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设备内作业。 2 定义
本规程采用下列定义: 2.1 设备
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釜、槽、罐、管道、容器,以及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
2.2 设备内作业
进入化工生产区域的各类塔、釜、槽、罐、管道、容器,以及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3 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
3.1 安全隔绝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3.1.1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取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1.2 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3.2 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3.2.1 氧含量18%~21%。
3.2.2 有毒气体浓度应符合规定。 3.2.3 可燃气体浓度应符合规定。 3.3 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3.3.1 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3.3.2 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3.3.3 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3.3.4 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或富氧空气。 3.4 定时监测
3.4.1 作业前30min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或应在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后方可进入设备。《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表。
3.4.2 作业点应有代表性。
3.4.3 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作业现场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3.4.4 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3.4.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3.5 照明和防护措施
3.5.1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3.5.1.1 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
3.5.1.2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
准穿戴化纤织物。
3.5.1.3 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3.5.2 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
3.5.3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3.5.4 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3.6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3.6.1 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3.6.2 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3.6.3 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3.6.4 设备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3.7 监护
3.7.1 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3.7.2 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3.7.3 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3.7.4 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4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1 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4.2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检修作业部门或设备使用部门负责办理。
4.3 作业单位接到《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后,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
4.4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4.5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应由使用单位和作业单位的领导共同确认、环安科和领导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
4.6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应按公司《厂内动火作业管理规程》办理《动火作业证》。
4.7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应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值班长或工段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4.8 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应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4.9设备内作业结束后,应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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