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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仪佩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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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狐采学创作

令狐采学 安丘市人民医院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仪文件名称 佩戴规定 吕铁军 审核人 田向群 批准人 文件编号 QGL-MZB-1301-003B 颁发部门 门诊部 2016年03月09日 2016年05月20日 共1页 第1页 蔡波 制订人 制订日期 审核日期 生效日期 2013年01月10日 修订日期 2016年04月09日 批准日期 2016年06月01日 安丘市人民医院质量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仪佩戴规定

QGL-MZB-1301-003B

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在从事放射工作的时间内佩带个人剂量监测仪。

2 个人剂量监测仪专人专用,不得混用。

3 正确佩戴剂量仪。胸前剂量仪一般佩戴在左胸前或衣领前面,并将有标签的一面朝外:穿戴铅围裙时,应戴在铅围裙里面。

4 个人剂量检测仪不佩戴时,由本人保管。应放在无人工射线源照射、无日晒的地方,避免靠近热源。严禁私自打开。 5 个人剂量检测仪的检测周期为3个月。设备科分管人员定期统一下发新的剂量仪后回收旧计量仪送有关部门监测。领送新的剂量监测仪时每位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编号一定要清晰,以免造成个人受照剂量与他人相混。若放射工作人员遭受较大剂量或意外照射时,应及时与设备科分管人员联系,并将其个人剂量检测仪及时送检,以便确定受照剂量,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6 放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剂量仪或没有个人剂量监测数据者,一旦发生与放射工作有关的病症,按规定将无法评定为放射性职业病。

7 个人剂量检测仪如丢失或损害者,本人应及时向设备科汇报给与补充。

8 放射工作人员应按本规定佩戴放射个人剂量监测,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医务科、门诊部、设备科应定期对佩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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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监管。放射工作时间内工作人员不佩戴或佩戴不正确者,每发现一人次扣10分;情节严重者暂停责任人从事放射相关工作。个人剂量检测仪丢失或人为损害者,由本人按该剂量仪的原价进行赔偿。 附加说明:

本制度由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制度由门诊部负责起草。 本制度由门诊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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