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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集中开展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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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集中开展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

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建函质[2013]99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3.06.20 【实施日期】2013.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集中开展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苏建函质〔2013〕99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苏府办〔2013〕128号),十一届第58次常委会和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建设领域实际,现将全市集中开展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和省、市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把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以解决突出问题为牵引,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切实 1 / 5

做到“三不、一到位”,即检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全程不走过场、制度健全到

位。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堵塞漏洞,排除隐患,健全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制度,提高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全面压降安全事故,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检查范围

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在建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燃气企业。 四、检查内容

(一)各地住建部门贯彻落实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情况。是否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是安全发展的根基,安全发展是科学发展的前提”的理念,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来抓,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是否明确清晰和落实,是否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是否依法依规组织安全生产,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落实领导带班、隐患排查、应急值守等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应用《苏州市建设工程现场管理人员LBS无线定位管理系统》,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是否做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是否亲自部署、亲自检查、亲自培训,是否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的活动。

(三)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实施情况,特别是排查治理建筑起重机设施设备、深基坑、脚手架、高支模、市政管道施工等安全隐患,落实防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坍塌、中毒中暑等措施情况; 2 / 5

(四)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企业和

在建项目消防安全责任制、防火值班、动火作业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落实情况;施工现场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配备和消防通道的设置情况;现场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重要场所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建筑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施工现场生活区宿舍用电情况;

(五)汛期和夏季高温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是现场安全生产防护、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夏季施工应急援救预案等;开展“事故隐患集中整治月”活动,企业开展施工安全隐患的自查自纠,组织专项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六)各燃气企业认真落实《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自查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要求;是否按规定开展用户(企业内部用气)入户安检工作;是否有违章建(构)筑物占压燃气管道、侵入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等安全隐患,发现有隐患是否及时报当地;瓶装液化石油气是否进行气质自检,气瓶灌装后是否进行检漏、塑封,并粘贴安全警示标志。 五、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现在起至8月20日)。各相关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对每一个工作环节、每一个工作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自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对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各地住建部门组织企业立即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要在企业进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企业进行检查督查,特别要对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的、近年来发生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在建工程现场管理不到位的企业和在建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二)督查整改阶段(8月21日至9月20日)。市住建局成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检 3 / 5

查领导小组和督查组,各地住建部门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检查组。各地住建部门要

针对本地区的实际,加强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本地区建设领域开展安全大检查的全过程进行检查、抽查,组织互查。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跟踪督办、限期整改,确保隐患和问题整改的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我局将适时组织分赴各地,对各地开展组织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全过程的全面督查。 (三)总结提升阶段(9月21日-30日)。各地住建部门及相关企业要坚持检查、总结、提高相关结合,认真分析、及时解决大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科学总结和及时推广大检查的经验和做法。 六、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大检查领导小组,制订大检查方案,认真组织本辖区内建筑施工和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坚持领导带队检查每月不少于3次,严格执行“三签字”制度,即:检查结果由被查企业、基层领导和检查组负责人三方签字确认。大检查活动要确保做到四个100%,即:企业单位自查率100%,各地住建部门重点企业检查覆盖面100%,市(区)、乡镇(街道)企业检查覆盖面 100%,领导带队检查参加率 100%。

(二)各地住建部门要把大检查工作与安全专项整改、隐患排查治理、汛期及高温季节安全生产管理结合起来,突出对重点工程、重点环节、重要时段的安全检查,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

(三)相关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检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要建立台帐,制订整改方案,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自查自纠情况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每月30日在本单位内部和在建工地现场公布,接受监督,并上报当地住建部门。

(四)严格执行检查工作责任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整改、 4 / 5

谁负责,对无证非法生产的,一律关闭取缔;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的,一律责令停产整

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五)完善隐患排查长效治理机制,把大检查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推广,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细化到每个岗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提升企业本质安全能力。

(六)各地住建部门将此次大检查工作方案或指导意见以及大检查负责人和联络员于6月25日前报我局质量安全监管处,每月26日前将当月大检查开展情况,大检查书面总结材料于9月16日前报我局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顾永辉;电话:65211507;邮箱:szzj15195692282@163.com。 附件:1.苏州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2.苏州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重大安全隐患目录汇总表 3.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意见书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

苏州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地区(部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统计日期:2013年 月 日 序 号 1 汇总项目 本级(部门)安全大检查工作部署情况 实际工作情况与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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