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公务员挂职锻炼的试行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07.01.19
• 【字 号】沪容环[2007]10号
• 【施行日期】2007.01.1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公务员挂职锻炼的试行意见
(沪容环〔2007〕10号)
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培养锻炼公务员,现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公务员挂职锻炼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开展挂职锻炼工作的设想
为进一步改善机关干伍结构、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机关活力,局将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有计划、适度地开展机关干部挂职锻炼工作。主要对象是:工作表现优秀,需要增加领导岗位锻炼的;新进机关需要熟悉行业特点和增加工作经验的;因职能转变,需要加强重点工作开展的;需要通过挂职锻炼来提高工作能力的等。
二、挂职锻炼岗位和任期
挂职锻炼岗位主要是局直属单位,挂职对象在挂职期间不改变与机关的人事关系,职级、待遇不变,保留公务员身份。挂职锻炼期为1年,视工作需要可续1年。
三、组织和管理
(一)挂职锻炼工作由组织人事处负责实施,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组织人事处开展好此项工作,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挂职锻炼决定;
(二)挂职锻炼公务员的日常管理由挂职单位负责,挂职单位每半年要定期向组织人
事处汇报挂职公务员工作情况,派出部门做好协管工作;
(三)挂职锻炼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由组织人事处负责,挂职公务员要按照公务员考核要求于年底书面上报年度工作小结;
(四)公务员在接到挂职锻炼的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到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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