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 定。
2007-06-29 信息来源:szqts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 检定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
级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
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
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负责配
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
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
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
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
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 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确定。
第五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
第四条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
第三条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
第二条 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
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
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行检定。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一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人
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
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
第十二条 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
第十一条 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
第十条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
第九条 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
第 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第七条 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
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授权单位应当对其检定工作进行监督。
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
费。
明细目录。
法律责任。
境监测的,实行强制检定:
3、玻璃液体温度计 31、测振仪
2、面积计 30、测速仪
第十 本办法自1987年7月7日起施行。
1、尺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下列工作计量器具,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
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制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
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
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
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违反本办法
第十六条 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第十五条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规定拖延
第十四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计
18、酒精计 46、瓦斯计
17、食用油售油器 45、酸度计
15、燃油加油机 43、听力计
14、计量罐、计量罐车 42、声级计
11、定量包装机 39、活度计
7、热量计 35、场强计
4、体温计 32、电度表
5、石油闪点温度计 33、测量互感器
8、砝码 36、心、脑电图仪
16、游体量提 44、有害气体分析仪
10、秤 38、电离辐射防护仪
12、轨道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
9、天平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
6、谷物水分测定仪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
13、容重器 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
19、密度计 47、测汞仪
21、乳汁计 49、分光光度计
20、糖量计 48、火焰光度计
22、煤气表 50 23、水表 51 24、流量计 52 25、压力表 53 26、血压计 27、眼压计 55 28、汽车里程表
、比色计
、烟尘、粉尘测量仪
、水质污染监测仪
、呼出气体酒清含量探测器
、血球计数器
、屈光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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