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伤致错误鉴定案件分析
【关键词】诈伤;鉴定;错误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xx)02—0136—03
在法医鉴定和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被鉴定人诈伤,他们或
故意夸大伤情,将本不是他人所为的损伤说成是他人所为,或采
取不就医而加重病情,或请人作伪证、写假病历来编造较重的伤
情,或者采取各种化学的、物理的方法加重伤情,甚至造成新的
更大的创伤,来达到获取赔偿或惩治对方的目的,有的还真的如
愿以偿。诈伤没有被发现,甚至造成案件实体处理错误,最容易
引起人们对法医工作的置疑,为此,笔者对诈伤致错误鉴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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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些分析。
案例资料
本组诈伤致错误鉴定案件共24件,均来自法医鉴定实践,
有关诈伤及鉴定情况详实可靠。
一、一般情况
男11人(占46%),女13人(占%)。年龄从15至61岁
不等,以中老年为多,职业无明显特点。
二、诈伤方式与案件数统计
诈伤方式与案件数统计见表1。
表1 诈伤方式与案件数统计表
三、典型案例
【案例1】王某,女,63岁。因王某诉右前臂被人用棍打伤致
桡骨骨折,委托作损伤程度鉴定。x线片示王某的伤为科雷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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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检查王骨折部位体表未见典型的直接外力引起的软组织
挫伤征象,并且案情中王某曾有跌倒过程,鉴定人分析王某科雷
氏骨折为直接外力所致可能性不大,建议案件承办人注意该损
伤形成过程调查,或追加致伤方式鉴定。案件承办人则认为,被
告已承认是他打伤所致,不需要再做调查与致伤方式鉴定。制
作鉴定书时鉴定人因为所在部门有不得超出鉴定事项问题作分
析说明的规定,回避了致伤方式问题,做出轻伤的鉴定结论。案
件承办人很快根据鉴定结果认定被告犯故意伤害罪。此案在一
年后被查证王某的伤确实不是被告人所为,而是在纠纷中不慎
被自己家人绊倒所致。当初被告人之所以承认是他打伤王某,是
因为他以为王某的伤是他儿子打的。
【案例2】汤某,男,15岁,学生。因汤某被人用板凳打了臀
部,先后在当地三级医院诊治,诊断为“l3—4、l4—5椎间盘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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膨隆、瘫痪、脊髓损伤”等,委托要求做损伤程度鉴定。鉴定人经
初步检查发现汤某有诈伤嫌疑,汤某家人有所觉察后一直不配
合鉴定,并再三要求鉴定人根据医院诊断出鉴定报告。鉴定人
为了对汤某进行伤情观察,核查有关病历材料的可靠性,采取到
汤某正在住的医院明察暗访,结果证实汤某确有诈伤。此时,案
件承办人便按汤的家人要求撤回委托,将案子送到某社会鉴定
部门去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当原鉴定人得知这一鉴定结果
时,被告人已因此被监禁近一年,赔偿经济损失数万余元。
【案例3】李某,男,18岁,学生。因李某在交通肇事中头部
受伤,委托要求作伤残程度鉴定。李某称头部外伤后经常出现
头痛、双眼上翻、口吐白沫、抽搐等症状,长期服用抗癫痫药物无
效。某医院住院病历病程录中也多次记李某“今夜又发癫痫,用
药效果欠佳。”。鉴定人与李某谈话时,李某说上述症状均在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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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发作,除其家人外,无其他目击证人看到过他发病。为此,鉴
定协办人对李某夜间是否真的发癫痫产生怀疑,建议对李某伤
情观察一段时间后再作鉴定。而鉴定主办人则认为协办人怀疑
没有根据,如果延长观察伤情时间,案件将超时限,便做出李某
外伤性癫痫属八级伤残的结论。事后不久,李某家人怕李某评
残后会对前途产生不利影响,便说是医生教他们诈伤的。当找
到医生核查此事时,医生说他确实告诉过李某家人外伤性癫痫
会有什么表现,但他并没有教其诈伤,也没有参与伪证,写虚假
病历,因为他在病历中只是记载李某夜间又发病,虽然没有说明
是李某家人所诉.但也没有说是为他自己亲眼所见。并且医生
还说,每次李某的家人在李发病后都要求给李某口服大仑丁,用
些能量合剂,至于发给李的大仑丁是否真的服下去,他也不清
楚,并强调说他作为医生没有义务要看着李某把药服下,每次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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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家人要求其及时将李发病情况记下来时,他就怕今后会被人
误以为是他看到李某发病的,没想到真的会有人这样认并定错
案。
讨 论
一
、诈伤致错误鉴定的形成原因
从对上述24件诈伤致错误鉴定案件中诈伤方式的统计发
现,诈伤的方法很多,因此诈伤致错误鉴定的原因也很多,除了
法医鉴定人、负责案件处理部门的案件承办人员(以下简称案件
承办人)受到人际关系、金钱诱惑、行政干预的影响以及工作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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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差等常见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原因外,还与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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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有关:
(一)鉴定材料不全
在委托送检时案件承办人往往不知哪些材料该送检,哪些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1卷(第2期)
材料不该送检,经常遗漏一些对鉴定起重要作用的案情材料,如
果法医鉴定人不注意审查并要求补充,就会导致错误鉴定。实
践中,有人认为鉴定材料不全不是法医鉴定人的事,因此引起法
医鉴定错误或无法鉴定的,与法医鉴定人无关。有人甚至认为
按现有材料鉴定既可以减少麻烦,也可以提高办案速度。有的
社会鉴定部门则可能会因为单位效益和便于开展工作,直接按
案件承办人或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要求鉴定。上述案例1,某社
会鉴定部门没有要求补充汤某在乡卫生院首诊病历,以及汤某
伤后至第二天住院前活动情况的案情材料,是造成这起错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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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原因之一。
(二)没有对与委托鉴定要求有关的问题做出必要说明
在对当事人提出的打与没打、有没有伤、何时损伤、怎样损
伤、是病还是伤等一系列问题上,不少案件承办人不了解有的问
题是可以通过委托致伤方式、损伤形成时间、伤病关系等鉴定事
项来解决的,或者说忽视了对这些委托鉴定事项的应用。鉴定
人如果在鉴定中发现相关问题对鉴定结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也不给案件承办人作必要的提示。上述案例2的鉴定,虽然问
题主要出在案件承办人不愿补充材料和增加委托鉴定项目,但
鉴定人在鉴定书中对损伤程度鉴定中首先应认定为本次损伤所
致的前提性问题应予说明。
(三)鉴定时机把握不准
有的损伤鉴定委托鉴定时间和活体检查时间很重要。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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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外伤性血尿的鉴定,如果在伤后两周内委托鉴定并及时作出
活体检查,法医便可通过亲自监督取尿样和反复尿样化验的方
法避免诈伤,否则,一旦当事人采取较完备的“诈伤措施”,就很
难通过法医鉴定的方法予以排除,有时鉴定人不得不参考已形
成的病历资料和辅助检查报告定案。如果病历和辅助报告有
诈,就难免出现鉴定错误。对于处于功能恢复期的损伤程度鉴
定案件,检查时间与功能恢复程度很有关,如果鉴定时机不当,
加上鉴定人鉴定经验不足就可能导致错误鉴定。
(四)鉴定人调阅资料、查验与鉴定有关问题的能力受到严
重制约
法医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往往需要对一些疑点、难点问题
进行查证核实。由于存在法医鉴定人员少、经费困难、职责规定
范围有限等原因,法医鉴定人很难亲自把关键性问题查清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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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依靠委托单位补证,往往又因为所补的材料缺乏针对性而无
法采用,目前尤其是社会鉴定部门的鉴定人调查、取证更困难。
鉴定人调查取证困难,有时不得不拒收一些矛盾较尖锐或可能
存在诈伤问题的案件,对诈伤不能及时排除,给后来鉴定错误留
下隐患。实践中,也有的法医鉴定人为了坚持原则,协助办案人
员“查”个水落石出,结果连自身安全和工作均受到威胁。
(五)有的鉴定条款容易被钻空子
有关鉴定条款制定存在问题,容易被诈伤者钻空子。有的
条款无论是症状和体征要求,还是对条款本身的理解,主观性太
强,容易给诈伤者有可乘之机。如有关头部外伤后出现近事遗
忘构成轻伤的条款,颅脑、脊髓损伤影响性功能程度的伤残程度
鉴定,软组织挫伤面积的测定方法与面积测量时间,外伤性瞳孔
散大、外伤性鼓膜穿孔、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鉴定时间等问题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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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统一的规定,容易被用来诈伤。
(六)对鉴定条款中的“外伤性”理解不充分
在24件案件中,有约30%的错案发生与法医鉴定人忽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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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中有关“外伤性”的案情规定。如有关外伤性鼓膜穿孔,外伤
性瞳孔散大等条款的适用,尽管条款中已明确规定其必须具备
“外伤性”的条件,还有不少人不重视结合案情。也有的把尚未
经过质证的情况看成是是已经被认定的事实,尤其是会把案件
承办人写的案情介绍看着是案件事实。其实许多的案情介绍并
没有经过查证。如张某损伤程度鉴定一案,经鉴定张某为本次
外伤,而实际上本次纠纷中张某根本没有左部胸部外伤史,委托
单位的案件介绍是根据张某报案陈述材料填写的。
(七)鉴定所依据的科学理论、鉴定技术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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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们对法医鉴定知识的了解,以及法律、科学技
术的更新与普及,各种诈伤的手段也在不断更新,诈伤技术明显
提高,加上当事人利用时间、环境、人际关系等便利条件,使发展
相对落后的鉴定技术面临严峻挑战,并已成为诈伤胜诉的重要
原因之一。如上述案例3的错误鉴定问题,虽然主要是由法医
鉴定主办人怕超过鉴定时限,受行政干预等因素影响,但有关外
伤性癫痫发病前后脑部变化情况到目前为此尚无客观有效的检
查指标也是鉴定出错的原因之一。
(八)鉴定书写作和理解存在问题
有的鉴定人在制作鉴定书时,考虑问题不全,论述逻辑性
差,措词不当,术语不规范,语言晦涩难懂,使人对鉴定内容易产
生歧义。当然也有因承办人缺乏法医学鉴定知识,错误地理解
鉴定结论,最终导致实体处理错误,但不是主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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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防止诈伤引起错误鉴定案件的发生
针对诈伤引起错误鉴定的发生原因多、表现形式复杂等特
点,防止诈伤引起错误鉴定案件的发生必须具有针对性,除了鉴
定人自身要从上述成因和典型案例中吸取教训外,还要加强宣
传力度,动员各方面的力量,一起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充分认识法医临床鉴定的特点
重视对法医临床鉴定不同于其他物证、文检、审计等司法鉴
定的理解,充分认识临床法医鉴定离不开结合案情。任何主张
法医做“现成文章”(即法官提供什么材料,委托什么问题,法医
就依什么材料,解决什么问题的做。)、法官吃“现盛饭”(即法医
鉴定什么结论,法官就判什么案的做法。)的想法和做法都是不
对的。否则不仅不能遏制诈伤导致错误鉴定现象的发生,还会
造成处于弱势地位的受伤当事人被人为地“匿伤”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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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医鉴定既要,又要注意同案件承办人相互协作
法医鉴定人在鉴定中要坚持原则,不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
钱案,尊重科学,坚决抵制各种干扰,确保鉴定。不能像案
例3中鉴定主办人那样,因为怕超案件审理时限,怕当事人上访
和领导干预等而办错案。但是,并不意味着可以不顾案情
和案件处理效果。由于目前案件承办人对法医鉴定知识的严重
缺乏,法医鉴定人精通案件审理知识的人也比较少,案件承办人
与法医鉴定人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取长补短,通力协作是很必要
的。这样有利于对法医鉴定问题的审查认证能力的共同提高,
在确保当事人基本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基础上,还有
利于追求审判与鉴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内容与形式上的公正与
高效的统一。
(三)抓紧修订和完善法医鉴定的各种标准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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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的标准存在问题较多,对鉴定质量的影响也比较
大。笔者建议在对一些法医鉴定所依据的标准和条款修改时,
不仅要注意到法医学理论的科学和与法律条文的严谨性,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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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法医学鉴定特点,注意通过对一些概念外延和内涵的完善,
鉴定检查方法和时间的选择,鉴定材料可采性论证方法等做出
明确的解释和说明,达到有效预防诈伤导致错误鉴定的综治效
果。
(四)赋予法医鉴定人特殊的调查取证权和司法建议权
由于法医鉴定的对象是具有复杂的心理取向和人际关系等
特点的人,有些案件,不采取“审查”和类似于“侦查”的措施,是
很难取得真实可靠的鉴定材料的,所以应赋予法医鉴定人不同
于其他司法鉴定人调查证据、询问当事人、现场勘察方法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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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甚至可以有类似于“侦查”手段的权力。案例2的情况,如果
没有首次接受委托鉴定单位鉴定人采取明察暗访的方法发现汤
某诈伤的情况,并敢于坚持原则,此案,很可能永远得不到纠正。
· 法医学理论与实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1卷(第2期)
当然,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同时作一些性规定也很必要
的。如果能赋予法医鉴定人在发现鉴定材料不足、鉴定事项不
当时有要求补充新证据、争取当事人配合等方面的司法建议权,
既可以有效预防诈伤致错误鉴定现象发生,也可以解决法医鉴
定人与案件承办人相互推诿的现象。此外,立法、司法部门尽快
完善错案追究制度,出台对诈伤者的处罚措施。
总之,诈伤致错误鉴定的原因很多,预防诈伤致错误鉴定现
象比较难,不是哪一部门,或哪一部分人所能彻底解决的.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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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自身增强防范意识,不断积累实践经验,重视防范诈伤的
技术理论研究,提高防范诈伤的技术确实是最根本最直接有效
的方法和途径。
(收稿:20xx—08—12;修回:20xx—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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