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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总部派出驻外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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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总部派出驻外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对按实际情况丁出派出驻外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其劳动关系、薪酬福利、考核、奖惩及相关事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总部派至集团所属的各驻外公司或办事处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劳动关系

第三条 外派手续。 外派人员由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出具委派介绍信,明确外派相关事宜(一般包括派出职务、岗位、入职时间、职工编号、工资标准)。外派人员携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介绍信到派驻单位报到。集团派至驻外公司、办事处出差员工,出差期限在2个月以上者,按外派人员对待。经总裁办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可办理调动手续,工资关系转入派驻单位。

第四条 劳动关系、社会保险。 凡集团总部派出的驻外人员,均需与集团总部签署劳动合同,按《宝塔石化集团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在集团总部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未办理工伤保险的,由集团总部为其办理商业保险(商业保险由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统一安排)。经总裁办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劳动关系亦可转至派驻单位,由派驻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第三章 工资福利

第五条 驻外公司、办事处无独立工资体系的,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按集团总部工资方案,依据其岗位、职务等核定外派人员工资标准,工资由所在单位发放。

第六条 驻外公司、办事处有独立工资体系的,由驻外公司、办事处依据外派人员职务、岗位等,按工资方案核定

其工资标准并负责发放。

第七条 驻外公司、办事处不能统一解决员工伙食的,根据外派人员实际出勤天数,按如下标准核定驻外补助,由所在单位造册发放;已统一解决职工伙食的(含发放伙食补助的),不再发放驻外补助:

(单位:元/天) 补助标准 补助 职务/岗位 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主任、部长、副部长、 业务主管、会计、出纳 普通员工

第八条 住房。由驻外公司、办事处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租房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1人住,租赁费、采暖费、物业费报销50%;2人合住,租赁费、采暖费、物业费全部报销;若办公室条件具备,可解决住宿,不再另行安排租房及报销费用。

第九条 带薪年休假、探亲假

(一)外派人员与驻外公司、办事处员工统一按《集团考勤管理办法》中带薪年休假规定享受年休假。

(二)属集团双职工且同在驻外公司、办事处工作的,或外派职工配偶在驻外公司、办事处所属省市工作的,或未婚职工,同时再给予每年5天的探亲假(含路途);外派职工配偶不在驻外公司、办事处所属省市工作的,再给予每年10天的探亲假(含路途)。探亲假一年一次。

(三)职工在规定的年休假或探亲假期内休假,按正常出勤计发工资。报销探亲往返路途直接发生的交通费。集团所属各单位副总经理以上级别(含)报销软卧标准费用,其他员工报销硬卧标准费用。

第四章 考核培训

第十条 工作考核。由派驻单位负责其工作考核,考核结果报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并记录在案,作为奖惩、职务任免、岗位调整、薪酬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培训。派驻单位负责集团外派人员的日常培训活动,并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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