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分别由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财政部发布。为保证这些所得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贯彻执行,进一步强化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我局已于3月2日以国税明电[1994」。41号就有关间题做了部署,现正式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要认真做好所得税法律、法规、规章的转发、宣传、辅导和贯彻落实工作。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全国所得税制的的统一和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各地应当严肃认真地正确贯彻执行,不得随意变通,即使是个人所得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地方后也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规定。为便于日常征管和更好地贯彻新税制,各地税务局在统一征税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具体问题予以明确,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由于所得税法律、法规和统一征税规定中尚不够明确,实际执行有困难的,应当逐级清示报告,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和处理。刘于涉及面广、关系重大的悦政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明确。其他部门不得一「发与统一税收政策法规不符的文件,更不得干扰税务部门执行税法。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境内所有内资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组织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对于第二步利改税时未征收所得税及财政部发文实行包干的企业和行业,也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考虑到目前的一些实际情况,经批准可以采取过渡措施予以处理。三、企业所得税的成本、费用开支标准等规定是以《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及行业财务会计制度为基础的,因此,税务机关在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要加强对企业财务的监督管理,在税务审计查帐中注意检查企业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特别是与征收企业所得税紧密相关的成本费用开支。各地税务机关要一如既往地加强对集体、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政策法规.四、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收入计划由国家税务总局下达。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所得税征管的领导和责任心认真落实各项征管的制盯和措施,切实把征收管理和组织收入的工作做好五、各地税务局要加强贯彻执行新的所得税法、条例、细则的领导工作在两套机构未分开前,要按现行。领导体制部署安排工作一些业务人员已经分开的补方、收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业务机钩要注意搞好协调配合六、各地具体执行新的所得税制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鲁税二[19,4卫13号通知补充:、一对19,4年新办的下列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所得税有困难的,在国家没有正式规定之前,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暂缓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仪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06肠的劳服企业,民政部门兴办的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达到35%以上的福利生产企业;校办工厂、农场。二、]994年l月!日以前兴办的上述企业,税改前按国家税收规定享受兔征所得悦未到期的,在国家没有正式规定之前,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暂缓征收企业所得税。三、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款要按分权制规定的预算级次及时足额人库,不能按期入库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一国税发〔1994」。25号通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政策法规.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帐簿后,不再设置歼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帐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35号文件称: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其他地方税种的改革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元月招日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城乡维护建设。税改革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为保证城乡建设资金的需要,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9日下发了《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明传电报。《请示》中建议,在新《条例》出台之前,请国务院准予暂按财政部1993年12月92日下发的明传电报执行。二、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地方税种的改革,在集中精力确保己出台税种顺利实施的前提下,本着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到成熟一个,出台一个,使税制改革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在新的税收法律、法规未出台前,仍按原税法和税收条例执行口以王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望各地浓照执行。国税发[1994〕207号通知对大型企业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第一批试点企业集团五十五家),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的,可由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环节确定后,企业不得自行改变。二、企业集团在办理合并纳税申请时,须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下述资料或文件,并抄送核心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1企业集团原缴库办法、缴库地点;2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核心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3紧密层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紧密层企业与核心企业的资产控股关系。三、经批准合并申报纳税的紧密层企业,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年终提供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当地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核实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后,再由核心企业据以办理汇总纳税事项。未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并签字盖章的,一律无效。四、合并纳税的紧密层企业年度发生亏损,不得自企业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核心企业盈亏相抵,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执行。省局鲁税三[1994〕11号通知补充:有关城市维护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政策管问题,仍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行用本后建及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