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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文臣謚號看明清謚法理論 227

白沙人文社會學報

創刊號,2002年10月

Journal of Paisa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No.1, October 2002 pp. 227 ~ 260

從文臣謚號看明清謚法理論

*

宋秉仁

*

The Posthumous Names of Civilian Officials and the Posthumous Titles Theory in the Ming-Ch’ing Period

by Bing-Ren Song

此聲明與申謝。

* 本文之撰寫,係受汪受寬:

《謚法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一書的啟發,特

*

國立僑大先修班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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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謚號, 謚法, 文臣, 易名, 議謚

Keywords: posthumous names, posthumous titles, civilian officials to change

names, process of discussing the posthumous titles

摘要

謚號濫觴於殷代,自西周以下至清代,數千年行之不輟,乃中國傳統政治之一大特色。古時帝王、公卿、大夫等死後,國家依照令典給予稱號,用以彰顯其人一生功績懿行或醜陋惡跡。謚法屬於古代五禮中之凶禮,是國家典制的一環,給謚需依照謚法規定進行,有其一定程序,絲毫不得紊亂。由於謚號具蓋棺論定的特性,故而後人對於獲頒謚號的死者,常常直接以此特殊稱號指稱其人,所以獲贈謚號又有「易名」之稱。

謚法傳衍至明清,就文臣給謚而言,已成為有美無惡。清代且由皇帝手操與否大權,此亦為清代乃中國君權發展至最高程度的證據之一。明清文臣謚法,實是承繼古代傳統而來且有所增益刪改者,本文以此為題,就其制度內容與賜予情形進行探討。並將明清文臣得謚情形依照傳統謚法理論予以剖析,藉明其流變之跡。

Abstract

The use of posthumous names was originated from Shang dynasty and has put into effect for over three thousand years in China. It was also a unique characteristic in traditional Chinese politics. In ancient times, when kings or emperors and highly rank ministers died, the government gave them posthumous names to display their good merits or wicked deeds.

The system of posthumous titles was a part of national Five Rites in ancient China, it was strictly regulated to put into effect with national statute. With the characteristic of judging one’s merits or demerits after his death, future generations usually use the posthumous names to identify the dead, therefore having posthumous names can be also regarded as change names.

Until Ming-Ch’ing Period, the system of posthumous titles have had revised having no bad titles but only good ones. The emperors of Ch’ing dynasty had even hold the ultimate power of giving the titles or not in their own hand, that was one of the exact evidence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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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ing the Chinese monarchical power in Ch’ing dynasty have come to the highest degree. The system of civilian officials’ posthumous titles in Ming-Ch’ing Period was inherit from ancient Chinese traditions, this article is going to dissect it’s constituent elements and how it put into effect according to the traditional theory of posthumous titles

一、 前言

謚,或稱謚號,意指古代帝王、公卿、大夫等死後,國家依照令典給予稱號,用以彰顯其人一生功績懿行或醜陋惡跡。謚的起源甚古,《逸周書.謚法解》開首即云:

惟周公旦、太公望,開嗣王業,建功于牧之野。終,將葬,乃制謚,遂敘謚法。1

《禮記》有「死謚,周道也」之語,唐人孔穎達疏云:

死而加謚,周道也……殷以上有生號,仍為死後之稱,更無別謚……周則死後別立謚。2

將謚視為周法,並無錯誤,但認為殷以生號仍為死後之稱,則有商榷餘地,此處暫且不論,詳於下文。

由於謚號有蓋棺論定的特性,故而後人對於獲頒謚號的死者,常常直接以此特殊稱號指稱其人,所以獲贈謚號又有「易名」之稱,其典出於《禮記》: 1

不著撰人:《逸周書》(台北:台灣中華書局四部備要據抱經堂本校刊,1965),謚法解第54,頁17b。

鄭玄注,孔穎達疏:《禮記正義》(北京:中華書局據上海世界書局清阮元校刊十三經注疏本縮印,1980),卷7,檀弓上,頁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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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叔文子卒,其子戍請謚於君,曰,日月有時,將葬矣,請所以易其名者。3

由此可知謚號除由國家主動賜贈之外,亦可由死者家屬遺眷向國家請頒,且必須在下葬之前獲賜。此一時間上的爭取動作,即表示謚號具有蓋棺論定的作用,葬後即以此一總結死者生平的稱號在歷史上留下永不磨滅的記號。後世且視為具有懲惡勸善的功能,如明思宗崇禎11年(1638)6月,帝諭禮部:

易名之典,關係甚重,即應與謚者,必確核品行心術,如古謚法,善與善字,惡與惡字,務使名實相符,以示勸懲。4

因此,謚法,或曰易名之典,在古代政治與歷史之中,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不僅代表著各時代當時的價值判準,且其制在中國持續使用超過二千年,也是中國文化傳統有別於世界上其他文明的一大特徵。

依上所言,謚號不僅施於有善政賢跡者,也施於有惡行逆狀者,所以自古謚字便有美惡之別。以謚字之美惡,用以褒貶死者一生行跡,進而發揮勸世勵俗的功能。傳衍至明代,更明訂於御敕撰成的《性理大全》之中,成為凡知書者皆熟讀牢記、且自勵再三的經典。書中引宋儒程頤之語:

古之君子相其君,而能致天下於大治者,無他術,善惡明而勸懲之道至焉爾。勸得其道而天下樂為善,懲得其道而天下懼為惡,二者為政之大權也。然行之必始於朝廷,而至要莫先於謚法。何則?刑罰雖嚴,可警於一時,爵賞雖重,不及於後世。惟美惡之謚一定,則榮辱之名不朽矣。

3

鄭玄注,孔穎達疏:《禮記正義》,卷10,檀弓下,頁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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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歷代聖君賢相,莫不持此以勵世風也。5

上自國君,下至百官,議謚時皆逃不過道德的裁判,即使皇帝,其「謚之美者,成、宣也;惡者,靈、厲也」。6而臣僚謚之美惡判準更是嚴格,據現存最早記載謚法的《逸周書》所載:

經緯天地曰文,道德博聞曰文……辟地有德曰襄,甲冑有勞曰襄……協時肇亨曰孝,秉德不回曰孝……布德執義曰穆,中情見貌曰穆……去禮遠眾曰煬,好內遠禮曰煬……凶年無榖曰穅,名實不爽曰質,怙威肆行曰醜……好變動民曰燥……抗天虐民曰抗……。7

上引所臚列者,實隨意抽樣,並未仔細選擇,要亦可知謚法的嚴格,與謚字意義的重要。

關於謚法的起源,眾說紛紜,迄無定論。鄭樵《通志》云「古無謚,謚起於周人」,8其說一直是傳統的看法,周公則被視為發凡起例的始創者。清代朱右曾集訓校釋《逸周書》,於〈謚法解〉一篇得文如下:

三月,謂成王元年作謚法之月也。武王未葬,故不諱。賦,布。憲,法。臚,旅。布法于天下,受諸侯旅見之禮,于時追謚西伯為文王,而謚法

45

孫承澤:《山書》(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點校本,1989),卷11,頁266。

胡廣等奉敕撰:《性理大全》(京都:中文出版社據明永樂十三年御製序本影印,1981),謚法,程子曰,卷67,治道2,頁5。

王充:《論衡》(長沙:嶽麓書社點校本,1991),須頌,頁314。 不著撰人:《逸周書》,謚法解第54,頁17b~25b。

鄭樵:《通志》(上海:商務印書館萬有文庫本,1937),卷46,謚略,序論第1,頁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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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備。及此將葬武王,乃敘制之。9

此言當牧野戰前,已追謚姬昌為文王,但尚未制定謚法。至成王元年(1063B.C.)三月,為備武王葬禮,周公乃制定謚法。晉人范甯注《穀梁傳》即言「昔武王崩,周公制謚法」,10歷代言謚者,大抵皆本此說。至清代,仍有顧棟高所言「易名之典,起於周公」。11

清人崔述則懷疑謚法並非周公制作,乃是「由漸而起者」,其語云:

上古人情質樸,有名而已,其後漸尚文而有號焉。至湯撥亂反治,子孫追稱之為武王,而謚於是乎始。12

雖然此說未獲響應,但已指出了研究方向。今人屈萬里即以殷商王公日干之號乃出於後人追命,而將謚法濫觴定於殷代:

蓋殷代末葉,已知就先王平生行為,而追命以「名符其實」之號也。此「名符其實」之號之追命,亦自有其所自來之前身,非突然而生者……知以世次之特徵,以追號其先王,亦當能知就先王之其他特徵而追號之……武丁之時,已知以「居處」之特徵,以追號其先王。至是,則距

9

朱右曾:《逸周書集訓校釋》(台北:世界書局史學叢書本,1957),卷6,謚法第54,頁150。

10

范甯集解,楊士勛疏:《春秋穀梁傳注疏》(北京:中華書局據上海世界書局清阮元校刊十三經注疏本縮印,1980),卷4,桓公18年,頁2378。

顧棟高:《春秋大事表》(台北:廣學社印書館據清同治癸酉秋山東尚志堂藏板影印,1975),卷49,論,頁19,列國謚法考。

崔述:《豐鎬考信別錄》(上海:商務印書館叢書集成初編據畿輔叢書本排印,1937),卷3,周制度雜考,頁43~44。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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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事」之特徵,以追號其先王而為謚者,在意念下,不過一間之差而已。實則,就先王「行事」之特徵,而追命以「名符其實」之號,殷人已優知之……可確定殷人已知就先王行事之特徵,而追命以名符其實之特號。此行事之特徵,即周書所謂行之跡;此特號,即周書所謂功之表。雖爾時未必有後世所謂謚法之觀念,亦未必每王皆就其行之跡而追命以特號。然既有此事實,則謂其為謚法濫觴之始,當非過論也。13

類此有關謚法起源及創制討論尚多,實無法一一過濾,唯知其濫觴於往古,乃逐漸演進而成,並在周代確已存在即可。

周代以後,除秦之外,歷代均行謚法。普遍施於帝王、后妃、太子、諸王、宗室、文臣、武將,及各種特殊人物如聖賢、碩儒、隱逸、釋道、外戚、宦官、平民等。舉凡與國家政事、宮廷休戚、社會風習有關,且有一定事蹟者,死後皆可由國家給謚,甚至民間亦有私謚之舉。各朝對賜謚之制亦均有一定規矩,古人對謚號的議論與重視,顯見謚法在中國傳統政治之中,實有一定地位。

本題以明清兩代文臣謚法為中心,討論其法制沿革與內容,考察當時對得謚者一生功業行實的價值判斷,亦在明瞭謚法流變的痕跡。

二、明代文臣謚法

明清兩代文臣謚法規定,有傳衍沿襲,亦有少許變異。依官書所見,兩朝對 13

屈萬里:〈謚法濫觴於殷代論〉,《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13本(1948),頁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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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文臣謚法均無特別詳細的規定,須於其他載籍爬梳乃有所得。此處先論明代之制。《大明會典》載:

凡議謚,洪武初俱禮部奉旨施行。二十五年,令禮部行翰林院擬奏請旨。

14

是知明初議謚,乃禮部奉旨施行,給謚與否則由皇帝主動。太祖洪武25年(1392A.D.)才令由禮部行知翰林院撰擬謚字,並由翰林院請旨施行。成祖以後各朝,由於翰林院與內閣關係密切,致使大臣給謚成為內閣職責之一,明末王世貞即云:

每故事,大臣卒,禮部以謚請,報俞矣,則內閣以兩字者三請于上,而自擇之。15

此處所言乃是內閣擬出三個二字謚請皇帝裁決,因而可以確定皇帝是給謚與否及擬謚是否恰當的最高決定權力。

《大明會典》所載乃就一般情形而言,並未單獨提及文臣謚法。據王世貞考察,太祖給謚的對象,始終以功臣武將為限,至惠帝建文朝追謚已故前朝翰林待詔王禕,才開始有文臣得謚;而成祖永樂一朝,文臣得謚者,僅胡廣、姚廣孝二人;至仁宗洪熙時,「始大合故臣凡勞於國,誼於青宮,三品而上,易名者十餘人,而後文臣之謚廣」。16此處有必要先行解說太祖時期給謚情形及明代文官之始獲賜謚。明代首次贈謚之舉,在太祖洪武2年(1369A.D.),常遇春卒,太祖念其功高,賜謚忠武,並追謚遇春父祖上三代。17至洪武6年(1373A.D.),又以天下大定, 14

李東陽等奉敕撰,申時行等奉敕重修:《大明會典》(台北:東南書報社據明萬曆十五年司禮監刊本影印,1964),卷101,禮部59,喪禮6,恩卹,賜謚,頁15。

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台北:台灣學生書局據明刊本影印,1965),卷70,謚法考序,頁1a。

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70,謚法考序,頁1b。

張廷玉等撰:《明史》(台北:鼎文書局排印本,1982),卷125,列傳13,常遇春,頁3736。 又見龍文彬:《明會要》(北京:中華書局排印本,1956),卷20,禮15,凶禮,謚法下,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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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功臣如廖永安、俞通海、張德勝、耿再成、胡大海、趙德勝、桑世傑等皆已前歿,但仍未有謚,乃下禮部定議,禮部奉旨議奏,於是各人分別予以追賜。18凡此皆為功臣武將得謚,未有文臣得謚之例。洪武25年(1392A.D.)令禮部行翰林院擬奏請旨,才算確定了明代謚法的擬議過程:凡有死者值得賜謚,由禮部行知翰林院擬議,議謚結果奏請皇帝認可後頒行。然而終太祖之世,均無文臣得謚之例。

惠帝建文中,追贈前朝已故翰林待詔王禕謚「文節」,此是明代首次文臣得謚之例,亦是首次小臣得謚之例。19成祖永樂16年(1418A.D.)大學士胡廣卒,賜謚文穆,《明史》載「文臣得謚,自廣始」,20其意應指文臣死亡即刻得謚之意,與王禕於建文時追謚之義不同。至仁宗洪熙元年(1425A.D.)三月,以故兵部尚書兼詹事金忠、故北京行部左侍郎馬京等十七人皆先朝舊老,帝念之而令賜謚。21從此,明代文臣得謚才開始大量出現。

賜謚之舉,古例應在死者安葬以前行之。《春秋穀梁傳》桓公18年載:

謚,所以成德也,於卒事乎加之矣。22

此云謚號乃死者一生行為的總評價,蓋棺方能論定,既葬則其德成,故而謚號須於葬前議定。《白虎通義》進一步解釋道:

所以臨葬而謚之何?因眾會欲顯揚之也。23

頁331。

18

見張廷玉等撰:《明史》,卷133,列傳21,廖永安,頁3874。傳中記載各人謚議:廖永安,赴敵逢難,謚武閔;俞通海,殺身克戎,謚忠烈;張德勝,奉上致果,謚忠毅;胡大海,勝敵致強,謚武壯;耿再成,闢土斥境,武而不遂,謚武壯;趙德勝,折衝禦侮,壯而有力,謚武桓;桑世傑,「業封永義侯,與漢世祖封寇恂、景丹相類,當即以為謚」。

19

張廷玉等撰:《明史》,卷289,列傳177,忠義1,王禕,頁7415。正統中,改謚忠文。 孫承澤:《春明夢餘錄》(香港:龍門書店據清光緒九年廣州惜分陰館南海孔氏古香齋鑒賞袖珍本影印,1965),卷40,謚法,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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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廷玉等撰:《明史》,卷147,列傳35,胡廣,頁4125。

談遷:《國榷》(北京:古籍出版社標點本,1958),卷18,仁宗洪熙元年,頁1246。 范甯集解,楊士勛疏:《春秋穀梁傳注疏》,卷4,桓公18年,頁2378。

班固等撰:《白虎通義》(上海:商務印書館叢書集成初編據抱經堂本影印,1936),卷1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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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意乃指葬禮總有弔客參加,臨葬而謚,可在眾人面前頌揚死者生前功業德跡。然而明代謚法卻未遵守此制,依典籍所載,明代臣死給謚,乃採五年一次的集體賜贈之法,且看以下二則:

(天啟)三年,禮部尚書林堯俞言:「謚典五年一舉,自萬曆四十五年至今,蒙恤而未謚者,九卿臺省會議與臣部酌議」,帝可之。然是時,遲速無定。六年,禮科給事中彭汝楠言:「耳目近則睹記真,宜勿逾五年之限」。24崇禎十五年,禮部覆科臣張國維議疏:察得原疏請謚舊例五年

一舉,當時已缺。至十二年而今,又遲十年矣。25

如此方法固然可有充裕時間討論死者生前行狀功過,不致因匆促定議而有謬誤;但相對的也因人數眾多而有浮濫託請、假功冒德,甚至日久遺忘等弊病。其實此等弊病在明代始終存在,所以諸帝屢有嚴覈之諭。如神宗萬曆元年(1573A.D.)與12年(1584A.D.)分別題准:

大臣應謚者,禮部仍廣加咨詢,稽覈名實。兼有應謚而未經題請,及曾題請而未蒙賜謚者,不論遠近,許各該撫按,及科道官從公舉奏,禮部酌議題覈補給。若不係公舉,子孫自陳乞補謚者,不行。十二年題准凡文武大臣應得謚號者,備查本官生平履歷。必其節概為朝野具瞻,勳猷係國家休戚,公論允服,毫無瑕疵者,具請上裁。如行業平常,即官品

謚,頁29。

24

張廷玉等撰:《明史》,卷60,志36,禮14,頁1489。

從文臣謚號看明清謚法理論 237

雖崇,不得概與。26

雖然如此,謚號之允當與否,謚議公論之浹洽與否,終明之世,似乎總是一件充滿爭議的問題。

謚法屬五禮中之凶禮,27其組成包括幾個要件:死者官銜品級、生前行實德業、議謚過程與決定謚號。給謚的過程則歷代大同小異,大致都有請謚、議謚、定謚及賜謚等步驟。《明史.禮志》載:

定例,三品得謚,詞臣謚文。然亦有謚不止三品,謚文不專詞臣者,或以勤勞,或以節義,或以貫望,破格崇獎,用示激勸。其冒濫者,亦間有之。28

此處可知一些訊息:一、文臣得謚,除少數例外,其死時官品至少不低於三品;三品以上者,須對國家社會具有一定貢獻,方能給謚。二、翰林出身,或銜帶翰林者,謚字定為「文」。這當然是因為翰林以學問文章為高的緣故。三、明代謚法在國家法制上仍具傳統激勸功能的期望。四、明代謚字謚義乃在傳統的基礎上衍生,因而謚議顯特別重要。

史載三品得謚,明末王世貞且云「非三品以上兩京大臣不與」,29然而惠帝追謚王禕,即已首開明代小臣得謚之例。據考察,其後三品以下得謚者,其官職有僉都御史、少詹事、國子祭酒、太常少卿,以上為四品;翰林學士、侍讀學士、兵部員外郎、長史,俱為五品;春坊中允、贊善、翰林待制、侍講、修撰、太醫 2526

孫承澤:《春明夢餘錄》,卷40,謚法,頁36。

李東陽等奉敕撰,申時行等奉敕重修:《大明會典》,卷101,禮部59,喪禮6,恩卹,賜謚,頁16。

《明史》將「賜謚」置於禮志的凶禮部分。見張廷玉等撰:《明史》,卷60,志36,禮14,頁1488。

張廷玉等撰:《明史》,卷60,志36,禮14,頁1488。 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9,頁17,「四品以下官得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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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判,俱六品。還有七品御史及其他布政、知府、知縣等藩臬郡守外臣,皆有得謚之例。30

史云「明初舊制,謚法自十七字至一字,各有等差」,31謚字多寡與死者身份有關。如太祖朱元璋崩,初謚「高皇帝」,是為一字謚,至成祖永樂元年(1403A.D.)增謚「聖神文武欽明啟運俊德成功統天大孝高皇帝」,是為十七字謚;世宗嘉靖17年(1538A.D.)又改謚「開天行道肇紀立極大聖至神仁文義武俊德成功高皇帝」,是為廿一字謚。後代諸帝謚號字數均無過太祖者,率為十七字謚。32明代唯太祖為廿一字謚,實是最高榮典。自帝王而下,至百官、平民,甚或各種人物,謚字字數均依照死者身份而有增減。明末王圻《續文獻通考》載:

國朝謚法,凡皇帝十七字,皇后十三字,皇妃、東宮、東宮妃二字,親王用一字,郡王用二字,其文武大臣亦用二字,與否取自上裁。若官品未高,而侍從有勞或死勤事,特恩賜謚者,不拘常例。33

原則上,明代文臣給謚,例以二字為常,《大明會典》中亦有相同記載。34證諸《明史》列傳,確是事實。

傳統謚法謚字,可分美、平、惡三種,亦稱上謚、中謚、下謚。其判準即以 303132

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9,頁17,「四品以下官得謚」。 張廷玉等撰:《明史》,卷60,志36,禮14,頁1488。

太祖謚號的屢次加改,見張廷玉等撰:《明史》,卷3,本紀3,太祖3,頁55。其後諸帝謚號,分見各本紀。另建文帝及崇禎帝謚號則為清代追給,均是三字,亦各見本紀。又,中國謚法有「後定者為正」的原則,故而太祖兩次增謚,應以世宗嘉靖17年所定者為正謚,亦即後世追撫前跡或研究歷史之時,應以此次所定者為準。

33

王圻:《續文獻通考》(台北:文海出版社據明萬曆刊本影印,1979),卷134,謚法考,總記,頁8~9。

李東陽等奉敕撰,申時行等奉敕重修:《大明會典》,卷101,禮部59,喪禮6,恩卹,賜謚,頁15。「隆慶四年題准,凡冒襲王爵奉旨改正者,不許一概請謚。凡文武大臣賜謚,亦用二字,與否取自上裁,若官品未高,而侍從有勞,或以死勤事,特恩賜謚者,不拘常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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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文臣謚號看明清謚法理論 239

死者一生行實,副以謚法字義,兩相配合而冠以適當的謚號。其間包括傳統謚法字義的遵守、各當時代的道德標準與價值判斷,以及歷來社會風習的變遷。中國傳統謚法基本上以《逸周書.謚法解》的內容為根據,其後各時代互有增減。其內在意義乃是儒家道德心性的表現,無論君臣官民,一律依照此種標準給謚。然而在明代,除太祖時魯王謚「荒」、秦王謚「愍」為惡謚之外,終明之世,文武群臣得謚者均無惡謚。35這種情形實始於前文所述仁宗洪熙朝追謚十七文臣之時 ,當時另有已故通政使賀銀所得議謚不美,仁宗即諭禮部尚書呂震:

此數人皆在先朝盡心國事,有德行厚重、表裡一致者,有涉歷艱難、始終一心者。必加旌褒,庶幾禮賢厚終之道,但朕意未嘗及銀。銀勞可贈官,行不應美謚。若加銀惡謚,又不若無謚。36

於國有勞,死後可追贈官銜,但德行不足,則配不得美謚。但「古人制謚,正為定論美惡,示至公也」,37仁宗之意似為與其賜以惡謚使留惡名於史冊之中,不若無謚之免受後世詬罵。雖為厚道,但已開明代不給惡謚的先例,也失去謚法褒貶激勸的意義。當時已有人針對這種現象感慨繫之:

本朝之謚,有美無惡。所謂謚者,特為褒美之具而已。38

翰林何良俊則以古制與明制相較: 35

張廷玉等撰:《明史》,卷60,志36,禮14,頁1488。孫承澤所見稍有異同,其載洪武中,魯王謚荒,伊王謚厲。見氏著《天府廣記》(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標點本,1982),卷16,禮部下,謚典,頁222。又據鄭曉所記,伊王謚厲乃在永樂6年,見鄭曉原撰,樊維城彙編:《鄭端簡公今言類編》(上海:商務印書館叢書集成初編據鹽邑志林本影印,1937),卷5,頁331。

363738

鄭曉原撰,樊維城彙編:《鄭端簡公今言類編》,卷5,頁331~332。 鄭曉原撰,樊維城彙編:《鄭端簡公今言類編》,卷5,頁332。

王鏊:《震澤長語》。收於沈節甫編:《紀錄彙編》(台北:民智出版社據明萬曆刊本影印,1965),卷125,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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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於諸大臣有謚終之典,易名賜謚極其優矣。古者凡定謚,則考功上行狀,太常博士做謚議。有不合者,給事中駁奏再議,必求允當,不使名浮於實。其人或其未善,則若荒、若煬,皆所不諱。唐宋以來,此恒典也。我朝稍變其制,大率禮部定謚,而閣下看詳施行。列聖亦皆慎重,雖有諱惡之義,然必求其實,如李文達賢、錢文通浦、劉文和珝、汪榮和鋐,皆彷彿其素,不過於褒飾。先帝雖英斷特出,獨於此不甚加意,故一時之謚不無踰濫。39

更有人以譏諷的口吻說道:

高皇帝(太祖)跡行定謚,至不容私諸子而謚以荒、以愍。文皇帝(成祖)表章性理,以謚法繫諸治道,且歷載宋儒之論。以今考之,古之用謚,美惡並也。今專美而無惡,豈人皆善,而惡謚無所於加?抑亦惡不復謚,而謚者專以掠美也?40

雖有諱惡之意,但已失去「懲惡」的作用。

稽之載籍,明代文臣所得謚號,可臚列如下:

文成 文正 文忠 文貞 文端 文清 文愨 文定 文潔 文節

39

何良俊:《四友齋叢說》。收於沈節甫編:《紀錄彙編》,卷175,頁1~2。

從文臣謚號看明清謚法理論 241

文介 文毅 文簡 文肅 文靖 文烈 文恭 文恪 文莊 文安 文憲 文襄 文康 文義 文敬 文敏 文達 文裕 文思 文通 文懿 文昭 文修 文愍 文榮 文和 文僖 文隱 忠文 忠正 忠烈 忠節 忠莊 忠介 忠定 忠裕 忠毅 忠懷 忠靖 忠憲 忠宣 忠貞 忠肅 忠清 忠質 忠安 忠潔 忠簡 忠愨 忠恪 忠惠 忠襄 忠獻 忠敏 忠端 忠愍 端毅 端直 端簡 端肅 端果 端恪 端襄 端敏 端靖 端愍 端文 端潔 端惠 貞直 貞達 貞襄 貞毅 貞穆 貞勤 貞確 貞肅 貞莊 貞烈 貞定 貞愍 直愍 清簡 清敏 清惠 清毅 清愍 清憲 節愍 敬裕 敬安 介肅 介愍 介穆 孝毅 孝節 毅敏 毅思 毅節 毅敏 毅直 剛節 剛烈 肅敏 肅愍 義節 果愍 果義 恭毅 恭定 恭介 恭肅 恭簡 恭靖 恭質 恭端 恭恪 恭順 恭襄 恭愨 恭僖 恭節 恭懿 恭清 恭愍 恭惠 恭敏 恭穆 定肅 定襄 莊毅 莊簡 莊肅 莊介 莊襄 莊懿 莊敬 莊裕 莊景 莊敏

40

龍文彬:《明會要》,卷20,禮15,凶禮,謚法下,頁338,張志淳語。

242 白沙人文社會學報

莊節 莊僖 莊愍 恪愍 裕恪 靖修 靖恪 靖惠 簡肅 簡襄 襄憲 襄毅 襄烈 襄靖 襄裕 襄惠 襄簡 襄介 襄敏 襄懋 襄文 襄愍 襄節 敏肅 敏惠 惠節 惠安 惠愍 惠莊 懿簡 康介 康毅 康簡 康靖 康懿 康惠 康敏 康和 康僖 勤貞 僖靖 僖敏 安節 翼敏 安簡 景成 景文 愍節 烈愍 榮毅 榮襄 榮簡 榮靖 榮僖 榮和 榮愿 醜厲41

以上謚號,每謚至少一人,大都數人共獲一個。須知明代謚法有美無惡,乃指臣謚而言,若親王、郡王惡謚則所在仍有,此非本題範圍,可略而不論。上列明代文臣諸謚,堪稱惡謚者應為「醜厲」,為崇禎末年左都御史北直隸獻縣人陳瑛所得。

42

終明一代,文臣惡謚僅此一人。崇禎帝剛烈峭急,賜錫惡謚想必欲藉此激濁揚詞臣謚「文」,是明代謚法的特點。凡官屬翰林,或翰林出身的官員,死後得

清、挽救危亡,但時不我予,不數年而國家隳廢。

41

以上明代文臣謚號,乃根據以下資料整理而得: 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71~75,謚法。

王世貞:《鳳洲雜編》,卷3,文臣謚。收於沈節甫編:《紀錄彙編》,卷156。 王圻:《續文獻通考》,卷150~151,皇明臣謚。

鮑應鰲:《明臣謚考》(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影印《欽定文淵閣四庫全書》,史部13,政書類2,儀制之屬,1983)。

郭良翰:《明謚紀彙編》(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影印《欽定文淵閣四庫全書》,史部13,政書類2,儀制之屬,1983)。

陳夢雷:《古今圖書集成》(台北:鼎文書局據1931年上海中華書局影印清聚珍本翻印,1976),經濟彙編121~122,謚法部彙考17~18,明謚考。頁1181~1197。

42

陳夢雷:《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122,謚法部彙考18,明謚考,頁1197。

從文臣謚號看明清謚法理論 243

謚「文」字。王世貞云此「為翰林所擅,他曹莫敢與矣」。43如焦竑,神宗萬曆17年(1589A.D.)殿試第一,授翰林院修撰,曾主考順天鄉試;由於性情疏直,不屑迎合權勢,遭忌而貶為福寧州同知,後又因事落職,死時身為平民,但以其個人治學勤奮,學識淵博,至福王時追謚為「文端」。44另以明代閣臣分析之,曾任閣臣者一百六十四人,其中得謚者一百零九人。得謚閣臣之中,由翰林起家且謚「文」者八十四人,非翰林出身而謚「文」者十九人。十九人之中,其入閣前官至翰林者八人。是可知出身翰林與曾經官屬翰林的明代閣臣共九十二人,亦即得謚「文」之閣臣,其比例為所有謚閣臣的百分之八十四弱45。有一小故事足以說明謚「文」乃是榮典:大學士李東陽病亟之時,故友楊一清來視,東陽頗以身後謚號為憂,一清乃云「本朝無謚文正者,請以奉公」,此語竟使李東陽在病榻上連連頓謝。卒後,果然得謚「文正」。46宋代大儒朱熹,學行為後代所宗,其謚號即是「文正」,李東陽得故友允諾以「文正」之謚為請,當然激動得不顧病體,連連頓謝了。

三、清代文臣謚法

與其他許多法制一樣,清初謚法也是沿襲明代制度,當然其中仍存有少許變異。據德宗光緒年間重修《大清會典》所載,清代有《鴻稱通用》之書三冊,分別列載各種身分之人所適用的謚字及謚義。上冊適用於皇帝、皇后,中冊適用於妃、嬪、諸王,下冊則適用於群臣。群臣謚字共七十一個,謚義則有一百四十六個。每一謚字,少則一字一義,如「心能制義曰度」;多則一字數義,如「修治班制曰文,勤學好問曰文,錫民爵位曰文」。所有文武群臣賜謚,皆由此來。同時規 43

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9,頁16,「非翰林官謚文」語。文中記載明代至萬曆時止,文臣非翰林出身而謚文者二十人。

張廷玉等撰:《明史》,卷288,列傳176,文苑4,焦竑,頁7392~7393。

此處分析乃根據王其榘:《明代內閣制度》(北京:中華書局,1989),附錄1,明代閣臣簡表,頁354~377。

陳夢雷:《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129,謚法部紀事3,雜錄,頁1255。

4445

46

244 白沙人文社會學報

定無論帝、后、諸王、群臣,其謚號「皆擬上而請定焉」,又注明:

恭上廟號尊謚,大學士偕九卿科道等官會議。謚妃嬪及王大臣賜謚者,皆由大學士酌擬奏請欽定。47

《大清會典事例》則補充云:

凡恭上廟號尊謚,大學士偕九卿科道等官會議。謚妃嬪及王大臣賜謚者,皆由大學士酌擬,奏請欽定。親王郡王謚用一字,貝勒以下及文武大臣謚用二字。48

據《大清會典》所揭,就文臣部分而言,其得謚與否須由皇帝仲裁;准予賜謚者,由大學士擬具二字謚數個,奏請皇帝勾定。至於得謚資格為何,則在清人筆記中可以先得一些初步的印象。梁章鉅記清代謚法云:

定例一品官以上應否予謚,請旨定奪。二品以下無謚。其有予謚者,係奉特旨。或效職勤勞、或沒身行陣、或以文學、或以武功,均得邀逾格茂典。49

王士禎則云:

本朝最重易名之典,官至尚書大學士乃得賜謚。近惟翰林院掌院學士喇

47

崑岡等奉敕撰:《清會典》(北京:中華書局據清光緒25年石印本影印,1992),卷2,內閣,頁14~17。

崑岡等奉敕撰:《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台北:新文豐出版公司據清光緒25年石印本影印,1976),卷15,內閣,職掌,頁1。

48

從文臣謚號看明清謚法理論 245

沙里公以講筵舊勞,又勤王事以死,特贈禮部尚書,謚文敏;掌院學士葉公方藹以講筵舊勞,特加禮部尚書,尋遷刑部侍郎,仍帶掌院學士,加禮書舊銜,卒亦謚文敏;掌詹學士沈公荃亦以講筵舊勞,加禮部侍郎,仍掌府事,卒謚文烙。皆異數,非常例也。50

李調元記云:

大臣賜謚,京朝官唯閣臣尚書總憲得請。侍郎副憲已下多無之。51

另外,據《大清會典事例》則可見禮部題准之謚法典制,略引於下,以見其沿革: 世祖順治18年(1661A.D.)定:

滿洲公侯伯以下,文武二品以上大臣,由吏部確覈功績勤勞,有應予謚者咨(禮)部。應否予謚,請旨定奪。漢官應與謚者,各省撫按及科道官公舉,由部酌議具題請旨。

聖祖康熙9年(1670A.D.)題准:

本身所得公侯伯病故,給予全葬,並致祭銀,遣官讀文致祭一次。應否予謚,出自聖旨。

495051

梁章鉅:《浪跡叢談》(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校注本,1983),卷4,謚法,頁45。 王士禎:《池北偶談》(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82),卷2,特賜謚,頁48。

李調元:《淡墨錄》(台北:廣文書局據清乾隆乙卯(60)年序本影印,1969),卷2,頁2,特賜謚。

246 白沙人文社會學報

大學士、尚書、左都御史……各照品級,給予全葬,並致祭銀,遣官讀文致祭一次。應否予謚,請旨定奪。

侍郎……學士、副都御史、總督……加級至二品巡撫,各照所加品級給予全葬,並致祭銀,遣官讀文致祭一次。應否予謚,請旨定奪。 三品侍郎、學士、副都御史、巡撫、通政使、大理寺卿,三年任滿者,給予全葬;未滿三年者,給予半葬。皆給致祭銀,遣官讀文致祭一次,不請謚。有加級者,仍照請例請謚。

布政使、副將,各照品級,給予全葬,並致祭銀,遣官讀文致祭一次,不請謚。

文官知縣以上、武官守備以上陣亡者,各照加贈品級給予全葬。並致祭銀,遣官讀文致祭一次。

凡予謚,一品官工部立碑,碑文內閣撰擬。其遣官致祭者,祭文均由內閣撰擬。

乾隆36年(1771A.D.):

奉旨,禮部所奏向來一二品大臣,身後未具遺本,及該處未經具奏者,

從文臣謚號看明清謚法理論 247

禮部將應否賜卹之處,奏聞請旨,嗣後請將奉旨予謚者照例具請,其餘概毋庸置議等語。大臣身後議卹,乃國家飾終令典,未便概行停止,嗣後一品大臣身故,除已經特旨予卹外,著吏兵二部及各該旗隨時咨報禮部,將應否賜卹之處,專摺具奏,酌量加恩。其二品大臣,照部議毋庸奏請。

道光24年(1844A.D.):

又議准,一品官以上,應否與謚,請旨定奪。予謚者交內閣撰擬謚號,工部給碑價,翰林院撰擬碑文。二品官以下不請謚,特予者,遵旨辦理。

52

綜合以上公私記載,清代文臣須位至一品如大學士、尚書、總督等,才能得謚,而且得謚與否須經皇帝同意,並非所有一品文臣皆可得謚。二品以下則例無謚號,除非有特殊事蹟才可破格賜謚,當然這必須由皇帝御筆欽賜。後來的《清史稿》便總括而云:

定制,一品官以上予否請上裁,二品官以下不獲請。其得謚者,率出自特旨,或以勤勞,或以節義,或以文學,或以武功。破格崇褒,用示激

52

以上各條,俱見崑岡等奉敕撰:《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499,禮部,卹典,頁5、6~7、9~10、12~13。

248 白沙人文社會學報

勸。嘉、道以前,謚典從嚴,往往有階至一品例可得而未得者。53

王士禎所舉喇沙里、葉方藹、沈荃等例,正是二品以下得謚,其特殊事蹟即是「講筵舊勞」,抑且特別指出此情形乃「皆異數,非常例也」,具體可見清初賜予謚號之嚴格。陳康祺便指出自清初開國,至道光朝二百年間,「膺易名之典者,僅四百餘人。有生官極品,而歿不得謚者」。54如致仕原任大學士魏裔介於康熙25年(1686A.D.)卒,史稱其人:

居言路最久,疏至百餘上,敷陳剴切,多見施行。生平篤誠,信程、朱之學,以見知聞。知述聖學之統,著述凡百餘卷,大抵原本儒先,並及經世之學。家居十六年,躬課稼檣,循行阡陌,人不知其為故相也。55

評價實不可謂不高,但當禮部題請應否與謚時,聖祖卻認為謚典關係勸戒,務須公允,方合人心,而魏裔介「為人強悍,居鄉多事,不宜與謚」,56因此否決給謚。

《大清會典事例》載大臣賜謚皆由大學士酌擬,而後奏請皇帝定奪。其實際擬謚程序則是先由禮部題請應否給謚,得旨允准之後,行知內閣,由內閣大學士撰擬謚字數個,再呈請皇帝勾點二字,是即最後裁定的謚號。此程序在清代有少許演變,茲將所得資料臚列於下,以明其制。福格記云:

國初大臣予謚,皆由內閣大學士、學士傳旨,問九卿詹事科道,某官某

53

清史稿校註編纂小組:《清史稿校註》(台北:國史館,1986~1991),卷100,志75,禮12,凶禮2,賜謚,頁2867。

陳康祺:《郎潛紀聞》(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84),初筆,卷5,給謚慎重,頁100。 清史稿校註編纂小組:《清史稿校註》,卷269,列傳49,魏裔介,頁8535。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整理:《康熙起居注》(北京:中華書局標點本,1984),25年丙寅5月17日庚子,頁1493。

545556

從文臣謚號看明清謚法理論 249

官應否予謚,九卿等議其行實以聞。或予或否,出自上裁。57

吳振棫記云:

每遇禮部奏請,奉旨予謚者,由閣臣擬進四字,恭候欽定。58

王士禎記云:

古易名之典,太常博士議之,吏部考功奏行之;有未允者,所司駁之,其重如此。明掌於禮部,本朝則內閣典籍司之,每一人擬八謚或六謚以上,內閣閣臣擇其三四進呈御覽,欽定其一。59

陳康祺記云:

定例,臣下謚典,由禮部奏準後,行知內閣撰擬,舊隸典籍廳。咸豐初,卓文瑞公(卓秉恬)入閣,改歸漢票籤,令兩侍讀司之。凡奉旨給謚者,侍讀遵諭旨褒獎之語,得謚文者擬八字,由大學士選四字,不得謚文者擬十六字,由大學士選八字,恭請欽定。60

方濬師記云:

本朝大臣准予謚者,內閣侍讀酌擬十六字呈大學士閱定八字,繕單請

57585960

福格:《聽雨叢談》(台北:鼎文書局標點本,1978),卷2,謚法,頁41。 吳振棫:《養吉齋叢錄》(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點校本,1983),卷12,頁143。 王士禎:《池北偶談》,卷2,謚典,頁48~49。 陳康祺:《郎潛紀聞》,初筆,卷5,擬謚之例,頁100。

250 白沙人文社會學報

旨。61

綜上可知,清初擬謚是在內閣典籍廳,至咸同間才改歸漢票籤。而大學士則始終是皇帝欽點之前的一道過濾關卡,禮部則一直是題請應否與謚的單位,初時亦有令九卿詹事科道考其行實是否值得給謚之舉。《清史稿》總結整個清代給謚程序便是依照上述記載而來:

令甲,得謚者禮部取旨,行知內閣典籍撰擬。至穆宗朝,大學士卓秉恬改歸漢票籤,唯侍讀司之。大學士及翰林授職者,始得謚文,亦有出自特恩而獲謚文者。侍讀擬八字,大學士選四字,餘則擬十六字,大學士選八字,並請上裁定。62

清代謚法有一規定,即「由翰林授職之員,及官至大學士者,上一字坐謚文,死事之臣上一字坐謚忠,惟文正則不敢擬,悉出特旨,自非品學德業無愧完人者未足當此」。63凡出身翰林或曾官屬翰林者,死後得謚「文」字,這是明代以來的一項特點,清代則并大學士亦得謚文。此下討論「文」字謚。福格云:

凡由詞館出身者,無論改官文武,例准以「文」字冠首……若大學士則無論何途出身,皆謚「文」字。蓋大學士即學士之長,本為詞臣,入閣與入翰林同。64

61626364

方濬師:《蕉軒隨錄》(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95)卷3,擬謚,頁102。

清史稿校註編纂小組:《清史稿校註》,卷100,志75,禮12,凶禮2,賜謚,頁2867。 朱彭壽:《舊典備徵》(北京:中華書局標點本,1982),卷3,古今得謚諸人,頁52。 福格:《聽雨叢談》,卷2,謚法,頁39~40。

從文臣謚號看明清謚法理論 251

只要是翰林出身,無論後來改官文武,均得以「文」字為謚。如玉麟,滿洲正黃旗人,乾隆60年(1795A.D.)進士,選庶吉士,授編修。這已是入得翰苑為詞臣了。後來累遷改伊犁將軍武職,至道光13年(1833A.D.)卒於返京途次,賜謚「文恭」。65另,非常少數是翰林出身而不依例謚「文」者,如鄂容安,出身翰林,後改任疆圻武職,乾隆20年(1755A.D.)阿睦爾撒那叛亂,力戰自盡;及閣臣議謚,以其詞苑起家,擬「文剛」、「文烈」二謚進奏,高宗以鄂容安忠義果毅,不欲拘常例給謚,乃抹去二「文」字,合取「剛烈」以賜,66此為殊恩。又如聖祖康熙朝之王維珍謚「敏懿」、何世璂謚「端簡」及高宗乾隆朝之汪新謚「勤僖」,皆是出自翰林而不謚「文」的文臣。67

另一方面,大學士一般也稱閣臣,也可以得謚「文」。舉世祖順治朝為例:9年(1652A.D.),賜內弘文院大學士希福謚「文簡」;11年(1654A.D.),賜內國史院大學士張端謚「文安」;13年(1656A.D.)追謚內弘文院大學士高爾儼「文端」;18年(1661A.D.),賜保和殿大學士額色赫「文恪」。68

附帶一提,有一種情況似乎是一種不成文規定,即滿洲部院大臣,必須經歷內閣學士才得充任經筵講官,有此經歷則歿後得以謚「文」。69其間緣由,迨因部院大臣本來依例可以得謚,而滿翰林人數較少,謚「文」機會相對減少,故而限定曾充經筵講官的滿洲內閣學士(從二品)以學行宏博而與詞臣同樣可以謚「文」,似是一種漢人儒家思想價值體系之下有意表現的種族平衡心態。

明代謚典五年一舉,採集體贈賜之法,盡失古意,且易生弊病。至清代則恢 65666768

清史稿校註編纂小組:《清史稿校註》,卷374,列傳154,玉麟,頁9724~9727。 陳康祺:《郎潛紀聞》,二筆,卷3,鄂容安賜剛烈,頁360。

周壽昌:《思益堂日札》(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89),卷4,詞臣謚無文字,頁243。 以上諸人謚號,均見劉長華:《皇朝謚彙考》(台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清光緒七年海寧陳氏慎初堂刊本)卷3,頁8、10、11、12。當然另有少數例外不謚「文」者,如順治朝,內弘文院大學士李率泰謚「忠襄」、內國史院大學士陳泰謚「忠襄」、建極殿大學士陳陞謚「清義」;康熙朝,弘文院大學士巴哈納謚「敏壯」、國史院大學士蘇納謚「襄愍」、武英殿大學士銜莫洛謚「忠愍」;乾隆朝,體仁閣大學士楊應琚謚「勤愨」、協辦大學士阿里袞謚「襄壯」。見福格:《聽雨叢談》,卷2,謚法,頁49~50。

69

吳振棫:《養吉齋叢錄》,卷12。頁144。

252 白沙人文社會學報

復臨葬而謚之例,且君王握有給謚與否的最高權力,而獲得謚號的資格限制復如此之嚴格,故清代對謚典的重視實達最高程度。

四、明清文臣謚法特色及理論

明制,臣死得謚,除國家依典制審覈賜給之外,家屬遺眷亦可請求賜謚。孝宗弘治4年(1491A.D.)即令「凡乞恩賜謚者,禮部斟酌可否,務合公論,不許一概比例濫請」,15年(1502A.D.)又准奏「文武大臣有請者,禮部照例上請得旨,行吏兵二部備查實跡,禮部定為上中下三等,以行業俱優者為上,行實頗可者為中,行實無取者為下。開送翰林院擬謚請旨」。70其實本文前引《禮記》「公叔文子卒,其子戌請謚於君」一段,即已顯示家屬遺眷可以向國家請求賜謚,自古已然,至明代仍行之不輟,此制度至明神宗萬曆元年(1573A.D.)才令行停止。71思宗崇禎6年(1633A.D.)3月,禮部尚書黃汝良上疏請嚴謚典,此疏清楚的說明明代末年的賜謚程序:

查得《大明會典》一款:文武大臣應得謚者,禮部廣加咨詢,稽核名實。間有應謚未經題請,及題請未蒙賜予者,不論遠近,許撫按及科道從公舉奏,酌覆補給。乃自天啟元年,題請應謚兵部尚書伍文定等八十三人外,以後未及舉行。至崇禎元年,本部因謚典愆期,題請得旨,將歷年卹過大臣并先年靖難忠諫,及幽人韞璞者,亦得列名冊內,發單咨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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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東陽等奉敕撰,申時行等奉敕重修:《大明會典》,卷101,禮部59,喪禮6,恩卹,賜謚,頁16。

李東陽等奉敕撰,申時行等奉敕重修:《大明會典》,卷101,禮部59,喪禮6,恩卹,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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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文臣謚號看明清謚法理論 253

于時特賜謚者,僅鄒元標等十四人。除已奉明旨准謚者不發單外,其餘雖發單咨訪,而各衙門回覆杳然。大典久稽,正緣坐此耳。合無敕下臣部,將科臣條議諸款,并先後議謚諸臣,刊成書冊,行文南北九卿、詹翰、科道等官,從公注明何人應謚,其品行勛猷建白節概文學若何,亦務協公虛詳慎四字,限以時日、刻期報部。本部略仿銓部保舉之例,將原單存案,俟覆題請日并抄呈御覽。庶人情無敢濫徇,大典不致稽緩,渙號一朝,華袞千載。佐爵賞威,令之所不及者,其亦是乎。72

此疏之議未見採行,但已知不論遠近,均許撫按科道題請賜謚。同時可知,臣死給謚,必須經過公開的討論乃得以行之,如官品未達給謚標準,或給謚不符謚法定義,都將難逃道德的制裁與歷史的批判。

清代則完全取消請謚之舉,給謚之權完全操於皇帝之手,清人陳康祺有云:

唐宋名臣,多由子孫條上政績,始得美謚。本朝則或出特恩,或付禮臣議定,無子孫請謚之例……考康熙朝永嘉縣知縣馬玠殉難,因其子疏請,追謚忠勤。又六十一年十一月,西安副都統阿魯疏奏,臣父濟世哈因軍前效力,擢用至正紅旗都統、刑部尚書、三等男,於康熙元年病故,

謚,頁16。萬曆元年題准。

72

孫承澤:《山書》,卷6,頁135。

254 白沙人文社會學報

未蒙賜謚,伏乞皇上加恩。世宗允之,得謚勇壯。此曠世殊恩,後亦無敢援例者。73

臣死得謚,還有可能發生追、加、改、奪的情形。按謚法規定,謚號應在葬前賜給,明代五年類舉的議謚,是為國家典制,雖非葬前賜謚,但仍算不得追謚。追謚,乃指對死去很久的人賜給謚號,有對本朝代人的追謚,亦有對前朝代人的追謚。通常追謚的原因有幾種:初為權臣所阻,後人為之申訴而得者;因冤屈而死,得平反昭雪而得者;因政治情勢變化而得者;因價值判斷與道德標準變化而得者;亦有王朝初建,追謚前歿功臣者。前述明惠帝給謚已故太祖洪武朝翰林待制王禕「文節」,即是追謚。又如明初劉基,死時無謚,至武宗正德8年(1513A.D.)始追謚「文成」。74清代予謚大權,操於皇帝之手,所以追謚之舉幾全出於皇帝主動。如世祖順治6年(1649A.D.),文館大學士達海卒,至10年(1653A.D.)追謚「文成」。75又如直隸保定巡撫王登聯被鰲拜矯詔論死,待鰲拜敗死之後,於聖祖康熙8年(1669A.D.)特旨昭雪,予以追謚「愨愍」。76另如前述致仕原任大學士魏裔介於康熙25年(1686A.D.)卒,當時不予賜謚,至高宗乾隆元年(1736A.D.)始追謚「文毅」。77又如四川道監察御史陸隴其於康熙31年(1692A.D.)卒,無謚,世宗雍正2年(1724A.D.)從祀文廟,乾隆元年以其官雖止五品,但已從祀文廟,應援宋儒胡瑗、呂祖謙諸儒皆未居顯職而有謚之例予以追謚,特追賜「清獻」,加贈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此亦為清代小臣得謚之始。78 73747576

陳康祺:《郎潛紀聞》,二筆,卷7,子孫乞謚,頁452。 張廷玉等撰:《明史》,卷128,列傳16,劉基,頁3782。

清史稿校註編纂小組:《清史稿校註》,卷235,列傳15,達海,頁8001~8002。 清史稿校註編纂小組:《清史稿校註》,卷256,列傳36,王登聯,頁8359。

又見鮑康:《皇朝謚法考》(台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清同治3年甲子12月趙之謙刊本),卷3,頁48。

77

清史稿校註編纂小組:《清史稿校註》,卷269,列傳49,魏裔介,頁8535。 不著撰人:《滿漢名臣傳》(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校訂本,1991),陸隴其傳,頁1513~1514。陳康祺:《郎潛紀聞》,初筆,卷11,小臣得謚,頁246。

78

從文臣謚號看明清謚法理論 255

清代曾有大規模追謚明臣之舉。順治10年(1653A.D.),南明君臣與流寇餘部仍在兩湖、兩廣及雲貴等地激烈抗清,世祖下詔追謚在李自成入京時「殉節」的明朝大臣如范景文、倪元璐等二十六人,用以表示清廷與闖賊「勢不兩立」之意。至高宗乾隆4年(1739A.D.)、40年(1775A.D.)、41年(1776A.D.),又分批追謚明代「封疆殉節之臣」、「甲申殉節之臣」、「福王殉節之臣」、「唐王殉節之臣」、「魯王殉節之臣」、「桂王殉節之臣」、「寇難殉節之臣」及「建文革除之際仗節死事之臣」共一七七五人。79這種隔代集體追謚,當然有其政治目的。

改謚是指對謚號予以更改。有在議謚過程中更改者,有已議定未公布便更改者,有已賜謚而後更改者,此中唯第三種改謚有實際意義。有由美改為醜,由醜改為美,亦有由美改為更美者。明惠帝追謚王禕「文節」,即於英宗正統時改謚「忠文」。80大學士張治,卒於明世宗嘉靖29年(1550A.D.),初謚「文隱」,後於穆宗隆慶初改謚「文毅」,又於神宗萬曆初再改謚「文肅」。81又如大學士殷士儋於神宗萬曆10年(1582A.D.)卒,初謚「文通」,後又改謚「文莊」。82另有一種情形是所議謚字與姓名相同而改謚別字者,如明代大學士陳文、王文,均以避名之故而分別改謚「莊靖」、「毅愍」。83避名本是先王尊名之典,但明代的避名並不十分徹底,仍有謚字與本名相同者,如尚書金忠謚「忠襄」、侍郎林文俊謚「文修」、侍郎程文德謚「文簡」。84

改謚之事,在清代不曾發生。遍查清代得謚文臣,並未發現有此情形;此固因皇帝手操予謚之權,亦可見清代謚法之莊重,一旦予謚,絕不更改,亦是謚號 79

清高宗敕撰:《清朝通志》(上海:商務印書館萬有文庫本,1935),謚略,卷7、8,頁7063~7076。

又按吳振棫:《養吉齋叢錄》,卷12云「乾隆四十年,命補謚明季殉節諸臣,及建文革除之際其臣之抗節死事者,或專謚,或通謚,凡三千六百餘人」,見頁145。

8081

張廷玉等撰:《明史》,卷289,列傳177,忠義1,王禕,頁7415。

雷禮:〈太子太保禮部尚書兼文淵閣大學士贈少保謚文毅張公治傳〉。文載焦竑:《國朝徵獻錄》(台北:台灣學生書局據明刊本影印,1984),卷16,頁72~77。 張廷玉等撰:《明史》,卷193,列傳81,殷士儋,頁5126。 王圻:《續文獻通考》,卷150,謚法考,皇明臣謚上,頁18、21。 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9,頁17,「謚不避名」。

828384

256 白沙人文社會學報

難得之處。

加謚,其實也是一種改謚,只不過在保留原來謚號用字的基礎上再加其他謚字。如清太祖努爾哈赤,初謚「武皇帝」,是一字謚;後改「高皇帝」,仍是一字謚;其後又累次加謚,最後定謚「承天廣運勝德神功肇紀立極仁孝睿武端毅欽安弘文定業高皇帝」,85是為二十五字謚。後代諸帝謚號字數均無過此者,實是最高榮典。而明清兩代文臣給謚,例用二字,故無加謚方面的問題。

奪謚,又稱削謚。原本若對得謚者有所不滿,認為不該有如許美謚,則可改為惡謚。但自明仁宗洪熙時取消惡謚,清代又沿襲之,使得謚法從懲惡勸善的方法變為榮寵百官的工具,以公開撤銷死者的美謚,表達對其幽魂的撻伐。有些人是罪有應得,如明思宗崇禎朝大學士溫體仁,陷害異己,鎮壓正直之士,死後卻贈官太傅,謚「文忠」,至福王時,以尚書顧錫疇之議,削其贈謚,「天下快焉」。

86

有的奪謚則是出於政敵的攻訐,如張居正,歷仕明世宗嘉靖、穆宗隆慶、神宗

萬曆三朝,並於萬曆初年任首輔,死時贈上柱國,謚「文忠」。葬後未久即受生前政敵的攻擊而抄沒家產,奪贈削謚。87清代都察院左都御史揆敘卒於聖祖康熙56年(1717A.D.),謚「文端」;至世宗雍正2年(1724A.D.),發其生前罪狀,奪官削謚,且下詔改鐫墓碑為「不忠不孝陰險柔佞揆敘之墓」,88可說是其辱無比了。最可惜的是清代大詩人沈德潛,翰林出身,曾任內閣學士、禮部尚書,甚受高宗禮遇,乾隆34年(1769A.D.)卒謚「文愨」,十年之後東台縣民首告已故舉人徐述夔的《一柱樓集》有悖逆語,而書中竟有沈氏所作〈徐述夔傳〉,亟稱徐氏品行、文章皆可為法,於是下大學士、九卿議,奪去沈德潛贈官、祠祭,削其謚號,更將其墓碑仆倒,以為膺懲。89

明神宗萬曆時,禮部侍郎郭正域上疏請「嚴謚典以重公評」云:

臣惟議謚最難,而議謚於數十年之前尤難。蓋棺甫定,則輿論方新,而

8586878889

清史稿校註編纂小組:《清史稿校註》,卷1,本紀1,太祖,頁18。 張廷玉等撰:《明史》,卷308,列傳196,奸臣,溫體仁,頁7936。 張廷玉等撰:《明史》,卷213,列傳101,張居正,頁5652。

清史稿校註編纂小組:《清史稿校註》,卷294,列傳74,揆敘,頁8803。 清史稿校註編纂小組:《清史稿校註》,卷312,列傳92,沈德潛,頁9016。

從文臣謚號看明清謚法理論 257

是非有據。墓木已拱,則口碑漸遠,而黑白常淆。故當日與謚易,今日補謚難。得謚,榮也,而補謚尤榮中之榮,其法不得不主於嚴。當日不與謚易,今日奪謚難。不得謚,辱也,而奪謚尤辱中之辱,其法不得不主於恕。90

疏中所云「補謚」即追謚之意。此疏很清楚的表現由於明代並無惡謚,而在追謚與奪謚之間產生的矛盾情結:追謚主嚴,恐其年久混淆之故;奪謚主恕,則是期望在議謚之時詳覈功業行實,屏卻私論,以免後日遭怨。若真要奪謚,也須以「恕」的原則再加斟酌,倒也不失儒家忠恕之性。

「議謚」與「謚義」是組成謚法最重要的部份。議謚即人死之後,為給予謚號而依據典制對其生前行跡進行公正議論的過程,議論內容就是謚議。議論的結果,依謚法為死者冠上適當的謚號。而謚號本身有長有短,有美有醜,每一謚字均有其意義,是即謚義。議謚須公正無私,謚議須公開無隱,謚字須謹守典制,謚義須與死者行實相合,此為謚法上必須遵守的必要條件。各朝代使用的謚字互有增刪,就總趨勢而言,時代愈後則謚字數量愈多,且謚義愈為繁複。

前引公叔文子之子請謚一段,衛靈公云:

昔者衛國凶饑,夫子為粥與國之餓者,是不亦惠乎。昔者衛國有難,夫子以其死衛寡人,不亦貞乎。夫子聽衛國之政,脩其班制,以與四鄰交,衛國之社稷不辱,不亦文乎。故謂夫子貞惠文子。91

9091

孫承澤:《春明夢餘錄》,卷40,謚法,頁34。禮部侍郎郭正域「嚴謚典以重公評疏」。 鄭玄注,孔穎達疏:《禮記正義》,卷10,檀弓下,頁1309。

258 白沙人文社會學報

文中衛靈公論述公叔文子之賑饑、衛君、聽政,此為謚議;給予「貞」、「惠」、「文」等字為謚,乃以謚議所述諸功業按以謚法冠之。按《逸周書.謚法解》是最早的謚法文獻,一般相信是記載周初以後政典的周代文獻,其「貞」字謚義有三:清白守節、大慮克就、不隱無屈;「惠」字謚義有二:柔質慈民、愛民好與;「文」字謚義有六:經緯天地、道德博聞、學勤好問、慈惠愛民、愍民惠禮、錫民爵位。

92

將東周衛靈公議謚之語與之比較,「貞」字謚義稍異,其餘皆可謂相符。可知謚

字議義在東周已有擴大之象,其後各朝更是如此。另從上文可知,謚號乃是將個人功業足述者,分類表述,以不同謚字顯揚各類事跡,再將這些不同的謚字組合起來,即是謚號。所以一個謚號之內,每一謚字之間並不必然有聯帶關係。

明代文臣所用謚字,歸納所得有下列諸字:93

文 成 正 忠 貞 端 清 愨 定 潔 節 介 毅 簡 肅 靖 烈 恭 恪 莊 安 憲 襄 康 義 敬 敏 達 裕 思 通 懿 昭 修 愍 榮 和 僖 隱 懷 宣 質 惠 獻 直 果 達 勤 確 穆 孝 剛 順 景 修 懋 翼 和 愿 醜 厲

原本謚字美醜並不全在字面,須視謚義何指始能定其美醜。成祖永樂朝左都御史陳瑛被思宗追謚「醜厲」,乃因其人殘刻朘削,陷害忠良;考其謚義,醜為「怙威肆行」,厲為「殺戮無孤」、「暴慢無親」,94這當然是醜謚,但也是明代唯一文臣 9293

以上謚義,俱見不著撰人:《逸周書》,謚法解第54。 明代文臣謚字,乃依據下列資料整理而得: 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71~75,謚法。

王世貞:《鳳洲雜編》,卷3,文臣謚。收於沈節甫編:《紀錄彙編》,卷156。 王圻:《續文獻通考》,卷150~151,皇明臣謚。 鮑應鰲:《明臣謚考》。 郭良翰:《明謚紀彙編》。

陳夢雷:《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121~122,謚法部彙考17~18,明謚考,頁1181~1197。

94

郭良翰:《明謚紀彙編》,卷3,謚法下,頁9。

從文臣謚號看明清謚法理論 259

之得醜謚者。其他謚字堪稱醜者,應為「愿」。《逸周書》釋「愿」字為「思厚不爽」95,但在明代謚義為「柔無立志」,96得此謚者僅有朱濬一人,為仁宗洪熙朝賜謚十七文臣之中的一員,謚「榮愿」。97按「榮」字在明代其謚義為「寵祿光大」。

98

將「榮」與「愿」組合在一起,則朱濬之謚「榮愿」,又算不得惡謚了。除此三

字之外,均為平謚字以上,當然大多數是美謚字。

同一謚號,其謚義也會有所不同。例如同謚「端簡」:刑部尚書鄭曉,其謚義為「守禮執義(端)、一德不懈(簡)」;而南京刑部尚書林雲同則是「守禮執義(端)、正直無邪(簡)」。99又如同謚「恭介」:南京兵部尚書陶琰,其謚義「敬事恭上(恭)、執一不遷(介)」;而刑部侍郎鄭世威則為「不懈為德(恭)、執一不遷(介)」。100當然也有謚義完全相同者,例如同謚「文忠」者四人:吏部侍郎直閣曹鼐、大學士張孚敬、大學士楊廷和與太師大學士張居正,其謚義均為「勤學好問(文)、危身奉上(忠)」。101

清代文武諸臣得錫用的謚字共七十一個,序列如下:102

忠 孝 純 誠 文 獻 成 憲 宣 昭 明 哲 度 武 烈 勇 壯 剛 果 威 桓 毅 恭 敬 莊 端 恪 欽 穆 厚 安 泰 敦 裕 良 康 惠 和 順 溫 正 肅 簡 靖 清 介 節 愨 僖 平 貞 確 質 潔 思 慎 密 定 直 義 勤 襄 景 敏 理 通

95969798

不著撰人:《逸周書》,謚法解第54,卷6,頁24。 鮑應鰲:《明臣謚考》。〈通用謚法謚義〉,頁13。 談遷:《國榷》,卷18,仁宗洪熙元年3月,頁1246。 郭良翰:《明謚紀彙編》,卷2,謚法上,頁21。 鮑應鰲:《明臣謚考》。〈通用謚法謚義〉,頁8。 鮑應鰲:《明臣謚考》。卷上,頁27。

99100101102

郭良翰:《明謚紀彙編》,卷15,謚法中,文臣,頁8。 鮑應鰲:《明臣謚考》。卷上,頁1。

崑岡等奉敕撰:《清會典》,卷2,內閣,頁16~17。

260 白沙人文社會學報

達 榮 隱 愍 懿

此七十一個謚字,就字面觀之,僅「隱」、「愍」二字似不甚為美,其餘均可稱為美謚字,而「隱」字謚義為「懷情不盡」,「愍」字謚義為「使民悲傷」103,其含義則不盡為醜,故「隱」、「愍」二字可謂為平謚字。雖然自明代起,中國謚法再無醜謚字,但以清初之嚴格賜予,仍有褒榮的作用;而人臣對謚號的想望,亦代表其人恪慎守己的性格。道光朝吏部尚書朱士彥曾經對家人說:「余生平行事過人者,惟見得定,守得定,此六字不敢不勉。異日蓋棺,得謚為定足矣」,卒後,宣宗不顧禮臣所呈擬謚,特旨予謚「文定」,一時朝士咸服宣宗之知人,亦服朱士彥之自信有素。104

另就文武官員整體而言,有人認為最美的謚號應是「忠武」,並舉歷代獲此謚者以為說明,例如蜀漢諸葛亮,晉代溫嶠、唐代尉遲敬德、唐代郭子儀、宋代韓世忠、明代常遇春等,無不是忠心赤誠並有輝煌功業者。105但此一論點在清代並無甚附和者。

清代擬謚尚有一特色:

凡奉旨給謚者,侍讀遵旨褒嘉之語,得謚文者擬八字,由大學士選四字;不得謚文者擬十六字,由大學士選八字,恭請欽定。惟文正則不敢擬,悉出特恩。106

這段記載顯示了幾個問題:一、禮臣擬謚,除確覈死者生前行跡,還要考慮先前題允給謚之時,皇帝諭旨褒嘉之語,細細揣摩上意,以期擬出適當且簡於帝心的 103104105106

崑岡等奉敕撰:《清會典》,卷2,內閣,頁17。

陳康祺:《郎潛紀聞》,初筆,卷10,朱士彥得謚文定,頁215。 朱彭壽:《舊典備徵》,卷3,以忠武為謚,頁54。 陳康祺:《郎潛紀聞》,初筆,卷5,擬謚之例,頁100。

從文臣謚號看明清謚法理論 261

謚號。二、謚字有先後順序之別,亦即《大清會典》所列七十一個謚字,其受重視的程度是依順序而有別的,愈在前列的謚字愈美。三、得謚「文」字,其資格有所限制,其中「文正」一謚乃皇帝特恩,非禮臣所敢擬呈者。以下即分別討論。

仰承皇帝褒獎之語,據以擬謚,正代表了皇帝手操與謚之權。以康熙為例,不僅令禮臣撰擬,且奏請之時也表示了他的重視,茲舉數例如下:107

(康熙)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顧大學士等諭曰「掌院學士喇沙里昨晚病故……喇沙里侍從有年,小心勤慎,翻譯經書,明白精詳,咸稱朕意,即翰林諸臣,亦稱其賢。今一旦溘逝,朕心憫惻,可將好謚與他」。 二十年三月十六日……禮部題請原任廣西巡撫傅弘烈應否贈謚加祭事。上曰「傅弘烈不肯從賊,以身殉難,著仍予謚,加祭一次」 二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請定原任刑部侍郎葉方藹、陣亡原任護軍參領贈副都統阿爾賽謚名。上曰「謚典甚有關係,必與其人功績相符,予謚始當。若並無功績,即行予謚,或功績平常,予謚過當,則優劣不分,無以為效力者勸。葉方藹予謚文敏,阿爾賽予謚壯愍」。

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禮部為原任尚書郭四海應否予謚請旨事。上曰「郭四海自任部以來,諸事黽勉勤勞。從來賜謚當視人勞績,郭四海

107

以下所舉諸例,皆見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整理:《康熙起居注》各日期條下。

262 白沙人文社會學報

著與他謚」……二十二年正月廿三日,大學士等以所擬原任刑部尚書郭四海謚請旨。上曰「謚法字樣,關係人品,止擬進三字,恐與其人不相符合。今郭四海謚可用文敏。此後予謚須多擬數字,并將謚法細註進呈,按其行實定奪」。

二十三年七月二十日……上御行幄,扈從學士等以折本請旨:禮部題原任總督于成龍應否加恩卹給與謚號請旨。上曰「于成龍居官甚清,應給還尚書銜及所降之級以褒之。其加祭、謚號著照原任總督施維翰例。此本發與大學士,著擬票簽送來」。

以上述人,葉方藹、阿爾賽、郭四海等人均由聖祖即刻決定謚號,另喇沙里、傅弘烈、于成龍三人後來分別定謚「文敏」、「忠毅」、「清端」,108均可以看出禮臣揣摩帝語擬謚的痕跡。

所有謚號之中,「文正」最美,此謚在清代ㄧ向出自皇帝特恩,禮臣均不敢擬。統計順康雍乾四朝得謚「文正」者,僅工部尚書湯斌、東閣大學士劉統勳二人。109按《大清會典》錄《鴻稱通用》所載群臣謚字,「文」字第五,「正」字第四十一。世重「文正」之謚,實因宋代大儒朱熹學行為後世所宗,其謚號即是「文正」。清人福格云:

宋人最重道學。以文正二字之義,實與道學表裏,因而重之。迨我國初 108

清史稿校註編纂小組:《清史稿校註》,卷259,列傳39,傅弘烈,頁8397;卷284,列傳64,于成龍,頁8687。

喇沙里謚號見鮑康:《皇朝謚法考》,卷3,頁37。

109

鮑康:《皇朝謚法考》,卷3,頁25。

從文臣謚號看明清謚法理論 263

理學諸子,又以道學相尚,推而重之,遂致相惑不解。其實文正之謚,遠出文忠四十字之下也。110

其實「文正」之謚早在明代便已極受重視,前文所引楊一清許以「文正」奉李東陽,便使李東陽不顧病體,於榻上頓謝連連。依清制規定,群臣謚字前五名依序是:忠、孝、純 誠、文。謚義分別是:

肫誠翊贊曰忠,危身奉上曰忠。慈惠愛親曰孝、大慮行節曰孝,能養能榮曰孝。志慮忠實曰純,安危一心曰純。肫篤無欺曰誠,實心施惠曰誠。道德博聞曰文,修治班制曰文,勤學好問曰文,錫民爵位曰文。

另第四十一字「正」之謚義為「守道不移曰正,心無偏曲曰正」。111很顯然的,國家始終置於個人之上。就臣子而言,為國盡忠乃最大職志;而孝道則是歷來最為重視的德行,是家庭與社會的維繫支柱,亦可解釋為向國家盡忠是為大孝,謚義所言「大慮行節」便是此義。然則明清兩代將「文正」視為最高最美,實是受理學影響。但亦可見清代統治受漢文化影響之深。以下以清初四朝為例,臚列順、康、雍、乾四朝曾經賜予的謚號及人數,以明瞭清初文臣謚號的使用情形:112

文02 文01 文02 文04 文11 文03 文02 文21 文16 文03 正 安 定 忠 良 勤 成 康 襄 毅 和 敏 恭 肅 通 敬 簡 達 莊 靖 懿 端 清 烈 恪 僖 勇 穆 貞 果 文02 文02 文01 文03 文05 文06 文02 文03 文03 文04 文08 文07 文09 文07 文02 文01 文01 忠01 忠01 忠01 110111112

福格:《聽雨叢談》,卷2,謚法,頁39。

以上各謚字謚義,均見崑岡等奉敕撰:《清會典》,卷2,內閣,頁16~17。 清初四朝賜給文臣謚號及人數,乃整理以下資料而得: 鮑康:《皇朝謚法考》。 劉長華:《皇朝謚彙考》。

雷延壽:《清謚法考》(台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民國甲子(13)年刊本)。

264 白沙人文社會學報

忠04 忠01 忠02 忠01 忠01 忠04 忠04 忠01 忠01 純01 毅 武 烈 愨 愨 恪 獻 勤 果 武 愨 靖 毅 烈 定 勤 敏 端 愍 毅 壯 襄 節 恪 勇 勤 敏 僖 恪 敬 恪 勤 達 貞 簡 壯 敏 恭 僖 惠 恪 惠 敏 ─ 義 靖 敏 恪 靖 恪 愨 和 愨 愍 ─ ── 勤 敏 憲 敏 僖 愨 義 靖 僖 勇 ─ ── 襄 毅 毅 毅 思 僖 敬 平 襄 壯 ─ ── 敏 襄 恪 恪 慎 勤 厚 敏 敏 果 ─ ── 愍 壯 惠 肅 勤 直 簡 烈 愍 恪 ─ ── 和 果 簡 簡 敏 敏 僖 勇 忠 惠 ─ ── ─ 誠01 誠02 誠01 昭01 明01 明01 武01 武01 勇01 壯01 剛01 果01 果01 果01 果01 恭01 恭03 恭03 恭01 恭02 恭02 恭03 恭03 敬01 莊04 莊01 端01 端02 端01 端03 端01 端02 端01 恪01 恪01 恪03 恪01 恪01 恪04 恪02 安01 敦01 康02 順01 溫01 溫02 溫02 溫01 正01 肅03 清05 清06 清03 清02 清02 清01 愨01 愨01 愨01 愨02 愨01 愨01 僖02 僖01 僖01 僖02 僖01 僖01 義01 勤01 勤01 勤03 勤10 勤03 勤03 勤05 勤03 勤04 勤01 襄01 襄01 襄04 襄03 襄04 襄01 敏01 敏04 敏03 敏04 敏01 敏01 敏02 敏01 ─*上表由左至右,由上至下,文字部分為謚號,數字部分為得謚人數。

以上共賜謚號一三三個,得謚人數共三三三人。其中世祖朝得謚四十六人,聖祖朝得謚一百廿二人,世宗朝得謚廿八人,高宗朝得謚一百三十七人。清初四朝共一百五十二年,平均每年僅二人得謚,益可得見清初謚法的隆重。至清季德宗光緒初年,謚法漸濫。原來咸同以後,以戰亂頻生,各地府州縣官死節者頗不乏人,疆圻大臣代為請謚亦偶有俞允者,遂致臺垣部院援例乞恩,凡為親故遇難死事,率而奏請予謚。至光緒初年曾有交章累疏,兩月不休之事;此時兩宮太后始知其

從文臣謚號看明清謚法理論 265

事非體,乃特詔停止。然而僥倖邀得易名曠典的細品之官,早已不勝計數了。113

謚議是禮官對死者應否得謚及給賜何謚的議論。必須秉諸大公,按諸行業而做出公正的議論。明憲宗成化4年(1468A.D.)4月,禮部主事陸淵之引宋儒之語議大學士陳文之謚云:

刑罰雖嚴,可警於一時;爵賞雖重,不及於後世。惟美惡之謚一定,則榮辱之名不朽。邇者大學士陳文卒,謚曰莊靖。莊靖,美謚也,陳文何以當此?跡其生平,貪穢彰聞,縱子為惡。生逃重罰,死又竊美名,殊失古人勸懲之典。乞敕議更惡謚,以為將來戒。

御史謝文祥亦為言:

聖人制為謚法,所以善善惡惡,以公天下後世。近陳文卒,議者妄擬謚曰莊靖。夫睿通克服曰莊,慎以處位曰靖,以此加之(陳)文,豈惟不稱其情,後人或慕而效之,敢於肆行無忌,則天下國家尚奚賴哉?乞敕有司會議,別選惡謚相稱者加之。使天下後世曉然知陛下之大公,雖輔臣不少貸,則善者勸而惡者懼矣。

但憲宗以陳文雖然有過,但「當時不言,沒後始言,姑宥之」。114此次議謚是在既謚之後,欲改為惡謚而不果,也是明代文臣不錫惡謚又一例證。另有議論結果不予給謚之例,如明孝宗弘治4年(1491A.D.)戶部尚書劉昭之子劉綺奏乞贈謚, 113114

陳康祺:《郎潛紀聞》,初筆,卷5,小臣得謚,頁246~247。 龍文彬:《明會典》,卷20,禮15,凶禮,謚法下,頁33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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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部覆奏:

劉昭前被劾削太子少保致仕,何可復與贈謚,此後有乞恩贈謚者,禮部斟酌可否,務合公論,不許一概比例濫請。115

還有一例是不欲主動請謚者。大學士金幼孜病篤之時,家人囑請身後之恩,亦即詢其將向朝廷請賜何謚,幼孜「不聽,且曰君子所恥也」。116以金幼孜經歷之特殊,使人不由得懷疑是其本人雅不欲身後謚議的批判,還是自慚於革除之際未能仗節身殉。其間因由殊堪玩味。

對於議謚過程,明人仍有不滿之處。例如詞臣謚文,王鏊以為此是「不以人而以官」,認為有失公允,而定謚出於禮官秉筆一二人之手,「或以好惡參其間,又不聞駁正之者。於乎,何以服天下、信後世哉」?117此語雖是王鏊個人意見,但多少可以看出議謚的真正公允確實並非易事。

五、結論兼論謚法在歷史研究中的應用

「謚者,闡幽顯微之公典,正勵世磨鈍之大權」,118自古以來,謚法謚典便在國家政治的側面擔任著激勸揚善、懲惡貶凶,端正風習、砥礪人心的任務。其所注重者,乃以亡者之身後美名,使生者有以仿效自勵,或至少能夠不行邪道。名譽一直是儒家政治思想所極力維護的一項瑰寶,尤其是身後易名,不僅關係個人名留史冊的褒貶,更關繫其家族後代子孫立足行世的依託,所以謚法一直極受重 115116117118

王圻:《續文獻通考》,卷134,謚法考,總記,頁9。 張廷玉等撰:《明史》,卷147,列傳35,金幼孜,頁4127。 王鏊:《震澤長語》。收於沈節甫編:《紀錄彙編》,卷125,頁3。

明思宗崇禎6年(1633A.D.)南京戶部侍郎呂維祺疏語。見孫承澤:《山書》,卷6,頁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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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無論何種官職,死後其家屬遺眷總想請得美謚來光耀門楣、惕勵子孫。而在國家方面,正可藉此達到道德與心理層面的制約目的。

謚號是生者給予死者評價的特殊稱號,既反應死者生前的所作所為及社會對他的看法,也是對死者的蓋棺之論。是政治輿論的時代導向,且有關於歷史人物的毀譽榮辱及社會的發展變化。隋人顏之推曾深刻闡述謚法榜樣對社會風尚的引導作用:

或問曰:夫神滅形消,遺聲餘價,亦猶蟬殼蛇皮、獸迒鳥跡耳。何預於死者,而聖人以為名教乎?對曰:勸也,勸其立名,則獲其實。且勸一伯夷,而千萬人立清風矣;勸一季札,而千萬人立仁風矣;勸一柳下惠,而千萬人立貞風矣;勸一史魚,而千萬人立直風矣。故聖人欲其魚鱗鳳翼,雜沓參差,不絕於世,豈不弘哉?四海悠悠,皆慕名者,蓋因其情而致其善耳。抑又論之,祖考之嘉名美譽,亦子孫之冕服墻宇也,自古及今,獲其庇廕者眾矣。夫修善立名,亦猶築室樹果,生則獲其利,死則遺其澤。世之汲汲者,不達此意,若其與魂爽俱昇,松柏偕茂者,惑矣哉!119

更有將謚典繫於天下治亂的關鍵,明人丘濬即云:

國家所以馭臣下者,不過禍福榮辱而已。善者生享其福,死受其榮;不

119

顏之推:《顏氏家訓》(北京:海南出版社標點本,1993),名實篇,頁24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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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者生遇其禍,死蒙其辱。天下雖欲不治,安不可得也。如有不令之臣,生則盜其祿位,死則盜其榮名,善者不知所勸,惡者不知所懼。臧否顛倒,不可復振,其為害可勝道哉?120

明大學士吳道南則論謚典的重要與議謚的莊嚴:

易名重典,榮鏡千秋,固必其人不愧於此典,即此典亦非專為其人也。為夫國家舉也,可以風有位;該部行之,足以憲將來,則是典也正。先王之所謂名教,而以佐爵賞刑之所不及者也……聞其聲,必徵其實;見其表,必察其裏。不敢參一毫嫌怨,不敢萌一念私恩。虛心博採,平心擬議,以天下之公是公非,合於本人之真是真非。必其人端方正直,足以砥柱乎中流,必所表碩德鴻猷,足以流光於奕世。寧過於嚴,或有遺賢以待他日之補牘;毋失於寬,致有濫舉,以玷今日之公評。若夫炳烺大節,既以叫閶闔而觸雷霆,何忍忠魂飲吹毛之憾,歷落孤貞。果能盟歲寒而凌霜雪,肯令介節靳華袞之褒,庶幾喟德欽芳,寓有微顯幽闡之

120

丘濬:《大學衍義補》。見郭良翰:《明謚紀彙編》,卷24,議論,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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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黜邪崇正,卓有揚清激濁之風,謚典可藉以有光。121

謚法以儒家道德規範,來評價死者,教訓生者,引導全社會安時順世,寧可拋棄個人的利益甚至生命,維護家庭的和睦、社會的正義和國家的安全。可謂為在積極的道德觀點約束下,古代君王、官僚可能有所收斂,不敢恣意妄為,至少在表面上還要關心黎民百姓的生死憂樂。謚法傳衍至明代,無論謚字謚義,均已甚為完備。唯獨文臣謚典有美無惡,失去了勸懲的作用,而淪為崇獎的工具,這實是傳統政治文化的一大缺憾。至清代則緊縮給謚權力於皇帝一人,又嚴格限制得謚資格,雖然同樣沒有醜惡之謚,但層層的限制則至少恢復了傳統謚法原有的激勵功能。而且由於限制之嚴格,在心理上,得謚的期盼與想望因而更為強烈。就此而言,若是未能得謚,其內心遺憾必然更為強烈;相對的,得謚者所受之輿論評價亦必更受重視崇隆。

自周代以下,謚法之施行在中國歷史上已超過三千年,雖然今日已不存在,但對歷史研究而言,卻是必須要有所瞭解,才能在研究過程中順利的完成研究目標。首先,在解讀史料方面,若不懂謚法,則恐有窒礙難讀之處,且看以下二段引文:明人鄭曉《今言》卷四:

浙人入閣者今七人,黃文簡、王文通、呂文懿、商文懿、謝文政、張文忠、李南渠。文毅相業不在文貞、文達之下。文貞始嫌於君臣,文達終嫌於父子。122

清人梁章鉅《歸田瑣記》卷一:

歷考國朝吾閩百餘年來,文臣得謚者僅五人,一為南安洪文襄公,一為安溪李文貞公,一為漳浦蔡文勤公,及其從子文恭公,一為侯官陳忠毅

121

吳道南:《謚典事題》。見郭良翰:《明謚紀彙編》,卷23,臣謚,近題准謚諸文臣,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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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丹赤。蓋自嘉慶六年蔡文恭公之後,無一人再膺斯典者。若武臣則指不勝屈矣。123

前段引文所指為黃淮、王一寧、呂原、商輅、謝遷、張益。後段引文所指為洪承疇、李光地、蔡世遠、蔡新、陳丹赤。設想若不知文內所載各謚號所指何人,則研究將如何繼續進行?即使遍查典籍,確知各謚號所指為誰,但卻不知為何古籍每每以謚號、字號、室名等別稱來指稱其人,到底有何意義?凡此,俱為謚法研究的重心。原來謚號是法制的一種,是國家賜與的一項榮譽,而得謚者的功業行實也是後人敬重仿效的楷模。如此便不難理解以謚號直稱其人的道理。

然而謚法畢竟是一種法制,必須透過人為的限制才能發揮其精神,否則如明代五年類舉的浮濫遺漏與清季對小臣慷慨給謚的非體,乃是必然的結果。明季江西巡撫葉允盛便提出謚號與人必須相得的看法:

謚以尊名,所謂彰德崇功,以風來者,至重典也。故人以得謚而重,謚得其人而後謚典重。藉令謚不必賢,賢不必謚,將何以協天下萬世之公,而會典亦難乎其為重矣。124

就明清兩代而言,以施行謚法的角度視之,可以清楚印證時代愈後,則皇權愈高。明代由禮臣擬謚,皇帝認可;然而明代閣臣權位既高且重,對皇帝之賜謚當然有其影響力。清代雖仍有擬謚程序,但皇帝一人決定一切,權力集中於皇帝。又從政治傳統視之,先秦儒家將此ㄧ憑弔、贊美先祖,詛咒惡人的辦法吸納為儒學的一部分,經過歷代不斷的施行、傳衍,使中國傳統政治不僅在人間世圍繞在 122123124

鄭曉:《今言》(北京:中華書局標點本,1984),卷之4,312條,頁176。 梁章鉅:《歸田瑣記》(台北:木鐸出版社點校本,1982),卷1,謚法,頁7~8。 給以勵世風事〉。見董其昌:《神廟留中奏疏彙要》(北京:燕京大學圖書館據館藏鈔本排印,線裝十四冊,1937),冊七,禮部類,卷3,頁23。

〈明萬曆26年正月初7日江西巡輔葉允盛一本為補謚名臣奉行覆覈就事通查缺典類請請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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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政治氣息之中;即便死後,還要依據這套法制,用儒家的道德標準和價值判斷給予一種歷史符號,使後世一望便知此人是何等偉大,或何等醜惡。而研究歷史正可藉此瞭解各個時代有何道德標準與價值判斷,甚而可從側面一窺各時代的政治特色、人物特徵等。

只要不是巨奸大惡,一旦給謚,一般不會太過醜惡,反而是一項莫大榮譽,畢竟並非人人可以得謚。而在議謚過程中,有時可以見到某些從未表露的看法,這是因為議謚過程複雜繁瑣,平時在官場上相交往來,即使政敵也可能表面相安無事,一旦某方先亡,則另一方便非常可能在議謚時毫不保留予以批評。因而謚議乃成為觀察政治人物心裡趨向的重要資材。有千方百計為死後博得美謚者,亦有遺囑不必請謚者,正反之間,似乎可以ㄧ窺古人的人生態度與品格操守。

謚字的使用,各代均有不同。明清文臣無惡謚,如於閱讀典籍之時,有記載得謚「煬」、「厲」等惡謚字,必知其偽。同理,熟知各代使用謚字,則對於古籍的校勘整理亦必大有助益,出現非屬該時代的謚字,必知有誤。

謚法的研究與整理極其瑣碎,各代傳衍又有其不同的法制及內涵,如能廣泛排比各種材料,將各代令典一一釐清,無異將使未來的歷史研究更為便利,某些歷史課題的研究將藉此而有更深刻的認識,並且更易於進入問題的討論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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