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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货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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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货购销合同

百货购销合同范本6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在⽣活中的使⽤越来越⼴泛,在达成意见⼀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定的⾃由。那么⼤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编精⼼整理的百货购销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家⼀起来看看吧。

百货购销合同范本1

  合同号:

  销货⽅: (以下简称甲⽅)  购货⽅: (以下简称⼄⽅)

  第⼀条经购销双⽅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律采取⾃由选购,看样成交的⽅式。

  第⼆条合同签订后,不得擅⾃变更和解除。如甲⽅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法履⾏合同;⼄⽅因市场发⽣骤变或不能防⽌的原因,经双⽅协商同意后,在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原则下,确需变更合同时,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应提前通知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续。

  按⼄⽅指定花⾊、品种、规格⽣产的商品,在安排⽣产后,双⽅都需严格执⾏合同。如需变更,由此⽽产⽣的损失,⼄⽅负担;如甲⽅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合同,其损失,甲⽅负担。

  第三条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亦可协商优惠办法;已放开的商品价格由双⽅协商定价。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由于调整价格⽽发⽣的差价,购销双⽅另⾏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调拨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由甲⽅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就库直拨商品由⼯⼚送货或⼄⽅⾃提。对运费负担,也可按双⽅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应从对⼄⽅负责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严格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由⼄⽅负担。

  第七条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期⼀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次发货。执⾏可在合同期的前七天或延后⼗天内开单调拨(库存商品按开单⽇,⼯⼚直送的按车站、码头收货⽇为准)。

  受交通运输影响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延期及⼄⽅要求暂缓发货(暂缓期宜在30天以内)的,不作延误合同处理。

  异地调拨,均由甲⽅代发货,如⼄⽅⾃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提证明;同城调拨,除⼯⼚直送部分外,均由⼄⽅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提,(遇节假⽇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负责仓储费⽤。

  第⼋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三分之⼆以上的,甲⽅可以发货;有效期在三分之⼆以下的,甲⽅应征得⼄⽅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甲⽅应按⼄⽅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求装⾜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  如⼀⽅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并进⾏协商,取得⼀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起,所有权即属⼄⽅。在运输途中发⽣的丢失、短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协助时,甲⽅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包括中转单位,下同)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到现场监卸,清点⼤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货到后,⼄⽅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即通知甲⽅,甲⽅在接到通知后五⽇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内通知甲⽅,不能⾃⾏动⽤,因此⽽发⽣的⼀切费⽤由甲⽅负担。

  第⼗⼀条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七天内),责任确属甲⽅的,⼄⽅可向甲⽅提出查询。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六⼗天内通知甲⽅,经双⽅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负担。

  接收进⼝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收货后的六⼗天,逾期甲⽅不再受理。  ⼄⽅向甲⽅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货⼀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期、到货⽇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产⼚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接到“查询单”后,⼗⽇内作出答复,要在三⼗天内处理完毕。

  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张调拨单所列⼀个品种损溢在⼆元以下、残损在五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将残品直接寄运⼯⼚,查询单寄交甲⽅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期。

  第⼗⼆条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应按中国⼈民银⾏结算办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式,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托收承付”结算⽅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信⽤证结算⽅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三条甲、⼄双⽅的任何⼀⽅有违约⾏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付违约⾦。因违约使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不⾜以抵补损失时,还应⽀付赔偿⾦以补偿其差额。

  1.甲、⼄两⽅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未能履⾏或未能完全履⾏合同时,应向对⽅⽀付违约合同货款总值百分之⼀的违约⾦。但逾双⽅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提商品,甲⽅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因此⽽⽀付的实际费⽤;⼄⽅未按期提货,应按中国⼈民银⾏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并承担甲⽅实际⽀付的保管费⽤。

  3.甲⽅提前交货和多交,错发货⽽造成的⼄⽅在代保管期内实际⽀付的费⽤,应由甲⽅负担,⼄⽅逾期付款的,应按照⼈民银⾏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甲⽅偿付逾期付款违约⾦。

  4.对应偿付的违约⾦,赔偿⾦,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天内主动汇给对⽅,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不得⾃⾏⽤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四条甲、⼄两⽅履⾏合同,发⽣纠纷时,应本着照顾⼤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均可向⼯商管理⾏政部门申请仲裁,也可向⼈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本合同⼀式四份,甲、⼄两⽅各执⼆份,并送交当地⼈民银⾏及有关部门,监督执⾏。  第⼗六条本合同(协议)双⽅签章,依法⽣效,有效期为⼀年,期满双⽅如⽆异议,合同⾃动延长。  凡涉及⽇期的,按收件⼈签收⽇期和邮局戳记⽇期为准。  开户银⾏:开户银⾏:  帐号:帐号:

  地址:地址: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电话:电话:

  销货⽅(甲⽅)签章 购货⽅(⼄⽅)签章  年⽉⽇

百货购销合同范本2

  甲 ⽅:  ⼄ ⽅:  签订地点:  签订⽇期:  年 ⽉ ⽇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双⽅遵循平等、⾃愿、诚信的原则,根据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管理条例,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就橡塑保温材料供需事项协商⼀致,订⽴本合同。  第⼀条 产品价格:  本合同产品为:  产品品牌:

  产品规格型号: 以实际订货单为准  产品供价: 元/⽴⽅⽶; (此价格含税⾦)  第⼆条 质量条款:

  1、 ⼄⽅向甲⽅所供产品须符合

  具备国家质检机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要求验收合格。(以上标准均指供货时的国家或⾏业最新标准)

  2、 ⼄⽅保证所提供的产品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及规格型号⼀致。 第三条 交货条款:  1、 交货时间: ⾃甲⽅下订单后,7天内发货  2、 交货⽅式: 由甲⽅协调货运

  3、 ⼄⽅应随货提供以下⽂件,⽤于甲⽅进⾏检验、验收的依据(不权限于以下⽂件)  1) 产品质量证明⽂件、货物出⼚合格证明书;  2) 货物出⼚检验报告、检测报告;  3) 其它相关资料。

  4、 交货期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负责解决。  第四条 验收条款:

  1、 验收⽅式:由甲⽅对产品质量数量进⾏检验并书⾯确认;七个⼯作⽇没有异议的,默认合格。  2、验收结果确认⽅式:根据国家技术要求进⾏验收,以国家⾏业机构检验结果为准。  3、⼄⽅就验收结果提出异议的期限和⽅式:检验完毕后7个⼯作⽇内以书⾯形式提出异议。  第五条 计量⽅法:

  1、板材、管材以实际长度为准,具体以 材料⽴⽅数结算。

  2、是否允许合理损耗:  第六条 包装条款:  1、包装⽅式: 。

  2、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不回收 。

  3、包装应保证完好⽆损,包装物费⽤由甲⽅承担。  第七条 运输条款: 发货的运输费⽤由甲⽅承担。  第⼋条 供货周期:

  供货期: 4 天⾄ 7 天(特殊规格型号 材料由甲⼄双⽅协商再定)。  第九条 结款⽅式:

  1、本合同以:银⾏现汇或银⾏承兑形式结算。(银⾏承兑不能超货款的 )

  2、结算单价按合同所列单价,甲⽅下订单给⼄⽅,预付 货款,发货前付清剩余 货款⽅能发货,⼄⽅开据全额增值税专⽤发票。

  第⼗条 双⽅义务:  1、⼄⽅义务:

  1)⼄⽅负责根据甲⽅的订单,按标准、按时、按量将产品运输到甲⽅指定地点,若产品规格、质量等不符合规定时,⼄⽅负责在15⽇内协调解决。⼄⽅须对产品质量负责,如出现质量问题及包装不当及其他原因造成的产品受损,由⼄⽅承担由此造成的⼀切损失。

  2)⼄⽅须按本合同的要求完成货物的⽣产加⼯、装车,提交所需的资料。

  3)产品包装不符合甲⽅要求时(包装外观不低于⼄⽅同类产品要求),⼄⽅应负责重新包装,并承担相关费⽤。  2、甲⽅义务:

  按合同规定时间向⼄⽅⽀付合同全款。

  3、甲⼄双⽅的任何⼀⽅未经另⼀⽅同意,不得将合同⽂本及与合同相关的资料⽂件、往来信函等转予执⾏合同⽆关的任何⼈,否则承担给对⽅造成的⼀切损失。  第⼗⼀条 违约责任  1、⼄⽅的违约责任

  1)因⼄⽅原因在合同⼯期内⽆法履⾏合同内条款时,应提前与甲⽅书⾯沟通,否则视同违约,甲⽅有权拒绝⽀付相关货款。

  2、甲⽅的违约责任

  1)甲⽅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付货款,甲⽅要延期付款的,应与⼄⽅及时书⾯沟通,否则视同违约。  第⼗⼆条 不可抗⼒

  1、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及安排不当等情形不列此范围内。

  2、甲⼄任何⼀⽅如因不可抗⼒的原因不能履⾏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发⽣后24 ⼩时内书⾯通知对⽅不能履⾏、部分履⾏或延期履⾏合同的原因。在取得对⽅书⾯同意后,本合同才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税费的承担  甲⽅承担 的税⾦

  第⼗四条 争议解决⽅式:

  本合同在履⾏过程中如发⽣争议,由供需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在甲⽅所在地⼈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五条 合同⽣效及其他:  1、本合同⾃双⽅签字盖章之⽇⽣效  甲⽅:(公章)  ⼄⽅:(公章)

百货购销合同范本3

  合同号:

  出卖⼈: (以下简称甲⽅)  买受⼈: (以下简称⼄⽅)

  第⼀条经甲⼄双⽅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对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律采取⾃由选购、看样成交的⽅式。

  第⼆条合同签订后,不得擅⾃变更和解除。如甲⽅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法履⾏合同;⼄⽅因市场发⽣骤变或不能防⽌的原因,确需变更合同时,经双⽅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合同。但提出⽅应提前通知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办理变更合同的⼿续。

  按⼄⽅指定花⾊、品种、规格⽣产的商品,在安排⽣产后,双⽅都要严格执⾏合同。如需变更,由此产⽣的损失,由⼄⽅负担;如甲⽅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负担。

  第三条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亦可协商优惠办法;已放开的商品价格由双⽅协商定价。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由双⽅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由于调整价格⽽发⽣的差价,购销双⽅另⾏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调拨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由甲⽅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就库直拨商品由⼯⼚送货或⼄⽅⾃提。对运费负担,也可按双⽅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甲⽅应从对⼄⽅负责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严格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由⼄⽅负担。

  第七条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期⼀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次发货。可在合同期的前7天或延后10天内开单调拨(库存商品按开单⽇,⼯⼚直送的以车站、码头收货⽇为准)。

  受交通运输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延期及⼄⽅要求暂缓发货(暂缓期宜在30天以内)的,不作延误合同处理。  异地调拨,均由甲⽅代发货,如⼄⽅⾃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提证明;同城调拨,除⼯⼚直送部分外,均由⼄⽅在货款结算后7天内⾃提(遇节假⽇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负责仓储费⽤。

  第⼋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应征得⼄⽅同意才能发货。

  第九条甲⽅应按⼄⽅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求装⾜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  如⼀⽅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并进⾏协商,取得⼀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起,所有权即属⼄⽅。在运输途中发⽣的丢失、短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负责向承运部

门交涉赔偿,需要甲⽅协助时,甲⽅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包括中转单位,下同)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到现场监督,清点⼤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提出索赔。若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货到后,⼄⽅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即通知甲⽅,甲⽅在接到通知后5⽇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内通知甲⽅,不能⾃⾏动⽤,因此⽽发⽣的⼀切费⽤由甲⽅负担。

  第⼗⼀条商品的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责任确属甲⽅的,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天内)⼄⽅可向甲⽅提出查询。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60天内通知甲⽅。经双⽅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负担。

  接收进⼝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收货后的60天,逾期甲⽅不再受理。  ⼄⽅向甲⽅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货⼀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期、到货⽇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产⼚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接到“查询单”后,10⽇内作出答复,并在30天内处理完毕。

  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张调拨单所列⼀个品种损益在2元以下、残损在5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的查询,⼄⽅将残品直接寄运⼯⼚,查询单寄交甲⽅,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期。  第⼗⼆条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应按中国⼈民银⾏结算办法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式,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托收承付”结算⽅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信⽤证结算⽅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三条甲、⼄双⽅任何⼀⽅有违约⾏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付违约⾦。因违约使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不⾜以抵补损失时,还应⽀付赔偿⾦以补偿其差额。

  1、甲、⼄双⽅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未能履⾏或未能完全履⾏的,应向对⽅偿付违约部分货款总值1%的违约⾦。  但如双⽅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甲⽅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因此⽽⽀付的实际费⽤;⼄⽅未按期提货,应按中国⼈银⾏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并承担甲⽅实际⽀付的保管费⽤。  3、因甲⽅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造成⼄⽅在代保管期内实际⽀付的费⽤,应由甲⽅承担。⼄⽅逾期付款的,应按照⼈民银⾏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甲⽅偿付逾期付款违约⾦。

  4、违约⾦、赔偿⾦,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不得⾃⾏⽤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四条甲、⼄双⽅履⾏合同,发⽣纠纷时,应本着照顾⼤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也可依据双⽅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本合同⼀式4份,甲、⼄双⽅各执2份,并送交当地⼈民银⾏及有关部门,监督执⾏。

  第⼗六条本总合同(协议)双⽅签章后⽣效,有效期为 ⾄ ,期满双⽅如⽆异议,合同⾃动延长。任何⼀⽅需变更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1个⽉内以书⾯通知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按本总合同办理。  具体分合同,⼀般以⼀货⼀单格式订⽴。

  出卖⼈(甲⽅)(签章):买受⼈(⼄⽅)(签章):  开户银⾏:开户银⾏:  账号:账号:  地址:地址: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百货购销合同范本4

  华平县百货公司(以下简称甲⽅)  ⽴合同者

  ⽴新⽑⼱⼚(以下简称⼄⽅)

  为了促进⽣产发展,满⾜⼈民需要,协调⼯商之间的产销关系,经双⽅协商,订⽴下列条款,以资共同格守: 上表所列各项,如双⽅遇到实际困难时,可在各档花⾊品种、数量的百分之⼗范围内予以调剂。如需要⼤量变更时,必须取得对⽅同意。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产品的规格、质量和技术标准,按部颁标准执⾏。检验⽅法,以⼄⽅⾃检为主。甲⽅在流通过程中,如发现规格、质量不符,应由⼄⽅负责处理,甲⽅应予协助;如发现数量不符,由双⽅共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应分析情况,明确责任,经济损失由责任⽅负担。

  三、产品出⼚价格,按县物委统⼀规定价格执⾏。在执⾏过程中,如遇国家统⼀调整价格时,则按国家统⼀调整的价格执⾏。

  四、产品的包装标准,按统⼀规定的针织品包装标准进⾏箱包装。包装物由⼄⽅负责。

  五、产品的包装纸和宝塔线,由⼄⽅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按季分期需要计划,甲⽅应保证供应,费⽤由⼄⽅负担,如甲⽅未按计划供应,⼄⽅不负延期交货的责任。

  六、⼄⽅应保证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按季分期交货,按季结算。如遇特殊情况,可在百分之五的范围内⽋交或超交。⼄⽅在完成合同规定的数量、花⾊品种的前提下,超计划⽣产部分,均由甲⽅收购。⼄⽅试制新产品,甲⽅应负责试销;适应市场需要的,⼄⽅可按双⽅协商的确定数及时投产。

  七、货款结算,甲⽅应在⼄⽅送货验收后,从货到验收⽇起三天内付款。如遇假⽇顺延。  ⼋、⼄⽅未能履⾏合同,应负下列经济责任:

  1、产品花⾊、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如甲⽅同意收货的,则按质论价;如需⼤量变更花⾊品种,则须经双⽅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否则应偿付甲⽅变更部分货款总值百分之五的罚⾦。

  2、产品数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少交,⽽甲⽅仍有需要的,应照数补交,并承担延期交货的罚⾦。如不能交货⽽需要撤销合同的,则应偿付甲⽅以不能交货的货款总值百分之⼆⼗的罚⾦。

  3、甲⽅验收时,发现产品外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付的费⽤,由于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失,应由⼄⽅负责赔偿。

  4、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每延期交货⼀天,应偿付甲⽅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五的罚⾦。

  5、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在甲⽅代保管期内,⼄⽅应及时处理。万⼀发⽣天灾⼈祸等意外事故,则由⼄⽅⾃⾏负责。  九、甲⽅未履⾏合同,应负下列经济责任:

  1、中途变更产品的花⾊、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质量由双⽅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否则应偿付⼄⽅以变更部分货款总值或包装价值百分之五的罚⾦。

  2、中途撤销合同,应偿付⼄⽅以撤销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的罚⾦。

  3、未按合同规定⽇期付款,每延期⼀天应偿付⼄⽅以延期付款总额百分之五的罚⾦。

  4、根据双⽅联系的供货⽇期,⽆故拒绝接货,应偿付⼄⽅该批货款总值每天万分之五的罚⾦。  5、产品在运输途中发⽣丢失短缺、残损等责任事故,应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索赔,⼄⽅亦予协助交涉。

  ⼗、上述应该偿付的罚⾦,其⾦额不得超过未履⾏合同部分的货款总值。应该偿付的违约罚⾦,应在明确责任后⼗天内,按银⾏结算办法拨付,否则按延期付款处理。任何⼀⽅不得⾃⾏⽤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抵冲。

  ⼗⼀、由于⼈⼒不可杭拒或确⾮企业本⾝造成的原因⽽不能履⾏合同的,经仲裁机关查实证明,免于承担经济责任。  ⼗⼆、以上各条经双⽅及⼯商⾏政管理机关付印签证后⽣效,⾄合同任务完成时终⽌。如有未尽事宜,则可由双⽅商定补充,并报签证机关备案。

  ⼗三、本合同⼀式九份,正本两份,甲、⼄双⽅各执⼀份;副本七份,分送各有关部门存查。  甲⽅⼄⽅签证机关

  单位:华平县百货单位:⽴新⽑⼱⼚  公司(公章)(公章)

  代表:陈⾃南代表:⾦⼀梅  (私章)〔私章)华平镇⼯商

  地址:华平镇中⼭地址:华平镇淮海⾏政管理所  街9号街21号(公章)  电话号码321 电话号码198  电报挂号8310 电报挂号8341  开户银⾏:⼈⾏华 开户银⾏:⼈⾏华  平县分平县分⾏⾏

  银⾏帐号61328 银⾏帐号61187  签约⽇期:年⽉⽇

百货购销合同范本5

  供⽅:  需⽅:

  第⼀条 为切实贯彻执⾏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于⽇⽤百货、⽂化⽤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可根据⾃⾝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协商⼀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条 合同签订后,双⽅须严肃履⾏。如⼀⽅确因发⽣《经济合同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五天以书⾯形式向对⽅提出(含合同变更⼿续)。对⽅应在接到通知后⼗五天内书⾯(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遭受损失的,由责任⽅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指定花⾊、品种、规格⽣产的商品,在安排⽣产后,双⽅都需要严格执⾏合同,⼀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产⽣的损失,由需⽅负担;如供⽅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合同,其损失由供⽅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通知需⽅,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由于调整价格⽽发⽣的`差价,购销双⽅另⾏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由供⽅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就库直拨商品由⼯⼚送货或需⽅⾃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运输保险费由需⽅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上述标准的,按⽣产⼚的企业标准执⾏;⽆⽣产⼚企业标准的,由双⽅协商确定。供⽅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由需⽅负担。

  第七条 执⾏合同的交货⽇期,以供⽅开单⽇为准。由⼯⼚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交货⽇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天内和交货⽇期终了后⼗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要求分批交货的,供⽅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供应商品,除双⽅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代办托运。如需⽅要⾃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提证明,提货费⽤由需⽅⾃理;同城的,除⼯⼚直送部分外,均由需⽅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提(遇节假⽇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负责仓储费⽤。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天的,不作迟延履⾏合同处理。

  第⼋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以上的,供⽅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以下的,供⽅应征得需⽅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应按双⽅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求装⾜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

  如⼀⽅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并进⾏协商,取得⼀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

  需⽅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由需⽅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协商解决。供⽅改变运输路线、⼯具、到达站(港),未经需⽅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应由供⽅负担。

  第⼗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需⽅。在运输途中发⽣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因供⽅过错,不可向供⽅提出索赔。但供⽅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索赔。需⽅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到现场监卸,清点⼤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天内向有关责任⽅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的,需⽅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五天内,向供⽅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误。供⽅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货到后,需⽅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即通知供⽅,供⽅在接到通知后⼗五⽇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不得⾃⾏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内通知供⽅,因此发⽣的⼀切费⽤由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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