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广告行为,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健康权益,根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从事医疗广告活动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医疗广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 2. 不得含有迷惑、夸大疗效的内容;
3. 不得宣传虚假医疗机构或者非法医疗行为; 4. 不得含有不当诱导、误导或者恶意竞争的内容; 5. 不得侮辱、诽谤医务人员或者贬低医务人员职业形象; 6. 不得包含科学性或者医学性未经证实的内容。 第二章 医疗广告审查
第四条 医疗广告应当依法经过审查后才能发布。广告发布者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五条 广告审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广告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果的决定。
第六条 发布医疗广告的主体应当保留广告审查机构要求保留的相关材料,以备查阅。
第七条 广告审查机构应当定期对已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广告,应当责令发布者作出相应调整或撤回广告。
第三章 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虚假医疗广告的发布者,广告审查机构应当注销其广告发布资格,并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故意诋毁医务人员形象的医疗广告,广告审查机构应当注销其广告发布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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