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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治县档案局(馆)档案接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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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久治县档案局(馆)档案接收制度

为了搞好档案接收、征集工作,不断丰富馆藏,将档案馆建成永久保管全县档案的基地,具有独特内容和方式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工作利用档案史料的中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青海省档案条例》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收集工作分工负责,局(馆)全体人员按联系部门逐一落实。

二、按照《久治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范围,收集应进馆的档案。

三、编制收集档案单位名册,制定接收工作计划。由不定期、定期接收,逐步实行每年接收。

四、按照《档案馆工作通则》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期限接收档案。一般是立档单位保管十年左右的档案;对有些立档单位的档案,可视情提前或延期接收;撤销机关的档案及时接收。

五、坚持接收标准,按照档案接收要求接收档案,办好档案移交接收手续。要认真督促指导立档单位按规定整理好进馆档案,经本馆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接收;立档单位编制的组织沿革、大事记、概况、年鉴、汇编的资料、全宗指南等等应随同档案一起移交接收;档案移交纸质目录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县档案局(馆)保管,一份由移交单位保管,同时移交一套机读目录;由移交单位派人员护送档案到县档案局(馆);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逐卷(件)认真清点核对,绝密、珍贵档案要逐件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文据和案卷(文件)目录上签名、盖章。

六、要注意收集与本馆馆藏档案有关的各种资料。如党刊、内部资料、统计资料、期刊、图书等等。

七、要广泛、深入地征集散存在社会上、个人手中的历史档案资料;著名人物的传记、日记、笔记、信札、图像照片、年表、族谱、家谱等;县志、乡志、年鉴、行业史、店史、家史、各种名牌产品发展史等等。总之,一切记述、反映我县经济、政治、军事、文化、宗教、等方面文献、资料、照片、录像、实物等不同载体的档案。

八、中央、国务院及中央各部委、局、行、院、和省委、省政府各厅局、委、部等下发给我县的文件,分别由县委、县政府和有关县直机关、单位归档并县档案局(馆)移交保存。

九、属于本县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以反映我县某项事业或建设活动为主的档案。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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