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哲学与政治科学的区别: 政治哲学political philosophy 价值判断,构建某种规范 规范性方法 normative 应然should、必然ought、必须must 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的区别: 实证研究是按照事物本来面目来描述事物,说明研究对象“是什么”,主要特点是通过对客观存在物的验证来概括和说明已有的结论是否正确。
而规范研究则是研究事物“应该是什么,应当怎么样“,它涉及伦理标准和价值判断问题。主要特点是在进行分析以前,要先确定相应的准则,然后再依据这些准则来分析判断研究对象目前 所处的状态是否符合这些准则。 (二) 古希腊、古罗马
柏拉图政治哲学中的洞穴喻、理念论、哲人王思想及政体分类学说
洞穴喻——这个比喻更为细致入微地刻画了可见世界和可知世界的情况,灵魂从可见世界攀升到可知世界的艰苦历程,以及摆脱意见桎梏而上升到知识之境的灵魂返回日常生活时可能的遭遇。
理念论:理念论是柏拉图政治哲学的理论基础。 “理念”是现实世界的原型、范式、本原,是唯一真实的存在。所有物体不过是理念所生发(emit)出的表象。 理念世界永恒不变,而现象世界变动不居,只是理念世界的某种歪曲的摹本和虚幻的影子。真正的知识是对理念的认识。 理念比任何世俗的、物质的或者约定俗成的目标更高级。感性经验只能提供被歪曲和败坏了的关于现实的看法;而知道理念的人则认识到真正的本性、本质、物体和事件的理想形态或自然模式。
哲人王思想:将哲学家和统治者两种行为统一到哲人王这一角色。而将哲人王是为理想国的最高统治着。
政体分类学说:统治者内部矛盾与城邦公民品质堕落相互促进。“有多少种不同类型的人性,就有多少不同类型的政制。”一、理想政体:贤人/王政/贵族政体——智慧。 二、荣
政治科学political science 对事实经验性描述与解释 描述性方法 descriptive 实然is 誉政体:重视勇气、荣誉和战争的附属者们取代哲学家而掌权。克里特、斯巴达。——荣誉。 三、寡头政体:寡头们贪财、恐惧,控制政府,注重保护和增加自己的财富。——财富。 四、民主政体:所有人都能参与政府治理,并优先考虑人数居多的穷人的要求。导致无政府、混乱。——自由。 五、僭主政体:强人被呼唤以恢复秩序,很快暴露出暴君面目。是哲学家的对立面,是受过教育、但被扭曲的天才,把国家带向最糟糕的境地。——专制。
亚里斯多德政体分类学说、「人天生是政治动物」 依据政权的 宗旨和政权形态将政体分为两大类六种政体: 一人 少数人 多数人 正宗政体:顾及全邦人民共同利益 变态政体:仅图统治阶级利益 君主政体\\王制 贵族政体 共和政体 僭主政体 寡头政体 平民政体 ---政权形态根据统治者人数多少划分。---但政权分类实际不仅在于执政者人数,由资产多少而划分的社会阶级才是政权的基础:寡头政体实质是富人的统治,平民政体是穷人的统治。
波利比乌斯及其政体循环、混合政体学说
波利比乌斯(Polybius, 200?-118B.C. 希腊阿卡迪亚)40卷本的《历史》是关于罗马政治制度的最早研究成果。详细记述了220-146B.C.罗马共和国的发展,同时参照古希腊的历史,论述了重要的政治理论问题。——虽然研究对象是罗马共和国历史,但其理论和方法都是希腊式的。——他发现,之所以在希腊诸邦纷纷走向衰落的同时,罗马却不断壮大且向外扩张,根本原因在于罗马共和国采用了混合政体。
政体循环论:历史中存在一种发展与衰败的必然法则。任何纯粹的政体都内在地包含自身的对立面,会以特定方式蜕化变质。君主制-独裁;贵族制-寡头制;民主制-暴民政体(无序、暴力)。若没有其他政体因素的平衡与制约,单一政体很快会向其对立面转化。六种政体前后相继依次更替:君主-暴君-贵族-寡头-民主-暴民。
混合政体理论:罗马之所以能跳出这一被动的循环,是因为执政官、元老院、民众大会分别体现了三种政体,同时,三种力量相互制约,防止了各种纯粹政体自然衰败的倾向。“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优点于一身,又不使其中任何一种原则过分膨胀,从而蜕变为自己的对立面。” 三种要素得到“精确地调整并出于恰好平衡的状态”,从而保证了国家的强盛。
西塞罗的政治思想
1. 继承了波利比乌斯政体循环和混合政体理论,认为罗马共和国盛期,混合政体之所以
能够有效运作,归功于罗马贵族和元老院的杰出作用,以及公民对贵族和传统习俗的服从。对共和理念有更深入的探讨,认为捍卫共和国是个人的最高义务。
2. 阐发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说。 3. 根据自然法,所有人都是平等的。
罗马法的影响(对政治思想的影响) 1.牢固确立了法治观念。
2.对自然法的发展促使个人自由、人人平等理念的产生。
3.由一般维护社会秩序功能转向保障个人权利。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划出明确界限(对比古希腊)。近代思想家从“权利”发展到“人权”。
4.为政治学提供了一种权利思维方式。“法学的论证成为政治推论的普遍方法”,它追问的是,政治权力的基础;占有和行使权力的依据。(凭什么你统治我?) (三)中世纪政治思想
阿奎那的法律体系
永恒法——神的理性本身。是上帝为宇宙制定的计划,影响包括非理性生物在内的一切事物。
神圣法——神的成文法,《圣经》,适用于宗教和教会问题,人们通过信仰和启示得以领会。神圣法是“上帝恩赐的一份礼物,而不是自然理性的发现”。
自然法——铭刻在人类心灵上的永恒法,“神的法律在人类理性中的反映”,是人类行为的“规则和尺度”,指导人们如何统治和被统治。
人定法——“对自然法的确认”,是为人类社会设计的法律,从自然法派生而来,必须遵循自然法。进一步分为万民法和市民法。
路德「因信称义、不事功行」及新教改革思想 “因信得救,不靠功行”是新教改革运动的基本信条。
——路德认为人的理性是精神信仰的唯一根据,从而抽空了教会在这一问题上设置的种种思想钳制和清规戒律的基础。对上帝的信仰是教徒得到拯救的唯一条件,真正的基督徒,首先应该做到内心信仰上帝;只有内心真正信仰上帝,才能有真正善良的行为,才能获得上帝拯救。
——只有《圣经》才是信仰的唯一权威,教徒个人有权凭借自己的良心和理智去解释《圣经》;任何人都无权把自己对《圣经》的解释强加给别人。人因理性在精神领域成为自由的、平等的成员。
——一个人如果内心没有真正的信仰,无论靠什么功行都不能获得释罪、自由和圣洁,成为上帝的儿女。如果没有内心信仰,只强调外在善行,只会造就伪君子,造成社会的普遍虚伪。
思想:1、关于救赎:教皇无权实施教会法规定的处罚之外的惩罚; 人们并不总能确定自己会得到救赎;教皇对特定事物的权力与别的主教并无分别。
2、对教会的主要指控:1)关于教会控制政治权威的权力;(2)关于教皇在解释《圣经》文本含义上的唯一权威地位和教皇不谬性;(3)关于只有教皇才能召集会议解决或探讨教会问题,如教义问题。
3. 建立民族教会。 4. 对统治者的消极服从与抵抗。
加尔文的预定论及其宗教改革思想
预定论: ——否定罗马教廷宣传的救赎理论。将一切看作上帝的安排和命令,“宇宙无一事不是上帝所预定的”。上帝的预定是上帝永恒的旨意,永远不会改变。
——上帝按照自己的旨意,决定了谁将得到拯救,谁将受到摒弃;人的不同命运,是上帝的拣选,不依个人的善恶功罪为转移,上帝的恩典也不依任何条件为转移。 ——虽然一切都是上帝预定的,但教徒在现世应该勤奋工作;个人的功德虽然不能改变神的预定,但人的成功使他确知自己是上帝要拣选的人,可以驱散获救上的疑惑。成功自是恩典的表现。
思想:1.预定论;2.教会权力:——它是一种别具一格的神权政治,亦即一种由牧师和贵族结成联盟所实施的寡头统治;在这种统治中,民众被完全排斥在外,这种统治是没有自由的、压制的、反动的。3.消极服从的义务(从最初的形式看,加尔文教派不仅包括对反抗的谴责,而且也全然不具自由主义、立宪主义或代议制原则的倾向。)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
韦伯主要考察了16世纪宗教改革以后的基督教新教的宗教伦理与现代资本主义的亲和关系在韦伯看来,资本主义精神的产生是与新教伦理分不开的。 (四)近代政治思想
霍布斯《利维坦》及其政治思想
《利维坦》:英国作家霍霍布斯的著作,《利维坦》全书分为四部分(论人类;论国家;论基督教体系的国家;论黑暗王国)。以怪兽命名书名,意在用以比喻一个强大的国家,借此论证君权至上,反对“君权神授“。
思想:1.关于人性:人性的两项原则是欲望和理性。2.自然权利与自然状态: ——在自然状态中,人人有权利用一切手段追求欲望的满足。人对每一种事物都具有权利,甚至对彼此
的身体也具有权利。——由于个人在体力和智力上大体相等,所以任何人都不能说是安全的,而且只要没有国家政权来调整他们的行为,那么他们所处的状态便是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 3.社会状态与“人造人”/人造物:霍布斯政治哲学的意图:创建国家.4.主权者的权力:是绝对的、不可分割的、不可让渡的、永恒的。5.
国法与臣民自由:
众人联合成国家,一方面,让渡出有害于和平共存的那些权利,具有服从主权者,服从国家意志——法律 —— 的义务;另一方面,人们将自身置于“人为的锁链”之中,目的在于和平与共同防御,并在此之下享受另一种自由——“臣民的自由”。
洛克财产权理论、契约理论和同意学说
财产权理论:1.财产权是最基本的自然权利,是一切自然权利的典型。——财产是每个个人以其自身带给社会的一种权利,正如他给社会提供其自身的体力一样。因此,社会并未创制财产权,而且除了在一定限度内,否则社会也不可能以正当的方式去调整它,因为社会和政府存在的目的至少部分地是为了保护先已存在的私有财产权。2. 财产权基于劳动:——“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是正当地属于他的。——“劳动的财产权胜过土地的公有状态”,“在绝大多数东西中,百分之九十九全然归之于劳动”:劳动创造了价值。
契约理论:人类从原初状态向社会状态转变时,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须订立有关权利让渡的、双方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原始契约”;签订这一有限的政治契约时,人们让渡的仅仅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而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的权力”和“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将这些权力以“信托”的方式交给政府之后,他们仍保留着判决它是否被正当运用的权利。如果统治者不能达到人民当初建立它的目的——即为人民谋福利,那么人民有权反抗政府,重新得到自己的权力和自由,重返自然状态。
同意学说:洛克在其《政府论(下篇)》中提出自己的主张:人生而自由,只有通过他们的同意才能建立一个合法政治权力。同意是论证政治社会的起源和政治权力合法性的一个重要因素。
柯克的普通法思想;
柯克坚持普通法原则,维护普通法一方面在英国各种法律体系之内、另一方面在政治权力机构范围之内的最高权威。
在柯克看来,——英国普通法是民族性的、是古老的、是非制定性的;——与自然法要求的自然理性不同,它要求专属于普通法学家阶层的理性,是普通法从业者们经过长期训练才能掌握的技艺理性;——普通法不仅拥有高于国王、而且拥有高于议会的至高地位和权威。
普通法与罗马法的对比
共同点在于法律的统一性。
区别:一、普通法是不成文的,判例和年鉴构成其文字记载的主要部分;罗马法随着其理论的系统化和演绎逻辑推理的发展,自然而然出现了法典,具有完善的法律体系.
二、普通法是一种实用的艺术,由实际操作的律师和法官去运用;罗马法则是理论深厚的法学家努力研究的结果,代表着高等学府中根据理性主义精神,用演绎法和分类法追求各种观念和逻辑原则的传统,实践中的罗马法带有强烈的绝对主义倾向。相应地,在普通法占主导地位的英国,与欧洲大陆的法学家云集于高等学府不同,由于法律完全是实践性的,律师们在培训法律技艺的律师公会中接受训练,和中世纪的工匠一样,在与传授实务的师傅的交往中习得技艺,而不是在大学里拜倒在那些很容易陷入争论的学者的脚下。 三、罗马法具有普适性,普通法则在实现全国统一司法的条件下,具有强烈而独特的民族性。由于普通法对征服之前已存在的各地习惯法的吸收,使普通法学家确信,英国存在独特的保护人们权利与自由的古代宪法。
卢梭的公意学说及其政治理论
公意学说:订立契约之后,“这一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以代替每个订约者个人;……共同体就以这一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组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结合者,他们集体地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叫做臣民。”构成这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的,就是共同体的“公意”,即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它是共同体一切活动的依据,从而保障了主权从属于共同体的全体成员。由于每一位公民都通过公意规范其行为,而公意又是他们自身意志的体现,那么人们服从公意不过是服从他们自己。换言之,每一位公民都通过对公意的服从而得到了他自己的自由。
公意的基本特点是其整体性。首先,公意的基础在于人民的共同利益。其次,公意享有最高权威。只有公意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再次,公意完全不同于众意、私意和团体意志。公意只有通过立法权力,即定期的人民集会表现。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私意和团体意志也是从个人的私利出发的。最后,为了很好地表达公意,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的存在,而且每个公民只能表示自己的意见。总之,卢梭强调公意的整体性,强调公意本身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被代表。 政治理论:1.公意学说2.“多数决定”。根据卢梭的定义,公意应该是公民们全体一致的决定,但在一切问题上求得全体一致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卢梭表示,多数人的决定同样可以构成公意。3.人民主权学说。卢梭的公意要求持续得到公众的同意。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集会参与制定每一部法律。每个成员都有双重公共角色,既作为参与制定公意的公民,又作为遵守法律的臣民。
托克维尔及其关于美国民主的理论
生平著作:Charles Alexis de Tocqueville, 1805-1859。贵族世家;1831.4-1832.2 在美国考察9个月。1833 与博蒙共同完成《关于美国的监狱制度及其在法国的运用》的报告。1835 《论美国民主》(上)1840 《论美国民主》(下)。1851 《回忆录》 记述二月革命。1856 《旧制度与大革命》。历任法官、法国人文和政治科学院院士、议员、外交部长等。
关于美国民主的理论:(一)民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他认为,一位严肃的政治学家应该做的不是去阻止民主的实现,而是在对民主进行深入密致的理解的基础上,设法克服民主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二)对贵族社会某些价值的认同:
托克维尔对贵族社会的某些价值,
如贵族文化与生活方式,贵族的特权(自由),以及社会的相对稳定等持有认同态度。「贵族制度有自我控制能力,不会被一时冲动所驱使。它有长远计划,并善于在有利的时机使其实现。」与此相比,民主制则不免显得平庸、急躁和注重眼前利益。因此,他强调,民主制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就是,如何对其自身加以发展和完善。 (三)民主制的可能弊端之一「多数暴政」 :在托克维尔看来,民主为「多数暴政」埋下了种子。「多数暴政」既体现在舆论的统治上,也反映在政治统治中。(四)美国是民主制的典范:托克维尔认为,美国是当时民主制的典范,而美国民主制之所以能够得到相对平稳发展,是美国自身社会、经济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特征综合影响的结果。(五)呼吁民主制对其自身的发展和完善:「在我们这一代,领导社会的人肩负的任务是:对民主加以引导;如有可能,重新唤起民主的宗教信仰;洁化民主的风尚;规制民主的行动;逐步以治世的科学取代民情的经验,以对民主的真正利益的认识取代其盲目的本能;使民主的政策适合时间和地点,并根据环境和人事修正政策。」
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
古代人所理解的自由主要是一种公民自由,即参与公共事务辩论与决策的权利。 古代城邦国家是一些较小的共同体。由于领土狭小,贸易不发达,特别是由于奴隶制度为自由人提供了闲暇,古代人生活的主要内容是公共生活。他们几乎把全部精力与时间投入军事与公共服务之中。这种投入的回报是,他们在共同体政治活动中具有很大重要性。 然而,与古代人有权参与社会团体事务并存的是,在古代人那里,没有一个明确界定的私人领域,没有任何个人权利。古代人认为个人对共同体权威的完全服从是和追求自由并行不悖的。
现代人过着一种与古代人截然不同的生活,追求截然不同的政治制度。
由于商业的发展、奴隶制的取消、疆域的扩大,现代人的生活比古代人更丰富、更复杂。在古代,政治是人们生活的中心,而在现代,政治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下降了。人们必须从事生产与交换,人们越来越从私人生活中获得个人价值的实现,个人在政治事务中的影响由于疆域的扩大而相对缩小。
这样,现代生活中出现了与古代人生活截然不同的两个现象:第一,现代人越来越注重个人的生活领域,强调维持一个不受政治权力干预的私人空间,强调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第二,现代人越来越难以直接参与政治事务的讨论与决策,因而越来越诉诸代议制作为既保障个人对政治的影响力,又维护个人其他生活方面的手段。 现代人的自由的特征:
1. 现代人的自由首先表现为现代人享有一系列受法律保障的、不受政府干预的个人权利; 2. 现代自由意味着公民权的淡化。如果说公民权在古代意味着「专职公民」,在现代则只能是「兼职公民」。
密尔的自由主义学说
(一)自由的基本原则:处理自由与权威问题的「极简单的原则」: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最高主权者。
(二)思想自由与讨论自由:密尔将人类获得真理视为绝对的善,因为获得真理可以使人类「进步」。压制思想和言论自由的情形分为三类: 1. 被压制的言论可能是一个正确的意见,如此,人类就失去了一个获得真理的机会。(苏格拉底、耶稣)2. 被压制的可能是一个完全错误、完全荒谬的意见,但如此,人类就可能失去一个机会,即从真理和错误的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 3. 大部分情况下,被压制的言论可能部分真理、部分谬误,压制者所持观点也是部分真理、部分谬误,如此,压制自由就导致既丧失获得真理的机会,又失去在与错误冲突中完善真理的机会。 * 现代社会对思想自由的桎梏: 现代社会对思想自由的压制不再诉诸迫害或处死,而是以社会不宽容的方式出现。「这既不杀死一个人,也不拔除什么意见,但是却诱导人们把意见掩盖起来,或避免积极努力地去传布意见。」结果「从心灵深处扼杀社会最优秀的知识分子的道德勇气。」当最优秀的知识分子在社会压力下噤若寒蝉,不敢发表自己深思熟虑后得出的见解时,社会就会充满媚俗、媚上的风气。「在这种精神奴役的气氛中,从来没有而且永远不会有一种智力活跃的人民。」在追求一致性、压制思想异端的社会,人永远不会被提高到「思想动物的尊严」,而成为庸庸碌碌的行尸走肉。
(三)个性与自由:密尔的个性观点与洪堡很接近,但他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大众社会、商业社会保持个性的光芒。他担心,在庸庸碌碌的大众主导的现代社会,在商业精神、中产阶级意识成为主流的现代社会,个人的个性很难保持——这一担心直接来源于托克维尔。密尔对现代社会这种「拉平」的趋势十分忧虑。致托克维尔的信:「民主的真正危险,真正需要利用人类的所有自愿与之斗争的恶魔,不是无政府状态,不是追求变革,而是中国式的停滞不前。」 关于「多数暴政」,密尔主要担忧的对自由的威胁并不是政府,而是那种对异常见解不予宽容的多数人——他们对持不同意见的少数人持怀疑态度并愿意用人数上的力量去压制和管制他们。《论自由》诉求的是一种公共舆论:它实施真正的宽容,
珍视观点的不同,对它所要求的一致性进行限制,并且欢迎各种作为创新渊源的新观念。关于个性:1. 个性的价值;(1)个性是人之为人的根本特征。(2)个性是社会、乃至人类发展不可或缺的动力。2. 个性发展的条件是自由的环境。密尔赞同托克维尔的观察,现代社会是一个倾向于平等、平均、平庸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个性的发展,尤其是精英人物个性的发展显得更加艰难。考虑到个性之发展对于个人乃至社会的绝对重要性,密尔呼吁社会尽最大可能对那些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思维方式与众不同的人保持宽容,为他们创造一个自由的环境。社会要容忍那些具有「趣味上的独特性,行为上的怪癖性」的人。 (四)自由原则的运用:自由主义不是无政府主义,尽管强调个人自由,但必须有权威的存在。关键是找到个人与权威之间的权利分界。 ■ 以赛亚·伯林: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 消极自由 关心的是(在什么样的限度内,一个主体可积极自由 考虑(什么有权决定某人应该去做这件事或种人?) (自由乃外在干预之解除) 是英美自由主义传统争取的目标,也是一种比较稳健可行的自由(其代表不必然都是英国人) *积极自由在本质上与消极自由原无冲突,但是由于「自我控制、自我主宰」在逻辑上预设了「有一个高贵的、理想的自我向低劣的、经验的自我下律令」,因此自我一分为二。接着,又由于真实的自我不一定存在于个人心中,而可能体现在比个人更广泛的集合体(如部落、国家、种族或阶级),因此,这种外于个人的存在得以名正言顺地要求经验上的自我向之臣服。这些外力比个体还了解个体真正需要的是什么,也更清楚个体要如何改造才能获得自由。伯林认为,积极自由所蕴含的危险十分严重,如极权主义之尊奉教条。追求真正自由的人不应该受其蛊惑。
(自由乃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人) 是(欧陆自由主义)传统,卢梭、康德、黑格尔等(代表也不必然都是德国或法国人) 以做他想做的事,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 成为这种人,而不应做另一件事或成为另一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