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尚车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治理广告设施适用法条

治理广告设施适用法条

来源:尚车旅游网


户外广告类违法行为法律条文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处罚及依据)第二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含霓虹灯、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公告栏、宣传栏、实物造型等)应当遵守各种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妨碍市政公共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损害城市容貌。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与周围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

(二)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

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转让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的,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处罚及依据)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由广告设施所有者负责养护和维修,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和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

(处罚及依据)第二十七条 在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上未发布商业广告满七日的,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发布公益性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ceh.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