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抚养或扶养人): 性别: 民族: 年龄: 与特困对象关系: 联系电话: 住址:
乙方(特困人员): 性别: 民族: 年龄: 与抚养(扶养)人关系: 联系电话: 住址:
丙方(村民委员会): 丁方(乡镇民政办):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全面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政策,保障特困人员对象的基本生活不能自理给予照料,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同意,达成分散供养(监护)协议如下:
一、乙方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审评估失能等级为___失能特困人员,月享受失能生活照料护理费____元。(本认定等级标准以本阶段认定为准)
二、乙方根据分散供养的实际情况,自主分配使用供养经费。乙方生活不能自理或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供养经费由甲方领取,丙方要监督好甲方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用于乙方的生活等。
三、乙方的个人财产由甲、乙、丙、丁四方共同清点,乙方的责任田地由甲方负责管理,如果转包代租,所得收益甲方不得挪作它用,主要用于乙方应急开支。
四、甲方应将乙方特困照料护理费用于其生活护理或看病,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给予乙方的资助或帮扶款物,甲方应保证乙方享用。
五、甲方负责乙方的吃、穿、住、医、葬等五个方面的保障,对乙方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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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予以照顾,使乙方吃饱穿暖,住房安全,有病得到及时医治,并负责照顾老人的后事。
六、如无抚养(扶养)人,丙方视为抚养(扶养)人,如确实无人照顾,要向乡镇民政工作站报告,重要或紧急情况直接向县民政局报告。
七、甲方病情危重或故去后,甲方及时通知丙方或丁方,安葬事宜由甲方负责,丧葬费用按相关政策比例解决。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到乙方死亡善后事宜处理完毕。
十、四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需更改协议内容或中途解除协议,应四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县民政局留存一份。
甲方:(签字按手印) 乙方:(签字按手印)
丙方:(盖章) 丁方:(盖章)
签字日期:2017年 月 日
附:乙方的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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