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凭证的附件就是所附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所根据的原始凭证必须附在相应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记账凭证上标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对附件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可以不附原始凭证的是:结账的记账凭证;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2)一张原始凭证只对应一张记账凭证的:将原始凭证直接附在记账凭证后面。(3)一张原始凭证触及几张记账凭证的,有两种方法可使用:①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然后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便于查找;②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然后在其他记账凭证后面附该原始凭证的复印件。(4)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的用度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该原始凭证由本单位保存。附在本单位的有关记账凭证后面,给共同负担用度的其他单位开出原始凭证分割单,供其结算使用。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有原始凭证所要求的基本内容,包括: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进的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目、单价、金额和用度分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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