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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病历)封存、启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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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病历)封存、启封制度

一、若患方要求封存病(案)历,应提供有关身份证明,由主管医师报科主任、医务科和病案科,医护人员携带病历原件,与患者或近亲属到病案科,在医患双方共同见证下封存。

二、封存前,院方先复印一份病(案)历,患方需要时按病历复印制度执行。

三、封存的病(案)历为复印件。病案科工作人员填写病(案)历封存登记表,并在封存件包装档案袋正面写清住院号、患者姓名、科室、封存日期,参与封存的医师与患者或其近亲属在封存件包装档案袋上签字并按手印认可封存内容,加盖病案科公章或由病案科参与病(案)历封存人员签字。

四、封存的病(案)历由病案科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

五、非工作日时间封存病(案)历时,需行政值班人员在场并签字,封存的病历由行政值班人员暂时保管,上班时间交病案科保管。

六、若患方要求启封封存病(案)历,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到医务科提交书面启封申请(须有申请人签字或手印),医务科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携申请与相关科室医师共同到病案科启封病(案)历。病案科保留书面申请书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填写病(案)历解封登记表。

七、病(案)历封存的时限为一年,封存时限到期,封存病(案)历自动解封,按病历管理有关制度执行。若患方要求延长封存时间,需重新办理病(案)历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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