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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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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作者:暂无

来源:《华东科技》 2016年第10期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等要求,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违规必究。2.分级组织、分类处理。3.客观公正、责罚适当。4.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责任追究范围

1.集团管控方面。2.购销管理方面。3.工程承包建设方面。4.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5.固定资产投资方面。6.投资并购方面。7.改组改制方面。8.资金管理方面。9.风险管理方面。10.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资产损失认定

对国有企业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

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2.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3.领导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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