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通过研究代建制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提出了一种改善传统代建制激励机制的方法,该方法基于委托代理关系中信息不对称的假设,运用联合确定基数法(即“HU理论”),解决代建制中委托人对代建人绩效考核的难题。通过利益机制促使代建人主动提出符合自身能力的绩效承诺,并积极提高项目管理的绩效,实现委托人与代建人的双赢。 关键词:代建制;激励机制;联合确定基数法
1.研究背景
随着代建制的加快推行,代建制在相关地区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由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管理者由于缺乏成熟的理论依据和足够的实践经验,在代建制的实施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其中代建制取费标准模糊,代建项目费率较低,且激励强度较小[1],难以吸引有实力的项目公司投入代建制市场,比较突出地反映了代建制项目的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的问题。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代建市场的良性发展。
由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中代建人与政府投资人存在目标不同、信息不对称,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契约的非完备性,导致政府投资人与项目公司之间会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因此,政府投资人需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从而遴选出合格的代建人并有效地制约代建人的行为,引导代建人自发地实现政府投资人目标。
本文针对代建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激励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尝试运用联合确定基数法,即“HU理论”,探索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以期对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运行机制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2.代建制激励机制
2.1 代建制激励机制研究现状
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指导下,许多省市己经推出了政府投资项目
实施代建制的规定,对代建制的激励机制都通过相应的奖惩条款进行了规定:代建人除获得合同规定的代建管理费(即固定收入)外,还能在项目结束时按比例获得部分投资结余作为奖励。然而,现行的激励机制存在着代建管理费过低,激励强度较低、激励机制不够细致完善,代建人风险过大等诸多问题。代建人为追求自己利润的最大化,容易出现徇私枉法、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以增加结余额等道德风险问题,从而提高了委托人的代理成本。
针对上述问题,有学者借鉴PMC的酬金设计,将代建管理费分为固定部分和风险相关
部分,即:
EV其中 E——代建人的总收入
(1)
——代建管理费,为代建人的固定收入部分
V——代建费的风险相关部分(奖励或惩罚部分)
在这种方案中,委托人(政府投资人)在合同中给代建人设定一些目标(如费用目标、进度目标、质量目标、安全目标等),对每个目标设定一些具体的考核方法,各目标占有一定百分比,考核的结果即作为代建费风险相关部分评定的依据。
以往的文献资料认为[1],委托人对于代建人的管理绩效评价,可以待项目结束时,按上述方案对代建人进行考核,通过目标考核付给代建人相应酬金。
然而,代建制激励机制是一种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的制度性措施,必须要以委托代理理论的假设前提为基础,即信息不对称假设。与代建人相比,委托人明显的缺乏信息,在对代建人的管理进行绩效评价的过程中,如何判定代建人的努力程度是否达到其真实水平,针对不同的代建人如何确定与之对应的考核依据?如果只是简单地确定一个通用的目标来评价代建人的努力程度,代建人在达到既定目标之后很可能会止步不前,难以全面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由于代建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人永远无法提出一个可以真实反映代建人实际能力的管理目标,不能充分发挥了代建人的技术优势;对于代建人来说,信息不对称为其留下了额外的利润空间,当其完成了委托人提出的目标,仍可能出现徇私枉法、偷工减料甚至与施工单位串通以谋取暴利的道德风险问题。
因此,有必要改进代建制的传统激励机制,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激励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问题。
2.2 代建制激励机制的改进
本文旨在运用联合确定基数法,即“HU理论”,改进代建制的传统激励机制,降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委托代理中博弈的难度。
联合确定基数法是由胡祖光教授在研究企业内部委托代理问题时提出,其主要作用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确定委托代理的基数。“HU理论”是以经济人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为前提,承认委托人与代理人处于不对称的企业信息状态,通过设计一种激励相容的剩余索取权分享机制,使代理人在这种制度安排中能够发生自动努力,达到委托人与代理人效用目标均衡[3]。该方法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很强,可以用于改进代建制激励机制。
传统的代建制激励机制主要通过对代建人管理绩效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付给代建人
事前约定的奖励,以此激励代建人积极执行项目的管理。这种考核只能发生在项目阶段性完工或项目结束后,委托方由于信息的相对缺乏,很难在事前了解代建人真实水平,提出能够最有效激励代建人的考核依据,一旦通过招投标选定了代建人,委托方就无法有效控制代建人的努力行为,代建人会依据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决定是否徇私。
如何才能够通过有效的办法,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遴选出真正有实力的代建人,并引导其在中标后积极投入代建项目的管理,努力达到自身真实水平?首先,必须设法使代建人透露真实有效的信息,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考核标准难以确定的问题。
委托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代建人的管理绩效根据几个具体的指标进行评价,如费用指标、进度指标、质量指标、安全指标,对每个指标应设定具体的考核方法并赋予相应的权重,将代理人的管理绩效量化为绩效指数。
在项目招标选择代建人的阶段,委托人可以公布该工程的代建管理绩效评定原则,要求各投标人在投标时综合各个绩效指标报出符合自身实力的绩效承诺指数S;委托人可根据自身掌握的信息在招标时提出绩效要求指数D (D为完成绩效的底数,其中SD),并根据自身对信息的掌握程度事先确定代建人的权重系数W (由于代建人更多地了解生产经营的相关信息,一般地有0.5W1)。委托人和代建人于是共同确定一个合同基数指数
CWS1WD。期末代建人完成基数绩效指数,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奖励”P0C,
其中P0为基数留利比例(0P01)。由于信息不对称,为了防止在签约前代建人隐瞒信息(如代建方的实际能力水平),故意少报,合同同时规定一个少报惩罚系数P2 (0P21),如果期末代建人实际完成的绩效指数A大于承诺指数S,则代建人必须上交“少报罚金”
ASP2。另一方面由于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建人在签约后的努力程度,为了使得代建人
能够在签约后努力工作,必须给予一定的激励,即使得代建人具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如果代建人的实际净产出超过合同基数指数C,则超过部分的比例P1 (0P11)归代建人所有,不足的部分以同样比例由代建人补足,即代建人享有部分剩余索取权ACP1。代建人的期末净收益指数为一个分段函数[2]:
P0CP1ACP2SAN1ACP0CPSASA2
其中 P0C——代建人完成基数绩效指数可以得到的“奖励”
P1AC——超基数奖励, (当AC时,此项为负,表示代建人未完成合同 基数指数时的欠收补足指数)
P2SA——少报罚金 (当SA时此数为零,表示多报不奖)
本文结合PMC酬金模型与联合确定基数法的思想,根据1式和2式,建立了代建制激励机制的新模型:
EN其中 ——代建奖励基数(依据代建项目投资额由委托人取定)
(3)
N——奖励系数,由2式确定
其余同公式1
对于式1~式3,只要2式中的参数满足如下关系:
PP11P2W4
即:超额奖励系数>少报受罚系数>代建人权数×超额奖励系数,代建人必然会在投标时报出一个他经过努力能实现的最大基数指标,即透漏自己的实际能力。而委托人只要提出一个保底数即可。通过这一方法,可以改变委托人与代建人之间的不合作博弈关系,形成一种激励相容机制,无须委托人强压,代建人自会积极进取,从而降低了博弈的难度和谈判、监督等交易费用。
2.3 “HU理论”在代建制激励机制中的应用和分析
以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综合服务中心办公楼代建项目为例: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建设规模:2066平方米;建设内容:桩基、土建及水电安装、内外装饰、室外工程等。
委托人国土资源局在招标文件中公布该项目代建管理绩效评价指标和指标量化的方法,并要求各投标人在投标时针对这些指标报出符合自身实力的绩效承诺指数。绩效评价的具体指标可参照表1[3]。
表1 代建项目管理绩效评价指标
Tab.1 The evaluation of performance measurement in agent-construction system
绩效指标
费用指标
单位工程造价变化率 投资总额变化率
进度指标 工期变动率
质量指标 是否获奖 工程优良率
安全及其它指标 最终安全检查评分 全过程意外事故数
建设成本变化率 投资节省率 扣款金额比 完工金额比
完工验收 沟通协调 顾客满意度
全过程意外伤亡数
该项目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代建管理费定为20万元。代建奖励金额由联合确定基数法确定:为简化起见,取P00,即基数利润全部上缴委托人;先假定委托人对各代建人的真实情况大致了解,委托人提出绩效要求,各投标人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提出绩效承诺。业主方通过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研究论证,采用专家评价法,取定代建人的权重系数
W0.5;超额奖励系数P少报惩罚系数P20.5;根据表1提供的绩效评价指标,10.7;
结合路径分析法与层次分析法确定各指标的权重,再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将委托人的绩效要求与投标人的绩效承诺量化为委托人要求指数D与投标人自报指数S(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对于绩效评价量化过程的细节不再展开)。若某投标人期末实际考核指数A80,则其自报绩效指数与收益指数的关系见表2。
表2 投标人自报绩效与收益指数的关系
Tab.2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idder’s promissory performance and its net earnings index 投标人自报情况 投标人自报指数S 委托人要求指数D
合同基数指数C=WS+(1-W)D 期末实际完成指数A 超基奖励指数P1(A-C) 少报罚金指数P2(S-A) 代理人净收益指数N 注:W=0.5; P1=0.7; P2=0.5
一 60 60 60 80 14 -10 4
二 70 60 65 80 10.5 -5 5.5
三 80 60 70 80 7 0 7
四 90 60 75 80 3.5 0 3.5
五 100 60 80 80 0 0 0
由表2可以看出,当投标人自报的绩效指数S80时,期末净收益指数达到最大值。这一结果证明,在联合确定基数法的运用下,投标人如果想获取最大收益,就必须在投标时报出符合自身实际能力的绩效。
上述结论的成立是假设委托人与代建人之间信息较为对称。事实上,委托人通常缺乏信息,而投标人则可能利用信息优势采取“串标”的方式谋取暴利。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当委托人提出绩效要求指数D40,投标人自报绩效与收益指数的关系见表3。
表3 信息不对称时投标人自报绩效与收益指数的关系
Tab.3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idder’s promissory performance and its net earnings index under
asymmetric information 投标人自报情况 投标人自报指数S
一 40
二 50
三 60
四 70
五 80
委托人要求指数D
合同基数指数C=WS+(1-W)D 期末实际完成指数A 超基奖励指数P1(A-C) 少报罚金指数P2(S-A) 代理人净收益指数N 注:W=0.5; P1=0.7; P2=0.5
40 40 60 14 -10 4
40 45 60 10.5 -5 5.5
40 50 60 7 0 7
40 55 60 3.5 0 3.5
40 60 60 0 0 0
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人要求指数未能反映代建人的真实能力,投标人倾向于报出低于自身实际能力的自报指数,以此压低合同基数指数。由表3可以看出,代建人期末实际完成指数只需要达到A60,就有可能获得丰厚的“超基奖励”。在这种情况下,“串标”行为会严重危害委托人的利益。为了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委托人在与代建人之间存在较大程度信息不对称时,应适当提高代建人的权重系数。如取W0.7,其余参数同上表。
表4 权重系数调整后投标人自报绩效与收益指数的关系
Tab.4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idder’s promissory performance and its net earnings index after adjusting
the coefficient “W”
投标人自报情况 投标人自报指数S 委托人要求指数D
合同基数指数C=WS+(1-W)D 期末实际完成指数A 超基奖励指数P1(A-C) 少报罚金指数P2(S-A) 代理人净收益指数N 注:W=0.7; P1=0.7; P2=0.5
一 40 40 40 60 14 -10 4
二 50 40 47 60 9.1 -5 4.1
三 60 40 54 60 4.2 0 4.2
四 70 40 61 60 -0.7 0 -0.7
五 80 40 68 60 -5.6 0 -5.6
代建人权重系数调整后,“串标”变得没有意义,投标人不能完成高绩效,就无法获得高收益。投标人若想获取最大利润,其唯一途径就是做出符合自身实力的绩效承诺并努力完成。但事实上,由于工程建设具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投标人有可能在具体工程的管理中无法达到其当初承诺的绩效水平。投标人为了规避风险,还是有可能做出过于保守的绩效承诺。 由表4分析得知,投标人考虑到风险因素的存在,更倾向于保守地自报绩效指数。因为从投标人角度,即使少报,净收益指数也不会很低;如果报多了,净收益指数将大幅下跌。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该模型对少报惩罚的力度不够:由于代建人权重系数较大,合同基数主要由投标人自报指数确定。一方面,代建人少报绩效指数压低合同基数指数,提高了超基奖励指数;另一方面,代建人期末实际完成指数不高,降低了少报罚金指数。对于模型
P10.7;P20.5条件下投标人净收益指数与自报指数的关系,见图1。
5净收益指数 NW=0.70;P1=0.70;P2=0.5043210354555自报指数 S65 图1 代建人净收益指数曲线 Fig.1 The agent’s net earnings index curve 图1的现象导致的结果是:委托人既得不到真实的信息,又对代建人的消极怠工束手无策,投标人自报指数只要不低于S60,其收益并无多大改变。这与激励机制建立的初衷相悖。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大对投标人少报惩罚的力度,迫使投标人透露真实信息。将代建制激励模型中的系数调整如下:P10.75;P20.67;其余不变。
5净收益指数 NW=0.70;P1=0.75;P2=0.6743210354555自报指数 S65
图2 系数调整后的代建人净收益指数曲线 Fig.2 The agent’s net earnings index curve after adjusting the coefficient “P1” and “P2”
由图2可以看出,通过对P2的调整,加大了对投标人少报惩罚的力度,遏制投标人隐
瞒信息;同时适当增大P1,提高了净收益指数的最大值,激励投标人透露真实信息。通过对图2的进一步分析可见,系数调整后该激励模型对投标人未能履约的惩罚力度仍然大于少报惩罚力度。这是因为实际工程的建设是不可重复的,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等问题在事后很难补救,通过这一约束机制可以使投标人充分认识到未能履约后果的严重性,杜绝为竞标而做出虚假承诺的情况。由此可见,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委托人通过对激励模型参数的合理调整,可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代建合同签订后工程的代建制管理才真正开始,就投标人中标后是否会努力完成其承诺,下面分析某投标人中标后的努力程度与收益之间的关系:取W0.75;P10.75;
P20.67。
表5 投标人努力程度与收益指数的关系
Tab.5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bidder’s effort and its income index
投标人的努力情况 投标人自报指数S 委托人要求指数D
合同基数指数C=WS+(1-W)D 期末实际完成指数A 超基奖励指数P1(A-C) 少报罚金指数P2(S-A) 代理人净收益指数N
一 80 40 70 60 -7.5 0 -7.5
二 80 40 70 70 0 0 0
三 80 40 70 80 7.5 0 7.5
四 80 40 70 90 15 -6.7 8.3
五 80 40 70 100 22.5 -13.4 9.1
由表5可以看出,投标人只有完成了其承诺的绩效才有可能获得高额收益,如果超额完成,还能获得一定的额外奖励;如果没有完成绩效,不但会失去奖励,甚至可能被罚款。因此,代建人中标之后一定会积极履行合同条款,自发地提高代建项目的管理绩效。
3.结论
联合确定基数法的“少报惩罚,多报不奖”的特性很好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委托人对于代建人的考核难题。少报惩罚,可以促使投标人自觉地透露出真实的信息,有利于委托人选择合适的代建人并对其业绩进行有效地考核;多报不奖,既防止了投标人为竞标做出虚假承诺,又能够促进投标人在中标后自发地兑现自己的承诺。其中,少报惩罚的措施并不会导致代建人在达到其承诺的目标后止步不前,代建人在完成额外的业绩后仍可获得额外的奖励。
本文运用联合确定基数法,基于委托代理关系中信息不对称的假设,对代建制激励机制的改进做出了一些尝试。通过分析得出结论,联合确定基数法即“HU理论”对于改善代建制激励机制,解决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委托人对于代建人的选择及绩效考核难题,具有良好的适
用性。
参考文献
[1] 冯超.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激励约束机制研究[D]. 大连理工大学, 2007:47-50. [2] 胡静. “HU理论”的拓展研究[D]. 浙江工商大学, 2007:3-4.
[3] 戴珊磊. 公共工程代建制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D]. 重庆大学, 2008:40.
[4] 胡祖光. 联合确定基数合约:对魏茨曼模型的一个改进[J]. 经济研究, 2007,(03):89-90.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