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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类休假给假天数与给薪依据汇总讲解-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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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类休假给假天数与给薪依据汇总

1、写在前面的话:即使同在江苏省,各市的执行也不尽相同,仅供参考! 2、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保障性规定) 与 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奖励性规定) 不能混淆。 事假

天数: 不定(部分企业通过规章制度制定最高事假天数,实践中也得到支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旦企业批准事假,就不得以超过规定天数给与旷工处理)

给薪: 可不给薪

给薪依据: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

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天数: 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

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给薪: 根据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但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给薪依据: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不同,上海、浙江都相应标准要高些)

甲类传染病假

天数: 不定(视医学观察结果,比如SARS) 给薪: 视同出勤给薪(不扣薪)

给薪依据: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 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婚假

天数: 1-3天(普通)、13天(晚婚)

依据: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 第三十条第一款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给薪: 视同出勤给薪(不扣薪)

给薪依据:《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丧假

天数: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 1-3天

依据: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给薪: 视同出勤给薪(不扣薪) 给薪依据:同婚假。 产假

天数: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

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 给薪: 原工资照发(不扣薪)

给薪依据: 《江苏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工伤假

天数: 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多24个月。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给薪: 受伤前工资不变 依据: 同上

护理假(男方)

天数: 符合晚婚晚育的,给与男方护理假10天(未有不属晚育的护理假规定) 依据: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给薪: 原工资照发 依据: 同上 产前假

天数: 60天 (前提是单位批准,不是强制性规定)

依据: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 给薪: 不低于其工资的80%。 依据: 同上

产前检查假

天数: 视实际需要

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给薪: 原工资照发 依据: 同上

哺乳时间

天数: 每天两次、每次30分钟,可以合并使用。多胞胎的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再增加30分钟。 依据: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给薪: 原工资照发

依据: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哺乳假 天数: 半年

依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80%。 给薪: 不低于其工资的80%。

依据: 同上给假天数的依据

带薪年休假 天数:

劳动者个人的累计工作年一年以上不满十年的 5天 限(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十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 10天 位的工作年限) 二十年以上的 15天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 享受条件: 1、连续工作满12个月;

2、无依法享受寒暑假的情形; 3、享受有薪事假不足20天的;

4、工作满1年未满10年,当年累计病假不足2个月的; 5、工作满10年未满20年,当年累计病假不足3个月的; 6、工作满20年,当年累计病假不足4个月的。 给薪: 薪资照给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际该假别的名称就说明了“带薪”) 探亲假

天数: 20-45天

依据: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不过该规定实施的主体表述为: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似乎外资、民企职工均不在此列,一般企业可能会据此不实施探亲假。何况实际情形也同样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制订初始外出打工者寡,而今离家打工成为了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以前没有长假,而今 给薪:本人的标准工资给薪

依据: 《探亲待遇规定》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路程假

天数: 无规定 (视职工返乡路途远近而定) 依据: —— 给薪: 工资照发

依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 关于交通费用,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社会活动假

1、工会活动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2、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3、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4、当选代表,出席、党派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 5、出任人民陪审员

6、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7、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8、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9、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 以上社会活动假的依据为《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其他公假

1、经期(特殊情形) 天数:1-2天 依据: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至2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1天。 2、计生假

A、放置宫内节育器 天数:2天 B、取宫内节育器 天数:1天 C、皮埋术 天数:3天 D、取皮埋 天数:2天 E、单纯输卵管结扎 天数:21天 F、中期终止妊娠 天数:42天 G、男职工输精管结扎 天数:7天。

以上依据:《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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