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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苏联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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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苏联因素

邢和明 2011年06月03日11:13

摘要:毛泽东发动“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是想寻求一种不同于苏联的社会主义建设方法,而且是比苏联更快的方法。人民公社受斯大林所有制理论的影响,与苏联的农业公社有着相同之处。在纠“左”过程中,毛泽东建议四级领导读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这对纠“左”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产生了消极影响。通过纠“左”,人民公社在所有制形式上退回到类似苏联的农业劳动组合,但仍然保留着苏联农业公社的某些特征,实际上成了两者的混合体,这是纠“左”不彻底的重要原因之一。 . “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是中国共产党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过程中的一次重大曲折,探讨失误的原因,不能不涉及毛泽东等中国共产党人对苏联模式的认识。他们对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探索,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和商品理论的理解,以及对觉察到的“左”倾错误的纠正,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同苏联模式的关系。

一、寻求比苏联更快的建设方法与“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发动 毛泽东发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

是想探索一条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同时也想突破苏联模式。“1958年春季和夏季,毛和他的同事们大力推行大跃进计划,用以代替1953年至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采用的从苏联引进的发展战略。”也就是说,毛泽东把“大跃进设想为摆脱苏联发展模式的束缚的一条出路”。[1] 由此可见,“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发动,苏联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1958年3月,毛泽东在成都会议上指出“:1956年4月的《论十大关系》,开始提出我们自己的建设路线,原则和苏联相同,但方法有所不同,有我们自己的一套内容。”[2]这段话较为集中地概括了毛泽东要探索的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同苏联模式之间的关系。毛泽东所说的“原则”,主要是指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和所有制形式等重大理论问题。这就是说,毛泽东探索的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与传统的苏联社会主义模式相比,只是建设方法不同,而在计划经济体制和公有制形式等重大原则问题上仍然是相同的。由于认识上的这种局限性,毛泽东没有认真考虑如何从体制方面根本突破苏联模式,而是更多地倾向于寻求不同于苏联的建设方法。发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就是毛泽东寻求不同于苏联并且比苏联更快更好建设方法的一种尝试。 1956年4月,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指出,苏联方面暴露了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缺点和错误。对于这些缺点和错误,毛泽东在坚持“原则与苏联相同”的前提下,着重从社会主义建设

方法上进行思考。他想把苏联走过的弯路避开,寻求一种不同于苏联的高速度的社会主义建设方法。他在提出《论十大关系》的时候就这样想过:“苏联和中国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是不是可以搞得快点多点,是不是可以用一种更多更快更好更省的办法建设社会主义。”后来他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的两种方法的问题,提出了多快好省,提出了“促进委员会”,还搞了一个农业发展纲要四十条。[3] 毛泽东提出的社会主义建设方法,包括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促进委员会、农业四十条等,其特点就是强调快。只要做到快,就等于避开了苏联走过的弯路。这种比苏联更快的建设方法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快钢铁的生产速度;二是通过人民公社尽快地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在发动“大跃进”运动的前夕,毛泽东曾明确地指出:“我们学习苏联,要包括研究它的错误。研究了它错误的那一方面,就可以少走弯路。我们是不是可以把苏联走过的弯路避开,比苏联搞的速度更要快一点,比苏联的质量更要好一点?应当争取这个可能。比如钢的产量,我们可不可以用三个五年计划或者更多一点的时间,达到两千万吨?经过努力,是可能的。”[4] 1958年5月,毛泽东在中共八大二次会议上进一步阐述了他想寻求的建设方法同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区别。他指出,我们不提“技术决定一切”,“干部决定一切”之类的口号,与苏联这些口号相比,“我们现在的一些口号”更“高明些”,“反而快些好些”[5]。这就是搞

群众运动,提倡政治挂帅。苏联是自上而下的方法,中国是自上而下又发动群众。因为有了这些方法,所以毛泽东认为,苏联20年生产1800万吨钢,中国13年就可以做到。结果, 8月北戴河会议制定的钢产量计划,已经不是13年达到1800万吨,而是在一年之内就要达到2700万吨至3000万吨。5月18日,毛泽东在中共八大二次会议各代表团团长会议上明确指出:“十大关系的基本点,就是同苏联作比较。除了苏联办法之外,是否可以找到别的办法,比苏联、东欧各国搞得更快更好。”[6]可以说,“大跃进”运动表面上是赶超英国、美国,而实际上是在赶超苏联。6月23日,毛泽东在中央军委扩大会议小组长座谈会上更加直接地提出了在钢产量上赶超苏联的目标。他说:“到1962年,可以达到7500万吨至8000万吨。赶上英国不要5年, 2年、3年就可以了。5年可以赶上苏联, 7年最多10年就可以赶上美国。”[7] 至于人民公社,毛泽东认为它是实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形式。1958年8月,北戴河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提出,要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11月,毛泽东在谈到斯大林提出的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三个条件时说,其基本点是极大地增加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生产品,但问题是怎样多快好省地增加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品。毛泽东认为,没有政治挂帅,没有群众运动,没有全党全民办工

业、办农业、办文化教育,没有几个同时并举,没有破除资产阶级法权的斗争,斯大林的三个条件是不容易达到的。所以说,“如何从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如何从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斯大林没有找到适当的形式,没有找到解决的办法”[8]。相反,我们有了上述条件,再“加上人民公社的组织形式,过渡条件的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了”[9]。毛泽东还说,苏联只完成了从集体所有制到全民所有制的过渡,而中国已经“开始第二个过渡,吃饭不要钱”。他由此相信,通过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国将先于苏联进入共产主义。于是,毛泽东自豪地说:“苏联已经搞了41年,再搞12年还没有过渡,落在我们的后头,现在已经发慌了”。[10] 由上可见, 1956年以后,毛泽东开始对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感到不满意,认为他们的速度太慢了,决心另辟蹊径,走出一条适合中国情况的、发展速度比较快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经过8年的建设,毛泽东等中国共产党人虽然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毕竟不足。他们既不愿意继续照搬苏联的经验,自己又缺乏经验,这就很容易把战争年代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用到经济建设上来。用群众运动的方法,用行政命令的方法搞经济建设,结果导致“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发动。

二、从苏联的农业公社到中国的人民公社 如果我们将中国的人民公社化同苏联的农业公社作一比较,就不难发现,两者存在着相同之处,这种共同的东西主要体现在所有制形式

上。无论是中国的人民公社,还是苏联的农业公社,都实行了斯大林“一大二公”的所有制形式。这不能看做是一种巧合,因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本身就受到苏联模式的影响,特别是在所有制形式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农业公社是苏联集体农庄的高级形式,由农业劳动组合发展而来。其公有化程度比农业劳动组合高得多,它不仅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化,而且把社员的住宅、小牲畜和家禽也公有化,还创办了公共食堂和托儿所等,也就是说,在生产、生活和分配上全面实行公有制。20世纪30年代初,苏联在农业集体化运动中开始建立这样的农业公社。而农业公社的出现,实际上是所有制结构的一次变动。 到了晚年,斯大林更加片面追求所有制形式的“一大二公”。1952年,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较全面地阐述了他对苏联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看法。他指出:“现今在我国,存在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国家的即全民的形式,一种是不能叫作全民形式的集体农庄形式。”由此可见,斯大林明确地把社会主义公有制划分为两种形式:国家的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农庄所有制。在这两种所有制的关系上,斯大林认为,“国家的即全民的形式”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集体农庄”形式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低级形式。他由此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因归结为生产关系落后于生产力的发展,认为集体农庄所有制开始阻碍苏联社会生产力的强大发展。“如果看不出这点,

那就是不可原谅的盲目了。”而且,生产力愈向前发展,这种集体农庄所有制也就愈加障碍生产力的进一步增长。所以,消除这些矛盾的办法,就是“通过把集体农庄所有制逐渐变成全民所有制”。[11]基于这样的认识,斯大林多次提出“要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这种急于改变生产关系的想法,实际上是一种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左”的表现。斯大林晚年片面追求所有制形式的“一大二公”,这不仅使苏联模式进一步凝固化,而且对毛泽东等中国共产党人也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毛泽东说过:“我们研究公社的性质、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这些问题,可以参考的材料还是斯大林那本《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12] 1958年8月19日,即北戴河会议期间,毛泽东对人民公社的所有制形式有所阐述,他在协作区主任会议上说:“人民公社,一曰大二曰公。人多地大,生产规模大,各种事业大……搞公共食堂,取消自留地,鸡、鸭、屋前屋后的小树还是自己的,这些到将来也不存在了。粮食多了,可以搞供给制……”8月30日,毛泽东在北戴河会议最后一次会议上又说“: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两个,一为大,二为公,叫大公社……公,就是比合作社更要社会主义,把资本主义的残余,比如自留地、自养牲口可以逐步取消。”[13]他在北戴河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中还加了一段话,其中提到:“实际上,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中,就已经包含有

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了。这种全民所有制,将在不断发展中继续增长,逐步地代替集体所有制。”[14] 从实际情况来看,河北省徐水大寺各庄公社已将树木全归集体所有,房屋也由公社统一分配,社员实行工资制。河南遂平县卫星人民公社的章程也规定:“各个农业合作社合并为公社,根据共产主义大协作的精神,应该将一切公共财产交给公社,多者不退,少者不补”,“社员转入公社,应该交出全部自留地,并将私有的房基、牲畜、林木等生产资料转为全社公有,但可以留下小量的家畜和家禽,仍归个人私有”。公社实行工资制和粮食供给制,还建立公共食堂、托儿所和缝纫小组,使妇女从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15]根据斯大林的观点,建立农业公社的条件是实现生产、生活和分配公有化。人民公社不仅实行生产资料公有,而且连生活资料也公有化,还实行工资制,办公共食堂。这表明,人民公社基本上实行的是苏联农业公社的体制。可见,中国从农业高级社到人民公社,同苏联从农业劳动组合到农业公社所走过的道路极为相似。 斯大林的所有制理论是同他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的设想联系在一起的。苏联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不久, 1939年,斯大林就在联共(布)十八大上宣布:苏联进入了“逐渐过渡到共产主义的阶段”,苏联的任务就是向“共产主义前进”。同年3月22日,《真理报》的一篇社论写道:“十八大将作为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伟大胜利道路的代表大会载入史册。共产主义!这个对许多人来说是不能实现的

理想,对于我们,十八大的同代人,共产主义就是最近的明天,我们正在建设并将建成共产主义。”[16]战后,斯大林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思想得到进一步发展。1952年,苏共(布)十九大宣布:“苏联社会主义建设任务已经完成”,现在已处在从社会主义逐渐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时期。大会正式提出,要通过“社会主义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的途径建立共产主义社会”[17]。与此同时,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指出,“要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扩大集体农庄的产品交换活动范围,这样就“使社会主义易于过渡到共产主义”[18]。 受斯大林上述思想的影响,中国在社会主义建立后不久也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人民公社在成立时就是同试图实现共产主义联系在一起的。1958年8月29日,北戴河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指出: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有些地方可能较快,三、四年内就可完成,有些地方,可能较慢,需要五、六年或者更长一些的时间”。《决议》由此认为,“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我们应该积极地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19]。可见,中共中央政治局北戴河会议和苏共中央(布)十九大在通过提高公有制程度向共产主义过渡这一点上可谓殊途同归。

三、毛泽东对斯大林商品理论的认识与纠“左”的积极成果

模仿苏联高度集中的所有制体制建立起来的人民公社不久就出了乱子。从第一次郑州会议到庐山会议前期,中国共产党对已经觉察到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左”的错误进行纠正。第一次郑州会议召开时,毛泽东正在读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并结合“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思考。他认为,斯大林的观点“很可以值得研究,不要轻易全面否定那个东西”[20]。于是, 1958年11月9日,毛泽东给中央、省市自治区、地、县四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写了一封《关于读书的建议》信,建议他们读两本书,其中一本就是《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要求每个人用心读三遍,随读随想。而且要联系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读这本书,“使自己获得一个清醒的头脑,以利指导我们伟大的经济工作”。从这封信的内容来看,毛泽东对阅读斯大林这本书是高度重视的。此外,他还建议,将来有时间,可以再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大跃进”和人民公社时期,“读这类书最有兴趣,同志们觉得如何呢?”[21]1959年冬至1960年春,毛泽东等还组织了读书小组。通过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和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毛泽东较为系统地发表了对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价值规律的看法,其中很多观点具有真知卓见,这是纠“左”取得的积极成果。 (一)关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必要性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批评了急于消灭商品生产的观点。他说,有一种

可怜的马克思主义者,主张“剥夺农村的中小生产者,把他们的生产资料公有化”。11月9日和10日,毛泽东在郑州会议上谈了他对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的看法,着重批评了混淆集体所有制同全民所有制的界限以及主张取消商品生产的观点。他认为,中国也有不承认商品生产的人,他们大有消灭商品生产之势。他指出:“有些同志急于要宣布人民公社是全民所有,废除商业,实行产品调拨,这就是剥夺农民。”为此,毛泽东提出,人民公社除生产粮食以外,还要“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22]。只有经过商品生产、商品交换,才能引导农民发展生产,进入全民所有制。 斯大林从两种所有制的存在来论述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生产的必要性,毛泽东赞同斯大林的这一观点。他指出:“只要存在两种所有制,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是极其必要、极其有用的。”只有当国家有权支配一切产品的时候,才可能使商品经济成为不必要而消失。不仅如此,毛泽东的可贵之处,在于他还认识到中国是一个商品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必须发展商品生产。他指出:“我国是商品生产很不发达的国家,比印度、巴西还落后”,这就“需要有一个发展商品生产的阶段”。[23]从这一点来看,毛泽东又比斯大林前进了一步。 根据毛泽东的意见, 195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适应人民公社化的形势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修正草案)》,指出:在现阶段,利用商品生产、商品交换、货币制度

等形式,“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社会、有利于向社会主义全面的全民所有制过渡”。在发挥商品生产的积极作用以及会不会引导到资本主义的问题上,毛泽东基本上沿袭了斯大林的思想。斯大林指出,苏联已经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了雇佣劳动制度和剥削制度。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受到限制,它为社会主义服务而不会引导到资本主义。毛泽东认为,斯大林的这一观点非常重要。根据这一观点,毛泽东指出,商品生产,要看它同什么经济制度相联系,同资本主义制度相联系就是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同社会主义制度相联系就是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在中国,经过社会主义改造,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已经被消灭,资本家实际上是空手进入了社会主义,国家同人民公社做生意,早已排除了资本主义。毛泽东由此认为,中国已经完全具备了斯大林所说的“一些决定性的经济条件”,所以,不要害怕商品生产,应该“大大发展商品生产”。[24]他还指出,要利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作为有用的工具,为社会主义服务,这不会引导到资本主义,“因为已经没有了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商品生产可以乖乖地为社会主义服务”。斯大林认为,商品的活动范围只限于个人消费品,生产资料不适合商品的定义。对此,毛泽东说,斯大林认为在苏联生产资料不是商品,而“在我们国家就不同”。他在读《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批注中针对斯大林的上述观点指出“:在我国,农业和手工业生产工具也是商品。”[25]但是,在这个问题上,

毛泽东的态度也是模棱两可的。他认为生产资料既是商品又不是商品,有一部分生产资料是商品,如把农业机械卖给合作社。 (二)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价值规律的作用承认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必要性,就必须端正对社会主义条件下价值规律作用的认识。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论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价值规律问题。他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是存在的,而且发挥着作用。斯大林还对不注重价值规律的研究,在经济核算中忽视价值规律作用的现象提出了批评。同样,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也普遍存在着否认价值、价格和等价交换的现象。所以,在纠“左”过程中,毛泽东多次阅读了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批评人民公社刮“共产风”的错误,明确肯定了价值规律的作用,而且比斯大林前进了一步。 1958年11月,毛泽东在第一次郑州会议上建议,把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再看一遍”,省委常委、地委常委以上干部要研究这本书前三章的内容。“第二章、第三章讲商品和价值法则”,“我相当赞成其中的许多观点,把这些问题讲清楚很有必要”。他认为,在生活资料方面,必须发展社会主义的商业,并且利用价值法则的形式,作为经济核算的工具,为社会主义服务。他批评了否认价值规律作用的做法,认为这是对马克思主义不彻底、不严肃的态度。斯大林说过,不能剥夺农民。毛泽东由此指出,我国人民公社,不但种子,还有化肥、产

品,所有权在农民。国家不给它东西,不进行等价交换,它的产品也不会给你。不懂得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利用商品生产的作用的重要性,“这是不承认客观法则的表现”。[26] 1959年2月27日,毛泽东在第二次郑州会议上批评了搞“一平二调三收款”的人。他指出,这些人误认按劳分配为按需分配,误认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他们在许多地方否认价值法则,否认等价交换。因此,他们在公社范围内,实行贫富拉平,平均分配,对生产队的某些财产无代价地上调;银行方面,也把许多农村中的贷款一律收回。毛泽东认为,平均主义倾向和过分集中倾向,都包含有否认价值法则、否认等价交换的思想在内,这当然是不对的。3月30日,毛泽东在《关于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旧帐一般要算等问题的批注》中强调,旧帐一般要算,“算帐才能实行那个客观存在的价值法则。这个法则是一个伟大的学校,只有利用它,才有可能教会我们的几千万干部和几万万人民,才有可能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否则一切都不可能”。[27] 不可否认,毛泽东提出的这些真知灼见,对纠正“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左”的错误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不能由此简单地认为,这就是对苏联模式的理论上超越。实际上,毛泽东对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的认识还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他没有把商品生产看做是社会主义不可逾越的阶段。毛泽东认为商品生产存在着消极方面,因而要限制商品的生产。

四、毛泽东对斯大林所有制理论的理解与纠“左”的不彻底 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提出了一些“左”的理论,如“一大二公”的所有制形式、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等。毛泽东本来是想通过学习斯大林的著作来纠正“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左”的错误,结果在斯大林上述理论的引导下,不仅没有能够走出“左”的误区,反而在纠“左”过程中又继续向苏联模式靠拢,这就是纠“左”不彻底的根本原因所在。1958年12月武昌会议之后,王稼祥说过,人民公社非常类似于苏联的农业公社。为了吸取其中的经验教训,他建议认真研究一下苏联的农业公社和中国人民公社的异同点。为此,王稼祥指示中国驻苏大使馆,让他们组织中国留学生,到莫斯科和列宁格勒图书馆、苏联国家档案馆去查阅有关苏联农业公社的资料,翻译后寄回国内。中联部根据王稼祥的建议,将这些资料编成《论苏联公社》一书。1959年7月29日,毛泽东在《关于研究人民公社问题的批语》中也提出:“请同志们研究一下,看苏联曾经垮台的公社和我们的人民公社是不是一个东西。”[28]8月19日,毛泽东要求陈伯达组织一些熟悉俄国革命初期农业公社的材料、具体情况的同志,对农业公社加以分析,提出论断。10月,赫鲁晓夫来华访问时,毛泽东曾对他说:“我们认真地研究过你们集体农庄的章程和制度”[29]。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在纠“左”过程中,确实研究了苏联的农业公社,并且学习了斯大林的有关著作。但遗憾的是,毛泽东

未能摆脱斯大林“一大二公”所有制理论的束缚。 1930年3月、1934年1月,斯大林分别在《胜利冲昏头脑》和联共(布)十七大的总结报告中从所有制方面对苏联的农业劳动组合和农业公社作了区分。他指出:“在农业劳动组合中实行公有化的是基本生产资料,主要是谷物业方面的基本生产资料:劳动、土地使用、机器和其他农具、耕畜以及经营用的建筑物。在农业劳动组合中不实行公有化的是:宅旁园地(小菜园、小果园)、住宅、一部分产乳牲畜、小牲畜、家禽等等。”[30]斯大林进而认为,农业公社和农业劳动组合不同,农业劳动组合只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化,农业公社不仅把生产资料公有化,并且把每个社员的生活也公共化了。与此相联系,农业公社的社员也不同于农业劳动组合的成员,他们没有私有的家禽、小家禽、奶牛、谷物和宅旁园地。 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继续坚持了自己的上述观点。他指出:“大家知道,事实上,乳牛、小牲畜、家禽等等供集体农庄内农户个人使用,而是农户的个人财产。”苏联宪法规定:集体农庄内每一农户……拥有此园地上所有的副业,以及住宅、食用牲畜、家禽和小农具为其个人财产。斯大林认为,这是正确的。[31]斯大林还进一步指出,应该更加详细地说明每个集体农庄庄员有多少头乳牛,多少只羊和猪,以及数量不限的家禽作为个人财产。就这一点来看,斯大林的这一观点对中国共产党纠正侵犯农民利益的“左”的错误无疑起了一定

的积极作用。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规定:社员个人所有的生活资料(包括房屋)在公社化以后,仍然归社员所有。1959年五六月,中共中央连续三次发出指示,允许社员私人饲养家畜家禽,恢复社员的自留地,鼓励社员利用屋旁、路旁的零星土地种植庄稼和树木,不归公有。这实际上是吸取了苏联集体农庄的一些做法。 但是,另一方面,斯大林又强调“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这对中国共产党纠正“左”的错误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通过纠“左”,人民公社不实行公有化的部分包括房屋、家禽、宅旁园地等,这同斯大林所说的苏联农业劳动组合不实行公有的生活资料范围大致相同。也就是说,人民公社在所有制形式上仍然同苏联的农业劳动组合相似,表明纠“左”后的人民公社只是从类似苏联的农业公社退回到农业劳动组合。 尽管人民公社在所有制形式上退回到类似于苏联的农业劳动组合,但仍然保留着公共食堂、供给制这些所谓的“共产主义因素”。就这一点来说,人民公社又具有苏联农业公社的某些特征。可见,通过纠“左”,人民公社实际上成了苏联农业劳动组合和农业公社的混合体,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问题并没有真正得到解决。1958年11月10日、12日,毛泽东在修改《郑州会议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时,对什么是社会主义,什么叫建成社会主义作了如下理解:第一,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在这个阶段,全党

全民的任务是完成社会主义建设。而完成社会主义建设的集中体现,就是实现社会主义的“全面的全民所有制”。这种全面的全民所有制有两层含义:一是社会生产资料为全民所有;二是社会产品(不但是生产资料,而且是生活资料的产品)也为全民所有。毛泽东认为,中国现在只有一个不全面的全民所有制,就是指国营工业,大森林,河道,领海,国营水库、水湖、水塘,国营农场、林场、牧场以及其他各项国营事业。考虑到这只是一部分全民所有制,而非全面的全民所有制,所以,毛泽东提出,社会主义时期的任务就是实现全面的全民所有制。 第二,集体所有制也要逐步发展为全面的全民所有制。毛泽东强调,目前以人民公社形式出现的社会主义大集体所有制,还是小全民所有制,要逐步发展成为全面的全民所有制。他认为,县办工业带有向全民所有制发展的因素。斯大林曾经把国家所有制看做是工业中唯一的公有制形式,集体农庄只是半国有制。毛泽东继承了斯大林的观点,认为工业体现的是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人民公社是集体所有制,也即小全民所有制。可见,毛泽东提出的“小全民所有制”和斯大林所说的“半国有制”实际上是一个意思。关于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的问题,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说过,为了使社会主义易于向共产主义过渡,必须缩小商品流通的范围。这样做,还可以把集体农庄的基本财产、集体农庄生产的产品纳入全民计划的总系统中,这也是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

高到全民所有制水平的有决定意义的办法。对此,毛泽东指出,为了实现全面的全民所有制,在过渡时期的目前阶段,除国营企业和其他国营企业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已成为全民所有以外,人民公社的生产资料(土地、森林、水池、种子、肥料、牲畜、农具、农业机器、工业厂矿)和产品,应当逐步地增加全民所有的成分,即逐步增加生产资料的全民性部分和逐步增加产品能由国家调拨的部分,根据国家计划生产,根据国家计划调拨。 由此看来,毛泽东提出“全面的全民所有制”,要求将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即“小全民所有制”过渡到“全面的全民所有制”,与斯大林把全民所有制看做是公有制的高级形式,集体农庄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低级形式,主张“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最终建立起单一的全民所有制的观点一脉相承,表明毛泽东在纠“左”过程中仍然在人民公社所有制体制上坚持了斯大林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1958年11月10日,毛泽东在《对〈十五年社会主义建设纲要四十条(1958—1972)〉初稿的批语和修改》中还说:经过人民公社这种社会组织形式,逐步地使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逐步地使不完全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过渡到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建成社会主义。[32] 由于受斯大林所有制理论的影响,《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在提出划清两个界线的同时,仍坚持认为人民公社将“成为我国农村由集体所有制过渡到

全民所有制的最好的形式”,“成为我国由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的最好的形式”。[33] 总之,“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发动,固然同中国共产党缺乏社会主义建设经验密切相关,但苏联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只有从这个角度思考问题,才能真正搞清楚毛泽东发动“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及纠“左”不能彻底的原因所在,才能认真地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 本文作者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助理研究员 北京 100080 参考资料: [1]费正清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196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0年,第310、325页。 [2]参见沈志华主编《中苏关系史纲(1917—1991)》(新华出版社, 2007年)第239页。 [3]《毛泽东传(1949—1976)》(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484页。 [4]毛泽东:《在中共八大二次会议上的计划提纲》(1958年5月17日)。 [5]毛泽东:《做革命的促进派》(1957年10月9日)。 [6]《毛泽东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 1999年,第117~118页。 [7]《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 1999年,第369~370页。 [8]《毛泽东传(1949—1976)》(上),第890页。 [9]《斯大林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 1979年,第550、590页。 [10]转引自沈志华主编《中苏关系史纲(1917—1991)》,第240页。 [11]毛泽东:《在一份摘录斯大林论述过渡到共产主义三个基本条件的材料上的批语》(1958年11月)。 [12]参见沈志华主编《中

苏关系史纲(1917—1991)》,第240页。 [13]《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第449~450页。 [14]《斯大林选集》下卷,第611页。 [15]《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5册,人民出版社, 1958年,第298页。 [16]《科学社会主义》2002年第1期,第64页。 [17]《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第388页。 [18]《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第449页。 [19] 《毛泽东传(1949—1936)》(上),第837页。 [20]《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440、439、440页。 [21]《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440、435、436页。 [22]《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438、436页。 [23]《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432、433页。 [24]《毛泽东传(1949—1976)》(上),第891页。 [25]毛泽东:《关于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旧帐一般要算等问题的批注》(1959年3月30日)。 [26]《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435、437页。 [27]毛泽东:《读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批注》,1958年。 [28]《斯大林选集》下卷,第570页。 [29]《斯大林选集》下卷,第242页。 [30]李越然:《中苏外交亲历记》,世界知识出版社, 2001年,第195页。 [31]毛泽东:《关于研究人民公社问题的批语》(1958年7月29日)。 [32]毛泽东:《对〈十五年社会主义建设纲要四十条(一九五八—一九七二年)〉初稿的批语和修改》(1958年11月)。 [33]《建国以

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第601页。

( 出处:中共党史研究 出版日期: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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