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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促进司法公开——评析《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

来源:尚车旅游网
产业与科技论坛2020年第19卷第3期以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促进司法公开

—《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评析

□赵世霖

【内容摘要】审判流程信息网上公开这一制度在我国历经多年的实践和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暴露出一定的问题,例如:

公开对象不明确、公开内容缺乏标准化规定、公开平台建设不成熟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了规范该制度

。通过评析理解该解释的相关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的司法解释

文,发现这一制度之于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大意义,尤其是司法改革及司法公开的意义。

【关键词】审判流程信息;司法公开;司法改革【作者简介】男,辽宁沈阳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社会学赵世霖(1995~),

一、审判流程信息网上公开的实践与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于2013年11月由最高人民法意见》

。《若干意见》的发表意味着审判流程信息网上院颁布实施

公开工作正式启动,该意见虽然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颁布关于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文件,但与以往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文件都不一样的是,该意见“推进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将的工作任务提上了工作日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大致框架已经初具规模。2014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年8月正式印发实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经过近5年的实践

(以下简称《规定》)正式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问世,规定在总结既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高度性地规范了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流程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同时也对该项工

。《规定》的出台是推进司法公作的今后的发展作出了规划

开工作的关键一步,同时也契合了“互联网+”时代的要求。在法治国家当中,司法公开应当是一种常态性的工作,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法律规定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应当进行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着最高的效力,在公开

其条文中有如下表述: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司法公开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应作为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和突破口,是推动司法改革的重要制度建构。随着科学技术的

“经高速发展,科学技术逐渐成为社会的第一生产力,正所谓

,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科学技术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司法

,“互联网+”,“互联网+司法”活动的规律模式应运而生的

新命题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当中。而审判流程信息无论

“互联网+司法”是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符合的内在运行

要求和本质规律。

《规定》于2018年9月1日正式实施,有必要深度理解《规定》的相关内容,明晰“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深层次内涵,理解其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并且分辨其中

可能存在的问题,展望其在未来的运行前景。

《规定》二、对的理解与评析

《规定》从2018年9月正式实施的来看,其条文不多,但

内容却十分丰富,全文主要涉及以下几项内容:公开主体、客体和对象;公开范围;人民法院的职责;及时公开原则及其例外;统一送达诉讼文书。从《规定》的内容来看,基本上做到了立足审判工作的实际,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司法需求,回应了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矛盾和问题。纵观整个《规

,定》寻找出其中的诸多亮点,本文主要从公开对象、公开内容、公开平台建设等方面进行评析。

(一)公开对象二元化抑或多元化。公开对象作为审判

《规定》流程信息最主要且重要的问题,在的第1款和第2款

有着明确的规定。这一条将公开的对象区分为两类:诉讼当

。《规定》突破了以往司法公开的制度建设,事人和社会公众

首次构建出司法公开对象二元化的制度。这与我国传统理论界的理解并不一致,在我国理论界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审判公开原则其基本含义就是法院对案件的庭审过程和判决结果要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这种公开不包含对当事人公开。因此也有个别学者提出过,司法公开的对象应当从社会公众和当事人两个层面展开,单方面向社会公开,会对审判实质公开造成阻碍,造成形式热而实质冷的泡沫化现象。只有对诉讼当事人进行公开后,才能真正做到审判流程信息公开。

(二)公开内容清晰化抑或标准化。《规定》全方位、多角度地规定了审判流程信息的类别,使其变得清晰化,可视化,具有了极强的可操作性,前述对于审判流程信息具体内容的

,《规定》分类是该司法解释起草者的智慧所在将信息和书面

材料进行二元性的划分,这种分类的方式,具有创新性和开创性,对于实务工作具有着指导性的意义,对于我国诉讼流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有着开创性的意义。

公开内容的清晰化无论对于诉讼的主要参与者或诉讼的指挥者法院,都是一种大有裨益的做法。对于当事人,文书公开越具体,就越有具有可操作性,越能够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对于法院,审判流程信息网上公开将

Industrial&ScienceTribune2020(19)3·35·

产业与科技论坛2020年第19卷第3期论刑事一审程序庭审实质化

□肖雨薇

【内容摘要】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一步即是庭审实质化的实现。其本质在于对被告人的裁判结果均在法庭上以庭审的方式进

行,但以往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诸多庭审虚化的现象,特别是逮捕中心主义的泛滥,令被告人在未审之前已被定罪;以及在传统的重定罪轻量刑方面,被告人也无法享受到完整的诉讼权利。若要实现庭审实质化,不应当以书面审理为主,开庭亦不应当流于形式,其不仅要求实现法庭辩论的实质化,更要求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均应当通过庭审审理的方式接受对方的质证,并且最终裁判结果也应当由法官通过庭审审理最后由其定夺。

【关键词】庭审实质化;逮捕中心主义;重定罪轻量刑;司法行政化【作者简介】肖雨薇(1993~),女,河北沧州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一、庭审实质化概述

庭审实质化,近些年才出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进程

[1]

该理念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落脚之中,点,其是庭审虚化的对应概念。庭审实质化,是指只能于庭审中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加以解决,其他任何诉讼程序均不涉及定罪量刑问题,其具有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均应在庭审中予以裁决,以期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第二,以庭审为中心,最基本的要求是事实证据的调查、刑事辩护以及裁判结果的作出都应当形成于法庭之中。早在1996年刑诉法修订之时,理论界与实务界均认为当时庭审存在庭审虚化等因素导致开庭审判走过场的情公开内容清晰化的具体规定,能够使法院更好地开展司法活动。

《规定》公开内容实质上应当是的核心内容,但值得注意

的是,不应脱离审判流程这一载体空谈审判流程信息,因此

在审判流程标准化的还应尽快完成审判流程的标准化设计,

前提下,打造出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内容的标准化体系。

(三)公开平台的统一化抑或多样化。在《规定》出台之前,各地法院都已经建成自己独立的推送平台,虽然表面上

已经达到了网上公开的要求,但是仔细研究会发现,没有看,

一个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对于人民法院的权威性以及国家司法公开统一化的需求没有任何好处。一是各地法院对于

这就导致各地审判流程信息的概念理解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方法院在公开审判流程信息时手段不一致,标准不一致,给当事人带来了诸多麻烦和不便。实践中经常有违法者利用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平台的缺陷,发送诈骗短信骗取当事人的

这对我国树立司法权威有着致命性的破坏。二是司法钱财,

公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对于现代的法治国家而言,只有真正做到司法公开才能够达到司法现代化的要求。司法公开必须由中央统一思想、统一步调,从战略高度上统一领导司法公开工作。但是,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方所面临的司法实践问题不尽相同,是否应该因地制宜地探索信息化公开手段,是各地法院在今后的实践当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1996年修改了刑诉法之后,形5。对此,将庭审前的实体性审

查修改为程序性审查,同时增加了庭审对抗性的内容。在之

《刑事诉讼法》修改之时,立法者将此趋势继续体现在后一版

新法典之中,在一审程序之前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等。虽然如此,但庭审虚化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仍普遍存在,例如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便已形成有罪定论,其只待有罪证据搜查完毕便提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法庭审理只不过是对前述刑事程序的一种确认。

庭审虚化与庭审实质化虽为相对应的两组概念,但从前者到后者却须经过相当漫长的过程,同时诸多因素导致了庭审虚化现象的产生。例如,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并无独立的、“互联网+”三模式对于司法公开的重要价值

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将人民群众作为法治工作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把握好人民

必须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这一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

利的行使,而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就是对人民诉权最好的保

“互联网+司法”障。基于的影响,各级地方法院都将网络平

台媒介作为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主战场。在笔者看来,原因在于一方面是基于其能够激发出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的热情,另一方面是其能够保证司法活动的效率。审判流程信息网上公开制度是一项崭新且重要的制度,纵观包括英国、德国、日本在内的法治发达国家,都没有实行过审判流程信息网上公开的先例,因此,其具有极强的开创性和先进性。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审判流程信息网上公开的研究也显得“捉襟见肘”,通过本文的论述,应该发现审判流程信息网上公开对于司法公开的实现有着举足轻重的推动作用。此项

。《规定》事宜既是工作,更是事业;既是理念,更是实践的出

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审判流程信息网上公开制度正式列入

该项制度定了法治建设的行列之中。在未来的司法活动中,

会有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只要各级人民法院、理论界和实务界能够达成共识,凝心聚力,就完全有可能将这一制度打造成具有我国特色的东方经验,为世界法治文明的建设做出开创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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