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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林、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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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林、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

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 【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 【审结日期】2020.09.20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65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小琳何慧斯何润楹 【审理法官】梁小琳何慧斯何润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玉林;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赵玉林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赵玉林

【当事人-公司】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亮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唐美玲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陈燕芳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亮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唐美玲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陈燕芳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亮唐美玲陈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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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级别】中级人民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赵玉林

【被告】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广东省纺织品公司应否向赵玉林支付2017年度绩效奖金余额76500元。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代理合同自认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期间,广东省纺织品公司为证明赵玉林所在部门发生两笔潜亏,提供劳动仲裁的庭审笔录,该庭审笔录记载赵玉林在劳动仲裁庭审时陈述“本人确认所在部门发生两笔业务(第一笔2015年至2016年发生的22.67万元+第二笔2017年至2018年发生的771323.17元)的潜亏\"。赵玉林质证称,仲裁庭审笔录是赵玉林签名,真实性由法庭审查,赵玉林确认有潜亏,但欠款的金额需要广东省纺织品公司举证证明。 另查明,赵玉林在劳动仲裁庭审时陈述,“确认被申请人所述的本人岗位责任及义务,本人作为部门负责人,对历史潜亏有清理、盘活、追收的责任和义务,本人作为事业二部经营者,如部门实际在发生潜亏,潜亏对应的奖金会予以扣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广东省纺织品公司应否向赵玉林支付2017年度绩效奖金余额76500元。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案涉的《经营目标责任书》中有“(五)逾期应收、预付、存货等潜亏资产的考核核减原则。经营单位有保障资产良性运营的责任和义务,对逾期应收、预付、存货等影响正常经营和盈利能力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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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按股份公司《潜亏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并核减本年度考核利润。\"的经营原则的约定,也有“经营者年薪计提与扣减\"一节的内容,对经营者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等作出了约定。该经营责任书由广东省纺织品公司与广东省纺织品公司事业二部在2017年8月9日共同盖章签订,赵玉林作为事业二部的经营者也在该责任书上签名。现无证据证明在签订该责任书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责任书的内容也无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责任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经营责任书对事业二部的经营目标、责任和适用《考核办法》的情形作出了约定,同时对事业二部的经营者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等也作出了约定,赵玉林作为广东省纺织品公司事业二部的经营者在《经营目标责任书》上签名确认。故该《经营目标责任书》及《考核办法》对赵玉林本人也具有约束力。赵玉林就《经营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效力及适用的问题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第二,根据赵玉林在劳动仲裁庭审的陈述,赵玉林确认其所在部门发生两笔业务潜亏,合计总额为99.81万元,赵玉林二审对该两笔业务潜亏的计算等提出异议,但未能合理解释其在劳动仲裁的自认及提供相应的证据反驳广东省纺织品公司的主张,故本院对赵玉林就99.81万元潜亏的真实性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确认赵玉林所在部门合共有99.81万元的业务潜亏。第三,双方签订的《经营目标责任书》约定,对历史潜亏、历史库存、逾期应收账款、已计提减值的应收账款以及历史遗留的业务问题,现任经营者负有理清、盘活、追收的责任和义务,有关业务应逐一造册登记、制订措施、落实责任,股份公司将根据追收以及清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经营单位有保障资产良性运营的责任和义务,对逾期应收、预付、存货等影响正常经营和盈利能力的资产,按股份公司《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核减本年度考核利润。《考核办法》规定,对已界定的潜亏,年终考核时将调减考核利润,股份公司有权依据调整后的考核利润考核经营单位经营业绩。赵玉林在劳动仲裁庭审时也确认作为部门经营者对历史潜亏有清理、盘活、追收的责任和义务,如部门实际在发生潜亏,潜亏对应的奖金会予以扣除。而在本案中,赵玉林原为广东省纺织品公司事业二部的副总经理,于2016年12月12日开始主持事业二部全面工作,为事业二部的经营者,于2018年4月30日因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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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离职。广东省纺织品公司在赵玉林离职后经过对赵玉林的任期审计,发现事业二部有两项业务应收未收款项共计99.81万元,存在潜亏风险,根据上述的规定,并结合赵玉林已经离职的事实,认定上述业务不应纳入赵玉林2017年度的考核利润范围,应在原拟定的赵玉林2017年度的考核利润中予以扣减99.81万元,并据此计算扣减赵玉林76500元的绩效奖金并无不当。赵玉林主张不应扣减该765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赵玉林提出的广东省纺织品公司应支付2017年度绩效奖金余额76500元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故其起诉所请求的利息和赔偿金76500元因缺乏事实依据而不能成立,本院一并予以驳回。至于赵玉林提及的2018年其离职时事业二部的收入也应计入其2017年考核利润并给赵玉林计发奖金的问题,因赵玉林在劳动仲裁时并无提出此请求,而劳动争议依法是实行仲裁前置,故本院对此不予调处,赵玉林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赵玉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赵玉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5:33:02

【一审认为】一审判决如下:驳回赵玉林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赵玉林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判后,赵玉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赵玉林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广东省纺织品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上诉主要理由:一、一审在未对《2017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下称《经营目标责任书》)、《股份公司业务潜亏考核办法》(下称《考核办法》)是否经过民主评议、是否为适用于员工绩效考核的规章制度等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的情形下,径直将上述文件认定为广东省纺织品公司扣减赵玉林绩效奖金的计算依据,显属事实认定错误。首先,上述等文件并非用人单位制定用于员工绩效考核的规章制度,而是广东省纺织品公司与内设部门签署或直接下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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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部门遵守的文件。《经营目标责任书》约定签署该文件的双方当事人为广东省纺织品公司及其经营单位,故该文件理应仅对广东省纺织品公司及经营单位双方产生约束力,与赵玉林无涉。《经营目标责任书》及《考核办法》实际约束的均为经营单位,而并非作为劳动者的赵玉林。因此,广东省纺织品公司无权将该等文件作为用于考核员工的奖金的依据。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营目标责任书》及《考核办法》均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同意,未经履行民主评议程序的规章制度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针对《经营目标责任书》及《考核办法》的效力及适用等存在的问题,赵玉林在一审庭审以及庭后代理词中,均已反复强调阐述,但一审无视赵玉林提出的合理异议,径直将上述文件认定为广东省纺织品公司扣减赵玉林绩效奖金的计算依据,认定事实不仅缺乏依据,甚至出现严重的偏向性,让赵玉林无法信服。二、一审在未对摩拉公司、FC公司两笔业务潜亏分别进行责任范围分析认定的情形下,强行将上述两笔业务潜亏界定为赵玉林应当承担的业务潜亏,认可广东省纺织品公司对赵玉林所作出的错误业绩考核行为不公平。首先,摩拉公司的业务潜亏发生于2016年,该潜亏应当纳入时任事业二部负责人的卢展强同志责任范围内。考核办法并没有对历史潜亏应计入继任者考核年度作出规定,因此不应将2016年度潜亏纳入2017年度考核利润范围,否则,将造成2016年度考核利润范围存在未准确计算当年度潜亏的重大缺陷。其次,根据双方一审时均提交的《赵玉林任内未清算(回收)的应收、预付和存货》(下称《应收账款表》)证据显示,FC公司的应收账款发生于2018年1月29日,按照广东省纺织品公司提交的潜亏考核办法,该笔应收账款应逾期三个月未收回后才能界定为潜亏。该笔潜亏被确定为2018年度潜亏后,自然应当在2018年度的考核利润当中核算。按照广东省纺织品公司对2016年度潜亏的逻辑,该笔潜亏甚至可以作为历史潜亏计入2019年度乃至后续年度的考核利润。但是无论如何,不应当计入2017年度的考核利润。如果广东省纺织品公司认为应在赵玉林离职时将所有绩效考核账目计算清楚,那除将该笔潜亏计入2017年度考核利润外,更应当将2018年赵玉林离职时事业二部的收入计入2017年度考核利润并给赵玉林计发奖金。但显然广东省纺织品公司并没有如此计算,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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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说明其逻辑存在重大错误。一审在赵玉林多次提醒法庭注意FC公司的挂账日期为2018年1月29日并不归属于2017年度业绩考核范围的情形下,在广东省纺织品公司未进行任何推倒性举证的情况下,未明确以何依据将挂账日期为2018年1月29日的FC公司业务潜亏直接认定为2017年的已界定业务潜亏范围内,严重损害赵玉林的诉讼权益。三、广东省纺织品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制定的《2017年度年薪清算表》为对上一年度(2017年度)的经营单位的薪酬总额和年薪的清算,其已确认应支付给赵玉林2017年年薪60.98万元。在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赵玉林当庭出示与广东省纺织品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的往来邮件,上述往来邮件当中亦多次附有该清算表,广东省纺织品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甚至是其法定代表人,在一审庭审前从未对由其制作的该表格的真实性提出过任何异议,即可证明该清算表确为广东省纺织品公司作出,清算表中的数据真实可信。根据广东省纺织品公司的陈述,其真实目的为赵玉林在离职时需对其认定的一切任内历史潜亏承担责任,但赵玉林无法享受离职时任内的一切历史利润的相应奖励。显然,广东省纺织品公司的上述做法完全不具有公平可言。广东省纺织品公司是因为赵玉林离职,故将事业二部所有的历史潜亏、新发生的潜亏全部计入赵玉林的年薪考核当中,如此一来,事业二部2018年度的考核利润将得到将近100万元的增长,事业二部新的负责人将坐享其成得到该笔考核利润对应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广东省纺织品公司主张扣减赵玉林工资的,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存在应当扣减赵玉林工资的事实依据、规章依据以及法律依据。本案根据广东省纺织品公司一审中已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扣减赵玉林奖金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及事实依据。四、广东省纺织品公司自始至终均未就其主张的摩拉公司及FC公司的潜亏总额99.81万元的计算由来进行举证,而一审在未要求广东省纺织品公司对其主张的该金额进行举证说明的情况下,作出支持广东省纺织品公司将真实性无法确认的数据纳入赵玉林任内潜亏额进行业绩考核的判决,严重损害赵玉林的合法权益。赵玉林亦从未对其提供的《应收账款表》中统计认定的数据进行签名确认。根据赵玉林提供的与广东省纺织品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的往来邮件可知,赵玉林在与广东省纺织品公司进行沟通交涉的过程中对《应收账款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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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毫不知情,广东省纺织品公司直至赵玉林提起仲裁申请时,才出示该份证据,但却从未提供过任何财务证明文件对潜亏额的计算由来予以说明。据赵玉林所知,摩拉公司与FC公司至今仍与广东省纺织品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摩拉公司或FC公司可能早已对上述逾期应付账款进行偿付,即使广东省纺织品公司主张的上述金额为真实存在的教据,广东省纺织品公司在未对摩拉公司及FC公司的债务清偿情况进行更新、反馈的情形下,片面的要求赵玉林对潜亏发生时的金额承担相关责任,将不可避免地发生赵玉林对已经不存在的潜亏承担莫须有的责任之情形,严重违背公平原则,也严重损害了赵玉林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于广东省纺织品公司主张的发生在赵玉林任内的摩拉公司及FC公司的两笔潜亏额的计算由来,广东省纺织品公司应当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文件、生效法律判决、执行文书、保险公司的拒赔证明等予以证实,否则,应当认定上述两笔潜亏额因缺乏真实性而实际不存在,不应当将上述两笔潜亏径直作出“属于已界定的潜亏\"如此于理于法均完全无法让人信服的认定。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恳请二审依法改判。综上所述,赵玉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赵玉林、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1653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玉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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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美玲,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某某粤纺大厦某某。

法定代表人:凌方才,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芳,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玉林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省纺织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2020)粤0104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赵玉林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广东省纺织品公司向赵玉林支付2017年度绩效奖金余额765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本金76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所有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广东省纺织品公司按照应付劳动报酬本金100%的标准支付赔偿金76500元。

一审判决如下:驳回赵玉林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赵玉林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 判后,赵玉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赵玉林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广东省纺织品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上诉主要理由:一、一审在未对《2017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下称《经营目标责任书》)、《股份公司业务潜亏考核办法》(下称《考核办法》)是否经过民主评议、是否为适用于员工绩效考核的规章制度等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的情形下,径直将上述文件认定为广东省纺织品公司扣减赵玉林绩效奖金的计算依据,显属事实认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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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上述等文件并非用人单位制定用于员工绩效考核的规章制度,而是广东省纺织品

公司与内设部门签署或直接下发给内设部门遵守的文件。《经营目标责任书》约定签署该文件的双方当事人为广东省纺织品公司及其经营单位,故该文件理应仅对广东省纺织品公司及经营单位双方产生约束力,与赵玉林无涉。《经营目标责任书》及《考核办法》实际约束的均为经营单位,而并非作为劳动者的赵玉林。因此,广东省纺织品公司无权将该等文件作为用于考核员工的奖金的依据。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营目标责任书》及《考核办法》均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同意,未经履行民主评议程序的规章制度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针对《经营目标责任书》及《考核办法》的效力及适用等存在的问题,赵玉林在一审庭审以及庭后代理词中,均已反复强调阐述,但一审无视赵玉林提出的合理异议,径直将上述文件认定为广东省纺织品公司扣减赵玉林绩效奖金的计算依据,认定事实不仅缺乏依据,甚至出现严重的偏向性,让赵玉林无法信服。二、一审在未对摩拉公司、FC公司两笔业务潜亏分别进行责任范围分析认定的情形下,强行将上述两笔业务潜亏界定为赵玉林应当承担的业务潜亏,认可广东省纺织品公司对赵玉林所作出的错误业绩考核行为不公平。首先,摩拉公司的业务潜亏发生于2016年,该潜亏应当纳入时任事业二部负责人的卢展强同志责任范围内。考核办法并没有对历史潜亏应计入继任者考核年度作出规定,因此不应将2016年度潜亏纳入2017年度考核利润范围,否则,将造成2016年度考核利润范围存在未准确计算当年度潜亏的重大缺陷。其次,根据双方一审时均提交的《赵玉林任内未清算(回收)的应收、预付和存货》(下称《应收账款表》)证据显示,FC公司的应收账款发生于2018年1月29日,按照广东省纺织品公司提交的潜亏考核办法,该笔应收账款应逾期三个月未收回后才能界定为潜亏。该笔潜亏被确定为2018年度潜亏后,自然应当在2018年度的考核利润当中核算。按照广东省纺织品公司对2016年度潜亏的逻辑,该笔潜亏甚至可以作为历史潜亏计入2019年度乃至后续年度的考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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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但是无论如何,不应当计入2017年度的考核利润。如果广东省纺织品公司认为应在

赵玉林离职时将所有绩效考核账目计算清楚,那除将该笔潜亏计入2017年度考核利润外,更应当将2018年赵玉林离职时事业二部的收入计入2017年度考核利润并给赵玉林计发奖金。但显然广东省纺织品公司并没有如此计算,足以说明其逻辑存在重大错误。一审在赵玉林多次提醒法庭注意FC公司的挂账日期为2018年1月29日并不归属于2017年度业绩考核范围的情形下,在广东省纺织品公司未进行任何推倒性举证的情况下,未明确以何依据将挂账日期为2018年1月29日的FC公司业务潜亏直接认定为2017年的已界定业务潜亏范围内,严重损害赵玉林的诉讼权益。三、广东省纺织品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制定的《2017年度年薪清算表》为对上一年度(2017年度)的经营单位的薪酬总额和年薪的清算,其已确认应支付给赵玉林2017年年薪60.98万元。在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赵玉林当庭出示与广东省纺织品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的往来邮件,上述往来邮件当中亦多次附有该清算表,广东省纺织品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甚至是其法定代表人,在一审庭审前从未对由其制作的该表格的真实性提出过任何异议,即可证明该清算表确为广东省纺织品公司作出,清算表中的数据真实可信。根据广东省纺织品公司的陈述,其真实目的为赵玉林在离职时需对其认定的一切任内历史潜亏承担责任,但赵玉林无法享受离职时任内的一切历史利润的相应奖励。显然,广东省纺织品公司的上述做法完全不具有公平可言。广东省纺织品公司是因为赵玉林离职,故将事业二部所有的历史潜亏、新发生的潜亏全部计入赵玉林的年薪考核当中,如此一来,事业二部2018年度的考核利润将得到将近100万元的增长,事业二部新的负责人将坐享其成得到该笔考核利润对应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广东省纺织品公司主张扣减赵玉林工资的,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存在应当扣减赵玉林工资的事实依据、规章依据以及法律依据。本案根据广东省纺织品公司一审中已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扣减赵玉林奖金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及事实依据。四、广东省纺织品公司自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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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终均未就其主张的摩拉公司及FC公司的潜亏总额99.81万元的计算由来进行举证,而

一审在未要求广东省纺织品公司对其主张的该金额进行举证说明的情况下,作出支持广东省纺织品公司将真实性无法确认的数据纳入赵玉林任内潜亏额进行业绩考核的判决,严重损害赵玉林的合法权益。赵玉林亦从未对其提供的《应收账款表》中统计认定的数据进行签名确认。根据赵玉林提供的与广东省纺织品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的往来邮件可知,赵玉林在与广东省纺织品公司进行沟通交涉的过程中对《应收账款表》的存在毫不知情,广东省纺织品公司直至赵玉林提起仲裁申请时,才出示该份证据,但却从未提供过任何财务证明文件对潜亏额的计算由来予以说明。据赵玉林所知,摩拉公司与FC公司至今仍与广东省纺织品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摩拉公司或FC公司可能早已对上述逾期应付账款进行偿付,即使广东省纺织品公司主张的上述金额为真实存在的教据,广东省纺织品公司在未对摩拉公司及FC公司的债务清偿情况进行更新、反馈的情形下,片面的要求赵玉林对潜亏发生时的金额承担相关责任,将不可避免地发生赵玉林对已经不存在的潜亏承担莫须有的责任之情形,严重违背公平原则,也严重损害了赵玉林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于广东省纺织品公司主张的发生在赵玉林任内的摩拉公司及FC公司的两笔潜亏额的计算由来,广东省纺织品公司应当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文件、生效法律判决、执行文书、保险公司的拒赔证明等予以证实,否则,应当认定上述两笔潜亏额因缺乏真实性而实际不存在,不应当将上述两笔潜亏径直作出“属于已界定的潜亏\"如此于理于法均完全无法让人信服的认定。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恳请二审依法改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广东省纺织品公司辩称,一、赵玉林与广东省纺织品公司签订的《经营目标责任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结合本案赵玉林也是根据《经营目标责任书》中约定的考核利润以及计算标准等内容作为其追讨本案诉请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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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因此,现赵玉林在二审阶段又突然主张该责任书的效力及适用等存在问题,企图推

翻其本人签订的《经营目标责任书》,该行为明显违反《民法通则》第四条“诚实信用\"之帝王条款,不应得到支持。二、赵玉林追讨2017年度绩效奖金差额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事实上,广东省纺织品公司已经足额支付赵玉林的绩效奖金,不存在拖欠差额的问题。请求二审维持原判,维护用人单位利益。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期间,广东省纺织品公司为证明赵玉林所在部门发生两笔潜亏,提供劳动仲裁的庭审笔录,该庭审笔录记载赵玉林在劳动仲裁庭审时陈述“本人确认所在部门发生两笔业务(第一笔2015年至2016年发生的22.67万元+第二笔2017年至2018年发生的771323.17元)的潜亏\"。赵玉林质证称,仲裁庭审笔录是赵玉林签名,真实性由法庭审查,赵玉林确认有潜亏,但欠款的金额需要广东省纺织品公司举证证明。

另查明,赵玉林在劳动仲裁庭审时陈述,“确认被申请人所述的本人岗位责任及义务,本人作为部门负责人,对历史潜亏有清理、盘活、追收的责任和义务,本人作为事业二部经营者,如部门实际在发生潜亏,潜亏对应的奖金会予以扣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广东省纺织品公司应否向赵玉林支付2017年度绩效奖金余额76500元。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案涉的《经营目标责任书》中有“(五)逾期应收、预付、存货等潜亏资产的考核核减原则。经营单位有保障资产良性运营的责任和义务,对逾期应收、预付、存货等影响正常经营和盈利能力的资产,按股份公司《潜亏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并核减本年度考核利润。\"的经营原则的约定,也有“经营者年薪计提与扣减\"一节的内容,对经营者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等作出了约定。该经营责任书由广东省纺织品公司与广东省纺织品公司事业二部在2017年8月9日共同盖章签订,赵玉林作为事业二部的经营者也在该责任书上签名。现无证据证明在签订该责任书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责任书的内容也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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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责任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

经营责任书对事业二部的经营目标、责任和适用《考核办法》的情形作出了约定,同时对事业二部的经营者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等也作出了约定,赵玉林作为广东省纺织品公司事业二部的经营者在《经营目标责任书》上签名确认。故该《经营目标责任书》及《考核办法》对赵玉林本人也具有约束力。赵玉林就《经营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效力及适用的问题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第二,根据赵玉林在劳动仲裁庭审的陈述,赵玉林确认其所在部门发生两笔业务潜亏,合计总额为99.81万元,赵玉林二审对该两笔业务潜亏的计算等提出异议,但未能合理解释其在劳动仲裁的自认及提供相应的证据反驳广东省纺织品公司的主张,故本院对赵玉林就99.81万元潜亏的真实性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确认赵玉林所在部门合共有99.81万元的业务潜亏。第三,双方签订的《经营目标责任书》约定,对历史潜亏、历史库存、逾期应收账款、已计提减值的应收账款以及历史遗留的业务问题,现任经营者负有理清、盘活、追收的责任和义务,有关业务应逐一造册登记、制订措施、落实责任,股份公司将根据追收以及清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经营单位有保障资产良性运营的责任和义务,对逾期应收、预付、存货等影响正常经营和盈利能力的资产,按股份公司《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核减本年度考核利润。《考核办法》规定,对已界定的潜亏,年终考核时将调减考核利润,股份公司有权依据调整后的考核利润考核经营单位经营业绩。赵玉林在劳动仲裁庭审时也确认作为部门经营者对历史潜亏有清理、盘活、追收的责任和义务,如部门实际在发生潜亏,潜亏对应的奖金会予以扣除。而在本案中,赵玉林原为广东省纺织品公司事业二部的副总经理,于2016年12月12日开始主持事业二部全面工作,为事业二部的经营者,于2018年4月30日因个人原因离职。广东省纺织品公司在赵玉林离职后经过对赵玉林的任期审计,发现事业二部有两项业务应收未收款项共计99.81万元,存在潜亏风险,根据上述的规定,并结合赵玉林已经离职的事实,认定上述业务不应纳入赵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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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2017年度的考核利润范围,应在原拟定的赵玉林2017年度的考核利润中予以扣减

99.81万元,并据此计算扣减赵玉林76500元的绩效奖金并无不当。赵玉林主张不应扣减该765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赵玉林提出的广东省纺织品公司应支付2017年度绩效奖金余额76500元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故其起诉所请求的利息和赔偿金76500元因缺乏事实依据而不能成立,本院一并予以驳回。至于赵玉林提及的2018年其离职时事业二部的收入也应计入其2017年考核利润并给赵玉林计发奖金的问题,因赵玉林在劳动仲裁时并无提出此请求,而劳动争议依法是实行仲裁前置,故本院对此不予调处,赵玉林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赵玉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赵玉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梁小琳 审判员 何慧斯 审判员 何润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员 张 曦

罗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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