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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律师权利保障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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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2009.6( ) {I}I占缸金 英国律师权利保障制度初探 曲 涛 摘要英国以正当程序理念为先导,奠定了律师职业的法律地位,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律师权利保障体系,主要体现在 执业行为豁免权、执业活动垄断权、通信交流特免权、控方证据披露权等权利保障方面;该理念已经成为当代法治国家和地 区保障律师权利的重要指导思想。 关键词英国律师权利中图分类号:D956.1 保障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t009.0592(2009)06—042.02 英国的法律辩护约萌芽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阿尔弗 师受到拘留,他可以向拘留他的提出请求,要求行使他本应享受 雷德大王统治时期,当时被人们称作forespcca,意为中间人。到公元 的免受民事拘留的权利。并且,他也可以请求发出拘留令状的部门或 lO世纪时,改称为narrator,具有辩护人的意思。在一定意义上,英国 者作出释放他的决定。0 早期普通法的“造法”(making law)任务是由法官和律师共同完成的, 从而奠定了现代英美法系国家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刑法等领域法 二、执业活动垄断权 英国律师业务垄断权主要体现在两个不同层面,即不同性质的律 一律规则的基石。0英国律师界是“中世纪后期英国社会的重要因素,一 师之间以及代理律师与非律师身份的代理人之间。 方面是由于它对发展英国的特殊制度及传统的知识上的贡献,另一方 方面,英国律师制度实行二元制,将执业律师分为专门律师 面是由于它为有天赋的人脱颖而出和获得成功提供了机会。旧英国以 (Barrister,或译为“出庭律师”)和初级律师(Solicitor,或译为“诉状律 正当程序理念为先导,奠定了律师职业的法律地位。正当程序的 概念最早可上溯至中世纪神圣罗马帝国康得拉二世的一个封建法令, 即:“不依帝国法律以及同等地位族的审判,不得剥夺任何人的封 邑 。0正当程序理念的核心无疑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以有效防范国 师”),0而专门律师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皇家律师(Queen s Counsel or king’s Counsel,或译为“王室法律顾问”)和普通的专门律师。各类律 师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特许权利,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分剐行使相应 的业务垄断权。一般来说,专门律师在英国社会具有十分优越的地 家强制力量逾越法律和正义的藩篱,避免其异化为祸害的罪魁。 位,享有着根据长期以来的判例和惯例所形成的的特权。现在, 英国学者沃克指出:“正当法律程序是对权力的根本制约,是对权利最 专门律师在贵族院(HouseofLords)、枢密院司法委员会(JudicialCon- 低限度的保障。’’固显然,正当程序理念的现实化过程中,通晓法律且具 unittes of the vy Council)、上诉(Court of Appea1)、高等 gh Court)及皇家(Crown Court)等上级中垄断了辩护权。 有非官方身份的律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一方面,他们通过向委托人 (Hi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履行律师 “如果没有诉状律师的参与,大律师通常不得会见当事人,或向当事人 职责,监督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有权提出法律意见和申诉。 提供咨询,也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出庭。对于这一原则的例外 并且,律师对于社会事务的积极参与,还有助于防止国家机关专横、任 受到严格的。因为一位大律师去处理通常应由诉状律师处理的 性地行事,确保其只能“按照公认的保护个利的保护条款,根据法 法律事务,诸如撰写例行财产转让文书等,是不符合职业成规的。蛐 律的允许和授权行使其权利 。可以说,律师属于践行正当程序理念 的核心因素之一,是正当程序理念的承载者和守夜人。英国律师权利 另一方面,在英国,下列法律事务必须由当事人雇用律师办理:1. 以英王名义进行的诉讼。私人诉讼当事人不能以英王名义进行诉讼, 保障制度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以下仅从执业行为豁免权、执 自诉人不能对公诉罪提起诉讼,也不能出庭参加有关的诉讼程序。如 业活动垄断权、通信交流特免权、控方证据披露权等权利予以具体阐 果将以检察总长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与一件由自诉人提起的诉讼 合并审理,后者就不能作为原告人亲自出庭进行诉讼。2.申请签 述。 一、执业行为豁免权 发特权令状(Prerogative order,Prerogative writ,为行使皇家特权 英国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发 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在特殊情况下发出的令状,如人身保护令、诉 表的任何言论不受法律追究,即使他的言论带有明显的恶意,并且与 讼中止、调卷和禁止令等)。3.由法人团体及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诉 他承办的案件没有关系,也同样受到这种特权的保护。正如英国上诉 讼。在高等,法人团体、以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和近 常任法官德夫林爵士在林肯诉丹尼斯(Lincoln v.Daniels,1962 亲属都不能亲自到庭起诉或应诉,所以都必须聘请律师。不过,在郡 年)一案中所指出的,凡与法庭诉讼程序有关的言论和通信,均享有不 ,法人团体不雇用律师也享有与其他诉讼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权 受法律追究的绝对的特权(absoluteprivilege)。这种特权既适用于诽 利。。 谤案件的诉讼,也适用于其他各种案件的诉讼;既适用于各种性质和 形式的法庭所进行的诉讼程序,也使用于任何诉讼程序;既适用于律 三、通信交流特免权 根据英国法律,律师有权对与当事人之间的秘密交谈和通信内容 包括有关诉讼问题以及非诉讼的法律事务)拒绝作证。律师在正当 师的口头发言0,也适用于律师制作的起诉和答辩文书,以及他为了进 ( 行诉讼出具的其他书面材料。即使这些书面材料与案件没有直接的 的业务活动中,以律师身份直接或间接地与当事人进行的通信联系,联系,或者缺乏享受这种保护的直接根据,仍然适用这种特权。 包括口头交谈或书面通信,无论是否与当时正在办理或准备办理的案 在执业过程中,英国律师还可以主张免受拘留的特权,但仅限于 件存在直接的联系,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利益需要享受法律的特殊保 民事诉讼中的拘留。律师在郡出庭诉讼、在法官或主事官的 护。并且,当事人的律师与他所在律师事务所的通信,以及他在准备 也可以享受 办公室商议案件,以及参加治安法官主持的审判前调查程序时,都可 诉讼时与本事务所的其他律师讨论法律问题的有关通信,以享有免受民事拘留的特权。律师可以以正在从事法律业务为由,请 这种特殊保护。赋予律师——当事人通信交流特免权的目的就是为 求不要发出对他进行民事拘留的令状。如果享有该项特权的律 了确保当事人安全有效地取得律师的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服务。当 基金项目:2009年度海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课题(Hj2009—8Z). 作者简介:曲涛,海南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 42 LegalSystemAndSodotV {I;I占缸金 2009.6( ) 书,应当审查本方是否存在符合披露标准的材料,并且根据继续披露 义务作出进一步的披露,以此代替原规定的第二次披露。。根据(2003 事人可以请求发布禁令,禁止律师和与他有关的人泄露律师与当 事人之间的通信秘密,对这种请求有时还可以进行秘密审理。。 根据(1984年与刑事证据法》第l0条的规定,律师与委托人 刑事审判法》第37条的规定,起诉人的持续披露义务一直要持续到被 的有关交流属于受法律特权保护的事项。不得针对该事项实施搜 告人被宣告无罪或有罪之前,或者起诉人决定不对相关案件继续继续 查、扣押权。具体包括:1.在职业法律顾问与他的委托人或代表其委 追诉之前。按照《披露: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与侦查法>第二部分制 托人的任何人之间进行的有关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建议的交流内容:2. 定的诉讼程序准则》的规定,披露必须以提供复印件或者允许其 在职业法律顾问与他的委托人或代表其委托人的任何人之间,或者在 查阅的方式向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披露材料。如果允许被告方阅览 职业法律顾问或其委托人或其委托人的代表人与任何人之间,就有关 的材料是以非书面方式记载的,由披露自行决定向被告方提供该 诉讼问题或者在诉讼进行之际为诉讼目的而进行的交流内容;3.在上 材料的原始形式还是誊写本,但是必须保证该誊写本是被誊写材料的 述交流中包含或者提及的事项,而且涉及提供法律建议;涉及诉讼问 题或者在法律诉讼进行之际为这一诉讼目的而产生。而且这些事项 在被有权占有人占有。不过,如果为了继续完成犯罪的目的而持有的 事项不属于受法律特权保护的事项。 四、控方证据披露权 注释: 真实记录。 ①李学军.美国刑事诉讼规则.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②【英】波雷斯特.傅再明译.欧美早期的律师界.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1997.6. ③李昌道.美国史稿.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210. ④【英】戴维・M・沃克.邓正来译.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201. ⑤不列颠百科全书(第五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杜.1999.430. 英国法官丹宁勋爵曾指出:“假如申诉的权利需成为一种有价值 的权利,那么它必须让被告有权利知道控告他的案件。他须知道给出 @英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行为准则规定:“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必须真实和准确。 在通常情况下,律师对他在法庭辩论中的言论享有豁免权. ⑦⑩@【英】格拉汗・J・格拉汗一格林,费雷德里克・T・赫恩.障庚生,马明,棱建波 等译.英国律师制度和律师法.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1992.6-7,5l・52,2-3. 了什么证据,有关他的证词是什么,因此必须给他一个公正的纠正和 辩驳的好机会。 所谓指控材料,是指公诉人所掌握的与指控被告人 的案件有关的材料;或者为执行刑事侦查,公诉人曾经审查过的与指 控被告人的案件有关的材料。英国{1996年刑事诉讼与侦查法》、{2003 年刑事审判法》对于被迫诉者及其辩护律师要求控方披露指控证据材 料的权利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⑧有不少学者将英国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事实上专 门律师还有制作种种。证书”和陈述法律上意见的权限.有不少Banisters专门针对初级律 师提出的法律问羼,陈述鉴定意见、制作鉴定书,并以此为其专业.特别是以衡平法的案件、 税务案件及商业交易案件为专业的专门律师,有很多人根本不到法庭出庭.而Solicitor在 郡(CountyCoum)、治安(Magish丑tcCourts)等享有辩论权. ⑨【英】戴维・M・沃克.李双元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05. @【英】丹宁.杨百揆,刘庸安,丁健译.法律的训诫.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9. @英国2003年刑事审判法第331条之附件36“细徽而间接的进一步修改 第25条和 第26条规定:1996年刑事诉讼与侦查法原第7条(控方第二次开示)和原第9条(控方的继 续开示义务)停止生效. @中国丈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英国刑事诉讼法(选编).北京:中国大学出版 杜.2001.693. 需要指出的是,英国《2003年刑事审判法》对于(1996年刑事诉讼 与侦查法》所规定的控方披露制度作出修订,确立了单一客观的披露 标准,即控方应当披露先前并未披露而且被合理地认为可能会削弱控 方案件或者有助于辩护案件的材料,从而取代了先前在初次披露和第 二次披露阶段所适用的两个不同标准。同时,控方一旦收到辩方陈述 (上接第4l页)或常设仲裁的制度化,作为一种处理商事及投资争议 际电话电报公司在智利阿连德中施加了影响,。还有最近发 的法律手段,是使双方得到公平而满意的解决的 生的韩宝事件在韩国掀起的政治经济危机等。这些都表明了公 ( ̄)WTO争端解决机制 司对国家对内外最高绝对权力的制约性影响。 乌拉圭回合谈判以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也进入了WTO的 虽然公司对国家主权具有侵蚀作用,也不能片面地夸大其作 关注范围。实践中关于投资的争端也会在WTO体系的争端解决机 用。要知道.在当今国际关系理论和实践中,虽然非国家行为体或者 制中解决。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保证着法体系的正常运转,是保障 泛国家行为体异军突起,但是国家仍然是国际关系行为主体,公 多边贸易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的核心因素。 司还远远没有得到与之相提并论的资格。国家主权原则的核心特征, WTO争端解决规则具体包括‘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即对内的最高性和对内的自主性并未改变。 (DSU)及其附件、《关于实旌与审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的 六、结语 决定》、《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某些争端解决程序的决定》、Ot于按照 随着世界经济联系的不断加强,各国在经济上相互依存,相互影 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或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 响,国际投资是世界各国经济联系的重要途径,是国际经济发展的重 五部分处理争端的宣言》,以及WTO各项规定及其配套或附属协定 要方式。对国际法体系来说,国际投资有其巨大的积极影响,也有一 中的有关争端解决的条款 0 定的消极影响,但只要通过正确的法律法规对其加以引导,则国际投 五、公司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资必将对整个国际社会产生越来越有利的影响。 公司在各个领域里向国家主权的经济主权发出了严峻的挑 战。一方面,由于拥有巨大的生产规模和庞大的管理组织, 公司已成为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主要组织者和承担者,公司在 很多行业都占据了垄断地位。另一方面,各个主权国家,特别是发展 中国家,不但需要公司的技术,还需要公司的资金。由于跨 注释: ①⑤吕岩峰.国际投资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2页。第147页. ②钟阳胜.跨世纪国际投资与外资新变化.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oo3(1). @自决权,也称民族自决权,是集体的重要表现方式,在美嗣、苏联等国家的倡导之 下,成为一个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术语。有发展中国家载20世纪中期以后广泛实践并获得 国际社会认同.. 国公司对技术转移严格而有效的控制,往往使得技术落后的发展中东 道国处于被动的依赖地位,形成经济依附性发展,削弱了国家的经济 主权。 为了编织一个全球战略网,进一步获得和保障既得利益,公 司的发展壮大会使得自身的权力越过经济领域,把触角延伸到政治领 域,尽量影响的相关。“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为了尽量利 用接受国给予的经济上和技术上的优待,结果却发展到想方设法来控 制其资源、需求和有关知识的地步,这就损害了接受国的主权。 公司还企图以它们的私营企业的权限来取代各国的国家权力对于建 设未来社会经济体系而进行的民主管理。’’@比如1953年英国石油公 司在帮助推翻伊朗摩萨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54年美国联合 水果公司在推翻危地马拉阿目兹中担当了重要角色,1973年国 ④韦经建,何志鹏.论国际经济法的公平原剜.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3). @周浩荣.WTO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财经界.2008(2). ⑦姚梅镇.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00页. @汤树梅.国蕲投资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0页 ⑨舒绍福.公司与国家主权.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2(6). ⑩迟德强.浅析公司对国家政治主权的影响.江汉论坛.2OO7(8). 参考文献 【】】都亳.论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当代法学.2001(6). 【2】余劲松.中国涉外经济法律问题新探.武汉:武汉大学出版杜.2004年版 [3】李玉.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边疆经济与文化.2007(11) 【4】馀箐.加入WTO与我国外资法的完善.法学.2001(1). 【5】刘笋.论WTO协定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民商研究.2000(1). 【6】余劲松。吴志擎.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J苗圃.略司对国家主权的影响.法制与社会.2O08(8).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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