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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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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

救缓促进中心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粤国税办转﹝2005﹞171号【发文日期】2005-11-25【实施时间】2005-11-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53)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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