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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刑法学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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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刑法学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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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综合知识在政法干警的考试中也是占有一定比重的,所以考生们可不能将它忽略,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带来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知识中的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希望帮助大家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高分。

一、概念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三、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认定此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又收受贿赂,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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