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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益政发[1995]18号

来源:尚车旅游网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1996.08.23 1995.01.01 益政发[1995]18号 房地产市场监管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益政发[1995]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益单位:

《益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湘房改字(1995)第4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由于前段抗洪救灾的原因,推迟了本方案的出台时间,市人民政府决定,将1994年售房价格年度的期限由1995年6月30日延至l995年12月31日。

1996年8月23日

益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积极推进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力争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住房制度,使全市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湖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1994]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1、全市所属各区.县(市)的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

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从l995年1月1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1995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各定为5%。有特殊困难的单位,经区、县(市)人民政府房改办批准,可暂缓交纳住房公积金或适当降低公积金的缴交率。以后由区、县(市)人民政府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增长按有关程序报省批准,逐步调整提高缴交率。

3、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职工长期性住房储蓄,归职工个人所有,定向于职工家庭购买、建造和大修自住住房、职工调离出省、出国定居或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职工在职逝世,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4、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发[1994]43号文件规定的开支渠道拨付、列支。对未经批准不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的单位,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建房手续,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不得为其发放购房、建房贷款,房改部门不得审批其集资建房,税务等部门对其集资建房不得给予税费减免,其职工无权购买安居住宅。对不按期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加罚滞纳金。

5、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政策及本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各区、县(市)房改办下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使用计划,承担当地政府委托的其他房改资金等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委托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受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应根据同级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协议,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住房公积金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二、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1、逐步提高房租支出占职工家庭收入的比重。1995年,房租支出达到占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5%以上,全市旧住房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提到平均l元,不发补贴。已经超过这个标准的可以继续执行。提租时间,从1995年7月1日起实行。今后,按每年增加两个百分点提高住房租金。到2000年,全市住房租金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有条件的区,县(市)或单位,可以加大提租力度,较快实现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的过渡。

2、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对新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新房新租。凡1992年元月1日以后建成交付使用的新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为1.5元以上。

3、继续实行超标准住房加和办法。超过控制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成本租金计算,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租金计算。职工租房按使用面积控制标准,一般职工为46平方米;科级干部为53平方米:

县处级干部为6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为77平方米。

装修超标准但已在“清房”工作中作出结论,即其装修超标准部分全额由个人负担的,不再加收租金;未作结论的或个人未金额负担的,其装修超标准部分由个人全额负担,不得以加收租金方式进行处理。 设备超标准的,其超过部分由个人全额负担。

4、利用架空层作附属用房的,层高在2.2米以下的按使用面积的50%计算;超过2.2米的,原则上按实计算。附属用房面积不计入控制面积。

5、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优抚对象等,在一定时期内仍实行减免政策。

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职工,新增房租全额免缴,本人去世后,其配偶可继续享受;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职工:新增房租减免5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职工,新增房租减免30%;退休职工新增房租支出过多,超过家庭收入12%,造成生活困难的,其超过部分,经区、县(市)房改办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免。以上减免仅限于离退休职工在规定住房标准内的新增房租。

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单独居住者,新增房租全额免缴,与亲属同住者,按当地职均住房面积增支部分减免。

6、每户只能租住一套公房,多套租住的(含已购公房又另行租住的)必须在限期内退出多租的公房,否则按违反房改纪律论处。

利用公有住房(含附属房)转租牟利充当二房东的租户,产权单位应坚决收回其转租的公有住房,并按有关规定追缴全部非法所得。

7、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单位应按月向职工收缴并存入本单位在政府指定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立的住房基金专户,定向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三、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1、城镇公有住房,除下列不宜出售者外,均可向本单位职工出售。

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包括:危房,已列入近期规划拆迁改造的住房;适宜改造为营业用的临街住房:平房,庭院式,二层以下(含二层)的楼房;产权尚存争议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或定为景点的住房;区、县(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其他住房。

2、出售公有住房实行产权单位和个人自愿的原则。允许不愿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采取其他的房改措施,也允许不愿购买公房的职工采取本方案中其他方式参加房改。

3、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标准价或成本价.实行标准价售房的地方,应允许单位选择按成本价售房;实行标准价售房的单位,应允许职工选择按成本价购房。

高收入界定标准,原则上按人均年收入高于当地人均年收入的3倍确定,具体由各区、县(市)依实测算,送市房改办初审后再报省房改办审定。 售房价格计算单位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4、售房价格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第二年6月30日,各区,县(市)应于每年6月底之前公布下一年度经省批准的售房标准价和成本价。各年度售房标准价和成本价应按国发(1994)43号和湘政发[1994]34号文件规定进行测算和上报审定。

5、公有住房的出售,必须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预购在建公有住房的,其价格只能按建成交付使用时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或成本价进行结算。

6、职工按标准价和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按国发[1994]43号和湘政发[1994]34号文件规定给予职工现住房折扣和工龄折扣。

7、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同时应受下列控制面积的制约:一般职工为65平方米;科级干部为7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为85平方米;地厅级干部为110平方米。 以上是购房面积的控制标准,不得作为分房或建房时的必达标准。

超过以上控制面积的,15平方米以内部分按成本价全价计价,15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市场价全价计价。 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的最高装修标准和设备标准按湘纪发[1994]11号文件规定执行。属于超过标准的部分,应按实计算,由个人另行负担。

8、职工购房按国发[1994]43号文件规定的付款方式办理。鼓励职工购房一次性付清房款。1994年售房价格年度(1995年6月30日前)内购房的其一次性付款折扣率按20%执行。 9、产权或产权比例的确定

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住房,其产权或产权比例按国发[1994]43号文件予以明确或计算。 因超面积而发生的以多种价格购买一套住房时的产权比例应按湘房改办字[1994]第10号文件予以确定。 10、按成本价或标准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和购房职工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享受湘政发[1994]34号文件给予的全部税费减免优惠。 11、公有住房出售后的服务措施: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分户门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费用由售房单位负责,售房单位提取售房款的15%作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其利息用于支付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由购房职工按建筑面积分摊负担。

单位可以组建物业管理机构,或委托其他物业公司对售出的住房进行社会化维修、服务、方便住户。 各区、县(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的具体办法。对于批准组建的物业管理机构应给予政策上的支持。

四、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1、各级人民政府要十分重张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逐步建立起以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当前,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重点就是抓好安居住宅的建设、分配,认真做好“安居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快危房户、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的解危解困步伐。市、县两级均应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各级政府每年必须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从事经济适用房的开发。

2、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计划、规划、税费等方面按湘政发[1994]18号文件给予优惠。经济适用住房要合理设计,实行一般标准装修,降低住房造价。多渠道筹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各级住房基金融通应优先保证用于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住房部门在信贷等方面应予以支持。 3、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的建房总量中,要拿出20%以上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由同级政府用于安排住房解危解困。在建房、售房等方面,对离退休职工、教师和住房困难户应予以优先安排。

4、继续鼓励集资合作建房,发展住房合作社。凡城镇职工、且夫妻双方均有同一城镇常住户口的无房户、拥挤户,愿退出现住公房户,以及在同一城镇有私房、但人平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水平、又无法扩建的户,都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参加职工集资合作建造住宅。已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不能申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职工集资标准一般应按占住房成本价30%以上比例确定,具体集资标准,由各区、县(市)和单位根据房屋结构等具体情况确定。鼓励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全额集资,按成本价金额集资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按标准价全额集资的住房个人拥有部分产权。未按成本价或标准价全额集资,其产权属国家或单位所有,集资职工可获得住宅使用权。其使用年限、租金标准和职工个人集资款的处理由组织单位和集资职工按租金改革办法具体协商议定。产权属国家或单位所有的集资房可向集资职工出售,按向职工出售房有住房政策办理,原集资款可转作购房款,多退少补。

职工集资建造住宅,原则下不得超过规定建筑面积和装修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超过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其超过部分相应按市场价交纳集资款。集资建房的超标准装修全额由集资职工负担,且应一次付清。 集资建房必须经区、县(市)房改办审批。集资建房款必须存入政府房改办指定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集资建房职工个人出资部分的税费减免,按省政府湘政发[1994]18号文件有关安居住宅的扶持政策办理。单位出资部分的税费减免,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五、搞好原售房政策与现售房政策的衔接

(一)1994午1月1日前出售的公有住房,其方案已经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且严格按方案具体实行的,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重新确定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其余的均须按售房当年“标准价”

占1994年度成本价的比重重新确定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

(二)1994年1月1日后出售的公有住房和预购1994午1月1日后新建的公有住房(含在建住房)一律按本方案出售公有住房的规定进行规范。

(三)鼓励购房职工按国发[1994]43号,湘政发[1994]34号及本方案的售房政策补交售房款,从而提高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已购房的领导成员要带头补交购房款,以推动售房政策的衔接工作。 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积极推进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作为90年代经济发展战略的重点之一来抓,切实加强对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房改机构是行使行政职能的办事机构,要赋予其相应的协调决策权力。各区、县(市)必须建立健全房改工作常设机构,保证房改机构的资金来源,以稳定房改干部队伍,确保住房制度改革积极稳步推进。

(二)各县(市)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43号和省政府湘政发[1994]34号文件以及本方案规定的统一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抓紧制订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有对前段售房的政策与新政策的衔接意见。各县(市)的实施方案和以后的年度实施方案应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执行。所有单位(除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县(市)政府经省批准的房改方案及相应的部署。城区范围内,由市房改办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部署,统一标准,统一发证。具体运作为市房改办直接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市属企业,及城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属单位,两区房改办负责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

(三)加强住房资金特别是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对已筹集的住房资金应严格使用方向与程序,严禁挪作他用:对按本方案归集的各种住房资金特别是住房公积金应制定专门办法或细则严格管理,保证其滚动增值,真正用于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各专业银行应严格区别住房资金与一般存款,尽职尽责按房改部门的要求作好资金归集和投放工作;如违反委托条款.各级房改领导小组有权调整其资金归集范围。

(四)各区、县(市)应结合房改,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出发,相应调整城镇建设规划和住宅建设布局规划,逐步实行住宅区与工作区分离。从现在开始,原则上应停止再在工作区内建住宅的做法,以利于住房新制度的顺利推行。

(五)加快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步伐。企业房改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结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把对职工住房的管理从以往与生产性房产的混合管理中逐步分离出来.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率先实行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六)住房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市房改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金市住

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各部门都应在同级政府房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各部门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文件应与同级政府房改办协商后下发。办理售房有关手续时,市房改办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等有关单位派人集中办公,方便群众。

(七)各区、县(市)要认真做好住房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引导,帮助广大干部群众理解、支持、参与住房制度改革,要加强对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检查督促,严肃房改纪律。对不执行市政府统一政策,低价售房,变相增加优惠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其他

(一)本方案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与规定,凡与国发[1994]43号、湘政发[1994]34号文件和本方案不一致的,一律执行国发[1994]43号、湘政发[1994]34号文件和本方案。 附件一:益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附件二:益阳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 附件三:益阳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办法 附件四:益阳市住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五:益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施办法 附件六:益阳市职工集资建房管理办法

附件七:益阳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一

益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住房投资体制,建立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筹资建设住宅的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和《益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住房储金。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在职工工作期间,由职工个人按月交存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亦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总额同等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 市和各区、县(市)房改办下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全民和集体所有制

事业、企业单位(含中央、省驻市单位)的在职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及其它就业者、“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均应缴纳公积金,建立公积金制度。

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独立发薪的单位。

第五条 离退休职工(本年度内为1995年1月1日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制度。 第三章 公积金的缴存

第六条 公积金缴交额等于职工工资乘以公积金缴交率,实际操作时按四舍五入进元的办法处理。 第七条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1995年各定为5%。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收入的增长按房改年度逐年对缴存比例进行调整,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后,每年公布一次。

第八条 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职工个人缴存部分,按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单位提供的部分,按个人缴交数的同等数额缴存。职工个人工资额和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确定。 第九条 职工个人交纳的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统一从职工工资中代扣,连同单位资助的部分,于每月单位发放工资后五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通过转账、托收、交现等方式,存入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记入职工个人名下。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新成立、组建的单位,从发薪之日起,实行公积金缴存。

第十条 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定为严重亏损、无力全额为职工交纳公积金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企业申请,报同级房改办批准,可暂缓缴存公积金或降低公积金缴存率。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齐缓交或补足降低的部分。

职工个人确因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单位同意可暂缓交纳公积金。职工个人暂缓交纳公积金期间.单位暂停为其提供公积金。

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公积金存款接规定的存款利率标准计息。 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单位交纳公积金的资金来源:

1、企业从提取的住房折旧及其他可划转的资金(包括单位住房周转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2、行政事业单位首先应从原有住房资金中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单位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和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财政负担的经费,按单位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3、自收自支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四章 公积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全市公积金的业务主管单位,属全民事业性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求平衡,自我积累,业务上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以增强公积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l、认真执行人民银行有关公积金的存贷利率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公积金存贷办法和公积金的相关配套政策。

2、核定公积金的缴交基数,督促各单位按月汇缴公积金。 3、编制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并报政府审批后执行。 4、审查公积金使用人(或单位)的使用申请。

5、负责公积金的保值、增值:确保公积金安全性,保证职工个人公积金本息的偿还。

6、检查、监督受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按委托协议承办的公积金金融业务:检查、监督政策性住房资金贷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

7、进行公积金的核算,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并报政府审核执行。 8、代管政府委托的其他住房资金。

9、建立公积金资料档案库,健全公积金的管理体制,搞好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金融业务的委托与指定:

1、公积金管理中心代表政府委托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代办公积金存贷结算业务。责、权、利,按与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签订的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执行。

2、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各区、县(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业务,按属地原则分工办理。 3、除受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外,其他任何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未经批准,均不得办理公积金金融业务。

第十六条 受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主要职责:

1、按照委托协议,建立单位和个人公积金账号,收取单位和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发放全省统一的《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折》,填写、登记公积金缴存款和利息额。

2、按照政府批准的公积金使用计划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发放、回收个人、单位购房、建房抵押贷款.并负责抵押物保险。

3、办理职工支取、转移公积金手续,按照委托协议支付职工公积金本息,按时打印存折,接受单位或职工个人查询,并于每年7月1日发放对帐单。

4、及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交割公积金缴存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负责反映公积金归集、使用等有关信息,按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会计、统计报表:接受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检查、监督。

5、认真执行银发[1994]313号《关于颁布(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明确一名以上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核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和工资基数。 2、提供公积金汇缴清册和变更清册并填写汇缴书。 3、按月及时缴存公积金。

4、代理职工向房地产信贷部查询公积金结存情况(职工个人也有权持本户公积金存折直接向所承办的房地产信贷部查询)。

5、建立、健全单位公积金管理档案,协助提供职工个人使用公积金时所需有效证明。 6、接受中心和房地产信贷部对单位和职工个人有关公积金情况的咨询调查。 第十八条 公积金管理的财务会计制度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公积金的支付、使用和偿还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公积金只能用于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费用及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不得用于个人住房内部装修、认购住房建设债券、交纳住房租金、租赁保证金及其他不合规定的开支 .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主要用于职工住房建设,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使用计划报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顺序: 1、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贷款; 2、职工自住住房大修理贷款; 3、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贷款;

4、单位购买、建造职工住房抵押贷款; 5、余额可用于购买国债券。

第二十二条 职工按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使用本户成员的公积金.如不足,可使用非本户直系亲属成员的公积金,但必须经本人同意,并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如果仍然不足,可向受托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贷款,报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由职工所在单位担保,并由职工个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职工使用公积金购、建的住房出售后,须将所使用的公积金存入职工原公积金帐户内。 第二十四条 单位按时为职工交纳公积金的,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单位购、建住房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名下公积金余额的80%。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的偿还和转移:

1、职工离退休或出国定居时,由本人提取公积金本息余额。

2、职工调动工作单位,其公积金本息余额划帐转入调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公积金帐户。 3、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公积金本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上述职工个人公积金的偿还和转移,可由职工本人(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明到中心审批,然后持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批件和《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折》到受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 职工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公积金业务的处理规定:

1、停薪留职职工从停薪留职之日起,单位和个人停止缴存公积金,公积金结余本息仍存储在该职工个人公积金户头内,职工复职后继续按规定缴存公积金.

2、自动离职和被单位开除、辞退的职工从自动离职和被单位开除、辞退之日起停止缴交公积金,存储的公积金本息由职工个人提取(需有单位的有关证明),职工重新就业后,应按规定补交和续交公积金。 3、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判刑的职工,从服刑之日起停止缴存公积金,服刑期间其公积金本息仍存储在该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内。刑满后不能复职的,公积金本息由本人(或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刑满后复职的,继续按规定缴存公积金。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不实行公积金制度或降低公积金缴交率的单位,严格按照《益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不按期交纳公积金的单位,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交纳,并对迟交部分按日收缴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公积金.对采取不正当手段支取、使用公积金的个人和单位,除如数追回所支取、使用的公积金外,对当事人和单位法人按动用金额每日处以5‰的罚款;造成公积金重大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单位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

受托银行拒不履行委托协议和政府审批的公积金使用计划办理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按违约处理;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取消其委托业务外,由违约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属各有关部门制定与公积金管理相关的配套政策,应与市房改办、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一致,然后下发执行 .

第三十条 各区、县(市)应结合当地情况,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地公积金实施细则,经市、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二

益阳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搞好城镇公有住房的稳步出售工作,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国发[1994]43号、湘政发[1994]34号文件和《益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期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市城区(资阳区、赫山区)范围内所有单位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公有住房的出售,本市城区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房改办和两区房改办,按照分工组织具体实施,各部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与支持。 第二章 出售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本市城区所有单位的全部住房均在出售之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例外: 1、危房,已列入近期规划拆迁改造的住房; 2、适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临街住房;

3、产权尚存争议或产权不便于实物分割的住房; 4,具有历史纪念意义或定为景点的住房;

5、平房、庭院式住房,二层以下(含二层)的楼房; 6、市、区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其他住房。

第五条 凡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可以户为单位按标准价或成本价向所在单位或现住房产权单位申请购买一套公有住房。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该户属于中低收入家庭;

2、该户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没有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房.但平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 3、该职工已按《益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交存了住房公积金。 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单身职工和配偶在农村的职工暂不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房。 第三章 住房出售价格

第六条 出售公有住房按建筑面积计价。每户建筑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楼梯、走廊等共用部分面积分摊到户。

第七条 向中低收入的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标准价或成本价,向高收入职工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市区人均年收入3倍的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价格计算单位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第二年6月30日。

第八条 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

我市城区1994价格年度(1995年6月30日前,下同)标准价为: 钢混结构新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55元; 砖混结构新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41元。 第九条 成本价由下列7项因素组成: 1、征地拆迁补偿费; 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 3、建安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 6、贷款利息; 7、税金(暂不计入)。

我市城区1994价格年度成本价为: 钢混结构新房:每平方米570元; 砖混结构新房:每平方米438元。 以上两条具体价格详见附表一。

第十条 地段差价根据住房所处地段及市政公用设施利用程度予以确定。各价区划分及售房价格增减率如下:

第一价区:除李家洲、青龙洲、团洲之外的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住房,增减率为0; 第二价区:市区规划区范围外(含李家洲、青龙洲、团洲)的所有住房,增减率为-4%; 第三价区:除前两价区之外所有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等,增减率为-10%。

第十一条 在考虑地段因素后,对属非正常朝向或极特殊不利环境等情况的,经实地评估并报市或区房改办批准后,其标准价或成本价,可予酌情折减。

第十二条 住房竣工交付使用一年内的住房属新房,不实行折旧。一年以上的住房可以折旧,折旧方法如下:

1、以标准价出售旧住房,按同类新房标准价进行成新折扣计算,年折旧率为1.5%; 2、以成本价出售旧住房,按同类新房成本价进行成新折扣计算,年折旧率为2%。

3、住房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折旧;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了的,要经评估确定成新程度。 第十三条 同幢楼房依某套住房所处层次实行价格增减。具体增减率(%)见附表三。 第十四条 职工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时,受下列建筑面积的控制; 一般职工 65平方米

科级干部 75平方米 县处级干部 85平方米 地厅级干部 110平方米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中、高级知识分子购房面积控制标准,按湘房改字[1995]04号文件规定确定。 超过上述控制标准的,15平方米以内部分按成本价全价计价,1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全价计价。 第十五条 住房装修和设备超过规定标准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计价,全额由购房人负担,且不列入购房价款。

第十六条 所有出售的住房须经由房改办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且按有关规定收取规费。 第四章 购房价款计算

第十七条 以标准价购房时,价款计算公式为:

购房价款=[标准价×(1+调节因素代数和)-(年工龄折扣额×夫妻工龄和)]×(1-住房使用年限×年折旧率)×建筑面积-所购住房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建筑面积

式中:年工龄折扣额为2.7元,年折旧率为1.5%,现住房折扣率为5%(1994价格年度数据)。 上式是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控制标准时的价款。住房建筑面积大于控制面积时,其超过部分按第十四条超控制面积之规定计算。

第十八条 以成本价购房时,价款计算公式为:

购房价款=[成本阶×(1+调节因素代数和)-(年工龄折扣额×夫妻工龄和)]×(1-住房使用年限×年折旧率)×建筑面积-(成本价-(年工龄折扣额×65))×现住房折扣率×建筑面积 式中:年工龄折扣额为3.3元,年折旧率为2%,现住房折扣率为5%(1994价格年度数据)。 上式是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控制标准时的价款。住房建筑面积大于控制面积时,其超过部分按第十四条超控面积之规定计算。

第十九条 职工购房价款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付清.凡一次性付清价款者,给予一次性付款折扣.1994价格年度一次性付清价款的折扣率为20%。

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购房价款的30%,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分期付款应由购房职工订出具体计划交原产权单位存档,以便收缴余款。首期付款超过30%以上(不舍30%),按每支付10%,给予2%的折扣。尚欠价款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由个人付息。 第五章 产权界定

第二十条 以标准价购房且付清价款后,购房职工对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依法继承,居住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或其职工有优先购买权。售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按单位和个人各占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

配。

职工以标准价购房所拥有的产权比例计算公式依卞列不同情况依次为: 1、购房面积在控制标准以内时:

购房职工的产权比例(%)=标准价÷成本价 2、购房面积超控制标准15平方米以内时:

购房职工的产权比例(%)=[(标准价×控制标准面积)+(成本价×超标准而按成本价计价部分面积)]÷(成本价×购房面积)

3、购房面积超控制标准15平方米以上时:

购房职工的产权比例(%)=[(标准价×控制标准面积)+(成本价×超标准而按成本价计价部分面积)+(市场价×超标准而按市场价计价部分面积)]÷[成本价×(控制标准面积+超标准按成本价计价部分面积)+(市场价×超标准而按市场价计价部分面积) ]

第二十一条 以成本价购房且付清价款后,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居住5年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以市场价购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六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售房基本程序:

1、产权单位制定售房具体方案,持产权证书、竣工平面图、竣工验收书等资料报市或区房改办批准: 2、购房职工提出申请,产权单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3、由市或区房改办委托专门评估机构现场评估,提交评估意见;

4、产权单位根据市或区房改办的批复和评估意见进行售房价款计算,填写有关房改表格; 5、市区房改办审核房改表格和价款计算结果,发放收款通知;

6、产权单位收取售房款,存入市或区房改办委托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住房资金专户; 7、凭市房改办专门通知,办理交易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四条 出售的公有住房按政策规定实行住房保险,依法公证。

第二十五条 购房职工因工作跨区、县(市)调动不再需要所购住房时,按规定退交所购公有住房后,可在迁入地或新单位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一套公有住房。退房价款计算方法如下:

依本实施办法按成本价购买的,按退房时成本价计算;按标准价购买的,按退房时标准价计算,但应扣除原给予的现住房折扣、工龄折扣等优惠。

依原售房政策购买的,按《益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所规范的产权比例与退房时的成本价计算,但应扣除工龄优惠、一次性住房补贴优惠等。

第二十六条 职工购得住房后,其维修装饰不得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和整体形象;未依基建程序不得任意改建、扩建;任何入不得侵占梯间、屋面等共有部位和公用设施。

第二十七条 以后各年度标准价、成本价、午工龄折扣额等有关数掂,由市房改办测算绎市政府审查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于每年6月30日前公布。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公有住房出售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

新住房出售价格表

单位: 元 /m2 结构 类别 房屋 等级

结 构 设 施 情 况 市场价 成本价 标准价 其中 承重部分 楼、地、屋面 设 施 负担价 抵交价 钢混

钢混框架或现浇混凝土承重梁墙 现浇或预制楼地面,钢混屋面

成套住宅 水电齐全 975 (380) 570 (228) 455 (182) 279.5 175.5 砖混 一等

眼墙或部分钢混凝柱、圈梁等

预制楼地面,混凝土平面屋、带平顶坡屋面 同 上 750 (300) 438 (175) 341 (136) 165.5 175.5 二等

眼墙或部分钢混梁、空斗墙或部分混凝梁 同 上

1、同上但系空斗墙

2、非成套住宅

700 (280) 410 (164) 310 (124) 134.5 175.5 砖木 一等

砖墙或木柱、木梁

木楼、地面或混凝土地面、坡屋面 成套住宅 水电齐全 670 (268) 395 (158) 296 (118) 120.5 175.5 二等

砖墙或木柱、木梁 同 上 非成套住宅 600 (240) 355 (142)

270 (108) 94.5 175.5

注:1、括号内数字系相应底层杂屋的基准价格(为相应价格的40%)

2、底层杂层以净高2.2m为准,每高出0.1m加价20%;每低出0.1m,减价10%。 附表二 朝向价格增减表 朝 向 坐北朝南 坐南朝北 坐西朝东 坐东朝西 增减(%) 0 -1 -2 -3

附表三

层次价格增减系数表 共几层 增减率 第几层 三 四 五 六 七

A B A B A B A B A B 一 -2 0 -2 0 -2 0 -2 0 -2 0 二 0 +2 0 +2 0 +3 0

+2 0 +2 三 -2 -2 +4 +4 +4 +4 +4 +4 +4 +4 四 -2 -4 +4 +2 +4 +4 +4 +3 五

-4 -5 +1 0 +2 +1 六 -4 -6 0 -1 七 -6 -8

注:1、A栏指无架空层;B栏指有架空层。

2、特殊情况,经评估可变更层次增减率,但变更后的代数和不得小于变更前的代数和。 附表四

外墙饰面价格增减系数表 外 墙 增 减 % 外 墙 增 减 % 瓷砖、马赛克 +5 干 粘 石 +1 喷 塑 +3 水泥砂泵 0

水 涮 石 +2 清 水 墙 -2

附件三

益阳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逐步改变低租金不能养房的状况,缩小租售比价的差别,根据《益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资阳区、赫山区)及其建制镇的自管和直管公有住房,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有条件的单位,住房租金标准可高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较快实现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的过渡,但提租方寒必须经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市房改办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面积均为使用面积(即内空面积)。 第二章 租金标准

第五条 住房租金按每平方米月平均1.00元的基本标准,根据房屋不同质量、结构分成四类七等基本租金,其标准如下表: 结构 类别 房屋 等级 结 构 设施及其他 月租金 元/㎡ 承重部份 楼、地面、屋面 钢 混

钢筋混凝土框架或现浇

水泥楼地面,平屋面或钢混坡屋面,平瓦屋面

独厨、独厕、水电设施齐全,成套住 宅 1.50 砖 混 一等

砖墙或部份钢混梁柱、圈梁等

水泥楼、地面,平屋面或瓦屋面坡屋面

独厨、独厕、水电设施齐全,成套住宅 1.30 二等

砖墙或部份钢混梁柱、圈梁等

水泥楼、地面或木楼面,平屋面或平瓦屋面、坡屋面

非成套住宅 1.00 砖 木 一等

砖墙或木柱梁架

木楼板或水泥地面、坡瓦顶屋面

庭院式、水电设施

齐备、成套住宅 0.80 二等

砖墙或木柱梁架

木楼板或水泥地面、坡瓦顶屋面

结构正规、独厨或

共厨、室内无上、

下水设备、共用厕

所、非成套住宅 0.60 简 易 结 构 一等

木柱、木梁木架

木楼板、素土地面、坡瓦屋面

不规范建筑,室内

无上、下水设备,

共用厕所、非成套 住宅 0.50 二等

砖、泥砖、板、木板

素土地面、小瓦、毛草、油毡屋面

工棚、土草房、干

打垒等非成套住宅 0.30

第六条 实行新房新租制度,1992年1月1日后建成的成套住房和腾空的成套旧住房,均执行新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月基本租金标准如下表: 结构 类别

主 要 结 构 、 设 施 特 征 月租金 元/㎡ 钢 混

钢筋混凝土框架或现浇

水泥楼、地面或楼、地面、墙有普通涂料一般标准装

修。独厨、独厕、水电设施齐全、成套住宅 1.80 砖 混

砖墙或部份钢混梁柱、圈梁等

水泥楼、地面或楼、地面、墙有普通涂料一般标准装修

弛厨、独厕、水电设施齐全、成套住宅 1.60 砖 木

砖墙或木柱、木梁、木架

水泥地面、楼面、有普通涂料一般标准装修

独厨、独厕、水电设施齐全、成套住宅。 1.50

经产权单位同意并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第五条规定的基本租金标准的同时,也可采取交纳租赁保证金的办法。新建住房和经过大修的腾空旧房面积控制标准内每平方米交纳30元租赁保证金;未经过大修的腾空旧房每平方米交纳2Q元租赁保证金。超面积控制标准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相应标准的2.5倍交纳租赁保证金;超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相应标准的3.5倍交纳租赁保证金。公房退出时,保证金退原承租户,但不计息。

第七条 租房面积控制标准。一般干部职工46平方米;科级干部53平方米;县处级干部6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77平方米.上述标准不是建房、分房、租房的必达标准。

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知识分子租房面积控制标准按湘房改字(1995)第04号文件《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比照相应的行政职务确定。 每户面积控制标准可选择夫妻双方高的一方确定 、

第八条 根据房屋所处的价区、朝向、层次对照相应的基本租金标准按以下增减因素计算租金: 1、价区划分:一价区是本市城区规划区内的公房,基本租金标准不增不减;二价区是本市城区内非规划区和李家洲、青龙洲、团洲等地的公房,按基本租金标准减少4%;三价区是资阳、赫山两区所属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的公房,按基本租金标准减少10%。

2、朝向:属于南北朝向的住房,基本租金标准不增不减;属于东西朝向的住房,基本租金标准减少5%。 3、住房所处的层次根据价区划分和朝向区别后的相应基本租金每平方米按下表所列标准增减,但底层

是夹空层杂屋的,其一层不增不减。 层数 减率 层数 一 层 二 层 三 层 四 层 五 层 六 层

七 层 一层 0 二层 -4 +4 三层 -4 +4 0 四层 -4

+4 +4 -4 五层 -6 0 +6 +6 -6 六层 -6 0 +6 +6 0 -6 七层 -6 0 +6 +6 0 -6 -8

第三章 超标面积加租办法

第九条 租住一套公房的,其超过面积控制标准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相应基本租金的2.5倍计租;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相应基本租金的3.5倍计租。

第十条 在同一城镇有私房又租住公房和租住多套(处)公房的,其面积合并计算,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均按基本租金标准的3.5倍计租。

第十一条 出租私房又租住公房的,应收回公房。不退出公房的,其公房面积全部按相应基本租金标准的6倍计租。

第十二条 利用公有住房(含附属房)转租牟利,充当二房东的租赁户,产权单位应坚决收回其公房,并按有关规定没收全部非法所得。

第十三条 用公款超标装修和超标配置设施的公房,其超标部分必须按造价总额由承租人一次交清,不再另行提租。 第四章 租金计算办法

第十四条 住房面积包括卧室、客厅(堂屋)、壁柜、厨房、厕所(共用厨房、两户共用厕所全价计租按户分摊)、封闭阳台、户内过道等。

第十五条 挑阳台、凹阳台面积按50%计算租金。

第十六条 搁楼、地下室、杂屋等附属房面积按50%计算(高度超过2.2米的则按全价计算),但不进入控制面积。

公用走廊、楼梯、阳台、晒台、三户以上(含三户)的公用厕所不计祖。

第十七条 住房面积以平方米为计算单位,租金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面积和租金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八条 租金计算公式:

月租金=控制标准内面积×相应基本租金×(1-价区增减率-朝向增减率±层次增减率)+超标面积×相应基本租金×相应倍数×(1-价区增减率-朝向增减率±层次增减率)+附属房租金。 运用上列公式运算,超控制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情况时,超标准面积数和相应倍数应分档计算。 第五章 租金减免

第十九条 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干部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优抚对象等,在一定时期内仍实行减免政策。

1、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职工,新增租金部分金额免缴,本人去世后,其配偶可继续享受; 2、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职工,新增租金部分减免50%;

3、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职工,新增租金部分减免30%;

4、退休职工和在职的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人员及烈士家属新增房租支出过多,月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2%以上,造成生活困难的,由本人写出申请,产权单位签署意见并报市房改办批准,其新增租金部分可酌情照顾,但减免幅度不得超过新增房租的30%。

以上减免限于规定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以内的新增房租。

第二十条 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单独居住者,新增租金金额免缴;与亲属同住者,按职均住房面积增支部分减免。 第六章 租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住房租金必须按月收缴。

1、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按月从承租人工资中扣缴;

2、出租给外单位职工的住房,由产权单位与承租人单位签订 委托协议由后者代扣并解入前者帐户: 3、无工作单位的承租户,由承租人按月缴付给产权单位。

第二十二条 公房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产权单位必须将收缴的租赁保证金和按月收缴的租金存入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的住房基金专户,用于住房的维修、管理、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提租和租金交缴不到位的单位,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建房手续,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不得为其发放购建房贷款,房改部门不得审批其集资建房,其职工无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住房租金调整后,不发补贴。原集资建房住户其集资利息低于现租金的,差额部分要按实补交。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实行。 附件四

益阳市住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资金管理,根据《益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资金是指政府和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职工个人专项用于住房生产、经营、消费的资金。

第三条 住房资金筹集要按照政府、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在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转化的基础上,拓宽渠道,扩大融通,逐步建立由城市住房资金、单位住房资金和职工个人住房资金组成的三级住房资金体系。

第四条 住房资金的使用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集中管理,分级所有;专款专用,增值分成:多存多贷,低息有偿;解困优先,适度倾斜;加速周转,滚动增值;确保良性循环,促进住房建设。 第五条 市及各区、县(市)房改领导小组下设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代表本级政府负责对当地住房资金(含中央、省驻当地单位的住房资金)的筹集、调度、结算和管理,编制住房资金使用计划及预决算,并报本级政府审核后实施。 第二章 住房资金的筹集渠道

第六条 城市住房资金的筹集渠道:

1、各级政府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投资(含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资金); 2、各级财政用于住房维修和管理的资金; 3、征自住房的房产税和投资方向调节税;

4、直管公房出售收入、租金收入、租赁保证金、押金收入以及以息抵租的利息收入和住房建设债券收入;

5、对单位自管公房出售收入征收的统筹金; 6、对单位自管公房租金收入征收的统筹金; 7、政府发行住房建设债券所筹资金;

8、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可进入城市住房资金的各种资金。 第七条 单位住房资金的筹集渠道: 1、单位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自有资金; 2、自管公有住房提取的折旧;

3、自管公有住房出租收入和出售收入留归单位的部分;

4、自管公有住房租赁保证金,集资建房款、合作建房款;自管公房押金收入、以息抵租的利息收入和住房建设债券收入;

经财政部门批准,企业单位在成本、费用和税后利润中提取的 资金,行政事业单位从预算外收入、包干经费结余中提取的资金;

6、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从下属单位 征收、调拨的住房资金; 7、城市住房资金拨入和借入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 算拨入的专项住房资金; 8、单位住房资金利息收入;

9、自管公房出售后按规定提取的公共部分维修储备基金和职 工交缴的住房维修统筹资金; 10、其他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及房租补贴等方面的资金。 第八条 个人住房资金的筹集渠道: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住房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住房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条 城市住房资金使用范围:

1、补充行政事业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时单位资助中的不足部分: 2、行政事业单位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3、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以及政府统一安排用于职工住房解危解困的专项拨款; 4、按政策用于房改方面的其它支出。 第十一条 单位住房资金使用范围:

1、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时单位交纳部分中的不足部分; 2、自管公有住房的建设、维修、改造和管理; 3、归还单位住房建设专项贷款; 4、购买政府发行的住房建设债券; 5、其他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房改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住房资金只能用于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和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 第十三条 住房资金可作为政府、单位、个人购建住房的贷款担保。 第四章 住房资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全市住房资金的业务主管单位,代表市政府负责对全市各级住房租金的筹集。调度、管理,编制住房资金使用计划和预决算报政府审批后执毹,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1、拟定政策性住房资金的筹集、营运、归还、管理等有关制度,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房资金的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编制住房资金预决算,经政府批准后组织执行。

3、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公积金的缴交比例,经政府批准后执行。 4、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房资金管理的配套相关政策。

5、检查监督各部门、各单位按规定核定、划转或使用住房资金。

6、检查、监督受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的房改金融业务,核定收缴住房资金经营收益。

7、负责集中管理的住房资金使用安全性,确保住房资金的保值、增值,保证单位、职工个人住房资金本息的偿还。

8、负责住房资金的会计核算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住房资金管理资料档案库,建立健全住房资金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承办住房资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其责、权、利按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办理。受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房改金融业务接受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住房资金实行专户储存、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各级住房资金都必须按规定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立的专户。

第十八条 存入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的单位住房资金存款按规定的利率标准计息。由受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每季度支付一次,作为政策性住房资金收益。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按《益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使用住房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并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明文件。单位和职工个人申请住房资金专项贷款须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理。

第二十一条 住房资金及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处理办法,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各受托银行房地产信借部应遵守委托协议规定,本着保本微利,服务于房改的原则,密切配合,开展房改金融业务:受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拒不履行委托协议和政府审批的住房资金使用计划的,按违约处理。

第二十三条 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外,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办理政策性住房资金金融业务,违者按人民银行有关信贷处罚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银行对住房资金的划转不得无故扣押,违者按违反人民银行结算纪律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隐瞒、截留、挤占、拒缴和无故扣押住房资金,违者除责令限期收回外,对单位。按违纪金额的10%以下处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法入代表处以相当于本月基本工资1-3倍的罚款。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罚款不得在单位住房资金中列支。个人罚款由所在单位从个人工资中扣缴。所有罚款(与公积金有关的罚款除外)一律上缴财政。与职工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罚款及滞纳金计入中心公积金收益帐内。

第二十七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级住房瓷金及其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保证住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计划、城建、国土、财政、税务、银行、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在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住房资金的管理工作,推动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九条 市属各部门制订与住房资金管理有关的政策时,应与市房改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协商一致,然后下发执行。

第三十条 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住房资金管理办法,报市、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五

益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居民住房解危解困步伐,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43号文件、省政府湘发(1994]34号文件和《益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在于通过“土地划拨、减免税费、降低成本、控制价格、定向销售”的方式,向城镇中低收入的职工、城镇居民提供符合一般住宅设计标准、配套设施齐全、安全经济的住房,使市区(资阳区、赫山区)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在2000年前达到10平方米以上。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坚持节地、节能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没”以及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细则。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试点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由建安造价、征地拆迁补偿费和建设管理费等组成,由市建委、市房改办会同物价等部门核定,并实行限价管理。

第六条 经本人申请,单位(纯居民由居民委员会)统一申报,由市建委、市房改办审查报市政府批准,每户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无房户、危房户、拆迁户、离退休职工、教师可优先购买。 第七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计划由市政府确定,实行行政划拨,规划、国土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用地要求,本着尽量靠近城区、便于利用现有市政设施、就近安排住户和促进旧城改造的原则进行规划,分期分批拨出。

第八条 在旧城改造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时,其折迁工作由市房管局负责,有关部门应予配合和支持。 第九条 组织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满足住房解危解困计划的前提下,20%可作为商品房销售,所得收入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要体现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以中小型户室为主,既要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也要满足中长期基本生活需要,每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米。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一是向专业银行申请的建房贷款;二是来自城市住房资金的专项借款;三是组织职工集资或向购房者预收购房款;四是向国家争取的“安居工程”的专项贷款或市政府用于职工住房解危解困的专项拨款或借款;五是引进外资。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资金,市房改办有权检查、监督,市政府不予补贴。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向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的贷款、来自城市住房资金的借款,按国家规定实行优惠利率,发生的利息,按实计入成本。

第十四条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以其所建住房总量的20%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售给经市政府批准确定的对象,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五条 为降低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从征地至销售过程中需缴的税费按湘政发[1994]1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进行减免,所有押金全部免交。

第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简化审批手续。计划部门优先安排计划,规划、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土地,施工管理部门优先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房建设中发生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1995]湘房价字第40号文件实行减免;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时给予酌情照顾。

第十八条 职工按成本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房屋的全部产权,五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全归个人所有。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六

益阳市职工集资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资建设住房的积极性,加快全市城镇住房建设,根据省政府湘发[1994]34号文件和《益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市区(资阳区、赫山区)城镇常住户口的无房户、拥挤户、危房户及愿退出现租住公房户,以及在同一城镇有私房且人平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又无法扩建的户,都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参加集资建房。

第三条 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其集资额不得少于成本价的30%,不足部分可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筹集。鼓励职工按市政府公布的成本价或标准全额集资。按成本价金额集资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按标准价金

额集资的,集资个人拥有部分产权。以上产权的最终确定应于住房建成交付使用后,依《益阳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直接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低于标准价全额集资的,住房产权属国家或单位所有,可向集资职工出售或出租。采取出售方式的,依照《益阳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计算房价和办理购房手续,其个人集资款可转为购房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购房手续而采取租赁方式的,依照《益阳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办法》计付租金。个人集资款利率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年一年期存款利率标准,具体标准由产权单位确定。 第五条 集资建造住房程序:

1、集资建房单位凭基建计划审批表和计划、规划定点审批表及集资建房申请报告,经市房改办批准后开始集资。

2、市房改办凭该单位在指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的存款证明、个人集资明细表和有关资料,下达批复。 3、集资建房单位凭市房改办批复,到有关部门办理减免税费和建房手续。

第六条 凡新建住房均应按本规定实行集资建房办法,并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凡不实行集资建房办法者,计划部门不得给予基建计划,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 第七条 职工集资建造的住房必须是五层(含五层)以上的楼房。

第八条 各单位职工的集资建房款,必须存入指定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部单位住房资金专户,由市房改办和银行监督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九条 对个人集资建房实行指导性计划,建筑面积可在控制标准面积以外的15平方米之内适当放宽,但超控制面积部分须按市场价交纳集资款。装修和设备超标准的,其超标准部分,按实计算,金额由个人另行负担。

第十条 职工集资建房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需新征用地的,规划、国土部门要优先办理。土地征用费可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对集资建房个人集资部分按《益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施办法》的规定减免税费。 第十二条 凡在职工集资建房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投机牟利的,收回所减免的税费并处所减免费l-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鼓励住房需求量很大而又具有实际组织能力的单位,依法组织住房合作社。成立住房合作社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各县(市)应参照本办法制定集资建房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七

益阳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有住房的售后维修管理,保障住房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益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资阳区,赫山区)范围内的市属区属及驻市单位依照房改政策已出售给个人的住房的售后维修和养护管理。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已向个人出售了的住房的维修进行指导和管理。市房改办负责对维修资金的审批和使用监督。

第四条 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分个人自用部分和共用部分的维修。

自用部分是指分户门内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楼、地面、内墙面、门窗和自用阳台等。

共用部分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墙体、屋顶、梁柱等)和外墙面、楼梯间、共用走廊、外通道、户表以外给排水干管、落水管、共用垃圾道、共用烟囱、供电干线、共用照明, 防雷接地装置、共用天线、供气干管、供暖锅炉房、高压水泵房、消防设备和电梯等没有出售给个人的部分。

第五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个人自用部分的维修和养护由住房所有人(含部分产权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住房进行中等(含中等)以上维修的,应经售房单位同意和验收。 第六条 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15%作为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的维修基金,其利息用于支付维修费用,不足部分按住房所有人 占用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七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售后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售房单位应对住房外的公共部位的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承担管理责任。

第八条 已售房屋占地面积以外的土地,个人不得侵占使用。 第九条 住房所有人使用房屋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售房单位同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穿凿、拆除、增建、占用。 (二)不得在房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 (三)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影响公共环境、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五)不得发生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住房建筑以外的市政公用设备(道路,上下水管道、窗井、化粪池、室外管道等),由原负责

维修管理的单位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 售房单位应组织住房所有人制定本单位住房维修管 理公约,具体落实住房维修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单位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组建物业管理机构,主要承担本单位房屋维修管理。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社会化的房屋管理、维修和服务,形成多层次的物业管理网络,方便住户。

第十三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工作,原则上应由专业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当事人因住房的维修养护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售房单位出面组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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