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的年纪⼤了,感觉到⾃⼰即将要离世,但是⾃⼰的孩⼦、孙⼦可能需要有⼈照顾,他们也⽆法擅⾃⽤这些财产,于是很多⼈就会打算⽤遗嘱的⽅式来指定某个⼈当孩⼦监护⼈。那么,遗嘱可否指定监护⼈?店铺有更多知识,欢迎浏览。
遗嘱可否指定监护⼈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被监护⼈的⽗母担任监护⼈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除此之外,不能以设⽴遗嘱形式指定监护⼈。
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所⽴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其遗产的继承⽅式。监护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特定⾃然⼈的⼈⾝权益和财产权益进⾏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监护⼈的设定⽅式有法定监护、委托监护、遗嘱监护、指定监护等⽅式。
《民法典》
第⼆⼗九条 【遗嘱指定监护⼈】被监护⼈的⽗母担任监护⼈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
第三⼗条 【协议确定监护⼈】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应当尊重被监护⼈的真实意愿。
关于监护的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三⼗条 【协议确定监护⼈】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应当尊重被监护⼈的真实意愿。
第三⼗⼀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有关当事⼈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有关当事⼈也可以直接向⼈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中指定监护⼈。
依据本条第⼀款规定指定监护⼈前,被监护⼈的⼈⾝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
监护⼈被指定后,不得擅⾃变更;擅⾃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的责任。
第三⼗⼆条 【公职监护⼈】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的,监护⼈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三条 【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成年⼈,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形式确定⾃⼰的监护⼈,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为能⼒时,由该监护⼈履⾏监护职责。第三⼗四条 【监护⼈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活照料措施】监护⼈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实施民事法律⾏为,保护被监护⼈的⼈⾝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依法履⾏监护职责产⽣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不履⾏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暂时⽆法履⾏监护职责,被监护⼈的⽣活处于⽆⼈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安排必要的临时⽣活照料措施。
第三⼗五条 【监护⼈履⾏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的原则履⾏监护职责。监护⼈除为维护被监护⼈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的财产。
未成年⼈的监护⼈履⾏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的年龄和智⼒状况,尊重被监护⼈的真实意愿。
成年⼈的监护⼈履⾏监护职责,应当最⼤程度地尊重被监护⼈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实施与其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为。对被监护⼈有能⼒独⽴处理的事务,监护⼈不得⼲涉。
第三⼗六条 【撤销监护⼈资格】监护⼈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根据有关个⼈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健康的⾏为;
(⼆)怠于履⾏监护职责,或者⽆法履⾏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导致被监护⼈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合法权益的其他⾏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合会、残疾⼈联合会、未成年⼈保护组织、依法设⽴的⽼年⼈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民法院申请。
第三⼗七条 【监护⼈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依法负担被监护⼈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母、⼦⼥、配偶等,被⼈民法院撤销监护⼈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负担的义务。
第三⼗⼋条 【恢复监护⼈资格】被监护⼈的⽗母或者⼦⼥被⼈民法院撤销监护⼈资格后,除对被监护⼈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资格,⼈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与被监护⼈的监护关系同时终⽌。
第三⼗九条 【监护关系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的,监护关系终⽌:(⼀)被监护⼈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为能⼒;(⼆)监护⼈丧失监护能⼒;(三)被监护⼈或者监护⼈死亡;
(四)⼈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后,被监护⼈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确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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