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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概念的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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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卷第O1期 牡丹江大学学报 Vo1.26 No.01 2017年01月 Journa 1 of Mudanj i ang Jan.2017 文章编号:1008.8717(2017)01.0003.03 |_ 客体概念的相关问题研究 芦 晓晨 (黑龙江大学俄语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要:客体(o6 ̄err)这一术语在不同的学科中由于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不同对客体的界定也不尽 相同,本文将重点放在语言学(语法学、语义学)对客体的阐释上。随着语言学研究的不断深入,语言 学界对于客体的界定有逐渐拓宽的趋势,尤其是在语义学领域中这一点表现得尤为鲜明。狭义上,客体 就是受事语义角色的等价物。而广义上,客体指的是谓词所指向的事物。本文旨在立足语义学对客体题 元的认识。试图对客体的概念进行总结归纳性质的探究。 关键词:客体;主体;题元结构;语义格 中图分类号:H35文献标识码:A 一、客体概念的来源与发展 体的界定虽说并无本质上的变化,但对于客体的认 客体,即。 eKT,这一术语来源于希腊语 识是不断深入的。 objectum,字面上的意思为“对象被置于某物之前 Fillmore(1970)提出了语义格的概念,并提 的事物”。这一术语的使用可以追溯到波尔罗雅尔 出了一系列的语义格,深化了配价的语义内涵。在 语法时期,o6a,eKT这一术语被作为对象(npe ̄MeT) 他的研究中客体是作为语义角色、深层格之~出现 的等价物来使用,用来称谓情境中非主体的其他参 的。Fillmore将客体定义为位置或性状发生改变的 与者,从而奠定了客体这一术语语法、语义内涵的 事物、其状态或存在是话语关注的对象。 基础。至19世纪下半叶客体这一术语得到了广泛 ApyTmnoaa(】976)对中世纪逻辑学家使用的 的使用。 术语“物质客体(MaTepI4aJ]I,HhI ̄o6i,err)”和‘‘形式 在俄语的语法学专著中,客体起初是作为补语 客体f枷pM鲫矗珊廊ofcberT)’’进行了再闱释。物质 的同义词来使用的,最早见于A.A.YloTe6r ̄(J874) 客体就是补语的所指对象,而形式客体则是谓词对 的著作中。M.M.MenlaHHHOB(1945)的著作中专门 客体的语义内容,即能进入该谓词结构的客体 对语义的客体和句法. 的客体进行了区分,前者是 事物所应该具备的特征。她指出,对形式客体进行 概括语义格,不仅仅可以由补语表示,甚至可以蕴 确定实际上就等同于通过客体的语义特征明确动 含在动词语义之中(题元内包),后者是指非零位 词的组合意义。 的客体表达方式,即补语。 . AnpecsH(1 995)对于Fillmore对客体的认识 随着语言学研究的不断深入,语言学家对于客 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他认为客体与地点这两个语义 收稿日期:2016-08.25 作者简介:卢晓晨(1989~),女,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大学俄语学院俄语语言文学在读博 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语义学。 3 格的区别只在于表层结构的表达方式卜,并没有深 属于典型客体的还有由于行为作用发生某种状态 层语义上的依据,二者实际上是同大于异的,都应 变化的客体,例如,MacTep qHHHT ⅡHnbHMK.等等, 该视为谓词的客体。这也反映Itj了AnpecsH对客 以及重复客体(与谓词语义重复,常常作为修辞手 体的认识要较为宽泛。他将客体界定为:行为动词 段使用),例如,HeTb rleCHlO、CKa3blBaTb CKa3Ky、 的一个语义题元,表示直接受到该行为作用的物 npog ̄Tb aoarym ̄H3Hb、CHaTb CHOM等等。 体,通常在行为作用的过程中位置、状态或特征发 其他的语义客体的类型还包括:领有客体(Y 生某种变化。 MeH且eCTb且oM)、感知客体(CJlbllLlaTb 3BOH)、感情 Ha ̄yneaa(2004)指出,Anpecan并未区分语 客体(pa ̄oBaTbCg BecHe)、思维客体(/lyMaTb 0 义角色的交际等级,把主体与客体同其它语义格 rloe3/ ̄Ke)、内容客体(jlyMaTb,qTO KTO-TO apyro ̄ (地点、工具、手段、内容等等)放在同一等级中。 BHHOBaT)、评价客体(XBaJ1HTb napor)等等。感知、 Lakoff和DeLancey曾指出施事和受事区别于其它 感受、思维客体可以是事物性的,也可以是非事物 语义角色,应该将其称作超语义角色(ranepponb), 性的,既可以是事物,也可以是情景、事件、过程、 因为同属于施事或受事的语义角色在不同的动词 状态、事实等等。非事物性客体可以用从属句、形 语义结构和,廿j法结构中表现常常并不相同。 动词短语、动名词或其他手段表达。 综 卜所述,继ApyTmaOBa之后,语言学界对 在间接客体中比较典型的有:事物的接受者, 于客体的界定有逐渐拓宽的趋势,尤其是在语义学 例如,OT ̄aTb Kecapm;信息的接受者,例如, ̄OHeCTH 领域中这一点表现得尤为鲜明。在格语法理论体系 B.rlaCTgM;行为的受益者,例如, ̄nnTbⅡJ1兄CblHa 中,客体被置于与受事、 事、内容、T具、材料、 等等。 地点等同等的地位上。Anpecan在自己的著作中沿 三、客体与主体的关系 用了格语法的基l本思想和术语体系,但对于 很多词典、语言学著作中都选择通过主体来界 Fillmore对客体的界定也不是全箍接受的。 定客体,将客体界定为 主体相对立的语义成分。 HaayqeBa则是直接引入了西方学者提出的超语义 但仅仅用“对立”来解释二者之『hj的关系是远远不 角色的概念,力图将客体与主体从诸多语义角色中 够的,甚至可以说是有些过于绝对化的。 出来。随着财客体研究的深入,客体在谓词题 客体与主体之间的分水岭就是行为的主动权, 元结构中的重要作用也就愈加明显了。 只有主体能决定行为作用的对象以及事件的整体 二、语义学对客体的界定 走向。与客体不同,主体在谓词结构中处于支配的 语义客体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方式。语义客 地位,它与谓词之间的制约是相互的,即主体对谓 体在狭义上可以被理解为是直接客体的代名词,也 词有一定的选择权。主体是它所承载的述语性特征 就是说它所指的是在非主体情境必须参与者中占 的源头,凶而在语义结构中,主体更倾向于与施事 据最高交际等级的语义角色,在句法结构上通常南 相结合。主体始终都有一定的主观意向性,只是在 直接补语表示。而广义上语义客体所涵盖的范围很 不同的谓词结构中由于受到谓词本身语义的制约 广,可以说除了主体以外,其它所有的情景必须参 体现出来的程度不同,这一点可以用原型主体的观 与者所对应的语义角色都可以纳入其巾,例如,受 点来解释。[Bo ̄apKo 2002:632】 事、成事、对事、位事、与事、内容等等。 在动物性 ,客体通常是非动物性的事物(如 直接客体是最典型的语义客体,其所承担的主 果行为作用的对象是人,那么客体也可以具有动物 要语义角色为受事,所谓原型受事即南该行为所建 性)。主体永远具备意识和思想,因而主体通常为 立或毁坏的事物,例如,nOCTpOHT ̄且oM、CIIIHTb 人或由人构成的群体或机构。当然,隐喻的情况下 py6am ̄y,BI,IpaCTHTI, ̄tepeBo po,arlTb pe6fiHKa, 主体也可能具备非动物性。对于这一点,HI<O6COH C/IOMaTI,/IOM等等。由于行为的作用而得以存在的 曾指出:“对于行为尤其是及物行为的主体来说, 客体又被称之为成事,与行为的结果相类似,区别 最为恰当的体现方式就是某种有生客体,而对于行 在于行为的结果是一种情景,而成事则为一种事 为客体来说,则是无生物体。如果这二者角色互换, 物。成事也可以称为内部客体,与行为开始之前就 即无生物体以第一格形式作主语,而有生客体以第 已经存在的外部客体相对立。与原型受事相近,同 四格形式作直接补语,那么相应地,整个句子就应 4 该作拟人化理解。”[ ̄KO6COH 1985:144.145】 为、状态、关系等等)所指向的事物,语义角色 卜 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对立天系并非是绝对的。首 可以表现为受事、对事、成事、与事等等。其次, 先,在句法位置一卜,虽然说典型的主谓结构中主体 不同的学科对于客体的认识也不尽相同,本文着重 有着句法卜的优先权,即在主语的位置卜最大程度 论述的是语义学领域中的客体概念。在句法学中, 地体现其结构句法功能(BOH ̄apKo将其称之为原 则常常把客体作为补语的等价物来使用,因此才会 型主语或主语的原型句法位)【A.B.EoH且apK0 有直接客体、间接客体、客体动词、非客体动词这 2002:6251,但主体在大量的语句中也可以占据其 样的术语。 它句法位置(边缘句法位),例如Hx 3acTa ̄q aom,a ̄. 作为句子语义结构的主要成素之一,客体是一 等等。同样地,客体通常占据补语位置,但很多时 个卜分重要 内含丰富的题元。A。Kenny, 候也可以代替主体占据主语位置,例如,3Ta CTeHaHOB,FaK等人都曾指出句子的语义组合 npo63eMa MMH pemeBa.等等.这种情况下也可以称 条件与客体题元的意义有关oApyTIOHOBa认为客体 客体为状态主体,即在同一个句法成分中行为客体 题元的性质与句子谓词语义类别之问存在着紧密 与状态主体功能的交织。【].]_IBe11oBa 1978:463]也就 的联系。此外,客体的次范畴化也会对谓词语义结 是说.主体可以南带有客体意义的手段表达,而客 构产生影响。尽管众多学者对动词、配价、题元进 体也可以带有一定的主体特征。 行了多角度、多层次的深入研究.对于动词结构中 其次,在语义结构中,客体也有可能会“反客 客体这个题元的语义和功能的研究还是远远不够 为主”引起主体的变化。例如,对于感情动词语义 的。客体语义句法本质及其在题元层级及系统中所 结构来说客体就反过来引起主体的变化,例如,OH 处的位置、客体与主体之问的系统关系、与句子语 paccepartrI Mel-Lq CBOefi rpy6ocTblO.(客体.诱因), 义分类之间的对应关系等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研究。 客体代替主体在语义结构中充任主导地位,这也就 参考文献: 是ApyTmnOBa所说的“客体事件”,即整个谓词框 【1]Anpecml I(3.皿.J1eKcHlIecKa,I CeMaHTrlKa[M].M., 架结构以客体为中心。【ApyTIOHOBa 1976、l998彭 1995. 海2004:128】 【2]ApyTmHOBa H.j[I.rlpeanoz ̄emle 14 ei"o CMhXC.a[M]. 四、客体的再界定 M.,HayKa,1976. 现代语言学中对谓词题元结构的研究主要是 [3]BomaapKo A.B.Teopn ̄3HaHeHH ̄B CHCTeMO 集中在个别具体的语义角色以及语义角色的划分 yHKⅡHoHanbH0 rpaMMaTrlKrl[M].M.,月3五JKH 以及细化上,对于更为抽象概括的主体、客体则是 cJlaB¥tHCKO ̄KyabTypbl,2002. 较少有人问津。然而实际上在谓词题元结构中处于 【4]FpaMMa'rrlKa pyccKoro aar,ma[M].M.,AH CCCP, 中心地位的恰恰是语义常项(CeMaHTHtteCKH ̄ 1980. HHBapHaHT)——主体、谓词、客体。 【5]l-laay, ̄eBa E. B. BblCKa3blBaHHe H eFO 不能简单地将客体解读为与主体相对称的谓 COOTHeC ̄HHOCTb C,aet:icrBrrrezn,Hoc'rmo[M].M., 词右翼位的成分。主语与谓词构成的是谓词结构框  ̄3smn eⅡa丑丑Hc 。D荫a3'a ̄,Typt,l,2004. 架的核心,而客体则可能与谓词语义相融合甚至包 【6】彭玉海.俄语动词(句)语义的整合研究【M】.哈 含在谓词语义之中,也可能由于句法或语义卜的限 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1. 制不出现在题元结构中。也不能将客体简化为与主 【7】彭玉海.俄语题元理论【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 体相对立的语义成分,因为“对立”这个概念本身就 版社.2004. 不清晰,况且主体与客体的对立也并非是绝对的。 【8]彭玉海.谈语义成素的隐现问题【J].中国俄语教 那么,究竟该如何界定客体这个概念。 学,2004,(5). 首先要明确的一点就是,对于客体存在狭义与 【9】彭玉海.论题元【J】.中国俄语教学,1998,(2). 广义的两种理解方式,这两种方式并无对错之分, 【1O】张家骅.俄罗斯语义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 只是研究的角度和目的不同。狭义上,客体就是受 出版社.20II. .事语义角色的等价物。广义上,客体指的是谓词(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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