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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开展建立“贫困村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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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开展建立“贫

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国开办发[2006]35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6.05.18 【实施日期】2006.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开展建立“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

点工作的通知 (国开办发[2006]35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财政厅(局):

为有效缓解贫困农户发展所需资金短缺问题,积极探索、完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新机制、新模式,提高贫困村、贫困户自我发展、持续发展的能力,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研究决定,2006年选择你省(区、市)开展建立“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以下简称“互助资金”)的试点工作,即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扶贫资金,在部分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内建立“互助资金”。同时,村内农户可以以自有资金入股等方式扩大互 1 / 2

助资金的规模,村民以借用方式周转使用“互助资金”发展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试点的目标

一是帮助贫困村建立“互助资金”,放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量,有效缓解贫困村发展生产资金短缺问题,创新财政扶贫模式。

二是探索建立“互助资金”与农民的生产、技术、销售合作结合的有效方式,在有效缓解贫困村农户资金短缺的同时,促进贫困村各种生产要素的整合,提高贫困村生产经营的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三是在“互助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提高贫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组织和发展能力,培育专业合作组织和新型农民,丰富贫困地区新农村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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