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行有價證券案件之評估作業,暨強化承銷商之功能,特制定本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現 行 條 文 行有價證券案件之評估作業,暨強化承銷商之功能,特制定本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壹之一、除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壹之一、除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未修正 券及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承銷案件、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外,承銷商輔導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編製: 一、(略)。 二、承銷商評估發行人之申報案件時,應採用必要之輔導及評估程序(包括實地了解公司之營運狀況,與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其他相關人員面談或舉行會議,蒐集、整理、查證、比較分析相關資料及其他必要程序等),以獲得足夠及適切之資料,作為撰擬評估報告之依據,並表示具體之評估意見。 過,確實作成紀錄,連同其
說 明 壹、為劃一證券承銷商辦理募集與發壹、為劃一證券承銷商辦理募集與發未修正 券及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承銷案件、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外,承銷商輔導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編製: 一、(略)。 二、承銷商評估發行人之申報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請)案件時,應採用必要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修正取消兼採申請之輔導及評估程序(包括核准制之規定,為文字實地了解公司之營運狀之修正。 況,與公司董事、經理人、 及其他相關人員面談或舉行會議,蒐集、整理、查證、比較分析相關資料及其他必要程序等),以獲得足夠及適切之資料,作為撰擬評估報告之依據,並表示具體之評估意見。 過,確實作成紀錄,連同1
貳、承銷商之評估報告應依下列原則貳、承銷商之評估報告應依下列原則未修正 承銷商應就其依照本要點辦理之經承銷商應就其依照本要點辦理之經
所得之有關資料文據,彙訂為工作底稿,該工作底稿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及保管: (一)~(四)、(略)。 財務業務資料時,應加列申報年度最近一季之財務數據,並註明其為會計師查核簽證(核閱)數或自編結算數。 其所得之有關資料文據,彙訂為工作底稿,該工作底稿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及保管: (一)~(四)、(略)。 財務業務資料時,應加列申報(請)年度最近一季之財務數據,並註明其為會計師查核簽證(核閱)數或自編結算數。 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修正取消兼採申請核准制之規定,為文字之修正。 三、承銷商於提供發行人過去年度之三、承銷商於提供發行人過去年度之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四~七、(略)。 別股)、發行轉換公司債、普通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者,應載明或評估下列事項: 一、 承銷商總結意見,至少應分為二段,第一段說明發行人本次申報募集有價證券之種類、程序、承銷商所採用之輔導及評估程序、及其法令依據。第二段說明承銷商對於本次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是否符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暨其計畫是否具有可行性及必要性、資金運用計畫、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是否具有合理性所表示之
四~七、(略)。 未修正 參、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含附認股權特參、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含附認股權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特別股)、發行轉換公司債、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普通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之修正取消兼採申請債及交換公司債者,應載明核准制之規定,為文字或評估下列事項: 一、承銷商總結意見,至少應分為二段,第一段說明發行人本次申報(請)募集有價證券之種類、程序、承銷商所採用之輔導及評估程序、及其法令依據。第二段說明承銷商對於本次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是否符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暨其計畫是否具有可行性及必要性、資金運用計畫、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是否具有合理性所表示之意見。承銷商之負責人及出具評估意見之承銷部門主管應於總2
之修正。
意見。承銷商之負責人及出具評估意見之承銷部門主管應於總結意見共同簽章(格式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四)。 發行人如發生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募集與發行之情事者,應於前二段之間,增列中間段,將有關之重要事實,作扼要說明。 二、(略)。 結意見共同簽章(格式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四)。 發行人如發生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募集與發行之情事者,應於前二段之間,增列中間段,將有關之重要事實,作扼要說明。 二、(略)。 未修正 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修正取消兼採申請核准制之規定,為文字之修正。 2. 爲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6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之實施,修正衍生性商品交易之評估。 三、就發行人下列業務財務狀況蒐集三、就發行人下列業務財務狀況蒐集1. 配合發行人募集與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發行普通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論:(發行普通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者,得免評估) (一) 業務狀況: 1~5、(略)。 (二) 財務狀況: 1(略)。 2最近三年度及申報年度截至最近期財務報表日止背書保證、重大承諾及資金貸與他人、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6號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重大資產交易之情形,並評估其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3~4(略)。 四、就發行人前各次募集與發行及私募有價證券計畫之執行情形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發行普通公司債採洽商銷售方式配售者,得免評估) (一)前各次募集與發行及
者,得免評估) (一) 業務狀況: 1~5、(略)。 (二)財務狀況: 1(略)。 2最近三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財務報表日止背書保證、重大承諾及資金貸與他人、衍生性商品交易及重大資產交易之情形,並評估其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3~4(略)。 四、就發行人前各次募集與發1. 配合發行人募集與行或私募有價證券計畫之執行情形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發行普通公司債採洽商銷售方式配售者,得免評估) 3
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之修正,強化對私募有價證券之管理,為文字之修正及增
私募有價證券計畫尚未完成者之執行狀況,如執行進度未達預計目標者,應再具體評估其落後原因之合理性、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及是否有具體改進計畫。 (二)前各次募集與發行及私募有價證券計畫如經重大變更且尚未完成者,應說明其變更計畫內容、資金之來源與運用、變更原因及變更前後效益。 (三)計畫實際完成日距申報時未逾三年之前各次募集與發行及私募有價證券計畫已完成者之原預計效益是否顯現,如執行效益未達預計目標者,應具體評估其原因之合理性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四)曾發行公司債或舉借長期債務者,是否均如期還本付息,其契約對公司目前財務、業務或其他事項之重大限制條款,並說明最近三年度有無財務周轉困難情事。
(一)前各次募集與發行或尚未完成者之執行狀況,如執行進度未達預計目標者,應再具體評估其落後原因之合理性、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及是否有具體改進計畫。 (二)前各次募集與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計畫如經重大變更且尚未完成者,應說明其變更計畫內容、資金之來源與運用、變更原因及變更前後效益。 (三)計畫實際完成日距申報(請)時未逾三年之前各次募集與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計畫已完成者之原預計效益是否顯現,如執行效益未達預計目標者,應具體評估其原因之合理性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四)曾發行公司債或舉借長期債務者,是否均如期還本付息,其契約對公司目前財務、業務或其他事項之重大限制條款,並說明4
加評估內容。 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修正取消兼採申請核准制之規定,為文字之修正。 私募有價證券計畫2. 配合發行人募集與
(五)是否確實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資訊公開。 五、除發行普通公司債採洽商銷售方式配售者外,就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適法性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 (一)是否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之情事(格式如附表九),如有,則應就其事項性質依附表九之一中所列事項詳與評估對發行人財務狀況之影響及是否影響本次有價證券募集及發行?(發行普通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者,免評估) (二)(略)。 (三)採行總括申報制發行公司債者,是否符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格式如附表十二) (四)(略)。 (五)法令之遵循及對公司營
最近三年度有無財務周轉困難情事。 五、除發行普通公司債採洽商1. 配合發行人募集與銷售方式配售者外,就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適法性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之情事(格式如附表九),如有,則應就其事項性質依附表九之一中所列事項詳與評估對發行人財務狀況之影響及是否影響本次有價(發行普通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者,免評估) (二)(略)。 (三)採行總括申報制發行公司債者,是否符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項規定之情事。(格式如附表十二) (四)(略)。 5
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條次之修正,予以調整條次。 估需要,承銷商若有另行洽請律師出具意見之必要者,對該律師之資格及獨立性之規定亦應比照對填報檢查表律師之要求,故予以增列。 報檢查表並出具法律意見書之律師……聲明書」應為查核程序,且亦已列於查核程序中,故修正部分文字用語。 證會計師可能有所變動,明訂為最近期財務(一)是否有「發行人募集2. 針對法令遵循之評證券募集及發行?3. 現行條文「取具填則」第二十三條第一4. 由於公司財報之簽
運影響 1~6(略) 7. (略) 承銷商因前項之評估需要,若有洽請律師出具意見者,應說明所洽律師未具有下列情事: (1)與發行人常年法律顧問、發行人委請填報其募資案件法律事項檢查表之律師或最近期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為同一人或隸屬具實質合作關係之事務所。 (2)於最近一年內曾受法務部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3)與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及主辦證券承銷商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規定之關係人關係。 其他法令規定或事實證明任何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 (五-一)說明發行人委請填報其案件檢查表並出具法律意見書之律師
(五)法令之遵循及對公司營運影響 1~6(略) 7. (略) 承銷商因前項之評估需要,若有洽請律師出具意見,該律師不得與發行人常年法律顧問、發行人所聘填報其募資案件法律事項檢查表之律師或簽證會計師同一人或隸屬具實質合作關係之事務所。 (五-一)說明是否已取具填報檢查表並出具法律意見書之律師,於最近一年內未受法務部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且不得與發行公司、會計師及證券商具有下列關係之聲明書: 1.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規定之關係人關係。 2.其他法令規定或事實證明任何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 報告之簽證會計師,以界定範圍。 6
未具有参、五、(五) 7. (2)、(3)所列情事。 六、除發行普通公司債採洽商銷售方六、除發行普通公司債採洽商銷售方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式配售者外,就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計畫是否具有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 (一)~(五)(略)。 式配售者外,就本次募集與發行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有價證券計畫是否具有可行性、之修正取消兼採申請必要性及合理性蒐集資料,說明核准制之規定,為文字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 (一)~(五)(略)。 之修正。 (六)發行人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六)發行人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申報募集與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申報(請)發行有價證券,發行辦法依規定採彈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發行辦法依規性訂定方式者,是否已評估左列事定採彈性訂定方式者,是否已評估左項: 1~2、(略)。 列事項: 1~2、(略)。 3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申請初次3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申請初次上市(櫃)案件向金管會申報案件時上市(櫃)案件向金管會申報(請)應以合理之方式訂定暫定價格,並敘案件時應以合理之方式訂定暫定價明實際發行價格如有變動,導致募集格,並敘明實際發行價格如有變動,資金不足時之處理或募集資金增加導致募集資金不足時之處理或募集時之資金用途及預計效益,其適法性資金增加時之資金用途及預計效及合理性。 4、(略)。 七~十五、(略)。 評估下列事項: 一~二、(略)。 三、法令之遵循及對公司營運影響 (一)~(三)(略)。 (四)就被合併公司,參、五、(五)、3、5於合併增資發行新股准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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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其適法性及合理性。 4、(略)。 七~十五、(略)。 評估下列事項: 一~二、(略)。 三、法令之遵循及對公司營運影1. 條次錯誤,予以更響 (一)~(三)(略)。 (四)就被合併公司,參、五、(七)、3、5於合併增資發行新股准用之。 正。 2. 針對法令遵循之評估需要,承銷商若有另行洽請律師出具意見之必要者,未修正 肆、合併增資發行新股者,應載明或肆、合併增資發行新股者,應載明或未修正
(五)參、五、(二)之規定,於合併增資發行新股準用之。 承銷商因前項之評估需要,若有洽請律師出具意見者,應說明所洽律師未具有下列情事: 1.與發行人常年法律顧問、發行人委請填報其合併案件法律事項檢查表之律師或最近期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為同一人或隸屬具實質合作關係之事務所。 2.於最近一年內曾受法務部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3.與發行公司、被合併公司、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換股比率合理性意見書之獨立專家及主辦證券承銷商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1)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規定之關係人關係。 (2)其他法令規定或事實證明任何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 三-一 說明發行人委請填報其案件檢查表並出具法律意見書之律師未具有肆、三、(五) 2、3所列情事。 四、(略)。 (五) 參、五、(二)之規定,於合併增資發行新股準用之。 承銷商因前項之評估需要,若有洽請律師出具意年法律顧問、發行人所聘填報其募資案件法律事項檢查表之律師或簽證會計師同一人或隸屬具實質合作關係之事務所。 三-一 說明是否已取具填報檢查表並出具法律意見書受法務部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且不得與發行公司、被合併公司、會計師及證券商具有下列關係之聲明書: (一)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規定之關係人關係。 實證明任何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 四、(略)。 對該律師之資格及獨立性之規定亦應比照對填報檢查表律師之要求,故予以增列。 報檢查表並出具法律意見書之律師……聲明書」應為查核程序,且亦已列於查核程序中,故修正部分文字用語。 證會計師可能有所變動,且合併案件係以存續公司為案件申報主體,明訂為存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之簽證會計師,以界定範圍。 率合理性意見書之獨立專家間亦應具獨立性。 見,該律師不得與發行人常3. 現行條文「取具填之律師,於最近一年內未4. 由於公司財報之簽(二)其他法令規定或事5. 律師與出具換股比肆之壹、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肆之壹、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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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應載明或評估下列事項: 一~二、(略)。 三、法令之遵循及對公司營運影響― (一)(略)。 (二)就被受讓公司參、五、(五)、3、5於受讓發行新股準用之。 (三)參、五、(二)之規定,於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準用之。 承銷商因前項之評估需要,若有洽請律師出具意見者,應說明所洽律師未具有下列情事: 1.與發行人常年法律顧問、發行人委請填報其受讓案件法律事項檢查表之律師或最近期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為同一人或隸屬具實質合作關係之事務所。 2.於最近一年內曾受法務部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3.與發行公司、被受讓公司、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換股比率合理性意見書之獨立專家及主辦證
者,應載明或評估下列事項: 一~二、(略)。 三、法令之遵循及對公司營1.條次錯誤,予以更運影響― (一)(略)。 正。 2.針對法令遵循之評估(二)就被受讓公司參、需要,承銷商若有另五、(七)、3、5於行洽請律師出具意見受讓發行新股準用之必要者,對該律師之。 (三) 參、五、(二)之規之資格及獨立性之規定亦應比照對填報檢定,於受讓他公司查表律師之要求,故股份發行新股準用予以增列。 之。 承銷商因前項之評估需要,若有洽請律師出具意見,該律師不得與發行人常年法律顧問、發行人所聘填報其募資案件律師或簽證會計師同一人或隸屬具實質合作關係之事務所。 三-一 說明是否已取具填報檢查表並出具法律意見書之律師,於最近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且不得與發行公司、被受讓公司、會計師及證券商具有下列關係之聲明書: 9
3.現行條文「取具填報檢查表並出具法律意見書之律師……聲明書」應為查核程序,且亦已列於查核程序中,故修正部分文字用語。 證會計師可能有所變動,且受讓案件係以受讓公司為案件申報主體,明訂為受讓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之簽證會計師,以界定範圍。 合理性意見書之獨立專家間亦應具獨立性。 法律事項檢查表之4.由於公司財報之簽一年內未受法務部律5.律師與出具換股比率
券承銷商間具有下列關係: (1)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規定之關係人關係。 (2)其他法令規定或事實證明任何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 三-一說明發行人委請填報其案件檢查表並出具法律意見書之律師未具有肆之壹、三、(三) 2、3所列情事。 四、(略)。 (一)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規定之關係人關係。 (二)其他法令規定或事實證明任何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 (略)。 肆之貳、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肆之貳、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未修正未修正 發行新股者,應載明或評估下列事項: 一~二、(略)。 三、法令之遵循及對公司營運影響― (一)~(三)(略)。 (四)就被收購公司或被分割部門,參、五、(五)、3、5於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準用之。 (五) 參、五、(二)之規定,於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準用之。 承銷商因前項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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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新股者,應載明或評估下列事項: 一~二、(略)。 三、法令之遵循及對公司營1. 條次錯誤,予以更運影響― (一)~(三)(略)。 (四)就被收購公司或被分割部門,參、五、(七)、3、5於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準用之。 (五) 參、五、(二)之規定,於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準用之。 承銷商因前項之評估正。 2. 針對法令遵循之評估需要,承銷商若有另行洽請律師出具意見之必要者,對該律師之資格及獨立性之規定亦應比照對填報檢查表律師之要求,故予以增列。 3. 現行條文「取具填報檢查表並出具法
需要,若有洽請律師出具意見者,應說明所洽律師未具有下列情事: 1.與發行人常年法律顧問、發行人委請填報其收購或分割案件法律事項檢查表之律師或最近期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為同一人或隸屬具實質合作關係之事務所。 2.於最近一年內曾受法務部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3.與發行公司、被收購公司、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之簽證會計師、出具股份交換對價合理性意見書之獨立專家及主辦證券承銷商間具有下列關係: (1)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規定之關係人關係。 (2)其他法令規定或事實證明任何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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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若有洽請律師出具意見,該律師不得與發行人常年法律顧問、發行人所聘填報其募資案件法律事項檢查表之律師或簽屬具實質合作關係之事務所。 三-一 說明是否已取具填報檢查表並出具法律意見書之律師,於最近一年內未受法務部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且不得與發行公司、被收購具有下列關係之聲明書: (一)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規定之關係人關係。 (二)其他法令規定或事實證明任何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 四、(略)。 律意見書之律師……聲明書」應為查核程序,且亦已列於查核程序中,故修正部分文字用語。 證會計師可能有所變動,且受讓案件係以收購公司為案件申報主體,明訂為收購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之簽證會計師,以界定範圍。 購或分割發行新股申報案件應取具「獨立之專家對以股份交換之營業或財產價值,或對股份交換比率合理性之意見書。」律師與出具股份交換對價合理性意見書之獨立專家間亦應具獨立性。 證會計師同一人或隸4. 由於公司財報之簽公司、會計師及證券商5. 依法律規定進行收
者。 三-一 說明發行人委請填報其案件檢查表並出具法律意見書之律師未具有肆之貳、三、(五) 2、3所列情事。 四、(略)。 伍、募集設立者,應載明或評估下列伍、募集設立者,應載明或評估下列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事項: 事項: 一、承銷商總結意見,至少應分為二段,第一段說明發行人本次申報募集設立之程序、承銷商所採用之輔導與評估程序及其法令依據。第二段說明承銷商對於本次募集設立是否符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暨本次發行人提出之營業計畫書是否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格式如附表一之二)。 發行人如發生足以影響其募集設立之情事者,應於前二段之間,增列中間段,將有關之重要事實,作扼要說明。 二、(略) 三、就發行人所營事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要之相關法令規章及發起人資格等評估對公司營運影響及因應之道,並說明影響本次募
一、承銷商總結意見,至少應之修正取消兼採申請核准制之規定,為文字分為二段,第一段說明發之修正。 行人本次申請募集設立之程序、承銷商所採用之輔導與評估程序及其法令依據。第二段說明承銷商對於本次募集設立是否符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暨本次發行人提出之營業計畫書是否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格式如附表一之二)。 發行人如發生足以影響其募集設立之情事者,應於前二段之間,增列中間段,將有關之重要事實,作扼要說明。 二、(略) 三、就發行人所營事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要之相關法令規章及發起人資格等評估對公司營運影響及因應之道,並說明影響本次12
1. 針對法令遵循之評估需要,承銷商若有另行洽請律師出具意見之必要者,對該律師之資格及獨立性之規定亦應
集與發行案件之因素。 承銷商因前項之評估需要,若有洽請律師出具意見者,應說明所洽律師未具有下列情事: (一)與發行人常年法律顧問、發行人委請填報其募集設立案件法律事項檢查表之律師或最近期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為同一人或隸屬具實質合作關係之事務所。 (二)於最近一年內曾受法務部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三)與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及主辦證券承銷商間具有下列關係: 1.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規定之關係人關係。 2.其他法令規定或事實證明任何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 三-一 說明發行人委請填報其案件檢查表並出具法律意見書之律師未具有伍、三、(二)及(三)所列情事。 四~五、(略)。
募集與發行案件之因素。 承銷商因前項之評估需要,若有洽請律師出具意年法律顧問、發行人所聘填報其募資案件法律事項檢查表之律師或簽證會計師同一人或隸屬具實質合作關係之事務所。 三-一 說明是否已取具填報檢查表並出具法律意見書受法務部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且不得與發行公司、會計師及證券商具有下列關係之聲明書: (一)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規定之關係 人關係。 (二)其他法令規定或事實證明任何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 四~五、(略)。 比照對填報檢查表律師之要求,故予以增列。 報檢查表並出具法律意見書之律師……聲明書」應為查核程序,且亦已列於查核程序中,故修正部分文字用語。 證會計師可能有所變動,明訂為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之簽證會計師,以界定範圍。 見,該律師不得與發行人常2. 現行條文「取具填之律師,於最近一年內未3. 由於公司財報之簽13
陸、有價證券持有人對非特定人公開陸、有價證券持有人對非特定人公開1.配合財務預測已改招募者,應載明或評估下列事招募者,應載明或評估下列自願公開方式,故將財務預測資料刪除。 項: 事項: 2.陸、四之評估項目已一~二、(略)。 一~二、(略)。 於參、三、(二)中評估,三、就發行人下列業務財務狀況蒐集三、就發行人下列業務財務狀況及財故予以刪除。 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務預測蒐集資料,說明其查1. 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致結論: 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 準則條次之修正, 參、三、(二)之規定,於本次 參、三、(二)之規定,於予以調整條次。 公開招募準用之。 本次公開招募準用之。 2. 已發行流通在外之四、(刪除)。 四、發行人最近三年度及最近期經會各種金融商品之發五、就本次公開招募下列之合理性及計師核閱或查核簽證財務報告行條件皆已揭露於可行性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之財務比率與同業比較。 公開說明書,且前程序及所獲致結論: 五、就本次公開招募下列之合理性及各次發行之金融商品與本次公開招募 (一)~(二)(略)。 可行性蒐集資料,說明其查無關,刪除相關條 (三)是否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 文及附表。 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三條規 (一)~(二)(略)。 定。(格式如附表十四) (三)是否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四) (刪除)。 (五)~(六)(略)。 六、(略)。 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五條規定。(格式如附表十四) (四) 發行人目前已發行流通在外及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預計於未來一年內發行之公司債(含海外公司債)、特別股、海外存託憑證及海外股票之已發行及預計發行情形,以及轉換公司債市價、附認股權公司債市價與交換公司債交換情形等事項,暨其發行條件對本次發行之認購人權益之影響(格式如附表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 (五)~(六)(略)。 六、(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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