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監 條例
種類:
學生
號碼:
A-414
主題: 安全計劃
頒佈 日期: 09/05/00
更改概要
本條例取代了於1979年10月1日頒佈之A-414條例。
本條例訂下了學校安全計劃的要求。
新條款:
• 本條例訂下規定,每所學校都要成立一個安全委員會(Safety Committee),並列明該委員會必
須包括之成員。
• 本條例規定,該委員會每年必須制訂一套符合所規定的安全計劃。
更改:
• 本條例中的部分更改是因應合併了的教育局與紐約市局之學校安全計劃的要求而作出的。
T&I-10 (Chinese)
NEW YORK CITY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總監
條例
種類:
學生
安全計劃
編號:
A-414
主題:
頁碼:
發件:
2之1 09/05/00
摘要
本條例取代及代替了於1979年10月1日頒佈之A-414總監條例。維持一個安全及令人感到安心的校園環境,是整體學校社區包括學校警衛人員、教師、非教師及工友、家長及學生的共同責任。為了繼續努力提供儘可能最安全之校園環境,每所學校每年都必須制訂一套安全計劃。
I.
學校安全委員會 A. B.
校長有責任確保每所學校都成立一個學校安全委員會,而且該委員會會定期每月開會。 該委員會應由下列人士組成:(1)該建築物的校長;(2)於該建築物內運作之任何其他課程的校長/指定代表;(3)教師聯合工會分會領導人;(4)看管的工程師/指定代表;(5)校內警衛人員(第三級)/指定代表;(6)紐約市局分局局長/指定代表;(7)家長協會會長/指定代表;(8)為該場址提供飲食服務之營養師/指定代表;(9)學生團體代表;(10)任何被認為有必要參與該委員會的其他人士。
該委員會負責制訂一套全面的安全計劃,以界定該場址之正常運作及一旦發生緊急狀況時之應變程序。該計劃必須與每年分發一次的、規定的安全計劃的綱要相符合。
安全計劃必須由學校安全委員會每年作出更新,以期滿足不斷改變的安全需求及環境變化的需求。
C. D.
II.
提交計劃 A. B. C.
校長必須在每年九月份的第三個星期結束前或之前將完成的計劃提交予適當之學監以便核准。
學監將審閱每一份計劃,確定其令人滿意,並且符合安全計劃的綱要。學監將會把不符合要求之計劃退還予校長,以便作出適當的修改。
學監將在每年的10日15日或以前將每所學校已核准之計劃提交給學校安全處(School Safety Division)的指揮官。學校安全處指揮官將會把其認為不滿意之安全計劃退還給學監,以便進行適當的修改。學監將作出必要的更改,重新核實該計劃,並在每年的11月15日或以前將其提交給指揮官。
III.
違反安全計劃 A.
教師或教師聯合工會分會領導人針對有人違反安全計劃而作出的投訴,應盡速呈交給校長。
T&I-10 (Chinese)
NEW YORK CITY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總監
條例
種類:
學生
安全計劃
編號:
A-414
主題:
B. C.
校長將嘗試於接到投訴後的24小時內解決該問題。
頁碼:
發件:
2之2 09/05/00
假如該名教師或該名教師聯合工會分會領導人對該結果不滿意,則可以向學生安全及預防服務處的執行主任(Student Safety and Prevention Services)提出上訴,該執行主任將會在48小時內安排一個調解會議。
假如該名教師或該名教師聯合工會分會領導人不滿意調解的結果,上訴可能交由一個由各方參與、迅速執行的仲裁程序來解決。
IV.
D. 詢問
如果您就本條例有任何疑問,請致電或致函學生安全及預防服務處:
電話號碼 (718) 935-4340
Division of Student Safety and Prevention Services Safety Plans
110 Livingston Street, Room 828
Brooklyn, NY 11201
傳真號碼 (718) 935-4472
T&I-10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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