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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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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与法制

法制宣传

一、教学目的: 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学生养成学法、懂法、依法办事的好习惯,有效地树立和维护学校良好的学风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强法制教育宣传,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学生养成学法,懂法,依法办事的好习惯,有效地树立和维护学校良好的学风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

三、知识技能目标:让学生更了解法律,并知道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使学生在遇到某些情况下(如:被打劫、勒索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教学重点:通过案例分析和学生参与讨论事例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五、教学过程: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中学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自律,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十分必要。

(一)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 随着年龄的增长,未成年学生的自主意识逐渐增强。未成年学生的自主的意识是很可贵的,有些未成年学生对家长和教师的教育缺乏正确的态度。如认为父母“赶不上潮流”。对父母的话听不进去,甚至动不动就与父母顶撞,耍态度,发脾气;对教师的批评教育很反感,认为是和自己过意不去。如果连教师,家长的正确教育也不接受,那就很容易在生活的道路上出现偏差。

(二)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应该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律的尊严。

(三)中学生预防侵害的基本原则与基本方法 原则:

1、依靠法律,预防违法犯罪对自己的侵害老一辈无产阶级家邓颖超指出:“教育孩子们从小学法、守法、用法。”《未成年人保》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提出诉讼。”中小学生要明确,依靠法律是预防侵害的首要原则是自我保护的必备武器。依靠法律,必须学法、知法。要学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要弄清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什么是无罪,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自己的义务,权利和合法权益,什么是受到侵害。还要弄清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和法律责任。依靠法律,必须用法。要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行使权利,并在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己形成侵害时,能够依靠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要做到:一克服“害怕对方报复,干脆自认倒霉”的错误思想;二克服“管它三七二十一,我私下找人报复”的错误做法。总之,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我保护,而不能用个人感情代替、法律。

2、依靠组织,预防违法犯罪对自己的侵害 这里所说的组织,一般是指侵害发生地或自己所在的事处、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

学校等部门。其中有的街道,区县还专门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加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由于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社会治安和人员活动等情况熟悉,这些组织就会依据法律,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及时妥善地处理解决未成年人受侵害的问题。

3、依靠群众,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己的侵害包括中小学生家长在内的广大群众,对破坏社会治安,危及中小学生人身安全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深恶痛绝,盼望通过综合治理和“严打”使社会稳定,中小学生受到保护而健康成长。群众的眼睛雪亮,智慧丰富,威力无穷,不断涌现出保护少年儿童,见义勇为的好市民,好青年,好干部。所以当中小学生受到违法犯罪分子的侵害时,要千方百计地求助身边的群众,共同来对付坏人。当群众勇敢而义无反顾地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时,违法犯罪分子将成为过街老鼠,无藏身之地,遭灭顶之灾。

4、依靠智慧,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己的侵害勇于斗争,相信正义必将战胜;不能怯弱,不能束手待毙,不能让坏人为所欲为,这是中小学生预防侵害的必要前提。但是,中小学生年龄较小,身单力薄,在面对违法犯罪分子时,要强调善于斗争。要依靠自己的聪明智慧,机智巧妙地战胜敌人,保存自己.电影《平原游击队》中的游击队长李向阳说:“要想抓住狐狸,就得比狐狸狡猾。”《鸡毛信》中的海娃就是把鸡毛信藏在羊群头羊的尾巴下,躲过日本鬼子的搜查,胜利地完成了送重要情报的任务;小兵张嘎也是眉头一皱,计上心来,想出招数中,战胜愚蠢的敌人。

普法教育

一、指导思想

以同志的民主法制理论和江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广大教师、学生的法制观念;坚持法制教育和法制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以法治教,保障和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 二、目标

1、 普及和宣传法律常识,让每名学生不断提高和增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

2、 普及和宣传法律常识,增强法律意识,用法律保护自己。 3、 普及和宣传法律常识,彻底铲除学生中违法乱纪行为。 三、具体措施

1、 通过广播、板报等宣传形式,定期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

(1) 每两周对学生进行一次法制教育。并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条款,在学生中进行普法宣传,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2)并每学期至少聘请校外法制辅导员进行一次法制专题讲座。

(3) 每月进行一期板报法制宣传栏目;每学期进行一次法制专刊宣传。 (4) 根据临时发生的事情随时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通过以上方式、方法,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极大地增强学生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的法律意识,使学生能够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杜绝违法犯罪行为在校园内的发生。

2.利用班会进行每月一次法律、案件的品评与讨论。在学生中开展\"知法、懂法光荣,违法犯罪可耻\"的活动。

(1)学习《未成年人保》、《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与学生息息相关的法律。

(2)开展\"有人向你借钱不还怎么办?\",\"有人威胁你怎么办?\"等主题班会。

通过学习和讨论使学生的法律意识更强,能够运用法律去解决实际问题,做到知法、懂法、用法。

3.组织小分队到社区进行法制宣传和检查,起到宣传法律、打击犯罪的目的。

4.及时做好待进生的帮教转化工作,建立后进生档案,结成帮教对子,做好记录,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特别是法制教育,杜绝违法犯罪的发生。 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学生中进行法制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学生遵纪守法自觉性,不断增强广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 2011年度学校法制教育计划 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法制教育的必要性和其作用。 随着社会上违法犯罪惊人的低龄化,法制教育在德育领域中的必要性显得尤为突出,而学生的违法犯罪是一种相当复杂的社会现象,其发生的原因涉及学生本人、家庭、学校、社会等方方面面。学校教育中是否实施科学的法制教育,家庭各成员是否能对其进行积极的正面领导,社会特别是学生所处社区是否能为学生创造一种良好的环境,都决定着学生对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德的遵守状况,而在这些诸多影响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因素中,法制教育所能带来的作用是相当巨大的。 通过法制教育,我们可以使学生了解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形成初步的法制观念和遵守法律的习惯。通过家长学校对家长进行必要的指导,使家庭成员与学校同时进行该方面的教育。通过学生,指导他们进行普法宣传,从而为学生营造一种文明的社会氛围,进行环境教育,所有这些都必须通过法制教育来实现。

因此,每一个教育工作者,特别是每一位老师、每一位班主任、辅导员必须充分认识法制教育在学生德育中的重要作用,并扎实有效地展开法制教育,从而有效地学生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二、法制教育对象及教育内容。

学校法制教育的主要对象为在校学生,以及学生家长、教育内容为:小学各学科教材中的法制教育素材;《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小学生守则》的内容中也容纳了很多的教育材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各种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及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如《交通法》、《教师法》。

三、教育步骤及方法。

法制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过程,必须有精细的计划和严密的实施以及规范的过程管理,并配套齐全的制度予以保障。 1、行为规范教育。

本学期我校法制教育可先从《守则》和《规范》为切入口,通过《守则》和《规范》的学习,养成良好的守纪习惯,要求各个学生能记、会背、能对照、会执行,同时利用电视台、广播站、黑板报等宣传阵地进行有关学校课间、午间纪律、就餐纪律、放学纪律等各项规定的宣传,让学生懂得守纪是守法的最基础的环节并自觉遵纪守法。 2、法律常识教育。

对学生进行于之密切相关的有关法律常识的教育。《未成年人保》、《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交通法》、《教师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等。要让学生清楚地知道秘书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自己所拥有的权利。 3、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的养成教育。

通过法律常识的教育,接下来就可以明确地向学生指出,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知道法律、法规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要学会对自己行为的控制。

4、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

要让学生知道各自的含义。自尊是指自己要尊重自己,不许别人侮辱自己,自己也不必向别人卑躬屈膝;自律是指自己要管好自己;自强是指自己要有一种奋发向上的态度。 5、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 辨别是非能力是一个判断对错、合法违法等情况的基本能力,自我保护能力是一个人不接受外来的不良影响,进行自己保护自己的能力,这两种能力都会对一个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必须要通过多方的比较、判断、分析等训练,提高学生该方面的能力

刑法:犯罪的构成

教学目标:1.知道犯罪的构成和什么叫犯罪; 2.知道犯罪的两种形式; 3.通过学习使学生知法、懂法、守法。

教学重点:理解掌握犯罪的条件

教学难点:理解两种犯罪形式中的第二种形式:不作为。 教学过程: 一、导入

1.安静的课堂、井然有序的校园,由什么作为保证呢? 2.校门口接送低年级的学生家长,都在校门口的两侧的什么位置?为什么要在这个位置等学生?又是由什么作为保证呢?

3.我校门口的马路上,有横过马路的斑马线,学生为什么要走他呢?

过渡:学校的规章制度,保证了学校的井然的秩序;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了社会的稳定。 法律的作用这么大,我们要多学习一些法律,学法才能知法,懂法,才能很好的遵守法律。 今天,我们就来学习我国中的刑法。 二、学习:刑法 (一)、犯罪的构成

指行为人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必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犯罪客体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指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行为包括两种基本形式:

(1)作为:用积极行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并且具有履行这种义务的能力,而有意识的不实施该种行为,从而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例如: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违反的是刑法的命令性规范,即当为而不为。比如,负有扶养义务的行为人对不具有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而情节恶劣的,就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看,我国刑法中的由不作为的行为形式实现的犯罪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在刑法上被称为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如遗弃罪等;一种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的犯罪,在刑法上被称为不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如故意杀人罪、决水罪等。 3.犯罪主体

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是主体:

(1)必须是实施犯罪的人。(自然人或法人,但主要是自然人) (2)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龄规定: a.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杀人、放火、重大抢劫、惯偷、投毒等严重犯罪行为负责。 c.已满16周岁,对一切犯罪行为均负刑事责任

d.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3)行为人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a.精神病人

b.又聋又哑的人:应负但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c.醉酒的人:应负刑事责任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所引起的结果的心理状态。通常指两种:一种是故意;一种是过失。

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构成的犯罪。

希望发生叫直接故意; 放任发生叫间接故意。

例如:直接故意犯罪,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犯罪,如某甲想杀死某乙,用刀刺向某乙的心口,某甲明知这种行为必然导致某乙死亡,但某甲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某甲的这种行为就是直接故意杀人罪。 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行为发生。如某甲欲毒杀其妻某乙,在其饭碗中投毒,某甲明知其妻在吃饭时可能会喂孩子吃饭而毒死孩子,但某甲毒杀其妻心切,放任可能毒死其孩子的结果发生。对于某乙,某甲是直接故意犯罪,而对于孩子,某甲则是间接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是故意犯罪,都将受到刑法的严厉处罚。

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轻信的过失。

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认定为犯罪。

例如:所谓过失的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的过失实行行为共同构成过失犯罪的情况。比如甲乙二人共同从楼顶将物体推下,疏忽而致路人被砸死。甲乙二人高楼推物之行为,皆出于疏忽大意的共同过失,且造成了路人的死亡。这就属于过失的共同实行犯之情况。 意外事件:

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而是由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刑法上称是意外事件。 三、讨论交流

举现实生活中的事例,对照学过的条文进行分析。 四、总结:1.你学到了什么?2.今后怎么做?

维护社会公平

2006年

从个人所得税标准的提高说起——如何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 怎样理解社会公平问题

为什么要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现阶段如何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

2005年10月,全国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根据修改后的内容,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的800元调高到1600元,如果按2005年统计口径,工薪阶层纳税面将从60%左右降到约26%,少缴约280亿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是新形势下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一个具体体现。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任务。 怎样理解社会公平问题?

社会公平,是就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而言的,体现的是人们之间一种平等的社会关系。 公平是有阶级性的,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公平标准。尽管古今中外的思想家提出过不少关于社会公平的设想,但由于阶级的局限性,大多只能陷入空谈。19世纪中叶,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科学社会主义,科学揭示了当时社会不公平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认为只有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下,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 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以实现人人平等的主义社会为奋斗目标。党带领人民经过几十年的浴血奋战,推翻了旧的剥削制度,建立起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确立了,从而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创造了根本的制度条件。 党和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十分重视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党和人民的团结奋斗,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生活实现了从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正在向全面小康的目标迈进。

从现实来看,在我国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社会公平程度有了大幅度的改善和提高。比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使人们享有更充分的公平竞争、平等交换的权利和机会;依法治国的推进和法制的逐步完善,使人们的各项基本权利有了更切实的保障,等等。实事求是地说,我国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 我们在看到维护社会公平方面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在现实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现象。比如,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差距有扩大的趋势,上学难、看病难、买房难等问题还未很好解决,等等。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其中,既有改革不完善和不健全的原因,又有执行不到位的因素;既有现实因素,又有历史原因。比如,市场经济的不完善,给一些人钻漏洞造成可乘之机;在推进国企改制过程中,由于操作不规范,导致部分国有资产的流失;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城镇与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短期内缩短的难度很大;各行各业的发展起点和面临的市场环境不一样,导致不同行业发展特别是收入分配的差异,等等。

不回避问题,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十六大以来,我们党立足当代中国国情,着眼于人民群众的愿望,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强调要进一步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

为什么要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改革开放之初,为了更快更好地发展国民经济,我们针对传统计划经济下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一些弊端,对分配制度和原则进行了调整和改革,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一原则对于打破平均主义的平等观,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出现了扩大的趋势,这引起人们的广泛关切。有人把收入差距的扩大归咎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提出要对分配原则进行调整。由此引起了社会上包括理论界对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的讨论。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的安全运行、的创新

等都同社会公平紧密相关。因此,必须切实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的要求,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效措施,更好地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

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不仅是的本质要求,也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实现社会公平,是马克思主义追求的社会发展目标。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未来社会,是消灭了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差别的平等社会。中国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工人阶级政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本质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根本目标。 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公平是贯穿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价值。在和谐社会建设这个系统工程中,社会公平是一个“测温计”,它客观地测量着社会的和谐度。“人平不语,水平不流”;反之,事不公则心不平,心不平则气不顺,气不顺则难和谐。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才能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社会关系逐步融洽、协调,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也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过程。和谐社会建设是一个动态过程,而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必然贯穿其始终。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构建和谐社会,要着力扩大就业机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理顺分配关系、发展社会事业,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过程,就是社会公平得到维护和逐步实现的过程。随着和谐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公平也会不断得到维护和实现。 现阶段如何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越来越强。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才能使人们的心情更加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更加协调,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更加充分地发挥出来。

加快发展步伐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础。目前存在的一些不公平现象,都是前进中的问题,最终的解决途径还是靠发展。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把社会财富这块“蛋糕”做大做厚,同时更合理地“切好蛋糕”,才会更有效地促进公平。否则,只能是低水平、低层次的“公平”,差距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

在现阶段,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关键是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首先,要从法律上、制度上、上努力营造一个维护权利公平的制度环境。切实维护和落实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各项权利,保证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比较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工作就业的权利、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努力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均等的发展机会。坚持法律和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团体都不能有超越法律和规则的特权。

其次,要高度重视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在改革发展的进程中,社会成员之间存在一定的收入差距是难以避免的,但应保持在合理范围内。如果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悬殊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就不仅会挫伤人们的积极性,而且会影响社会安定团结。要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积极推进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完善分配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 再次,要努力建立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利益协调机制。把妥善协调各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和内部矛盾、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与维护社会公平结

合起来,逐步建立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科学决策机制,建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协调机制,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以及社会预警机制,把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纳入多种机制有效运转的常态轨道。

当前,要特别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认真贯彻的有关精神和,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好群众的各项权益。特别是要注意解决征地拆迁、企业改制、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农民工工资发放、环境污染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部分群众在子女上学、就医、住房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是一个长期的奋斗过程。社会公平不是一个静止的绝对状态,而是历史的、相对的、具体的,是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具体的制度安排制约的,它的实现方式和实现程度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和不同的时代是不同的。公平不等于平均。社会主义要注重公平,但不是平均主义。必须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把实现社会公平与保护生产积极性结合起来。

社会公平,是人们孜孜以求的美好憧憬。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和贯彻,构建和谐社会的实施和推进,吹响了维护社会公平的号角,加快了维护社会公平的步伐。通过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亿万中国人民将沐浴在社会更加公平的春风里,以更加矫健的步伐去创造更美好的未来。

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

有这样一个小故事,讲的是甲乙两人分一块蛋糕。由于担心谁来切都会给自己多切一些,因而两人为如何公平地分蛋糕而争执不下。这时,有人给他们出了一个主意:让一个人切,另一个人先挑。这样分蛋糕的公平问题就解决了。从这个小故事可以看出,只有合理的规则才能实现公平。对整个社会来讲,要妥善解决关系不同群体、涉及千家万户的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更要靠合理的规则和制度来保障。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强调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这使我们对制度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深化,对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将产生深远影响。 如何正确理解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现在早已是大家耳熟能详的词了。但到底什么是公平正义,却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清楚的。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一是。

就拿人们关心的收入分配领域的公平正义问题来说,人们对收入差距的看法就不尽相同。有人认为,市场经济讲竞争,人的能力有强有弱,承担的风险有大有小,付出的努力有多有少,收入存在差距是必然的,也是公正的;也有人说,有差距是正常的,但要看收入差距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还有人说,收入存在一定的差距是正常的,但超过一定限度就难说公正了。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理解公平正义呢?

所谓公平正义,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正,一般来说,反映的是人们从道义上、愿望上追求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但凡有人群且有利益分配的地方,就必然会产生公平正义的问题。但要准确把握公平正义的内涵,必须用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眼光来分析。

首先,公平正义是历史的。公平正义是一个发展着的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认识是不同的,没有恒定不变的公平正义的标尺。今天我们认为\"不公正\"的现象,历史上可能就曾以\"公正\"的面貌出现过;今天我们认为\"公平\"的事情,随着历史的发展就有可能逐渐演变成\"不公平\"。马克思曾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关于永

恒公平的观点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因此,我们应该把公平正义放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中来讨论。

其次,公平正义又是具体的。公平正义在不同领域,内涵也不尽相同。比如在经济领域讲公平正义,主要是指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所体现的平等,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机会均等、公平竞争。而在社会领域的公平正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体现在保障包括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需求,因而不能把经济领域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公平原则简单拿过来。因此,我们必须把公平正义置于具体的领域,针对具体问题和具体人群进行具体的分析,而不能不加分析、不加区别地简单套用。

再次,公平正义还是相对的。公平正义的实现受具体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那种绝对完美的公正是从来没有的,只会存在于观念和幻想之中,公正本身就包含着差异和差别。从横向来说,尽管我们的思想理论、法规明确了公平的具体含义、原则和评价尺度,但面对的现实世界却是千差万别的。我们所处的经济文化环境不同、社会条件不同、个人禀赋和家庭状况不同,所以并不是都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纯粹的起点平等是做不到的,也是不存在的,竞争的最后结果也就不可能完全公平,在实际中只能求得大致公平、相对公平。从纵向来说,公平的实现也不是瞬息之间一蹴而就的,是要受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制约的,是一个发展的历史过程。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程度如何,公平问题解决和实现的程度也就如何,这不取决于人们的意志和善良意愿。

总之,当我们用历史的、具体的和相对的眼光,来审视公平正义时,就不会被某些表象所迷惑,就不会\"刻舟求剑\",把被历史抛弃的公平观念再拾起来;就不会\"以矩画圆\",混用不同领域的公平标准;就不会\"揠苗助长\",提出不切实际的公平要求。 如何理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要靠制度保证?

什么是制度?一般来说,制度是社会成员共同遵守、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行为准则。就一个社会来说,制度是多领域、多层次的复杂体系,既有反映社会属性的基本制度,又有包含不同功能、不同作用范围的具体的组织制度、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等。

任何一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必须依靠一套制度来调整和维系。同志指出,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有了科学合理的制度,社会才能在一定的轨道上正常有序地运转,人们的行为才能符合社会公认的准则,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得到恰当的调整和处理,整个社会才能处于比较协调、稳定、安宁、和谐的状态。

制度是与公平正义相联系的。一方面,只有体现公平正义的制度,才能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和遵循,才能有效地规范和调整社会上人与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保证社会稳定和良性运行。另一方面,制度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保障公平正义。制度以其激励、约束、协调等功能,规定着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为人们的行为提供准则和模式。所有社会成员都应遵守制度,按制度行事,从而才能使社会公平正义有可靠的保障。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解决各种具体矛盾和问题的层面上,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应着眼于构建稳定协调的社会秩序,建立健全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使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在有序的状态下不断得到调整和解决,使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得到维护和实现。 的建立,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创造了根本条件。在中国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推翻了剥削制度,消灭了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消除了影响公平正义的主要根源,为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有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公平正义就会自然实现,它还需要各方面的具度来保障。比如,只有完善各项民主制度,才能真正保障人民平等地享受各项民主权利;没有各项具度的支撑,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很难落到实处。同时,社会公平正义的

成果还要靠制度来保护和巩固。公平正义的实现是相对的、渐进的,只有用制度的形式来保障并不断巩固和扩充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践成果,社会公平正义的程度才能不断累积和提升。拿\"低保\"制度来说,从1993年开始城市\"低保\"的试点工作,到1999年覆盖到全国城镇,惠及2000多万人。农村\"低保\"试点也从1994年开始进行并逐步推开,2007年\"\"上又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是通过这一制度的逐步推进和不断完善,才切实保证了低收入群体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可以说,加强制度建设,是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利益矛盾、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因此,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起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制度体系并使之得到贯彻执行,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

如何进一步推进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

近年来,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我们在完善制度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如在收入分配制度方面,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额从当年的16万元增加到2005年2000多亿元;2006年起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高到1600元;从今年开始,根据新税法要求,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系列的实施和不断完善,对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www.jvxue.com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当前制度建设的状况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制度的需求之间还存在不小的差距。一方面,一些原有制度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像延续了50多年的户籍制度,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其弊端日益显现出来。另一方面,一些制度还不够健全。拿住房制度来说,取消福利分房、发展房地产市场后,广大群众的住房状况总体得到明显改善。但由于近年来房价上涨过快,不少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解决面临很大困难,而相应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制度又不够完善。此外,面对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制度建设还有\"缺口\"。如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产生的一个新的社会群体,为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城市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对他们面临的诸如社会保障、权益保护、子女就学等许多问题,尽管社会各方面做了不少努力,但根本上说还要靠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才能真正解决。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强调既要立足当前,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又要着眼长远,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的制度。全会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明确了六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任务:一是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二是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三是完善司法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四是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五是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六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这些方面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领域,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制度体系,体现了我们党全面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心和魄力。

从当前来说,推进这六个方面的制度建设,首先是要加大制度创新的力度。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把坚持与发展结合起来,对在实践中已被证明是好的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和定型化,对已不适应现实发展要求的制度坚决加以破除,对一些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新问题,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制度进行规范。要更加注重制度的科学性和协调性,着重从全局和整体层面来设计和推动制度改革,对制度改革的步骤、方式、整体布局做到科学规划,使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的制度改革相协调,使制度改革的设计、制定、实施、监督等程序和环节相配套。

公平正义事关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在推进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群众的首

创精神,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 \"开门立法\"、集思广益,既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又充分吸取专家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制度设计、制定的程序,增强透明度,为广大群众提供充分表达自己诉求的机会和渠道,使制度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群众的利益。

同时,着力在增强执行力上下功夫。有了制度,还要认真严格地执行。经过多年努力,我们已经制定了很多法律和制度,但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执行存在问题。其实,制度重要,执行同样重要。再好的制度,如果在执行中走样,或者有的人执行,有的人不执行,也会使公平变为不公平,使正义变为不正义,失去用制度来保障公平正义的作用。要把落实责任与加强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制度执行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促进执行力的提升,形成令行禁止、照章办事的良好风气。

\"不依规矩,不成方圆\",\"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这说明规则、制度对做人、行事、建设国家的重要意义。一个尊重规则、按规则行事的人,是一个文明的、有修养的人;一个制度完备、依制度运行的社会,才能是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加强制度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我们正朝这个目标大步前进。

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上学不用交学杂费,每年还有300元生活补贴,我觉得这一切都像在梦中!”这是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一个初中生的真实心声,他在2006年辍学后又因免除学杂费的施行而得以重返校园。2007年,我国全部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从2008年秋季起,又将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这一项惠及百姓的“民心工程”,使得贫困家庭的孩子不再因付不起学杂费而丧失接受教育的机会,是党和国家致力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缩影。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

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的一个永恒主题,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种价值取向。人类自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由于私有制、剥削和压迫的存在,人与人之间产生了极大的不平等。从此,人们对未来理想社会的期待和设计,始终贯穿着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向往与追求。但是,由于历史和阶级的局限,以往思想家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只能是一种无法实现的空想。马克思主义第一次把公平正义的实现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指明社会不公的根源在于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剥削制度,只有建立,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重要思想理论基础。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党人的一贯主张。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一项政治主张和奋斗目标。党领导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的胜利,实现民族和人民,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不断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也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新中国成立后,同志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的设计和建设都包含着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同志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纳入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之中。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江同志强调要把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作为涉及全社会的重要战略问题加以解决。党的十六大以来,以同志为总的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明确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重要目标,强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是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就是由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共同团结进步,这表明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对于社会和谐来说,公平正义则是其前提条件。公平正义是协调社会各个阶级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既能促进各

方力量的“合”,也能推动长治久安的“和”。公平正义与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内在统一的。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以人为本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只有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只有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筹好各个领域的关系、兼顾好各个方面的利益,才能不断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才能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现实途径。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无论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还是“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到二○二○年比二○○○年翻两番”、“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等,这些新要求无不直接或间接地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加速,以及社会组织形式、就业结构、社会结构变革的加快,一些突出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利益群体,产生了多样化的利益需求,社会关系更为复杂,人民内部利益矛盾出现新情况。尤其是城乡发展不平衡、地区发展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更加突出,缩小发展差距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任务艰巨,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因此,把逐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放到更加突出的地位,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

在新的发展阶段,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既要通过和发展生产力,不断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逐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不断促进社会和谐。这两大任务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是统一的整体,贯穿于整个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进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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