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尚车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来源:尚车旅游网
法制天地遗Areaoflaw

失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制度由来已久。所谓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物并不为任何人占有的动产。世界各国的民法对拾得遗失物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作了较为拾详尽的规定,但具体内容各有不同。近现代大陆法国家大多数沿袭了日耳曼法,依照各国得国情创建了关于遗失物的法律制度并逐步完善。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草案)》对拾人得遗失物也做出了规定。

两种观点

拾得人是否有权要求失主支付报酬,理的论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是肯定说,即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支报付报酬。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有关于报酬请求权的规定:德国民法典关于遗失物酬拾得问题的规定相当详细,从第965条到984条规定了涉及拾得人的通知、保管、交付义务请以及责任范围、拾得人的费用、报酬请求权等多方面内容,其中分别以专条规定了费用及求报酬请求权。

二是否定说,即拾得人无权要求失主支付权

报酬。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另外,正在审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权法(草案)》第114条至118条规定了拾得遗/李失物制度,但也没有规定拾得人报酬请求权。

馈张历史上的立法规定及现实分析

在我国古代,拾得人并非不能得到报酬。《尚书费誓》曰:“马牛其冈,臣妆捕逃,无敢越逐,诋复之,我商赉汝。乃越逐不复,汝则有常刑。”即捕到遗失的马牛和逃跑的奴隶,不

能拒为己有,要如数归还失主,如此可得到酬金,否则要受到处罚。在儒家礼教的影响下,汉代一些地方官员竭力推行“教化”,而这种教化卓有成效的标志之一就是当地能做到路不拾遗。

《民法通则》第79条之所以未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旨在鼓励拾金不昧的行为,保持我国优良的道德传统。从这一点上说,《民法通则》的规定确有其合理性。但是应当看到,随着我国法治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拾得物返还上道德和利益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出来,拾金有偿已经被许多人认为是等价交换原则的体现。相反,如果拾得人没有任何利益,其对遗失物的拾取及返还失主将可能持漠然的态度。现实生活中,将遗失物据为己有、将拾得物毁损或对拾得物视而不见等行为,并不少见。所以,法律关于拾得遗

38

2006.8

失物返还的规定往往流于形式。

另外,从价值角度而言,返还拾得的遗失物本身是一种劳动,规定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不仅是对拾得人辛苦的报酬,更是对其交还遗失物行为的鼓励。我国民法通则是在高度计划经济形势下制定的,其关于遗失物拾得制度的规定,不仅与现代市民社会中思想意识觉悟的程度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利益的要求严重不相适应,而且与社会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彻底贯彻民法的公平原则,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以平衡受领人和拾得人的利益。

报酬请求权的确立

笔者认为,法律应倡导高尚淳良的道德风尚,但同时也应平衡受领人和拾得人之间的利益。因此国外民法的规定是值得借鉴和吸收的。

1、关于报酬请求权的数额

日本遗失物法第9条规定:“受物品返还的人,应向拾得者给付不少于物品价格5%不多于物品价格20%的酬劳金。”德国民法典第971条规定:“拾得人可以要求受领权利人支付拾得人的报酬。拾得物的价值在一千德国马克以下的,其报酬为该价值5%,超过此数的,超过部分按3%计算,动物,为价值的3%。”可见,各国立法例基本上是以比例加以规定的,而不规定具体数额。参照各国立法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可以规定受领人应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遗失物价格3%至20%的酬金。对于价值难于衡量的遗失物,则可以规定应支付适当数额的酬金。至于具体数额,可由拾得人与受领人具体协商决定。当然,报酬请求权是拾得人的一项权利,如果拾得人愿意放弃报酬请求权,法律也无从干涉。

2、报酬请求权的例外

报酬请求权的例外情形,是指某些拾得人不能享有报酬请求权。某些拾得人的职责就是保护公民的财产,此时享有报酬将有悖于社会宗旨,所以各国立法均对此施加了限制,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及行政机关本身不能享有报酬请求权,并且拾得物品的人如果是该公共行政机关或交通机构的职员,同样也不能享有报酬请求权。”笔者认为,这样规定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值得我们借鉴。结合我国的国情则应当规定在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拾得遗失物的,管理人员与失主之间如果存在一个有偿合同,则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如果不存在,则可以享有。因为在这些场合下,管理人与失主之间在发生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关系之前就已经存在着一个合同关系了,基于这种合同关系,管理人对其服务的失主负有特别的保护和照顾义务,将拾得物归还失主只是其所负义务的一部分而已,没有理由因此而享有报酬请求权。反之,如果承认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的该报酬请求权,可能会严重损害接受服务人的权利,所以管理人无取得报酬之理。中

作者单位:中共唐山市委党校

(编辑雨/露)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ceh.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