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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方案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地址 栋数、层数 现场联系人 联系电话 房间总数 间 间 间 工程类别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房间概况 <50㎡ ≥3000㎡ 间 ≥50,<100㎡ ≥100,<500㎡ 间 ≥1000,<3000㎡ 间 ≥500,<1000㎡ 间 检测类别 □样板间检测 房间类型 □验收检测 □复检 □房 □厅 □厨房 □卫生间 □其他 已测样板间 复检参数 □是 □否 □氡 □氨 □甲醛 □苯 □总挥发有机物(TVOC) 每间抽检点数 总检测点数 抽检比例 % 复检比例 % 单位(子单位)工程 检测方案 合 计 同意该检测方案。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章): 年 月 日 房间总数(间) 抽检间数 确认签章 同意该检测方案。 总监理工程师(签章): 年 月 日
同意该检测方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项目监督员签收: 日期:
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案表(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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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2013年版)相关规定: 1.0.4 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1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2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6.0.12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氡、甲醛、氨、苯、TVOC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每个建筑单体不得少于3间,当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6.0.13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6.0.1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按表6.0.14设置。
表6.0.14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 房间使用面积(㎡) 检测点数(个) <50 1 ≥50,<100 2 ≥100,<500 3 ≥500,<1000 不少于5 ≥1000,<3000 不少于6 ≥3000 每1000㎡不少于3 6.0.20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
取措施进行处理。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后的工程,可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并应包含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条文解释:
6.0.12、6.0.13条文中的房间指“自然间”,在概念上可以理解为建筑物内形成的独立封闭、使用中人们会在其中停留的空间单元。计算抽检房间数量时,指对一个单体建筑而言。一般住宅建筑的有门卧室、有门厨房、有门卫生间及厅等均可理解为“自然间”,作为基数参与抽检比例计算。条文中“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指不同的楼层和不同的房间类型(比如住宅中的卧室、厅、厨房、卫生间等)。
6.0.20 这里所说的“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指:不合格检测项目(不管超标房间数量多少)按原抽检房间数量的2倍重新检测 ,例如,第一次检测时抽检6个房间,发现有1个房间甲醛超标,那么,将对甲醛重新抽检12个房间进行检测。
备注:签章处除签名外,还应盖执业人员注册章,无执业要求的可盖公司章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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