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员工考勤管理,促进广大员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三条 公司实行每周一至周五5天标准工作周制度 第四条 公司本部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5月1日至10月1日期间,上午工作时间不变,下午上班时间改为:14:00—17:30)。
分公司可根据员工工作性质调整工作时间。须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离岗、不串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私事,按时上、下班。
第五条 执行国家双休日(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制度。
第三章 考勤
第六条 迟到。无正当理由,迟到30分钟以内,罚款50元,迟到30-60分钟,罚款100元,迟到60分钟以上作旷工1天处理,1个月内迟到3次按旷工1天处理,迟到超过3次的每迟到一次加算旷工一天。
第七条 早退。处理同上。
第八条 旷工。无故缺勤,按照旷工天数扣除相应月工资和奖金。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7天的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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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请假
第九条 请假。员工请假(带薪年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等)须至少提前1天提交OA请假流程(未开通OA账户的员工以书面形式请假),并履行审批手续。普通员工请假1天(含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3天(含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报总经理审批。中层管理人员请假1天(含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除带薪年休假外,员工午餐费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第十条 请假类型及对应处理。
1、带薪年休假。公司执行国家关于带薪休假的相关规定,员工根据工龄享受休假天数。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不满1年,不享受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有工作经历的员工,由本人提供原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已休假天数、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后,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核发其带薪年休假条。人力资源部根据在职及新入职员工情况分别于年初、年中对员工享有的年休假进行统计并发放休假条,各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妥善安排好员工年休假,带薪年休假期间,员工享受全勤工资、福利、待遇。员工带薪年休假条有效期为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若因员工个人原因未休完年休假,剩余假条到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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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假。员工事假须先核销年休假,年休假用完再请事假,事假须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事假1-5天内按照天数扣除相应月工资和奖金(按月核算)。原则上每年度请事假不得超过5天,超过5天须书面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并扣除超过5天事假后请假日的当月、当季的全部奖金。未经批准的事假按旷工处理。
3、病假。急诊口头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病假须 由医院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超过5天须由三甲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病假10天以上,到公司指定医院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公司对员工的病假证明拥有复核的权利,若发现虚假病假条,按旷工处置。病假1个月以内,根据实际天数,按照工资的80%支付工资,享受福利,奖金按月核算。请病假累计1个月及以上的不享受当月、当季奖金;全年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且工龄不满2年的,按照XX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工龄2—9年的发60%基本工资;工龄10—20年发70%基本工资;工龄21—30年发80%基本工资;工龄30年以上的发90%基本工资;累计病假6个月以上,按照XX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须交接工作,岗位另行安排。病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医疗期,超过者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患重病后上班的,需提供医生出具的可工作证明,身体恢复期间工作不能满负荷工作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扣减相应考核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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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婚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婚假)。婚假期间,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婚假须凭结婚证,按照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婚假时间休假,婚假须在从领证日期算起的1年内一次性休完。外单位入司人员,须由原单位开具此次婚姻未休假证明后方可休婚假。员工须至少提前2周申请休婚假,各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妥善安排好员工休婚假。
5、产前检查。符合生育条件的员工享受国家有关产假的规定。3-4个月内,1次;4-7个月,1次/月,计3次;7-9个月,1次/两周,计6次;9-10个月,1次/周,共计4次;共11次,每次半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产前检查次数的,应当出具医院的证明报告,并经公司批准。超出产检次数需请假时优先使用公休假,公休假使用完后请假按病假规定办理。
6、产假、护理假。根据国家有关产假规定休假。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自2016年1月1日起,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即128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产假和护理假。产假期间不享受奖金,享受福利,产假期间工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7、哺乳假。女员工哺乳期(孩子周岁内)可享受每天 1小时哺乳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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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时哺乳时间。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
8、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去世,给予3天丧假。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9、其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员工请假须提交OA请假流程,并附年休假单、医院病(产)假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请假前应安排好手头工作,请假结束后要及时告知人力资源部销假。特殊情况事前未能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要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处理。
第五章 加班
第十二条 在公司“三定”方案中规定的个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加班,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资,参加由公司统一组织的活动、处置突发事件或临时紧急工作任务的加班,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三人及以下的加班,由分管领导批准,三人以上的加班,由总经理批准,原则上一人一个月内加班不能超过三天,由部门办理加班手续,提交OA加班申请表,并对加班时间进行把控。
第十三条 员工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从严控制,并提交加班流程,加班申请表须一事一填(一事由几人同时加班可填写一张表),报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加班。加班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所在部门留存,一份交人力资源部备案。部门每月加班汇总表,须于次月5日前交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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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加班须先申请后加班,无分管领导批准的加班,不发放加班工资。员工在工作日、双休加班优先安排调休(加班一天抵一天公休);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工资标准,按照国家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计算。人力资源部次月根据审批后的加班申请表计算加班工资并随工资一起发放。
第十五条 法定节假日: 1、元旦:放假1天; 2、春节:放假3天; 3、清明节:放假1天; 4、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 5、端午节:放假1天; 6、国庆节:放假3天; 7、中秋节:放假1天。
第六章 考勤统计与管理
第十六条 考勤由各部门考勤员在考勤系统上完成,由部门负责人复核、分管领导签批,最终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各部门考勤工作完成后,须于每月5日前交人力资源部一份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的纸质考勤表,存档在册。人力资源部根据考勤情况,核算薪资,经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批准后交财务部核发。
第七章 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凡借病、事假名义在外从事第二职业的,一 经查实,从当月起停发工资、奖金和福利,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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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考勤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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