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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的宪法意义与民法表述

来源:尚车旅游网
作者: 刘凯湘[1]

作者机构: [1]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7出版物刊名: 社会科学战线页码: 200-208页年卷期: 2012年 第2期

主题词: 人格权;私权;公权力;基本权利;民法典

摘要:人格权是人权的下位概念,而人权是近代宪政制度和人权运动结合的产物。人格权首先是一项宪法上的权利,没有宪法或宪法性文献的赋予与规范,便没有民法上的人格权制度;同时,人格权是一种具有宪法权利和民事权利双重属性的法律权利。人格权进入民事权利体系受制于人类认识规律以及人格权本身的性质;现有民法典未能对人格权作出规定并不能够成为判断人格权私权属性的障碍。不能认为宪法已经规定了公民的一般人格权,便可以得出民法无须对人格权作出规定的结论,更不能认为人格权是宪法上的权利而不能由民法典加以规定。基本人权由宪法创设,私权由民法创设,但人格权的创设有其特殊性,民法对人格权进行的是第二次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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