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尚车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办法

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办法

来源:尚车旅游网
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

申报评定方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标准化、标准化,推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示范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标准、标准,结合建办质[2013]11号《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14]111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方法》文件要求以及合肥市文明创建工作要求进行检查评定。

第三条 “示范工地”的评选工作由合肥市城乡建委委托,在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愿申报条件下,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组织综合验评。

第四条 “示范工地”称号授予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

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合肥市行政区划内,且符合以下条件: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建安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个别建筑面积和造价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高的建筑工程;

2、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标准;

3、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申报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协会提交创建“示范工地” 的目标,并在项目开工两周后,以文件的形式将创建“示范工地”工作方案〔计划〕报协会一份;县、区〔开发区〕的工程还应报所在地的安全监督机构一份。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大门醒目位置悬挂“争创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供社会监督〔见附件1〕。

第 “示范工地”的评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日常监督和综合验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

第九条 市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的工程项目进行日常

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

及过程监督,秉承“好中选优、示范引领”的原则,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工程项目参加综合验评,并对申报示范工地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申报工地主体结构层数1/2前,填写《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见附件2〕;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标准和日常监管情况提出申报意见,经评估合格且符合条件的报送至协会;协会应在结构封顶前组织综合验评,并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在合肥建设网上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待工程竣工后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示范工地”:

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2、危险性较大工程未进行辨识、评价、登记建档和公示的; 3、高大模板、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无方案〔含未组织专家论证〕的或不按方案落实措施的;

4、塔吊、人货电梯和附着升降脚手架安拆不按要求告知、检测、验收、登记的,塔吊防外电、防碰撞措施不力的;

5、悬挑脚手架的悬挑型钢、悬挑高度超过规定的,悬挑层未用木板全封闭的或采用钢管悬挑脚手架的;

6、塔吊悬挑式卸料平台未与建筑物结构连接牢固的,人货电梯、龙门架安全防护门不符合规定的;

7、临时用电不符合“TN-S”接零保护系统的、或外电防护不严的;

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

8、现场封闭不严的,三区别离不清的,或生活区内“五小设施”不全的;

9、现场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14〕43号〕文件要求设置临时设施的或工地食堂没有领取卫生许可证的;

10、项目专职安全员没有按照要求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和食堂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11、文明创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实行一票否决; 12、施工现场排污、噪音未按有关规定执行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示范工地”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验评得分为85分及以上,综合验评为合格。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之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示范工地”荣誉:

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2、在各级安全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或在各级文明创建检查中被扣分的;

3、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经责令停工后仍不整改的;

4、违反“扬尘治理相关规定的; 5、其他有关规定情况。

第十四条 “示范工地”评审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于专家现场复查时的交通、通讯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收取标

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

准为:2万㎡以内1000元;2万㎡—10万㎡2000元;10万㎡以上3000元。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示范工地”优良业绩,作为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按照《合肥市招标投票监督管理方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示范工地”创建的奖励措施,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每年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并在全市通报表彰,其创建情况作为“琥珀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的重要参考依据;获奖业绩可记入工程项目部的项目经理等参建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并授予申报单位及项目经理荣誉证书。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及评审人员须严格执行“规定”,杜绝不正之风。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谋取私利收受礼品礼金。评审时要做到科学公正。对评审讨论过程中,评审人员发表的个人意见不得对外公布。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方法由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方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ceh.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