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贸付汇税务政策解读及最佳实践分享研讨会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合发的公告2013年第40号对我们的专业能力提出太高的挑战了!以前我们都是让税务局认定非贸付汇的税金,最近税务局通知说以后可能需要我们企业来认定了。”ABB的财务经理Peter He如是说。 随着亚太地区经济的繁荣发展与全球不景气的日趋发酵,从中国地区抽调资金以弥补集团的资金缺口日益成为一个跨国企业正视的选项。
9月12日铂略咨询在苏州举办的研讨会就是为了帮助企业进一步了解新政实施的具体影响和应对方式。
40号公告新鲜出炉,诸多铂略会员面对新政喜忧参半。针对企业的各类问题,铂略特邀苏州市外汇管理局主管官员就新政做出了详细的解读。而毕马威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王军也从企业合规和筹划角度同与会的30余家企业代表对40号公告以及汇发30号文对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结合丰富的案例,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王军为大家分享了相应的税务稽查应对、税收筹划空间及政策依据:“通常情况下,支付给境外投资方的股利和利息应支付10%的预提所得税。但是以下情况可享受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①境外投资方是与中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国家的税收居民;②满足协定所列的低预提所得税条件(国税发[2010]75号);③境外投资方是此类收入的受益所有人(国税函[2009]601号);④向主管税局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国税发[2009]124号 );⑤境外投资方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比例(国税函[2009]81号)。”
除此之外,王军还为大家解读了降低税收风险的“6W和1H法则”。王军风趣幽默的演讲和结合税务局处理习惯进行的案例分析获得参会Linked-F会员的一致好评。
而Linked-F会员普遍关心的问题,诸如“付汇和完税真的实现分离了么?备案有无其他隐形流程?” “此前未成功支付的项目是否适用新政?”也由主管官员和王军当场进行了明确的回复。
随后,来自铂略的产品经理王玉洁也就新政分享了自己与税务局交流获知的信息:“在40号公告出台之后,各地的税务局也都纷纷做出了反应。我们看到的实际的情况是,一些的税务局在给纳税人进行讲解的时候,明确提出审批的流程是改成了备案制。具体的流程是:首先,在签订合同30日之内登记,如果没有完成登记的,会有相应的处罚,这个登记是独立于40号公告税务备案的;第二步是完成备案之后,小于5万美金的可以直接去外管局或银行进行付汇,大于5万美金的,则需要取得国税局的涉税征管建议书,根据征管建议书完成税款缴纳;第三步是缴税完成之后提交相应的备案资料,完成对外支付的备案;第四步完成付汇。虽然新政只是要求企业做税务备案,但是在主管税务机关实际执行的时候,税务局会要求去做征管建议书,这个征管建议书其实也确定了企业的纳税义务和金额。”
铂略咨询高级顾问于越认为:40号公告的出台,在简化付汇流程的同时,对税务局和企业的专业能力都提出了重大挑战。旧规定下,企业不接受税务局的认定就无法取得税务证明办理付汇,许多情况下企业为了完成付汇无法与税务局争辩税收认定事宜;而新规下,付汇程序相对独立的操作使得企业有机会在完成付汇之后再返过身来与税务局进行一场纳税认定的持久战。
Peter也表示:“税务局往往会从操作流程上给企业付汇制造困难,以保障税收收入。而40号公告是否能严格执行,我们还需等待时间来解释。”
来源:http://www.linked-f.com/events.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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