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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尚车旅游网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

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07.01.30

• 【字 号】赣国税函[2007]39号

• 【施行日期】2007.01.3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

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

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7〕39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6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此次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各设区市国税局要成立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进出口税收的局领导任组长,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负责具体检查工作的落实。检查工作应于3月15日前完成。

二、要确保检查工作质量,防止走过场。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江西省国家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函[2006]329号)文件精神,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执行政策能力。出口企业户数相对较少的设区市,检查面要确保达到100%;出口企业户数较多的设区市,要确保外贸企业检查户数达到应检查户数的60%以上,生产企业检查户数达到应检查户数的40%以上。对每户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的检查必须达到该企业2006年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额的70%以上。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处理,该暂停退税的暂停退税,对已退税款要及时追回;该视同内销征税的通知征税机关征税;该移送稽查局的必须移送稽查局,并将上述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局。

四、请各地于2007年3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及填写的《出口货物单证备案检查情况表》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同时,将相关文件及报表上传省局进出口处FTP/center/各地上传/布置工作/单证备案检查。检查期间,省局将组织人员到各地进行巡视检查,了解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检查结束后进行情况通报。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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