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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待岗培训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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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待岗培训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的用人机制,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待岗的范围、对象

第三条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不称职的员工。 第四条 经双向选择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等待新岗位安排的。

第三章 待岗员工的管理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待岗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选岗结束后凡是没有选聘上岗或不愿到岗的员工,以及岗位调整中转岗、经两次培训仍不合格的员工,应转入待岗培训。

第七条 待岗培训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实行厂部与部门分级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抽调或选聘合适员工从事有关管理、培训工作。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应根据岗位空缺、待岗员工自身条件、相关部门意见等情况,确定待岗员工的选岗意向,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培训内容和时间

第九条 基础教育:厂规厂纪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安全生产教育等。

第十条 专项培训:根据拟应聘的岗位要求,针对待岗员工自身的缺项或弱项,因人、因岗,采取针对性的授课教育和实践培训相结合的方法来进行培训,使待岗员工迅速达到岗位要求,参加岗位应聘。

第十一条 技能培训:根据拟应聘岗位实际需要和培训对象基本技能的实际情况,通过强化的技能培训,使待岗员工获得重新上岗或从事新岗位的基本技能,参加岗位应聘。

第十二条 待岗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其中:基础教育时间一般为一个月;专项培训和技能培训时间为二到五个月。

第五章 待岗培训期间的待遇

第十三条 待岗培训员工从待岗培训的次月起按十八岗发放待岗培训工资:工龄五年及以下的按十八岗第三职等执行;工龄在六至十年的按十八岗第二职等执行;工龄在十一年以上的按十八岗第一职

等执行。待岗培训期间参加工作的,按十八岗发放奖金。

第十二条 待岗培训期间工资低于萍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培训期满, 待岗员工再次进行竞聘上岗,或由人力资源部安排适当岗位,不愿上岗或仍不能胜任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款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确定待岗培训的期限,以当时文件为准,如没有明确规定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xx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此前公布的有关本办法的历次版本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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