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21302年第5期 总142期 文章编号:1002—2724(2O02)05—0049—01 山东林业科技 Shandong Forestr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OO2 No.5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荀守华 (山东省林科院,济南250014) 中图分类号:S325 文献标识码:C 植物新品种是农业、林业生产的重要资源,在提高农林 业产量和质量、推动农林业发展中起重要作用。植物新品种 的培育需要投大大量的技术、资金、劳力和资源,而且需要花 费很长时间,木本植物一般需要10~15年甚至更长时问。 由于植物新品种的可控性较差,在试验、示范、或生产过程 中,容易被他人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并很容易被繁殖推广应 用,使育种者失去对新品种的控制垄断权,从而剥夺育种者 从其销售收入中收回投资成本的机会,挫伤育种者的积极 性。为鼓励单位和个人为植物育种进行投资,鼓励育种者不 断地培育新品种,促进农林业技术创新,推动农林业科技进 步和生产发展,于1997年3月2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按照职 责分工颁布了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9年 6月16日发布)和林业部分(1999年8月10日发布)。经第 九届全国第四次会议决定并递交申请,我国于1999年4 月23日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 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的成员国。至此,我国建立起 了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执法机制,实现了农林业知识产权保护 的历史性跨越,成为现代农林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1植物新品种和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 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 命名的植物品种。林业植物新品种是指符合以上规定的林 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 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权,也叫做“植物育种者权利”,是授予植物 新品种培育者利用其品种的专门权利。完成育种的单位或 者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植物新品种 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 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 的繁殖材料重复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植物新品种权 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具有某 些共同特征,但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是一项新的工作。 2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 收稿日期:2002—08—02 当植物新品种权受到侵犯时,品种权人或利益关系人可 以通过农林业行政部门和人民两个渠道得到合法保护。 当发生侵权案件时,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 省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 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省级以上农业、林 业行政部门,依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 赔偿可以进行调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调解达成协议的, 当事人应当覆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 系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提起诉讼。 当发生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由县级以上农 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公布了《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 干问题的解释》,自2001年2月14日起实施。 3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进展 自我国发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来,国家林业局 就专门成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实施我国林业植 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保护工作开展3年来,国家林业局先 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通知》、《关 于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贯彻加 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 知》,发布了2批共24个种和属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截 止2001年底已受理国内外新品种权申请172件,公布授权新 品种45个,其中5个是来自荷兰、德国和法国的申请。 国家林业局已在全国批准设立了6家植物新品种保护 代理机构,山东省林业局获得其中1个代理机构权,机构名 称为“山东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该代理机构设在山东省 林科院,当前主要工作是,开展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和 法律的宣传,提供林木新品种保护的信息咨询,承担代理国 内外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业务,代理处 理品种侵权纠纷、假冒授权品种案件等有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