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行为,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性,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场发《干部请销假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职工超课时、考勤等方面的规定,结合农场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请假及其处理: (一)请假
1、事假: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之外,因特殊情况,我场中小学教职工确需本人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需向本校校领导请事假。(1)请假3天以内每天扣除本日实发工资的60%;(2)请假4-10天,每天扣除本日实发工资的70%;(3)请假11-15天,每天扣除本日实发工资的80%;(4)请假15天以上,每天扣除本日实发工资的100%。
2、病假:病假须出具病历和医院证明(公立医院)等。 (1)住院治疗:①住院治疗7天以内,每天扣日实发工资的30%;② 住院治疗7-15天,每天扣日实发工资的40%;③ 住院治疗15-30天,每天扣日实发工资的50%;④住院30天以上按长期病假处理;⑤按相关规定,因传染病住院进行治疗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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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工资。
(2)在家休养:①教职工休养3天以内的,每天扣除本日实发工资的50%;②教职工在家休养4-10天的,每天除本日实发工资的60%;③教职工在家休养11-30天的,每天扣除本日实发工资的70%。(强调:请假申请要在当天上班后1小时内交校领导,且必须出具医院所开的病假条,病假条要有院长或副院长的签字,医院证明等材料务必在请假当天交校领导。)④ 教职工病假超过30天以上者,按长期病假处理。
(3)教职工出院后,在家休养的时间还是按第(2)种情况即“在家休养”的办法来执行。
(4)长期病假:①请假一个月之外至三个月的,扣除请假月份实发工资的75%;②请假三个月之外至六个月的,扣除请假月份实发工资的80%;③请假六个月之外至一年的,每月只发实发工资的20%。
(5)女教职工生产、流产、上环、取环等假期均按国家计生办的相关规定执行,超过规定假期未到校,但及时给校领导续假的,按请事假计算;否则按旷工处理。
3、婚假:本人婚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另外,教职工家中有其他喜事可算一天假,子女婚嫁算两天。超过婚假期限,要及时向校领导续假者,按请事假计算,否则,按旷工处理。
4、探亲假:
外地户口教职工探亲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超过探亲假期限及时向校领导补假,按请事假计算,否则,按旷工处理。
5、丧葬假:需提供相关证明。直系亲属(包括岳父母、公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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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外祖父母)和配偶死亡,疆内老师为7天,疆外老师为15天。旁系亲属死亡,疆内老师为4天,疆外老师为7天,超过丧葬假期及时续假,按请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6、寒暑假:学校期末考试结束后,教职工离校和返校时间必须严格按照上级安排执行享受寒暑假。需要提前离校或超过寒暑假期限返校者,需及时续假并按请事假计算,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旷工
未经校主要领导同意擅自离岗,若查岗一次不在工作岗位扣除100元/次,旷工时间按3倍计算,并从旷工者当月工资中扣除。一学期内累计五次以上报场、师教育局给予解聘。
(三)、迟到早退
学校教职工未按照正常作息时间;迟到、早退20分钟内视为迟到早退、超出20分钟,则按旷工处理。迟到早退5分钟以内,每分钟扣一元;迟到早退5-10分钟,每分钟扣1.5元;11-20分钟,每分钟扣,2元;21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处理。
二、批假权限:
1.事假:学校教职工请假1-3天,由校长和同意批复后方可请假;请假4-7天,由校领导班子批复同意。校长须向教育中心领导请假,中层以上领导事假在3天以上的,须经教育中心领导同意批复后方可请假。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日。
2.病假:教职工病假在30天之内的,由校长和同意批复后方可请假,中层以上校领导须向教育中心请假。教职工病假在30天以上的,先由校长、批复后上报教育中心同意批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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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请假。
3、婚假: 教职工(含特岗)由校长、同意批复后方可请婚假。中层以上校领导须向教育中心请婚假。
4、生育假:教职工(含特岗)由校长、同意批复后方可请生育假。中层以上校领导须向教育中心请生育假。
5、探亲假:教职工(含校领导)探亲假先由校长、根据请假人是否符合探亲条件做出初审,对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含校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教育中心审批签字盖章,最后场政工办签字方可请探亲假。
6、丧葬假:教职工(含特岗)由校长、同意批复后方可请丧葬假。中层以上校领导须向教育中心请丧葬。
7、寒暑假:经校长、批复同意上报教育中心批复同意后方可请寒暑假休假。
三、旷职(会、课)及其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到校上班者,或本人虽提出请假、续假手续,但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按旷职处理。
2.请假到期不按时办理销假和续假手续,又不按时到校接受工作安排者,按旷工处理。
3.因犯严重错误被停职检查至恢复公职时间内,按旷职处理。 4.请病假者,学校根据需要可查阅请假者病历、检验相关证明,如发现弄虚作假等情况,取消准假,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误工时间按旷职处理。
5.旷会1次,科任教师无故旷课1节者,按旷职半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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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经教务处安排,任课教师私自互相换课,发现一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7.对旷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累计旷职超过30天的教职工,上报场、师教育局予以辞退。
四、健全考勤制度:
1.全体教职工必须身先垂范,严守纪律。正常工作时间内上下班必须按学校考勤器,有事有病履行请假手续,无事按时上下班;必须按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凡无故迟到或早退二十分钟以上者,每次按全天旷工论处。
2.教职工必须全体出操,不按时出操者,按事假半天对待。 3.除紧急事故或不得已情况外,各类会议原则上不予请假。如确需请假,按事假半天对待。
4.在年度考核排名中,对各类请假或旷工人员,按请假和旷工时间的多少,在年终考核时扣除相应分值。
5.对出全勤的教职工在年终考核中给予适量加分。 五、考勤资金的扣除、管理与用途:
1.各种考勤扣除资金均在相关的本人月基础性工资中进行一次性扣除,临时教职工从月工资中扣除,教育中心财务室统一扣除并发放。
2.所有扣除资金纳入学校超课时之中,用于替课教师的补助(中学15元/节,小学10元/节),当月兑现。也可用于年度教职工业绩考核突出人员的奖励。
六、相关要求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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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要健全完善教职工考勤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成立考勤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学校教师考勤、超课时等相关工作,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2.学校对教职工的考勤、超课时每月必须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每月15日至19日,公示无异议后,于每月20日汇总上报教育中心财务室。
3、学校每月需向教育中心财务室上报教师超课时汇总表、教职工考勤汇总表,汇总表汇总时间为(上月15日至本月15日)。
4、若发现或经他人举报学校存在隐瞒、庇护、虚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由学校考勤领导小组主要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
5、学校逾期不上报教育中心财务室,教师超课时费由学校自付。
6、请假者在请假期间一切安全由本人承担,与学校、教育中心无关。
七、其他事项
1、以上所有假事时间均以一学期为期限,累计计算时间。 2、所扣工资数额均以本人本月实发工资为基数除以本月的天数再乘以百分比。
3、本制度适用于皮山农场教育系统的每一位教职工,且在操作此制度过程中,人人平等,必须遵守。
本办法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皮山农场教育中心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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