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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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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狭义的法律,即由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我国现行的规定,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基本法律: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

“一般法律”,是指由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第67条)。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监督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的工作;

(七)撤销制定的同、法律相抵触的行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的提名,决定、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此外,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它一般包括--,民事法,,等。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制定和颁布的行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经

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

规章是各级领导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实施管理,规范工作、活动和有关人员行为,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并发布实施的、具有行政约束力和道德行为准则的规范性文书的总称。

规章按其性质、内容,可分为行政规章、组织规章、业务规章和一般规章。

1.行政规章。按作者及其权限,可分两类:

(1)部门规章。是由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制定、发布的规章。

(2)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和自治区所在市和经批准的的制定的规章。

行政规章常用规定、办法、细则等文种。

2.组织规章。是指对一个组织或团体的性质、宗旨、任务、组织原则、成员及其权利义务、机构及职权、活动及等做出系统规定的规章。组织规章的常用文种是章程。

3.业务规章。是指对专项业务的性质、内容、范围及其运作规范等做出系统规定的规章。业务规章的常用文种为章程。

4.一般规章。一般规章是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实施管理、规范工作和活动,在其职权内制发的规章。这类规章便是通常所说的规章制度。一般规章的常用文种有规定、办法、准则、细则、制度、规程、守则、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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