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于2011年1月17日发出,并于2011年2月22日上午10点在成都市东华正街42号广电国际大厦26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江昌政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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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名,代表公司股份180,533,9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1%。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和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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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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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 张 忠 承办律师:
刘志勇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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