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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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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制订本

第一条为了控制执业风险、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规范本所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二条本所设立专业技术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设若干分委员会和专业小组,作为本所专业技术事务的咨询机构。

第三条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不能取代本所业务项目的督导程序,相关的业务咨询责任与各级业务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也不能互相替代、减轻和免除。

第四条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直接对主任会计师负责。

第二章委员与机构

第五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各分委员会和专业小组,分别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由主任会计师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质监与技术支持部负责,组)的形式进行活动。

第六条本所高级审计员及以上级别员工均应根据其专业分工或特长加入到专业技术委员会。

第七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所业务发展需要下设若干分委员会和专业小组。分委员会包括

IPO委员会、税务委员会、管理咨询委员会、

IT与信息技术委员会、财

房地产

主要通过在专业委员会论坛

(RTX

务报表审计委员会、专项审计委员会;财务报表审计委员会下设制造加工业审计组、与施工业审计组、金融业审计组、经济责任审计组、司法鉴定审计组。

第八条

委员入会。当晋升或定级为高级审计员及以上级别时,

TMT审计组、贸易与物流业审计组;专项审计委员会下设

本人应当明确其专业发

2次或委员书面提出

展方向,并据此申请加入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或专业小组,下同)

第九条

委员退出。一年内未履行委员职责或未承担委员义务累计

辞职的,应当解聘该委员,专业技术委员会可以建议将该员工降级或辞退。

第十条

成为专业技术委员会成员是每个高级审计员及以上级别员工应尽的义务。

本所将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委员会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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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

所、各部门应为委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作。

第三章

第十一条

职权和义务

客观、独立、公正地履行职权,

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以本所的利益为重,

委员行使如下职权:

(一)有权参加专业技术委员会各项活动;(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根据议事规则对某一领域专业问题代表委员会发表意见的权力;(四)对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实施监督的权力。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应积极参加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专业小组召集人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三)每年向专业技术委员会提交至少一份业务研究论文或一个案例或在专业委员会论坛上发表意见;

(四)热心倡导、参加相关业务活动,组织和帮助本部门开展本专业业务活动;(五)对客户的秘密和本所的机密严格保密。第十三条

受主任会计师指派,针对重大的业务项目执行特别的质量控制程序,

如对IPO

审计项目进行内核等。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工作内容与程序

专业技术委员会为下列相关专业技术事务提供咨询:

(一)专业技术标准的制定、修改;(二)重大业务问题的研究;(三)对外提供专业文章;(四)重大业务问题。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召集人应根据董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就本年度的工作进行安排,

召开由各分委员会、并对上一年度的工

专业小组召集人参加的专业技术委员会年会,作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议事实行分委员会和专业小组召集人负责制,即各召集人提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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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结果,并对其结果负责。

参加会议的每一位委员均有一表决权,述理由。委员会就某一事项作出决议或决定,

表决时,应明确表达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各级业务管理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并阐

且必须经参

加会议委员2/3(不含应回避的人员)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分委员会会议或小组会议必须有

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如有紧急待议召集人可要求外地委员以传真、

电话沟通等方

事项必须召开会议,而多数成员身处异地时,式参与会议并表决。

第十八条

与约定项目或所议事项相关的执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其列

席会议,但非委员会委员无表决权。

委员会委员有权要求项目相关人员进一步提供补充性证据或其它材料;若有必要,以咨询法律顾问或其他专家。

第十九条

鉴于决议事项的特殊性和严肃性,委员会委员不应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也

不应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分委员会会议或小组会议由于意见分歧,对所议事项无法作出决定时,应及

时将所议事项及其各种不同的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报送专业技术委员会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分委员会会议或专业小组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或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在年度终了时,专业技术委员会召集人应当编制年度总结

报告报送主任会计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本所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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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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