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院用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由设备部门统一集中采购,使用科室不得自行购入。 2、医院采购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从取得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许可批件的生产企业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产品:进口的一次性导管等无菌医疗用品应具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3、每次购置,采购部门必须进行质量验收,定货合同、发货地点及货款汇寄帐号应与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相一致,并查验每箱产品的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消毒或灭菌日期及产品标示和失效期等,无菌医疗用品应具灭菌日期 、失效期等中文标识。
4、严格遵守采购验收制度,记录每次订货与到货的时间、生产厂家、供货单位、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单价、产品批号、消毒或灭菌日期、失效期等。 5、物品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价上,距地面≥20cm,距墙壁≥5cm;不得将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至使用科室。
6、科室使用前应检查小包装有无破损、失效、产品有无不洁净等。
7、使用无菌器械发生可疑不良事件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到医院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办公室(设备科),由设备科根据调查结果报告温岭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心。
8、若发现不合格的无菌器械,应立即停止使用,封存保管,并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经验证为不合格的无菌器械,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处理。
9、若发现小包装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与生产厂家或供货商联系,予以调换。
10、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用后,须进行消毒、毁形、并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集中回收,统一处理,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
11、院感科须履行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采购、管理和回收处理的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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