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及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制度规定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其结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为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各公司、部门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报总公司安全科备案。
第四条: 事故隐患分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治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而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第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责任。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报告。
第七条:各单位要鼓励、发动全体员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第八条: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
第九条:财务部负责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第十条:生产技术部门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第十一条:各单位、各部门对排查出的各项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进行汇总,每周一报安全科,安全科负责公司事故隐患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自己不能治理的事故隐患,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形式报告,应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安全科。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第十三条:事故隐患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全科,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详见事故隐患报告登记表)
第十四条:各单位、各部门对查处的各项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做好各类隐患记录。
第十五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督办应进行监控。
第十六条: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
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部门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和公司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各单位责任人为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者,将视情节給予经济、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的,給予单位负责人200——500元罚款。
第十八条: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第十九条: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給予单位负责人500——1000元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人,将视情节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或整改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处100——200元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因未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对责任人将从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5-50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督办申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因未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班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
对责任人将从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保卫科
本制度自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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