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以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责
1、 各部门负责部门日常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调查、 申报和管理, 对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及相关管理工作;
2、应及时、如实将公司存在的法定职业病目录( 《职 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 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 向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进行申报,并将申报回执和结果存档备查。
二、申报内容及要求
1、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申报内容包 括: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4)工作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 因技术、 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 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3、公司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 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4、 公司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时, 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 起 15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 要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 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存档备查。
6、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方 案,将职业病危害防治方案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备案。
7、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 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验收合格,取得批复文 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同时存档备查。
8、因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建设项 目发生重大变化时, 要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申 报机关申请变更。
9、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 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 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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