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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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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红限制和程序

有关有限公司股东分红的规定限于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此外无其它法律规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红的限制:

1、 须为税后利润,即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

2、 应当先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

3、 以前年度有亏损并且以前的公积金不足以弥补的,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后,再提取当年公积金,然后分配当年利润;

4、 按照实缴的(而不是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此外,经股东会决议,也可以在分红前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分红的程序:

1、 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2、 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附:公司法规定原文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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